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万两花图片黄花了:司法独立的一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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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一个理由作者:辣木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4-17

  司法独立的一个理由是: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审判官。为什么不能自己审理自己的案件呢?对此,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作了解释:

  “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审判者是不合理的,自私会使人们偏袒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而在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会使他们过分地惩罚别人,结果只会发生混乱和无秩序;所以上帝确曾用政府来约束人们的偏私和暴力。”(《政府论(下篇)》10p)

  也就是说,由于人性自私的缘故,自己审理自己的案子不会秉公执法,而会导致徇私枉法。显然,如果审理杀人案的法官是杀人凶手,没有人会相信这个法官能公正判案,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人会做对自己不利的事,这是个非常简单的常识。人性是自私的,自己的案件自己审是非常荒唐的,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回避制度就是针对人的这一特性而建立的。法官不仅不能审自己的案子,自己直系亲属的案子也要回避。

  人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审判者,同样,政府也不能充当自己案件的审判者。原因很简单,政府是由人组成的,人所有的缺点它一样不会少。人会违法犯罪,政府也同样会腐化堕落,作奸犯科。对此,马克思、恩格斯早有定论。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一书的序言里就曾警告无产阶级说,即便是自己的政权,也要严加防范,因为政府的腐化堕落“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无论是什么样的政府,也不管是哪个阶级的政府,都是由一个个的血肉之躯组建而成的,他们既不是魔鬼,更非神仙,人所有的他们也同样具备,人会犯罪,他们也同样会作恶,特别是,由于他们垄断了社会的暴力资源,比其他人更易于为所欲为。洛克对这点看的也很清楚,他在批评君主专制政体时就指出:“谁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气质和纠正人性的劣根性,只要读一下当代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相信适得其反。”(《政府论(下篇)》56p)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经验事实,所以,洛克说:“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拥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就不会存在裁判者”( 《政府论(下篇)》55p)。没有“裁判者”也就不会有秩序,人们也就克服不了因自私而来的“混乱和无秩序” ,这就像某人不能既当球员又当裁判一样,如果某个球员同时也兼任裁判,结果可想而知。因此,政府不能是自己案件的审判者,政府不能既当球员又当裁判。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只能是,司法权力从政府中剥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与政府之外的权力,这样,当政府与公民发生矛盾冲突时,就会有一个独立的“裁判”来解决争端,也就不会出现任何一方“充当自己案件的审判者”这样的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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