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ta2护国神翼怎么得名:承德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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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承德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承县政字〔2006〕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我县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研究制订了《承德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德县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快速发展县域经济,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土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二章 用地条件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确需临时占用农用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恢复种植、造林等条件。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固定设施。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 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堆料、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临时性商业、服务业摊点及季节性收购摊点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七)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七条 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通信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种林地、草地、湿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八条 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及临时搭建物和其他临时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九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或恢复的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无条件退出。
第三章 提交资料
第十一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
(二)临时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补偿合同;
(四)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或地理位置宗地平面图;
(五)临时用地审批表;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土地应当按着下列程序报批:
1、用地单位或个人,持该项目批准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实地勘察和权属调查,确认地类、面积,同意后绘制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平面图。
3、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或土地补偿协议;临时使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或协议;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合同。
4、填写《临时用地审批表》,并将相关资料一起组卷,逐级报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经批准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临时用地者颁发省国土资源厅监制的《临时用地批准书》。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批准后,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五条 临时用地在6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审批手续,但要经本辖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者必须在用地期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税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统一组织复垦。土地使用者自行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计算出所需资金,将复垦费拨给土地复垦者。
第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着2元/平米·年标准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管理费。除养羊以外的其它养殖用地可按0.5—1元/平方米·年缴纳。
第二十条 临时占用耕地、园地、坡度在25度以下退耕还林地的,应当按着4.5元/平米标准向县财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可以分年度缴纳。
第二十一条 使用土地的应当按着下列标准,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1、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米加收40元;
2、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县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办法的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