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教学计划表:[转载]jc.对房地产企业是否有延迟确认收入的检查(含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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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企业是否有延迟确认收入的检查(含附加)(2011-10-29 16:45:36) 转载原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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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房地产 原文地址:jc.对房地产企业是否有延迟确认收入的检查(含附加)作者:与税共舞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房地产企业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是:

1.办理了商品房实物移交手续。

2.取得了买方付款证明。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一般是在交楼时。

但是,税法对房地产企业确认收入比会计规定要提前:

1、2008年前: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

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

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

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前,税法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就要确认收入,而不是交

时才确认收入。

2、2008年后: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

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

为收入。也就是说,2008年后,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房地

销售合同》、《房地产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税法不再考虑开发产品是否完工,一律确认为收入。这样

来,税法比会计确认收入的时间更为提前了。因此,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检查重点是,“预收账

款”有没有按税法的规定提前确认为收入缴税。
     
 收入交税的方式是:收入在完工前取得时,按预计毛利率征税;收入在完工后取得时,按实际的毛利率征

税。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

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预售房按照预计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期间费用以及与

此有关的税金和附加统统允许在税前扣除。预售房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但在会

计处理时,将预售房收入转为销售收入的年度,不可以重复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的基数。
      另外,这里要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

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

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理解为“实际征收”,不是预征税款的概念,不是预征税款就没有多退少补的

过程,房地产企业不按税法的规定申报预收账款的收入就属于虚假申报,属于偷税行为。(转载云中飞)

附件:

1.房地产行业税务稽查技巧
  房地产业收入的确定
  一、收入核算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分为营业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

结算收入、出租房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二、房地产业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按

以下原则确认收入: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定收入的实现,付款提前的按实

际付款日确认收入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销售产品的以首付款实际收到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下面原则确认:
  (1)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此时代销清单应载明售出

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2)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以包销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在付款日确定收入,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

日确定。
  (4)以基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基价加分成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待售产品临时出租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
  三、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15%)计算预计营业利

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预计营业利润=预售收入×利润率
  待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与预计利润的差额并入当期

应纳税所得额。
  四、开发产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对外投资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收入确认时限
  在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时确认。
  3、收入确认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最近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价格;
  (2)同类开发产品公允价值;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15%)。
  五、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收入确定
  1、一个纳税年度的按合同约定结算日或合同完工日确认;
  2、不在一个纳税年度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
  3、节省的材料、下脚料等按合同归开发单位所有的,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价确认。
  六、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采取预

收款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房地产行业成本的核算
  一、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房地产业成本以项目作为核算对象,一般以独立编制的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

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同一地点、结构相近的群开发项目,开工时间相近,又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也可合并

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规模大、工期长的,可按一定的区域或部位划分。

  房地产业成本按用途又分为土地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等)、配套设施开发

       成本(指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及代建工程成本。
  二、成本核算项目
  房地产业的成本核算项目包括:
  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包括征地费、安置费及原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开发前的规划、设计、场地平整等费用。
  3、基础设施费:供排水、电、照明、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造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费用。
  5、配套设施费:能分摊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如锅炉房、车棚、居委会、派出

      所水塔等;另一类为能够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如商店、邮局、银行等。

  6、开发间接费:为开发现场发生的各项费用如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房屋开发成本的核算方法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1)如能分清项目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不能分清成本项目的,其支出应先归集整理,随后在各项目之间按一定标准分配(一般按建筑面积)
  借: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2、前期工程费
  能分清核算对象的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不能分清的按标准分摊,然后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基础设施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1)自营工程,工程量较小的直接进入工程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贷: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
  工程量较大、建设规模较大的,应经过“工程施工”进行核算
  借:工程施工
   贷: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付账款等)
  然后,根据下列顺序和方法进行分配:
  ①开工报告确定工程成本核算对象;②按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配材料、人工、折旧等费用;③分配间接
    费、机械使用费等;④按月计算施工实际成本;⑤根据完工报告结算实际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贷:工程施工
  (2)发包工程及价款结算的核算:一般采用“招标、议标”方式,通过工程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应按工程标价,采取按月、一次性和按工程形象进度进行结算。
  5、配套设施费
  (1)对能够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和能分清核算对象的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可直接计入有关开发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贷: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科目
  (2)对不能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应先进行归集,然后按可销售面积进行分摊。账务处理

为:
  借:开发成本—配套设施成本
   贷:应付账款(库存材料、预付账款等)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贷:开发成本-配套设施成本
  6、开发间接费用
  (1)对能分清开发项目和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的间接费用可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账务处理为: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贷:应付工资(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
  (2)如有多个开发项目应先归集费用再进行分摊
  借:开发间接费用
   贷:应付工资、周转房摊销等
  (3)如开发企业不设置现场管理机构,除周转房摊销外,其他间接费用可只接进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最后将间接费用分摊入房屋开发成本。
  四、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
  待开发产品完工之后,将开发成本结转入开发产品:
  借:开发产品
   贷:开发成本
  五、将开发产品转入经营成本(或销售成本)
  根据开发产品的销售情况结转经营成本或销售成本,其计算和账务处理如下: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项目预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经营成本=已实现的销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借:经营成本
   贷:开发产品
  房地产行业检查的方法及要点
  一、检查项目有关情况
  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进行检查时,应从项目的立项、土地征用、规划设计、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施工、配套设施支出、房屋销售产权转移为顺序进行检查。主要检查有关合同协议和批准书,掌握开发项目的总体情况,如总开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工程造价及完工时间、房屋销售合同及入住时间承诺、有无合作建房、有无代建工程等,为下一步检查打下基础。

  二、检查财务会计资料
  对房地产业的检查采用逆查法比较省时省力,从审查报表入手,进而审查总账、明细账,最后有针对性的抽查有关凭证资料。在检查中应加强对有关重点科目的检查,如往来科目,收入、成本科目等。

  三、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
  在掌握项目开发总体情况和检查账本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到项目开发地、销售地实地盘点检查,了解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房屋销售情况及购房者的入住情况。同时广泛和有关人员接触,通过询问交流的方式了解房屋销售方式,有无有工程配套设施、有无出租未售出房屋的情况,周转房的摊情况等与项目检查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比对,查证涉税问题。

  四、营业成本的检查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为: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查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企业是否分清项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设计不可转让的配套设施造价+建安工程招标价格+开发间接费)

  预计开发面积,求出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检查时要仔细核对有关合同和立项书,检查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是否准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造成多转成本。
  审查有无将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直接记入开发产品成本,而不摊入可有偿转化的配套设施,自用房产,出租房产等,增加销售成本。

  在检查中要注意,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有无将应记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直接转入销售成本,造成提前结转成本,少纳税款。
  重点审查开发产品科目的贷方是否按销售房屋面积结转销售成本,有无早转,多转成本现象。
  2、配套设施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通过现场检查看有无可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如商店、银行、邮电所),这些配套设施如何结转成本,有无直接列入开发成本现象。一般存在问题为不单独按项目核算,直接将开发成本列入房屋开发成本;或单独核算成本,但不对土地费用或基础设施费进行分摊。

  3、注意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是否正确
  检查时应注意已出租的房产或周转房再销售时,结转成本有无减去已提折旧或已摊消费用,造成多转成本现象。
  4、检查有无白条入账现象
  白条支付材料款,工程款,土地款,甚至以白条的形式虚增以上款项,加大工程成本,是房地产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检查时可以与合同协议进行比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

  五、财务费用的检查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借入资金较多,利息支出所占比重较大,对于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划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计入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开发公司财务处理多为直接进入本科目,当期摊销,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往往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并记入有关科目,造成多记成本。
  六、管理费用的检查
  1、人工费用的检查
  管理费用中工资三费超标准列支,造成多列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的检查
  (1)各类书面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应税合同多、涉及面广,未贴、漏贴印花税情况极易发生,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过程中,签定的各种应税合同数量多、金额大(如销售合同、建筑施工合同、购销合同、设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但由于签定合同的部门不能及时向财务提供,财务人员未及时按规定贴花。虽然印花税是个小税种,但由于房地产企业合同数量多、金额大的特点累计数额往往不小。

  3、其他方面的检查
  检查企业有无已按规定提取了教育活动经费而仍在本科目列支培训费等。
  检查企业有无购入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一次性列入本科目的问题。
  七、销售费用的检查
  1、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奖励等末如实纳入企业正常人员工资管理,而是直接混入其他销售费用中列支,销售人员数量随意性大,工资支出较多。
  2、虚增代理费用。由于对销售代理费提取比例税法尚无明确规定,各代理公司取费标准不一致,一些房地产公司通过支付销售代理费的形式,将收入进行转移隐匿;或将一些“灰色”成本(如无票支出、非法支出)以代理费的形式支出、转账。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期间,要进行大量的广告宣传及业务招待活动,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支付大,然而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收入只能在后期实现。因此企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支问题比较普遍。其中广告费根据国税发[2001]89号文件,其广告费支出只能在每一纳税年度销售收入的8%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则混入“会议费”、“销售费用”等其他科目中,减少“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的记账金额。

  八、开发间接费用的检查
  审查费用的发生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周转房作为此科目中的重点一项,要注意摊销是否正确,已经出租的周转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申报缴纳,再销售时注意收入的结转、流转税的缴纳。
  在各项目之间的摊销是否正确,有偿转让配套项目和大配套项目之间是否已分摊,多数企业不分摊。
  九、对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的几点建议
  1、房地产企业涉及单位多、往来资金数额大,加之目前企业偷漏税的手段更加隐蔽。做好延伸检查工作,已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和方法,对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的单位,特别是合作开发单位、卖地方、团购单位、施工企业、供料商、代理公司应作为重点延伸对象。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基础上,简化延伸检查的报请手续,缩短延伸检查报批的时间;同时严格规范延伸检查情况汇报制度,保证延伸检查的效果。

  2、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往往都在一年以上,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的方法,不能适应房地产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如果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3、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可以到计委(发改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

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通过在以上相关部门的取证,结合实地调查情况,检查人员可以对房地产项目开发有更加直观、真实的认识和了解。更有针对性地开展账内检查,以确定其应税项目和计税依据。

    2.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如何进行分配?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在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如何进行分配?依据如何?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办理完毕有关部门开发某开发项目的手续,2009年8月份末累计发生开发间接费用236万元,2009年8月份实现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该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需结转销售成本的建筑安装成本为1800万元,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建筑安装成本累计余额为2200万元,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公共配套费暂不考虑。
  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第二十八规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了条明确了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和处理。
  开发产品建筑安装成本、开发间接费用都属于上述规定的应当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建筑安装成本属于可以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直接成本,开发间接费用根据企业成本项目设置的不同,有些可以直接计入成本对象,有些需要按照一定方式分摊计入成本对象。对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对于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的分配原则: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
  此外,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不同的成本分配方法计算出来的成本可能会有一定差异。本例对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分配即属于此种情况,如果该企业仅开发一个项目或是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属于能够直接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可以如同建筑安装费用按照单位面积成本在完工开发产品与未完工开发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如果该企业开发多个成本对象,则开发间接费用就需要在完工开发对象与未完工开发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法可以根据企业情况选用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法。(来源:中国税网)         

       3.房地产开发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及稽查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常见税收问题
  (一)收入方面
  主要表现为:1.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采取各种手段隐瞒或转移预收款收入,达到拖延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2.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如对已办妥移交手续,因购房者原因未及时收回房款的,企业往往采取不及时入账的方式推迟收入的确认。3.隐瞒收入,收入计算不准确,表现为低价开票,少计收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销售面积;以收抵支,如以商品房抵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以房抵债,以完工房地产抵付借款、银行贷款,以商品房抵付回租租金、职工奖励支出等;收取价外费用不计收入;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转移;挂靠企业开发,不申报纳税等。4.假代建、真开发。这种偷税方式实际是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所有权,而土地所有方以转让部分土地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房屋所有权,双方均发生了纳税义务。
  (二)成本费用方面
  主要表现为:1.利用虚开、代开发票等手段,人为抬高开发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2.利用成本核算特点虚增成本,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加大早期单位预算造价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3.房地产商自用房产、出租用房产不及时从“开发成本”结转至“固定资产”,而是混入“开发产品”科目中,直接转增“经营成本”。4.超标准列支费用。5.成本费用重复入账、虚假列支成本费用,利用建安工程施工复杂、项目繁多、专业性强的特点,重复列支费用以减少纳税额。6.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账户调整当期利润。
  二、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方法
  1.从行业特点出发改进税务检查的方法,由单一的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检查与开发项目检查相结合。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通常以一个纳税年度作为检查时限范围,这不能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具体情况,检查的内容及发现的问题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片面性。以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为切入点进行检查,则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其项目开发的过程,容易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2.拓展和完善调查取证的渠道和方法。
  为更加准确、全面掌握开发项目的数据资料,稽查人员可以到计委、建委、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调查落实其土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的确权时间和相关数据。
  3.收集企业基础资料、数据。
  房地产企业纳税检查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有:企业基本情况表、开发手续情况登记表、项目部分会计科目汇总表、开发成本明细表、项目销售情况一览表等。通过基础资料的收集,可以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实际情况,提高稽查分析、定性的准确性,同时为下一次检查提供参考依据。
  (二)房地产企业收入的检查
  1.收入检查的基本思路。
  (1)将从外部取得的有关开发项目信息,与企业的收入、成本等项目核对,确认申报的开发项目。
  (2)从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收集各项目的建筑面积,与企业账载面积和实地核查核对,确认销售面积。
  (3)收集企业销售合同统计数据、预售房款统计数据、售房发票记录,分析比对,并将结果与申报、账上记录进行核对,以确认销售(收入时间、数量、金额)准确性、及时性。
  (4)到项目开发地、销售现场实地盘点,掌握项目建设及销售情况,分析账面可能存在的疑点。
  (5)房地产企业涉及的关联单位较多,包括施工企业、建材商贸、销售代理公司、广告公司、物业管理等,因此对于与房地产公司业务往来频繁的单位,应进行重点外调核实。
  2.确认收入时应注意的问题。
  (1)首先要正确区分销售收入与预售收入
  销售收入确认是指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确认,开发产品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即为完工(以下的“完工之日”,亦指验收合格之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取的价款(包括定金)作为预售收入,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售房合同有关条款办理移交手续后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企业在开发产品未办理移交手续前,所获得的分期预收款,不适用分期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应作为预售收入计算预计营业利润。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①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② 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③ 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2)收入检查的内容
  开发产品出售后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预售收入是否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合作建房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确认是否正确;关联企业之间的销售价格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格收取或者支付款项;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是否及时转作其他业务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是否作其他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尾款、质量保证金,超过合同、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三年以上没有付出的,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检查
  1.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是否有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是否将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销售成本。
  3.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同一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混杂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有无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
  4.代收的开发产品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维修基金是否在税前扣除。
  5.土地闲置费的税前扣除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6.成本对象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损毁是否作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
  7.为房地产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是否计入有关房地产的成本。
  8.“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9.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以及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是否也计提了折旧。
  10.是否将未结转入销售收入的预收款所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税金,是否重复列支税金。
  11.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和修理费用,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2.一些特殊扣除项目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如白蚁防治费、竣工奖等各类付给施工单位的奖金、延期交房违约金、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尾款、质量保证金、墙改基金、人防费等。
  13.销售费用和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划分是否正确。
  14.一些限制性扣除项目是否已作纳税调整,如三项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15.按规定不得扣除项目是否作纳税调整,如是否将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直接在税前扣除;各项跌价准备金、投资减值准备是否已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