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汉派酒吧最低消费:中国古代理财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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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先秦至鸦片战争前历代思想家及典籍中关于管理国家财政经济的理论和原则。“理财”一词最早见于《易·系辞下》,宋以后成为经常使用的经济范畴,清末曾以理财学作为经济学中译名之一。  先秦 中国古代许多重要的理财观点和原则,在先秦时期即已形成。例如,在国家收入和支出的关系上,提出了“冢宰制国用,必于岁之杪,五谷皆入,然后制国用。……量入以为出”(《礼记·王制》)的财政总原则。从国家租税收入方面来看,先秦各家除商鞅坚持重税政策外,其余都赞成轻税政策,即所谓“薄赋敛”或“薄税敛”。什一税成为各学派普遍鼓吹的理想税率,但也有主张二十而取一或更轻的税率。各学派除墨家赞成征收关市、山林、泽梁之税外,一般都不赞成对之征课。其中孟轲提倡对城市坐商、非生产性宅地、无职业者以及关卡和山林川泽均不征课,而在农业方面实行“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孟子·滕文公上》),即主张农业单一税。在财政支出方面,“强本节用”基本上是先秦各家所共同遵奉的经济原则,并鼓励粮食储备。  先秦各学派在理财问题上有两种对立的见解:①主张“藏富于民”,即在使人民富足的基础上充实封建国家财政。这是各派普遍接受的思想,尤以儒家的“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颜渊》)这一观点为最有代表性,它体现了国家的租税收入总是来自人民以及培养税源的财政思想。与此相关,先秦儒家特别反对财政上的“聚敛”,认为“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礼记·大学》)。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已认识到从生产与消费的对比关系去考察对理财的影响,此即“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大学》)。这句名言连同荀况所言“节其流”、“开其源”(《荀子·富国》)的理财原则,均为后代谈理财问题者必须遵循的原则。②主张“国富民贫”,这是法家提出的观点,即不惜使人民贫穷以充裕封建国家财政。这是战国中期以后才出现的理财观点,它反映了法家代表人物为建立统一的封建地主政权而在财政经济上的要求。  此外,先秦各项理财措施中,《禹贡》、《周礼》所体现的生产什么则贡纳什么的贡土所宜原则,按土地肥瘠、面积大小、位置远近或劳役轻重等为条件来规定税收率高低的租税负担平均原则;财政开支方面“以九式均节财用”(《周礼·大宰》),的专税专用思想;管仲根据土地好坏征收差额赋税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概念;范蠡和李悝建议由封建政府实行丰年征购粮食储存以待荒年发放的“平粜”或“平籴”政策;孟轲主张按“乐岁”和“凶年”的不同实际收获量进行征课而不赞成平均税率等等,均对后代理财思想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较为突出的是,《管子》不仅主张“取于民有度”,反对“疆求”的征籍;而且提倡在国家财政上尽可能扩大经济收入以代替征税收入,诸如制定价格政策,官府经营谷物买卖,实行盐铁专卖等,作为充裕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这一经济政策在此后二千年封建国家一直发生相当作用,至于《管子》认为赋税征课须作到“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则表达了封建统治者在财政剥削上的欺诈巧取思想。  汉代 汉初的理财思想,主要是从巩固统一的封建地主政权出发,坚持中央财政权力的统一与集中。特别是著名理财家桑弘羊根据先秦的有关理论和原则,制定和推行了盐铁官营、酒类专卖等重要财经政策和措施,并首创均输和平准(见均输、平准论),使“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史记·平准书》)。耿寿昌依据先秦平籴思想而创立的常平仓制度,也成为封建时期的一项重要理财措施。其他如贾谊的“积贮”主张,晁错的“贵粟”论和移民实边的周密规划,桑弘羊的屯田戍边建议等,均系本期内较突出的理财思想,多为后代封建社会理财家所称颂或引为典范。  西晋 傅玄面对着封建赋税繁重的客观事实,提出“至平”、积俭而“趣公”和“有常”的一套租税原则(《傅子·平赋役》),这是财政理论上的一个进步。西晋占田制则体现了按劳动能力实现租税负担平均的首创思想,它在北魏均田制中得到继续和发展。至于北朝苏绰(498~546)强调租税及差徭的“平均”,系指“不舍豪强而征贫弱,不纵巧而困愚拙”(《周书·苏绰传》)而言,这也是对传统的负担平均原则,作了新的解释。  唐代 由于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唐代实行了一些重要的财政变革,如由封建劳役负担转变为实物或货币缴纳,由强制的征发转变为和买或和雇等。杰出的理财家刘晏还在转运改革上以雇佣劳动代替强迫劳役,在盐法改革上以私商自由经营方式取代官府专卖,由此标志着理财思想上的重要转折。特别是刘晏对财政与经济的关系有较明确的认识,注意培养税源,相信“户口滋多,则赋税自广,故其理财以爱民为先”(《资治通鉴》卷一百一十六)。后来陆贽也强调征收赋税要在“家给”的基础上“敛其余财”。他提出“厚人而薄财,损上以益下”的理财原则,因为“少损者所以招大益”,“暂薄者所以成永厚”(《陆宣公奏议·均节赋税恤百姓》),这符合封建国家的长远利益。对于租税原则,刘晏主张“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足用”(《新唐书·食货志四》),并在实施中力求做到“知所以取,人不怨”(《刘晏传赞》)。韩愈(768~824)则将工作器具和商通货财看成与农出粟米麻丝一样,同为租税的来源。这是对农业单一税思想的否定。另外,本时期内财务行政概念的周密化,如由封建国家统一掌管所有财政支出,颁发“长行旨条”以为各项财政收支的原则性规定(《唐六典三》),国家财政稽核职能的独立等,也是唐代中央集权的发展在财务行政上的反映,并对后代封建财政具有不同程度的启发作用。尤其是,杨炎除坚持封建国家公赋应独立于封建君主的个人私藏外,第一次提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旧唐书·杨炎传》)的新财政原则。这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最早的创见。他建议的两税法中所体现的简化财政手续、以货币定税额、以财产多寡确定纳税人负担能力等原则,亦属于理财思想上的发展。此外,李珏考虑到税率对价格从而对人民生活和课税品销售的经济影响,认为重税未必能增加收入,轻税未必就减少收入。李翱(772~841)则从税率高低会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另一角度出发,得出“人皆知重敛之可以得财,而不知轻敛之得财愈多”(《平赋序》)的相似结论,都是本时期值得注意的理财思想。  宋以后 从宋代起,有关理财问题的议论逐渐增多,但一般仍因袭先秦以来的传统论调而鲜有理论原则上的发展。最突出的是地主阶级思想家中越来越多的人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传统的讳言理财思想表示怀疑或进行批判。宋初李觏主张“贤圣之君,经济之士,必先富其国焉”(《李觏集·富国策第一》),已开其端绪。王安石则明确指出:“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王临川集·答曾公立书》)。南宋叶适的批判态度更加鲜明,甚至宣称:“古之人未有不善理财而为圣君贤臣者也”,并进一步指出“理财与聚敛异”(《水心别集·财计上》),一味搜刮并不等于理财。他还否定什一税为“中正之制”,指出后来的课税是“因其自有而遂取之”,不应该“合天下以奉一君”(《习学记言序目·周礼》),这是富于启蒙意义的。对于传统的“量入为出”原则,他也认为须首先考虑“所入”是否合理。收入如果横征敛而来,则“财既多而国愈贫”(《水心文集·上宁宗皇帝札子》)。此后,进步思想家谈论理财已蔚然成风,即使一些保守学者也不得不承认理财的重要性,只是仍较偏重于对仁义等封建道德的宣扬。  在如何理财问题上,宋以后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宋代王安石主张理财要同整个社会生产相结合,“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王临川集·上仁宗皇帝言事书》);郑伯谦提出理财只须考虑国家财政支出,“非理其入”,“非理天下之财”(《太平经国之书·理财》)等等。明代丘将儒家传统的理财思想作了综合阐释,强调“理财者,乃为民而理,理民之财尔”,故富国“必先理民之财,而为国理财者次之”。对于生财与理财二者的关系,则指出“有以生之而财之源生生不穷,有以理之而财之流陈陈相因”(《大学衍义补·总论理财之道上》)。  宋以后理财思想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专卖和经济干涉政策倾向日益削弱。如盐、茶、酒等以往多由官府专卖或控制的事业,逐渐变为招商承办或让私商自由经营,而封建国家只收取捐税或凭证费,愈到封建后期,这种倾向愈加明显。此外,两宋以来在封建国家的财政措施中广泛采用雇佣形式,这也体现了理财思想方面较唐代后期更加显著而突出的发展和变革。  就具体理财措施而言,宋以后在漕政、盐政和水利等问题上不断出现一些新的建议,元明以来还产生许多这方面的专家。由于封建财政愈益集中,国家的“会计”制度也日益受到重视。南宋郑伯谦建议将主管会计稽核之职与主管财务行政之职分别由不同的官司掌管,并使前者权位高于后者,以便能充分执行其“纠察钩考”的会计监督职能(《太平经国之书·会计上》)。又自北宋政府实行“凡一岁用度及郊祀大费,皆编著定式”(《宋史·食货志·会计》),以作为财政开支的准则之后,明代丘进一步提出编造年度财政收支的周密步骤,颇类于近代国家预算的编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