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品阿迪达斯:“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要点50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12:49:48
“四项监督制度”学习要点50条(仅供学习参考)      1、“四项监督制度”是指:中央办公厅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同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2、建立和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3、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5、因追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规定了12 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事项有 5 种;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事项有7种。       7、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8、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9、有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情形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10、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11、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12、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13、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14、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5、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      16、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      17、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      18、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      19、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      20、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21、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22、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23、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24、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25、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26、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27、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28、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29、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30、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31、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32、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33、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按照规定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      34、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3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3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越级提拔干部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37、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按照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3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3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4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4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按照规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42、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3、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44、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45、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46、对须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相关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等5个大类。      4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两种。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措施。纪律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      49、用好民主评议结果是“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每年“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结束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向各地区、各单位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并将民主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50、按照《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的规定,离任检查民主评议中,干部群众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对其任职地区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经组织考核认定,要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