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用矿泉水瓶种菜图片:北海中院审理裴日红伤害案26-27日庭审日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0:44:15
北海中院审理裴日红伤害案26-27日庭审日记

许同书律师

(2011-10-28 04:58:26)

  许同书律师按:我曾推测,公安已经调取了与本案有关人员当时的通话详单和周围的监控录相而未作为证据提交。这些通话详单和监控相是本案当事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如果裴金德指示他人行凶,事前事后应当有频繁的通讯联系。北海守护者称在27日的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举证了上述材料。李金星律师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的确揭示了本案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还提示了真凶所在。
  谁在出汗?
原文地址:北海中院审理裴日红伤害案26-27日庭审日记----律师团出汗了!!作者:北海守护者

       前几天,律师团希望裴金德会在庭上翻供的梦想破灭后,不得不进入了步步为牢的守势。这两天(26-27)公诉方乘胜追击,律师团终于招架不住,看来真的出汗了!!

        26日,公诉举出现场勘查笔录、各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及同步录像。逐个播放各被告人到第一现场(前进路)和第二现场(水产码头)指认现场的录像。从录像上看,是公安人员开车逐个带被告人,在车上询问被告人行走路线并由被告人指路的情况下,先后到两个现场,由被告人指出了打架地点、乘出租车地点、路上转变地点、水产码头、冰架、抛尸地点、丢衣物手机地点。各被告人在车上或到现场下车后先后指出具体作案地点特征,有时是被告人在前面步行带着办案人员的。有个情节更真实,就是在一个交叉路口车走错了方向,这时被告人自己指出走错了,让车子倒回来开向另一个路口中。在水产码头被告人自己在前面指路,用手指认殴打地点和抛尸地点。从各被告人指认的地点来看,基本吻合,相互印证,让人确信无疑。对同步录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辩护人和被告人都认可,这次没有提出是刑讯逼供(从录像看不可能逼供)(其实他们可以说在录像照不到的后面有一支枪在时刻指着他们,所以不敢不指认),律师只能说证据没有关联性。

        27日,公诉方举出尸体检验鉴定方面的证据如鉴定书、照片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并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对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厅的鉴定意见书,各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但基本上是门外汉(不懂医学的律师)在跟门内汉(懂医学的鉴定人)之间的一场没有裁判标准的争吵,就象病人跟医生争论自己得的是XX病而不是XX病,律师只赢场面不赢技术。律师依据的是所谓最高检的法医王雪梅(此人得了精神病而被单位辞退)的什么专家意见。

        公诉方还举出打捞死者外衣的现场同步录像,此次打捞是根据被告人关于现场处理被害人外套和手机的供述而请专业打捞队现场打捞的。打捞上来的外套经证人黄祖艺(是其本人衣物,当晚借给裴金德穿的)、黄祖宁辨认和被告人辩认(均有录像)确认系死者当晚所穿衣服。但在质证时,被告人称当时辩认时是受公安指使的。

       公诉方还举出各被告人与各证人手机通话清单,证明他(她)们之间有联系等情况。

    公诉方还举出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口监控录像。在录像中2:30分时杨炳燕、潘凤和、宋启玲三个女的拿出手机打电话。2:33分时有两个男的跨过马路,据裴贵的供说是其和裴日红去找裴金德。2:34分时有人被推倒,后宋启玲横过马路。2:47分时裴金德一个人过马路。2:58分时杨炳燕、潘凤和横跨马路离开北部湾路。2:59分时有一辆警车经过。3:12分20秒裴金德一个人快速从明都酒店前路过。3:53分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个人横跨马路。这段录像对于各被告人的作案时间及去向很有说服力。作案可能就是在2:59分---3:53分之间,相差一个小时左右。

    此外,还举出了很多证人的证言,具体记不清谁的啦。总之,对被告人是非常不利的,也证明被告人庭审以来的说谎。要么就是证人说谎。

    这两天的证据都是客观证据,容不得被告人和律师狡辩的,其辩解也苍白无力。看来出汗的是律师团了!!

    律师团急了,开始攻击指定辩护人和法官了,企图转移视线了。

    还说“为了尽快抓捕杀人真凶,防止其潜逃,杨金柱决定向公安部直接举报”。说谎也不懂说得好听,既然“为了尽快抓捕杀人真凶,防止其潜逃”,为何早就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不报告,而是转移物证,直到现在才说什么向公安部报告呢?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