张家港到南京怎么走: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法谦抑性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9:43:28
    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只有实现法的统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刑法谦抑以刑法的谦卑退让为基本立场,主张最大限度地约束和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以保障公民的人权与自由,因此,刑法的谦抑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理性选择。

  刑法谦抑性的阐释

  谦抑,即有谦和、抑制之意。刑法谦抑是与刑法万能主义、重刑主义相悖的现代刑法的基本理念。刑法的谦抑性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理解:

  第一,刑法的补充性。刑法的补充性是基于对法的体系分析而得出的见解,也就是当其他社会调整手段无法进行有效规制则采用刑罚手段予以惩罚和预防,即是刑法的最后手段性。

  相对于刑法而言,其他部门法则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弊端少等优势,因此从效益角度考察,多用缓和的、低成本的调整方法――民事、行政等调整方法,少用、慎用刑法调整方法是理智的选择。

  第二,刑法的经济性。刑法的经济性是利用经济学分析方法,从刑罚产出与投入的成本计算,主张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投入,使刑罚运作效果实现最大效益。

  国家在动用刑罚手段控制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并非动用刑罚越多越好,而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尽量少用或不用刑罚。因为超过必要限度的刑罚对犯罪人而言是一种残酷的侵害,既丧失了刑罚的正当性也无益于预防犯罪。

  作为一套完整的刑事司法体制,包括立法、司法、执行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国家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同时,也承担着高额的成本支出,甚至有时会大于所产生的积极的社会效益。这就存在刑法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而经济地动用刑法资源和以付出最小的刑罚成本收益最大化的刑罚效果才是人们的理性追求。

  刑法谦抑的必要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和谐社会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只有将和谐社会作为刑法的价值追求,将“保障人权”作为和谐社会的刑罚观,刑法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护社会和谐的功能。

  刑法通过刑罚的手段使社会秩序得以恢复,而刑罚是一种强制,是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极为残酷的制裁。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被其伤害就不可能恢复被损害之前的状态。

  刑法的谦抑性是和谐社会节约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拥有完善的各种解决机制的社会。在这些纠纷解决机制中,刑法解决纠纷的机制代价最大,因而刑法的介入应当是最后迫不得已的手段,这体现着刑法的谦抑精神,也是和谐社会讲究效益的要求。

  根据刑法的谦抑精神,刑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即只有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手段不能有效保护时,才由刑法调整;同时国家在动用刑罚手段的过程中,并非越重越好,而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尽量少用刑罚,否则就是对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

  刑法谦抑的实现途径

  和谐社会视野下落实刑法的谦抑原则,应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贯穿于刑法运行全过程,限定处罚范围,合理构建刑罚体系,加强刑事司法、执法监督。

  其一,刑事立法上的实现。在刑事立法中,刑法谦抑应当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原则。在是否动用刑罚权、如何划定犯罪圈和刑罚圈等立法问题的抉择中,要始终以刑法谦抑作为标准和尺度。

  其二,刑事司法上的实现。刑法谦抑不仅是刑事立法的谦抑,同样也是刑事司法的谦抑。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刑事司法对于定罪量刑的运作有着相当大的选择余地。在刑事司法中实现刑法谦抑,首先,要从谦抑司法观念的培养入手,摈除“重刑主义”等传统观念,形成适应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平和司法观。其次,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体现谦抑要求的原则和制度得到遵循。在刑事司法中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强调宽严相济,在宽与严之间注重平衡、衔接,形成良性互动,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再次,要在司法解释中杜绝类推解释,严格限制扩张解释,防止司法解释超越权限,限制刑罚权的任意扩张。最后,要推进司法改革,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等体现谦抑要求的刑事司法模式。

  其三,刑事执法上的实现。刑罚执行的情况直接决定着刑罚的效果。法律的威严不应该一味地凭借一种强制力来加以体现。冷漠、残酷、注重惩罚的刑罚执行方式尽管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容易产生犯罪人对社会的疏远与仇视,不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按照刑法谦抑的要求,刑罚的执行应当体现人道、宽容的精神,即是充分理解不同的人,根据不同的差别来确定合理的一种制裁方式,注重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机能,革新刑罚执行方式,为犯罪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对于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应当正确适用,防止其虚置和滥用,加强对刑罚执行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