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险岛妖精发型配傲视:地方教會的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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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一詞意謂獨立或自我管理,在新約聖經所提到的教會是由許多各自獨立的地方教會所組成的。「教會」的定義係「被蒙召的一群人」,是用來形容一群神的子民,藉著福音,從這世界被召出,進入基督的國度裡服事(帖撒羅尼迦後書2 :14 )。
新約中的「教會」僅有兩個意義。第一,「教會」是全球性的,它係指全世界被召出來所有基督的子民。當耶穌在馬太福音16 :18 應許:「我要把我的教會建造在這磐石上」,祂把世上所有的信徒都納入在「主的教會」中。因此,耶穌在此提到的教會係全球性的。
第二,「教會」是地方性的。當 保羅寫信給 哥林多神的教會時,受文者是一群在 哥林多聚會敬拜神的基督徒(歌林多前書1 :2 )。全球性的教會是由世界各地所有的地方教會所組成的, 保羅在羅馬書16 :16 說:「基督的眾教會都問你們安。」,基督的眾教會係指「地方教會」而言。
聖經中的「教會」並不含有宗派教會的意義,宗派教會就定義而言即非全球性的教會。大多數的宗派教會皆宣稱自己為全球性「教會」的一份子,所以,任何一個宗派教會的規模乃小於全球性的「教會」。但由於大部分的宗派教會係由許多的支派所組成,因此任一宗派教會的規模又比聖經中的所提到的「地方教會」大。在聖經中找不到一個宗教組織其規模比全球性的「教會」小,但又比「地方教會」的規模大!宗派教會是由人所建立的,其存在並不受到神的祝福,在聖經中完全沒有提到現今四處林立的宗派教會。
基督的眾教會在管理上是自主的,每一個教會都是各自獨立,各自掌有領導權。新約中提到在同一地區有數個教會,例如「 加拉太的各教會」(加拉太書1 :2 ),然而該地區並沒有成立一個總會,在 加拉太的教會皆為各自管理。
神計劃在各處所成立之「主的教會」行自我管理是顯而易見的。在 保羅、 巴拿巴第一次佈道旅程的回程中,他們再度拜訪那些他們曾建立的教會,「二人在教會中選立了長老」(使徒行傳14 :23 ),每一個教會皆各自有其長老。當 保羅寫信給在 腓立比基督的教會,受文者係「在基督耶穌裡的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腓立比書1 :1 )。使徒 彼得勸勉作長老的「務要牧養在你們中間神的群羊」(彼得前書5 :2 ),長老的職責並非牧養其他教會的群羊,乃是牧養自己所屬的地方教會的群羊。
保羅 寫信給 提多:「我從前留你在 克里特,是要你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設立長老。」(提多書1 :5 );神曉諭 約翰寫信給 亞西亞的七個教會(啟示錄第二、三章); 耶路撒冷教會有自己的長老(使徒行傳15 :4 ); 以弗所教會有自己的長老(使徒行傳20 :17 ); 腓立比教會有自己的長老(腓立比書1 :1 )。
新約中每一個地方教會的長老永遠是複數的,例如 保羅、 巴拿巴二人「在各教會中選立了長老」(使徒行傳14 :23 )。我們從未讀到在新約中的教會僅僅只有一位長老!一個人若想要肩負長老的職責必須符合神所界定的資格(提摩太前書3 :1-7; 提多書1 :5-9 ),設立資格不符的長老牧養教會是錯的!
就主的聖工而言,地方教會之間可以彼此合作。新約中有地方教會之間同工的例子,如「 耶路撒冷教會打發 巴拿巴前往 安提阿,協助當地的教會」(使徒行傳11 :22-26 );「當住在 猶太的弟兄面臨大饑荒時, 安提阿教會捐錢給他們,供給其缺乏」(使徒行傳11 :27-30 );「 保羅乃因其他教會的支持,以至能夠傳福音給 哥林多教會」(歌林多後書11 :8 );「 提多和另一位弟兄被 馬其頓及 亞該亞教會挑選,攜帶捐資送到 耶路撒冷」(歌林多後書8 :16-24 )。這些地方教會在聖工事宜上雖然彼此攜手合作,但並無設立一個從地方教會獨立而出的組織,無論是縣市、省轄或區域性的組織。
從神對「主的教會」組成的方式,可以看出神的智慧。如果一面窗是由單片玻璃所組成,只需一顆石頭即可擊碎整片玻璃。倘若該窗戶係由數格玻璃所組成,一顆石頭擊中其中一格玻璃,只會造成一格玻璃的破損,其餘的玻璃仍完整無缺。主的教會也是如此,假如主的教會有設立一個中央的組織,轄管所有的教會,萬一假師傅滲入,會導致所有的教會離開真理。若沒有設立一個中央的組織,那麼假師傅可能只導致一個地方教會離棄真道,其他的地方教會不致被波及而受到傷害。
神的方法是最好的!教會隸屬於神,教會是祂用自己的寶血所買來的(使徒行傳20 :28 )。人常常不滿神所規劃的「主的教會」,以為可以改進教會的組織,但是人並沒有權柄更改神對教會所作的任何一項計劃或神的話語(加拉太書1 :6-9 ;約翰二書9 ;啟示錄22 :18 ,19 )。如果人變更教會的組織、教會的名稱、敬拜的方式或教會的工作,他們違背了神,並非違背人。讓我們凡事甘心樂意地遵照神的吩咐去行,讓我們凡事依照神的方法去行,讓我們以聖經所命定的名字來稱呼教會。當我們遵守神的命令時,必能蒙神的喜悅(約翰福音14 :15 )。
各個教會中的長老
一個機構必需具備某種形式的政府組織以便能正常運作。設立政府的目的係監督其機構及推行實踐其規章、使命,一個機構一旦缺乏政府組織是無法達成所計劃要推展的工作。
為了人類的幸福快樂,神已分別設立了三個機構 ─ 政府、家庭和基督的教會。在羅馬書13 :1-7 ,神曉諭我們要順服那些在上掌權的。但是如果在上掌權的要基督徒從事違背神律法的事,基督徒必須把神放在第一位。當公會嚴禁使徒們奉耶穌基督的名,在 耶路撒冷傳講生命之道, 彼得和眾使徒回答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使徒行傳5 :29 )。
在家庭裡,丈夫是妻子的頭(以弗所書5 :22-24 ),妻子必須順服丈夫,敬重丈夫(以弗所書5 :33 ),為人妻、為人母的應在丈夫的領導下治理家務(提摩太前書5 :14 ),作子女的必須聽從父母(以弗所書6 :1-3 ),這是神的計劃。一個家庭唯有依照神的計劃應對互動,方能臻至和諧、快樂。
新約中的教會也具有其政府組織,其形式係由神而來。耶穌基督是教會唯一的頭(以弗所書1 :22 ,23 ;歌羅西書1 :18 ),祂擁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馬太福音28 :18 )。既然全體教會之首的耶穌基督是在天上,那麼基督的教會其總部也在天上(使徒行傳1 :9-11 ;2 :33 ),基督的教會在世上並無任何的總部。
耶穌基督 ─ 全體教會之首,對於其在世上所建立「主的教會」的組織已擬定一個計劃。每一地方教會應設立「長老」為其領袖,「長老」又稱為「監督」或「牧師」, 他們皆需符合神所界定的資格(提摩太前書3 :1-7 ;提多書1 :5-9 ;以弗所書4 :11 )。長老們務要牧養神的群羊,他們將來必須向「群羊的大牧人」主耶穌交帳(彼得前書5 :1-4 ;希伯來書13 :17 ,20 )。長老們所達成的一切決議事項,只要是正確的、良善的,教會裡的信徒需尊重、順服之。
提摩太前書3 :1 「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這話是可信的。」「長老」又名「監督」或「牧師」不僅是一項工作。教會的弟兄不應尋求「長老」一職以獲取權柄或得人的讚賞,乃應成為神卑微的僕人,並了解「長老」一職乃需肩負眾多的重責大任。「長老」一職也是一項「善工」,係神的聖工,不為名亦不為利,乃是為了榮耀神,且是為了神的子民所從事的一項工作。
主內敬虔的弟兄應仔細研讀神的話語有關長老所應具備的資格,竭盡所能逐一符合各項資格,以便在主的教會勝任「長老」這一項重要的職分。
二、基督的教會是一個有組織的身體,係由在耶穌基督裡的眾門徒所組成,包括長老、執事、傳道士、教師和信徒。每一位門徒皆必須是一個工人,各人必須根據自己的才幹、把握一次次機會獻身服事。在羅馬書12 :4 ,5 ,使徒 保羅寫道「正如我們一個身子上有好些肢體,肢體也不都是一樣的用處。我們這許多人,在基督裡成為一身,互相聯絡作肢體,也是如此。」
每一所基督的教會有其自己的領袖係神的旨意。教會中神所期許的領袖其稱號有時候為「監督」(使徒行傳20 :28 ;提多書1 :7 ),有時候為「牧師」(使徒行傳20 :28 ;以弗所書4 :11 ;彼得前書5 :1-4 ),然而經上多半以「長老」稱呼之(使徒行傳11 :30 ;14 :23 ;15 :4 ;20 :17 ;提摩太前書4 :14 ;提多書1 :5 ;彼得前書5 :1 )。「長老」一詞係由希臘文而來,意思為「年長」或「資深」,是用來形容一個成熟的人。一個「年長」或「資深」的人由於在世上有相當長的一段歲月,已從生活的歷練中擷取許多智慧。長老的其中一項資格肯定不是一個 「初入教的」(提摩太前書3 :6 ),「初入教的」是指一個「年輕的」或「新進的基督徒」而言。
長老是由神為祂的教會所設立的職事。在使徒行傳13 :2 ,聖靈說: 「要為我分派 巴拿巴和 掃羅,去做我召他們所做的工。」聖靈揀選 保羅和 巴拿巴,差遣他們二人前往新的地區去傳講神的道,他們所做的其中一項工作是在各教會中選立長老(使徒行傳14 :23 )。 保羅要 提多留在 克里特是為了 提多能將那沒有辦完的事都辦整齊了,而且在各城設立長老(提多書1 :5 )。 以弗所教會的長老係由聖靈所選立作為全群的監督,牧養神的教會(使徒行傳20 :28 )。由此可見,在「主的教會」設立長老是神的旨意。
至於有時候一個地方教會也許長老從缺,因為教會裡並無弟兄符合長老的資格,例如主內的弟兄皆為年輕、新進的基督徒。那麼,弟兄們必須共同肩負監督教會的責任。然而指派資格不符的弟兄成為教會的領袖,並賦予他們長老之職權是一項錯誤的作法。
長老的人數必須永遠是複數的。新約中,教會裡長老的人數一直是兩位或兩位以上,請研讀使徒行傳14 :23 ,20 :17 ,腓立比書1 :1 和提多書1 :5 。當 保羅要 提多在各城設立「長老」(elders ,複數) ,是指在各城市的各個地方教會中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長老,這並不意謂在一個地方教會裡只單獨設立一位長老,以負監督之責,更不意謂一位長老有權監督眾地方教會。早期教會的形成是一個城市僅設立一所教會,因此,該地方教會應已自行設立兩位或兩位以上的長老以負監督之責。
當我們違反神對教會組織的計劃時,我們便違背神,神也因此不會祝福我們或拯救我們。在神面前,我們必須謙卑自己。我們必須認清一個事實,即神的智慧高過我們的智慧,祂深知,什麼樣的計劃是對教會最好的。唯有如此,我們方能遵守神的計劃,不至加添或刪減(啟示錄22 :18 ,19 )。
為什麼神要地方教會自主?
我們已經知道「自主」一詞意謂「獨立」或「自我管理」,也知道神要分佈在世界各地的每一所地方教會都是獨立自主且自我管理。即使我們不了解神為何要地方教會自主,我們仍然必須遵守祂的旨意。然而,有許多理由足以說明為何世界上每一個角落的每一所地方教會應自我管理。
其中一個理由是一個自主的地方教會當從現有的信徒中培養出長老。當一所地方教會的長老是由外界引進,該教會的弟兄本身便不會培養出任長老所應具備的才幹,以致教會裡的信徒無法適時成長(彼得前書2 :1 ,2 ;彼得後書3 :18 )。宗派教會的組織並不鼓勵從信徒當中培養其各人的才幹(馬太福音25 :14-30 )。
在羅馬書15 :14 , 保羅嘉許在 羅馬的基督徒滿有良善,充滿了諸般的知識,也能彼此勸勉(教導),這些主內的弟兄們已經在一個自主的教會各自培養其才幹。相反地,在希伯來書5 :12-14 ,教會裡的信徒成為基督徒已有一段時日,本該熟練仁義的道理,但卻沒有培養各自的才幹以教導他人,因而受到責備。最佳的學習方法莫過於教導他人,長老需要的是一群對聖工富有經驗的主內弟兄。神不要每一所地方教會仰賴其他教會的弟兄來監督,乃要各自培育一群長老以牧養所屬的教會。
宗派教會的慕款計劃常常要求各教會將奉獻送至總部以便統籌管理。然而在「主的教會」,由於各個地方教會行自我管理,弟兄姐妹的奉獻係由該教會自行決定如何使用在當地的聖工上。當教會有能力協助其他教會的聖工時,該教會有權支配其捐獻的去處。鼓勵弟兄姐妹按照自己的進項奉獻(哥林多前書16 :2 )的最佳方法是讓他們自行掌握如何使用這筆捐項,當弟兄姐妹成為聖工中的一份子時,捐獻不僅會更多,也會參與更多的聖工。
神所計劃的教會組織同時也預防假道理從一所地方教會蔓延擴散至另一所地方教會。如果數顆巨大的石頭為一條繩索捆綁在一起,那麼每一顆石頭並非各自分散,而是彼此聯結在一起。萬一其中一顆石頭墜落河川,會導致其他石頭一同墜落水中。如果這些巨大的石頭沒有被捆綁在一起,萬一其中一顆石頭墜落河川,並不會導致其他石頭一同墜落水中。預防假道理的蔓延擴散是一個非常好的理由,以說明神為何要各個地方教會獨立自主。宗派教會的組織是把各支派聯結,因而剝奪了各支派的獨立自主權。若是其中一個宗派教會開始教導假道理,其他的支派不久隨即跟進。由於宗派教會裡的各個支派彼此聯結在一起,若是宗派教會的領袖教導假道理,那麼整個宗派教會也會一致傾向假道理。神的計劃是最好的!縱使一個地方教會偏離真道,其他的地方教會由於各自獨立,不見得會離棄真道。
一個教會不可能從外界引進長老的同時,本身又能保有其自主權。然而從新約聖經中,我們知道一個教會可以接受外界一段時日的支持,而不致喪失其自主權。新約中,並沒有任何的命令、例子、或暗示關於一所地方教會的長老係由外界引進以管轄該教會,但我們確實讀到許多地方教會均受到來自其他地方教會屬靈上及經濟上的支持。住在 猶太的弟兄在面臨大饑荒之際,接受 安提阿教會的幫忙(使徒行傳11 :27-30 )。當 保羅在 歌林多教會傳福音時,是受到別的教會的支持(歌林多後書11 :8 )。當 保羅前往其他地區傳福音時,係由 腓立比教會供給其需要(腓立比書4 :15 )。
神期望每一所地方教會,最終都能供給自身的需求。 保羅嘉許 腓立比教會對他個人在經濟上的支持(腓立比書4 :15 )。然而,一所地方教會俟其能夠不假外求,自行推展當地的聖工才堪稱完全獨立。外界暫時性的支援也許是必要的,但是該教會的信徒應共同致力於經濟獨立。正如一個嬰孩長大後,終究要學習照顧自己,地方教會也一樣必須日漸成長以便學習自給自足;也正如一個孩童長大後為人父母方能幫助他人,地方教會也一樣必須有所成長以便協助其他地方教會。
當父母親在教導其年幼的子女走路時,會要求孩子嘗試自行走路。如果孩子不嘗試自行走路,他可能永遠學不會如何走路。孩子自己所踏出的每一步,都是在學習如何走路。同樣的道理,一所地方教會也必須從教會建立的初期即致力邁向自給自足。若外界持續提供經援,該教會將永遠無法獨自推展聖工。若自行踏出的步伐越多,該教會也越加能夠學習獨自推展聖工。
神不僅要每一所地方教會自我管理、自給自足,而且也要教會「自我增殖」。一所「自我增殖」的地方教會也就是一所「能複製更多地方教會」的教會,它會漸漸興旺。在一所自主的地方教會中的領袖(通常係指「一群長老」,但若該教會長老從缺,則指「傳道士及弟兄們」而言)明白基督的福音係經由教導他人才得以宣揚,而建立其他的地方教會將達成其宣揚福音的使命。「神國的種子」就是「神的道」(路加福音8 :11 ),任一種子本身即具有生命力以結出相同種類的果子。「神的道」無論是在何處宣揚,皆具有大能以建立眾多「基督的教會」。無論是在何時只要有人具有一顆良善、真誠的心領受「神的道」,新的地方教會隨即誕生(路加福音8 :15 ;馬太福音13 :23 )。一所地方教會好比是一株香蕉樹,一旦被栽種,即使沒有受到任何外來的照顧,本身即具有成長的能力,也會繁衍更多新的香蕉樹,此乃「自我增殖」的定義。
聖經提到教會是真理的「柱石」或「支柱」(提摩太前書3 :15 )。每一所地方教會應全力支持真理、為真理辯證,如此才能在其他地區建立更多的教會,而這些分散在各地的每一所地方教會也應全力支持真理。教會的興旺無需藉助於教會以外的宣教機構或宗派教會等組織。
神的計劃既簡單明瞭又有成效,我們無從改進,讓我們凡事甘心樂意遵照神的吩咐去行。
關於教會組織的一些疑問
1. 一所長老從缺的教會,其存在是否有聖經的依據?
是的。 保羅和 巴拿巴在其第一次佈道的旅程當中,建立了許多教會(請參閱使徒行傳第13 、14 章)。然而,他們當時並未從弟兄當中選立長老,而是等到數月、甚至數年之後,再度拜訪這些教會時,才選立長老(使徒行傳14 :23 )。主內弟兄的成長需假以時日加以培養,方能達到聖經中所提及長老的資格。
2. 為何早期的教會能夠在短時間內選立長老,如今卻需耗費多年才能物色到資格符合的弟兄出任長老?
保羅 和其他早期的傳道士每抵達一個地區佈道時,總是先進入 猶太人的會堂傳福音。他們為何如此行呢?因他們知道那些在會堂敬拜的 猶太人相信唯一的真神、敬畏神、並已研讀過舊約中諸多“彌賽亞”的預言,其道德生活高於外邦人的道德生活,同時也一直期待“彌賽亞”的來臨。故他們只需從舊約中找出有關“彌賽亞”的預言,然後證明“耶穌基督”是如何一一成就這些預言,便可輕易地說服 猶太人信主。當他們全心全意相信耶穌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受浸歸入基督,主耶穌則將他們加入教會(使徒行傳2 :47 )。由於這些 猶太人已具有聖經知識及崇尚良好的道德生活,因此不需假以時日即可成為成熟的基督徒,進而符合出任長老的各項資格。
3. 當一所教會沒有弟兄符合聖經中所提及長老的各項資格時,逕行任命一些弟兄出任「臨時長老」,該作法是否有聖經的依據?
答案是否定的!任命這些資格不符的弟兄們出任「臨時長老」形同建立另一種形式的教會組織,是「神的道」並未授權的一種形式。此外,這些「臨時長老」並非真正的長老,縱使並不符合出任長老所應具備的資格,卻在教會行使長老的職權、牧養神的群羊。因而,許多問題可能會接踵而來。神賦予男人在家庭以及教會所扮演的是領袖的角色(提摩太前書2 :1-15 ;以弗所書5 :23-30 ),該教會的弟兄可以開會共同討論、計劃教會的聖工及敬拜事宜,無需建立一種未經授權的教會組織。
4. 一所地方教會應如何培養出長老?
長老應順其自然地培養出來。神吩咐基督徒在主耶穌基督的恩典和知識上要有所長進(彼得前書2 :2 ;彼得後書3 :18 ),如果主內的弟兄如期成長,他們會培養出大多數長老所應具備的資格。長老必需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其子女皆信主、且本身不是初入教的,除了以上這三個必要條件之外,其實,每一位基督徒皆應竭力培養長老所應具備的資格(提摩太前書3 :1-7 ;提多書 1 :5-9 )。
5. 如果一所地方教會有適任的長老人選,卻不任命這些弟兄出任長老呢?
這樣的教會背叛了神及神對教會組織的計劃,應悔改其所犯的罪,並任命這些適任的弟兄出任長老。
6. 如果一位主內弟兄符合出任長老的資格,但卻推辭出任長老?
如果一位主內弟兄推辭出任長老,這可能顯示他並不適任。 保羅在提摩太前書3 :1 說:「人若想要得監督的職分,就是羨慕善工。」倘若一個人並不渴慕以這樣的方式去事奉神,他將不會是一位好的長老。凡有能力為主勞苦做工,卻推卸應負的責任之基督徒,須詳細考查馬太福音25 :14-30 「才幹的比喻」,並推敲其內容。 雅各說:「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雅各書4 :17 )。
7. 如果一位主內的弟兄符合長老的資格,但是該教會卻不願意讓他出任長老且不任命他為長老呢?
一位領袖是無法領導那些不願跟從他的人。如果一位主內的弟兄是一個堅固、忠實,且具有領導力的基督徒,也符合出任長老的各項資格,但教會卻不願意讓他出任長老,這也許意謂著該教會不希望由長老來牧養群羊,也可能是該教會不願遵循神的方法行事。然而,若只是一個人認為他自己足以勝任長老,他未必就是最適任的人選,他人或許能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洞察到一些我們所無法查覺到的事。
8. 如果一所教會僅有兩位長老,其中一位長老去世或喬遷,剩下的這一位長老是否能繼續留任或者必須卸任?
如果沒有其他適任的弟兄可以被任命為長老,以取代那一位已去世或喬遷他處的長老,剩下的這一位長老則必須卸任。聖經只提到「眾長老」(複數)監督一所地方教會。無論一個人是否被稱呼長老,獨自照管教會是有罪的,請研讀約翰三書9-11 有關 丟特腓的惡行。
9. 如果一所地方教會有弟兄們符合執事的資格,但卻缺乏適任長老的弟兄,他們應被任命為執事嗎?
答案是否定的。新約中長老是教會的領袖,而執事係在長老的監督之下工作的僕人。新約中從未提及在長老從缺的前提下,設有執事。有些人會引用使徒行傳6 :1-6 「揀選七人管理供給之事」為有執事而無長老的例子,但是,在當時 耶路撒冷教會有使徒們領導管理,後來才由長老取而代之。因此,使徒行傳6 :1-6 「揀選七人管理供給之事」並不能作為可相比擬的例子。在長老從缺的前提下,任命執事其危險性在於這些執事很可能在教會中扮演長老的角色,並行使長老的職權,縱使他們並不具備出任長老的資格、亦或缺乏聖經上所授予的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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