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游乐园加盟需要多少钱:“草根组织”怎么不是“社会团体”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00:20

 

今年4到6月,云南省曲靖市的陆良化工厂发生了多批次铬渣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经过媒体曝光,成为影响很大的污染事件。9月中旬,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与曲靖市当地环保局共同作为三位原告,状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10月19日,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收到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送来的立案书。(《新京报》10月26日)

据悉,这起案件是首例由“草根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并获立案的案件。此前,由民间“草根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均未被受理。如此看来,“自然之友”吃螃蟹的举动真是具有破冰意义,值得高兴。但是,我又恐怕这起民间“草根组织”提起的前无古人的公益诉讼,将会是后无来者。

 此话怎讲?原因就在于,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本来这也是个好事,民事诉讼法从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到规定“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也是一个破冰,有利于促进公益诉讼。但坏就坏在民政部并不承认类似“自然之友”这样的民间“草根组织”是“社会团体”。民政部下属的民间组织管理局给四类社会组织下发证书,其中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像“自然之友”不属于“社会团体”而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那么,以后“自然之友”再提起公益诉讼时,法院就可能会说,你不是“社会团体”,你不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无权提起公益诉讼的。

  在我印象中,以前与“社会”有关的人与组织一向是受到岐视的。许多法院的判决书都称犯罪分子与勾结“社会上的人”做坏事,学校说学生变坏,也往往是说受到“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影响。所以,所谓的社会上的人也好,社会团体也罢,通常就是讲在体制外,不隶属于体制管制的那样一些人或者组织。现在倒好,民政部偏偏将本不应该与体制挂钩的“社会团体”定义为“达到一定会员数,经过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等于将所有的社会团体都收编了,都要有主管单位。真正无体制束缚,来源于民间的“草根组织”却无权享用这个“社会团体”的称号了。

   倘若如此,我看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公益诉讼”将成为一个美丽的摆设。因为, “草根组织”来源于民间,最了解也最关注民间的一举一动,最关注民间的疾苦,他们最有动力帮助民众通过诉讼来维权;并且,由于他们与官方很少纠葛,不容易受到官方意见的影响,也最敢于通过诉讼来帮助民众维权。如果他们如果没有诉讼资格,公益诉讼将很少提起。而官方定义的“社会团体”,往往是官方的附庸,是“二政府”,他们与官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他们不是特别有动力地提起公益诉讼,就算有动力也往往会在官方的阻拦下夭折---曲靖环保局就很不情愿参与到公益诉讼中,他们就说“自然之友”起诉到法院“出发点是好的,但反过来是给政府添乱”。

    可以这样说,如果民间“草根组织”没有诉讼资格,就不会有真正的公益诉讼,而没有公益诉讼,就不可能有环境污染状况的根本改观和民众权益的切实维护。因此,相关法律必须对民间“草根组织”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可以通过二条途径来作出规定,一是修改民政部的对于民间组织的区分对待的规定,将民间“草根组织”也列入“社会团体”,并且“社会团体”的成立不需要有业务主管单位;二是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团体”包括民间“草根组织”,避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借口“草根组织”不是“社会团体”而拒绝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