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adams整车:保外就医缘何成“越狱密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22:30:19

保外就医缘何成“越狱密道”

导语:广东河源看守所两名警察因协助江门原副市长林崇中和潮州市原秘书长刘益民造假鉴定保外就医被分别判处5年、2年零6个月徒刑。随着相关案情的披露,早已存在的不规范保外就医现象,再次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为何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制定的保外就医制度,竟成为另一种潜规则?

 

保外就医本意,让该治病的出狱治病

保外就医是因罪犯在服刑监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由监管部门责令其提供一定的保证,待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再对其收监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制度关怀,罪犯也有接受医疗的权利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到狱外治疗的犯罪分子,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准予其出狱治病的法律制度,而且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应及时收监。保外就医,说白了是一种制度关怀,保障了监狱里的犯人接受治疗的权利,这也是对人生命的尊重。

中国《刑事诉讼法》对保外就医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监外服刑,保外就医实质上也是在“坐牢”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一般是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实际执行走样,不该出去的反而出去了

“越狱新通道”——一位获刑官员的保外就医路线图

2009年,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然而,法院宣判之后,他没坐过一天牢——他买通了河源市看守所相关警员及鉴定医生,搞了假“保外就医”。住别墅,开宝马,泡茶楼……很难想象这是一个被判10年徒刑者的生活。官至副厅级的林崇中,在因受贿罪被判刑后,依靠一纸伪造的病情鉴定,一天牢都没坐,于法庭宣判当日直接从法院回到家里,过的就是这样的神仙日子。

此案目前看守所原教导员和负责医务室的民警,分别获刑两年半和五年。林也被重新收监。更耐人寻味的在于,据司法界人士透露,因为“获刑官员保外就医较为常见”,“只要这些人出来后低调些,一般不会有人去管”,“如果林崇中不回江门,而是去别的城市生活,违法保外就医就不会被查处”。催促正义降临的,不是由于贪官的违法违规,而是因为他的行事高调,以致广东省检察院的官员面对记者也不禁大声惊呼:“太过分了。”

 

“刑罚避风港”——仅2010年纠正的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就有555人

保外就医,本是一种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制度,但就是有人能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于法外。在2008年广东省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中,共纠正脱管漏管罪犯2951人,纠正率高达80%。类似过分的事情绝不止是林崇中、刘益民这一两例而已。媒体报道,轰动全国的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因蹊跷的保外就医,在长达8年之久的时间内,居然从未进过监狱大门。

检察机关则披露,2010年,仅得以纠正的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者就高达555人。而非贪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保外就医的也很多,后果甚至更为严重。典型的如大连市“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通过“打点”监狱长等种种手段保外就医,结果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此后,收钱为邹显卫办理保外就医的大连监狱原监狱长兼党委书记谢红军等三人因此获罪。[

 

“该保保不出”——标准不一执行混乱,该保外就医的反而出不去

在一些人看来,保外就医是如此的轻易和正常;而对于有些真正需要保外就医的犯人,却面临着该保保不出来的窘境。卢某2003年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投监后,各方面表现良好,在2006年至2010年已获得三次狱内减刑。因为年龄较大,目前卢某患有多种疾病,随时有猝死的可能。鉴于卢的病情及年龄,南京女子监狱以卢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提请保外就病。然而,监狱方得到的答复是,卢某系北京人,北京不执行江苏省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北京不接收在外地服刑的保外服刑人员,卢某的保外就医就此搁浅。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从南京地区的统计情况看,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而主管机关批准保外就医人数有下降趋势。”南京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一位检察官说。

 

制度带病上岗,中国保外就医程序漏洞百出

有一种声音即认为,现行保外就医政策已经成了贪官的“避风港”和“越狱密道”。原本一项设计初衷良好的制度,在实践中为何偏颇至此?

 

法规过时,二十年前的标准跟不上现实的脚步

目前针对保外就医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发布于1990年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但已经很难适应目前的现实需要。以《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为例,其一一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似乎十分缜密,但许多疾病伤残未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而其中的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更被认为是个“口袋”规定,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这种现状造成的客观后果是,不该出去的很容易就出去了。

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按此规定,只要公安机关或罪犯家属不同意办理取保手续,那么“病犯”就不可能保外就医。这种现状造成的客观后果是,该“保”的“保不出去”。

 

政出多门,多部门审批致程序不规范,最终往往由监狱决定

南京市检察院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南京地区2007年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的人数为1人,主管机关包括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数为94人;2008年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的人数为1人,主管机关包括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数为88人;2009年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保外就医的人数为5人,主管机关包括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数为64人。

在保外就医的适用疾病标准方面,法院和监狱、公安不完全一样。法院在决定保外就医时适用的是最高法1998年3月的批复“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而严重疾病的标准由法院自行确定。而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保外就医适用的程序是司法部、公安部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文件,具体罪犯疾病范围适用前面所提及的、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由于适用的疾病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保外就医很不严肃。

 

监督失位,审批程序无制约保外罪犯无监管

按《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看守所、监狱本身就可以决定是否保外就医;而检察机关只能事前列席会议,事后得到备案,并不参与决定。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参加监所关于保外就医的会议,但只是列席。第八条还规定,监狱上报罪犯保外就医的手续时,需将副本交由检察机关派出机构,只是告知备案。《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保外就医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但其实,审批保外就医的程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外就医,事实上就是由监管方(监狱、看守所)一方决定,缺乏制约。

而对保外罪犯的监管也存在疏漏。法律规定:保外期间,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其严格管理监督。但怎么严格监管,却语焉不详。公安部内部有一个文件,其中规定罪犯在“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但事实上,林崇中高调开着宝马进出酒店,哪一次都不是在“治疗疾病”,但当地公安机关并未过问。

 

追责无踪,如何处理造假医生却是法律空白

林崇中为保外就医,给医生红包,让其做虚假鉴定。但作假者河源市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医务科原副科长张明杰,至今未受司法追究,仍在正常行医,甚至蒋还是该院最新成立的“罪犯疾病状况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这背后又有一个法律空白。刑法中的“伪证罪”,都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法律规定。

但就本案来说,蒋爱忠等人是公立医院医生,并非不能认定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从而追究其受贿罪。退一万步说,普通医生出具假的病假证明,都要受处分;蒋张两人收受贿赂,开假鉴定致贪官逍遥法外,至少应受到卫生部门的查处,怎么还能继续从医,甚至参加“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林崇中的家属行贿警察,为何不追究法律责任?贪官非法被保外就医,又为何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堵住越狱密道,先堵住法律漏洞

保外就医成为越狱密道,刑罚正义势将难存。堵住这条密道,长远观之必须从立法上进行改革,堵住法律的漏洞。

 

立法统一标准,不能再出现“口袋”规定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刘白驹曾经在全国两会期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监狱法或制定“刑罚执行法”。他认为,现行监狱法应按其内容分解为“监狱组织法”(或“监狱管理法”)和“刑罚执行法”两部法律。“刑罚执行法”应设专章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基本问题包括适用对象、基本条件、审批程序、保证人的义务(包括保证金)、罪犯保外就医时的规范、保外就医的中止、保外就医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职责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刑罚执行法”的有关规定应在原则上与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

统一适用标准和批准权限,一是对适用20年之久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进行彻底修改,制定统一的公、检、法、司都适用的《保外就医疾病范围》。二是针对目前中国有保外就医批准决定权的三个单位四种情况(法院在判决的同时决定保外就医;法院对监狱拒收后决定保外就医;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保外就医),实行统一由执行机关申报,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决定执行的规定。

 

执法监督到位,保外就医审批不能再由监狱自说自话

事实上,保外就医的乱象已经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的重视。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暂予监外执行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防止保外就医等暂予监外执行出现法定收监情形时,发生“以保代放”。

草案增加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草案还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增加违法成本,合谋骗取保外就医的人必须追责

更重要的是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凡是参与合谋骗取保外就医的人员,均以律治罪。林崇中、刘益民虽然事败收监,但领刑者只有两名警察实在出人意料。行贿者、出具虚假鉴定的医生、收受贿赂的看守所原所长,多逍遥法外,作为骗取保外就医的主体,林崇中、刘益民也没有受到另外的惩罚,违法犯罪的成本如此之低,又如何对试图钻保外就医漏洞的人起到遏阻之效呢?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涛曾经对记者说,一些检察官曾感叹:“我们检察官冒着很大压力工作,有时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办案,历尽千辛万苦,好不容易抓到腐败分子,但很快又通过各种途径出来了。我们感到非常失望和沮丧。”

 

结语

泛滥的“保外就医”下,是社会规则的变异,法律的失效,这不仅亵渎了国家刑罚的正义性,更影响到了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