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热解毒祛痘的食物:北京市教工委“三个意见”(全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11:50:24

北京市中小学党支部(总支)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首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首都基础教育现代化,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必须进一步发挥中小学校党支部(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党支部(总支)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以适应首都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第三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第四条 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第二章 中小学党支部(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第六条 党支部(总支)是党在中小学校的战斗堡垒,要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第七条 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党支部(总支)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围绕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政治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学校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定不移地贯彻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求稳定、在发展中深化改革的工作方针,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与政治稳定。(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党支部(总支)要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学校党组织要对校长提名的副校级以下(含)中层干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意见,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未经学校党组织考察的人选,不能作为领导干部的候选人或任命对象。对校级领导干部(含后备干部)的使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审批或备案。党支部(总支)要协助校长积极推进本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中层以上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党的组织部门要负责审批竞聘方案,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工作力度,同时重视妇女干部、非党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发展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重大问题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决策前书记要与校长互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决策建议;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不当之处,要协调校长和有关方面及时予以纠正;重大事情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履行党员义务,保障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党员成为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推进素质教育的模范,与时俱进、教育创新的模范;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积极主动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注重在教育一线、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壮大党的队伍,增强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五)支持校长负责制的管理体制。学校的教学及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党支部(总支)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协同校长做好校园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办好学校,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履行义务,实行校务公开,认真落实教代会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三者有机结合,以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党的干部队伍的纯洁。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大力营造浓厚的党组织学习环境,强化党内学习要求,提高党员综合素质,使学习成为一种经常化、普遍化和制度化的行为,切实提高学习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学校党组织工作适应教育改革和时代发展的要求,为创建学习型学校起示范作用。(八)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凝聚学校各方面力量,发挥行政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争创文明单位等活动,加强德育工作,建设校园文化,弘扬并培养伟大民族精神,形成优良校风。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确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项经费,列入学校行政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做好党建带团建工作。(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八条 党支部(总支)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支部(总支)书记负责主持支委会和支部(总支)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情况党内讨论、通报与反映制度,充分发挥支委会一班人的作用,保证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第三章 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九条 建立党支部(总支)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任务的落实,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第十条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不懈地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教育教师要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不断创新教育理念,更新教育观念;积极探索教育模式,创新教育技术;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创新人才。第十一条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健康心理素质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教师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十三条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倾听教职工呼声,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教职工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落实老干部政策,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第十四条 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相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关心和培养思想政治工作者,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对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章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任职条件第十五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任职条件:(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二)坚持原则、发扬民主、团结群众,具有履行党务工作职责的能力、指导协调学校工作的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改革意识与创新精神,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三)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初步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勤政廉洁,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四)中学党支部(总支)书记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党支部(总支)书记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党支部(总支)书记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在一年内要经过培训,获得岗位资格合格证书。(五)新任党支部(总支)书记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第十六条 党支部(总支)书记兼任学校行政(或其他群团、社团)职务,要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关系,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党务工作。第五章 加强对中小学校党的建设的领导第十七条 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要加强对学校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乡(镇)党委要加强对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第十八条 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要选好配强中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北京市示范性普通高中、区县直属学校和规模较大的中小学校,分别设置书记和校长;书记兼校长的学校应设专职副书记;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总支)可设专(兼)职党务干事。党支部(总支)书记享受与其职务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第十九条 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中小学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要求,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负责落实中小学校级领导干部任职(岗位)资格培训、提高培训和研修培训任务,特别要加强对青年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第二十条 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要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中小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干部职级制、任期制、干部轮岗交流制和干部奖惩激励机制,对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学校及专职党务干部要给予奖励;对软弱涣散、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无起色的学校领导班子要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党和国家、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与严重后果的党政负责人,经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区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中小学党组织工作评估制度。区县委教育工委(党委)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党组织工作评估方案》,制定细则,组织实施,使中小学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创首都基础教育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局面。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开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率先实现首都基础教育现代化,完善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实现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中小学校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定代表人。校长对上级教育部门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第三条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第四条 校长负责学校行政领导管理工作,党支部(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重大决策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工作经费。第五条 树立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思想,尊重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第六条 校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党组织的组织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监督。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专业人员,享受与其职务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第二章 校长的培养、选拔与任用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管理者、领导者,要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坚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教育创新。(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四)能坚持以人为本,爱护尊重师生,注重全面提高师生素质,注重培养师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带领师生建设学习型学校。(五)能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以身作则,团结同志,作风民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六)小学校长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七)新任校长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心健康,胜任工作。第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校长岗位上来,推进校长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校长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和区县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校长由有关部门提名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上级组织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聘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任期制。第十条 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 在任职期间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评优时,参考校长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实绩。第十二条 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5年。校长任期届满,经任期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连任。因工作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可以调任。校长可以提出辞职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职。校长调任或者离职,应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第十三条 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本校实际出发,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提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阶段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四条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一)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校本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二)采取措施,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三)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优化教师队伍年龄、性别、知识、能力等结构。(四)依靠学校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共同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五条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一)贯彻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按照《中小学德育大纲(纲要)》和《北京市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的要求,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学校德育骨干队伍,增强学校全员德育意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构建全方位育人格局;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特点,不断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二)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贯穿于学校的全部活动之中。引导教师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树立新课程理念,在课堂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共同发展。(三)认真贯彻《北京市中小学体育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中小学卫生工作条例》,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增强学生体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质量;加强国防教育和科技教育,组织、建设、管理好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兴趣小组以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有效开展教育活动。(四)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注重应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实验室、图书馆、各种专业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深入挖掘、充分利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第十六条 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第十八条 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依靠当地社区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活动的协调开展,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权限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第二十条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提名或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要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校办产业和捐资助学等各项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合理支配使用。第二十五条 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学校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重大问题要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党支部(总支)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并负责决策。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制定;(三)校内机构的设置;(四)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五)中层行政干部人事安排方案;(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八)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九)重大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十)校产发展计划的制定;(十一)教职工考核奖惩、收益分配、教育国际交流方案;(十二)其他重大问题。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书记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二)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三)校长与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如校长和党组织书记意见严重分歧,一般暂缓提交校务会议。(四)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五)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六)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九条 校长任职期间应参加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校长奖惩和任免的主要依据。第三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校长,经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教代会的评议后,根据工作实绩给予奖励;对不胜任或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及时予以调整。第三十一条 校长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国家和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北京市中小学校长工作意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开创首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率先实现首都基础教育现代化,完善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实现校长负责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规定,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中小学校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法定代表人。校长对上级教育部门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领导。第三条 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德治校和依法治校。第四条 校长负责学校行政领导管理工作,党支部(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校长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重大决策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保证党组织参与决策。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工作经费。第五条 树立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思想,尊重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并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评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校务公开。第六条 校长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对学校国有资产负有法律责任。行使职权要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的监督检查、党组织的组织监督和教职工的民主监督。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管理的专业人员,享受与其职务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第二章 校长的培养、选拔与任用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管理者、领导者,要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坚持教育改革与发展,推进教育创新。(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和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四)能坚持以人为本,爱护尊重师生,注重全面提高师生素质,注重培养师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带领师生建设学习型学校。(五)能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以身作则,团结同志,作风民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不滥用职权、谋求私利。(六)小学校长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有从事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接受任职资格培训,并获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七)新任校长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心健康,胜任工作。第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把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选拔到校长岗位上来,推进校长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校长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和区县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校长由有关部门提名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上级组织部门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聘任。积极推进校长职级制、任期制。第十条 参加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 在任职期间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或评优时,参考校长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实绩。第十二条 校长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5年。校长任期届满,经任期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连任。因工作需要,上级领导部门可以调任。校长可以提出辞职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离职。校长调任或者离职,应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第十三条 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从本校实际出发,负责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提出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阶段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四条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一)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校本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准、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科研能力。(二)采取措施,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三)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优化教师队伍年龄、性别、知识、能力等结构。(四)依靠学校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共同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第十五条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一)贯彻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按照《中小学德育大纲(纲要)》和《北京市中小学德育整体化工作纲要》的要求,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学校德育骨干队伍,增强学校全员德育意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构建全方位育人格局;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革命传统教育和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并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主动适应新形势要求,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特点,不断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二)学习教育理论,更新教育观念,积极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把先进的教育理念贯穿于学校的全部活动之中。引导教师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意识,树立新课程理念,在课堂教学中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学习,鼓励合作学习,促进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共同发展。(三)认真贯彻《北京市中小学体育工作条例》和《北京市中小学卫生工作条例》,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增强学生体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开设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质量;加强国防教育和科技教育,组织、建设、管理好文艺社团、体育运动队、科技兴趣小组以及劳动技术教育基地。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有效开展教育活动。(四)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遵循教学规律,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开展教学研究;注重应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重视实验室、图书馆、各种专业教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深入挖掘、充分利用、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第十六条 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职工服务。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加强校产管理,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待遇;确保校园安全与稳定;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第十七条 积极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第十八条 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积极参与社区教育活动,依靠当地社区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活动的协调开展,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第四章 校长的主要权限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第二十条 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提名或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选用适合本校特点的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和拒绝接受工作调动、安排的教职工予以解聘或辞退;对教职工的重大奖励或行政处分要听取党组织和工会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 对财政拨款、学杂费留成、校办产业和捐资助学等各项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合理支配使用。第二十五条 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学校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坚持学校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的原则。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重大问题要经过校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校长、党支部(总支)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并负责决策。第二十七条 学校重大问题包括:(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制定;(三)校内机构的设置;(四)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的研究制定;(五)中层行政干部人事安排方案;(六)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八)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安排;(九)重大基建项目、大宗购置和大额经费支出安排;(十)校产发展计划的制定;(十一)教职工考核奖惩、收益分配、教育国际交流方案;(十二)其他重大问题。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一)校长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经与学校党组织书记酝酿,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设想。(二)校长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三)校长与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进行研究,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如校长和党组织书记意见严重分歧,一般暂缓提交校务会议。(四)校长主持召开校务会议讨论、决策。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代会审议。(五)校长按照决策组织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六)在学校职权之外的重大问题,经请示按上级主管部门意见解决。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九条 校长任职期间应参加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对校长奖惩和任免的主要依据。第三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有特殊贡献的校长,经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教代会的评议后,根据工作实绩给予奖励;对不胜任或不宜担任校长职务的,及时予以调整。第三十一条 校长违法乱纪、以权谋私,严重失职给国家和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查证核实后,区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