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3drm.dll下载:高新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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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5条
高新企业优惠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京经贸资字[2000]183号)第6条
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41条
高新企业优惠政策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1条
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2号)第1条
增值税。
一、1999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
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在以京国税[1999]147号文件转发这两份文
件时明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软件
纳税人),对其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选择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以下简称简易计税办法)。软件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后,在一个公历年度
内不得变更,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软件产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
抵扣。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软件纳税人自行开发或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从次月起,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对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的软件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将
软件产品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应按规定分别核算不
同税率、征收率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软件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不能准确划分,应按以下顺序确定当期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按当期实际生产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按销售额比例法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二、1999年6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9]45号)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
号)的规定,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
具体执行办法。
办法规定,对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
算机软件产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可按简易办法依
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软
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
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
征收增值税;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
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1999年11月,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作出规定(京国税[1999]183号):
(一)企业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
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
1.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的软件产品;
2.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
品;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
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
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并自
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软件纳税人),兼营其他货物
或应税劳务,或单独计价的软件产品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
售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分
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为准确计算应退税款,软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
退政策软件产品的当期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1.按当期实际生产成本计算;
2.按销售额比例法计算。
(三)软件纳税人销售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软件产品,可按软件产品的规定税
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
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遍发票,下同)上单独开具软
件产品的销售额,或单独开具发票。对软件纳税人未按本规定开具发票的,其软件产
品应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通知规定: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
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
优惠政策。
(二)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
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
[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
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为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通知还规定:
(一)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
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
即退办法。
(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
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
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售其
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
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
的进项税额。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
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文件未明确生效时间的政策,一律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
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北京市国家税务
局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时补充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以下规定,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
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
惠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
1.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市政府对软件产品具体
管理办法下发之前,本市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审核确认工作暂由北京市软件企业
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办理);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
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
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
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5.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经过本地化
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6.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集成电路产
品(含单晶硅片,下同)。
(二)申请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其申请、审批程序:
1.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4项条件的软件产品,在申请即
征即退政策时,应如实填写《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连同本条第(一)款第
1—4项所列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
核批准后,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一份留存备查,一份连同上述证明材
料,一并退还一般纳税人。
2.对经过本地化改造后再销售的进口软件产品,一般纳税人应向北京市软件企
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书面报送对原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后的情
况说明。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后,由市国税
局书面通知各区、县国税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应向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
认证部门书面报送所生产集成电路产品所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的
情况说明。经市政府确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认证部门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审核、确认并
下发名单,由市国税局通知各区、县国税局对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一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维护等费用,
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价外费用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应一律
开具销售发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的规定税率
开具。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
应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单独开具销售发票。
(五)对既销售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
人,必须对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内销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单独核算销售额,并
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
以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
额、末交税额等。对难以准确核算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进项税额部分,按照财
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分摊,并于月末从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转入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明细帐,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帐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
目。上述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应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以上是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涉及增值税的政策规定,仅供参考。(p20010903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