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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晖:再问“什么的平等”? (上)(2)

发布时间:2011-10-28 09:19 作者:汪晖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37次


  2.罗尔斯:分配的正义与分配的平等


  分配的正义及其平等观是社会主义运动的遗产,它与另一概念即条件平等有着重叠关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尤其是工业化条件下,技术和资本等先决条件使得所谓机会均等形同谎言,劳工运动开始将条件的平等作为谈判的诉求。“条件上的更加平等主要是通过政府项目来完成的。设置这些项目的目的是要通过降低劳动力的供给……和支持工会要求提高工资、改善工作条件的努力来使工资水平上升。”[13]除此之外,通过税收制度对财富进行再分配成为条件的平等的重要内容。罗尔斯对“分配的正义”的论述可以视为对于相关问题的最为引人注目的论述,在这一正义观的框架下,不平等的现实得到了明确的揭露。通过回归契约论(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罗尔斯批判了占据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以休谟、边沁、斯密、穆勒为代表)的正义观。在罗尔斯看来,这种正义观建立在个人最大程度满足自己的欲望、扩展自己的福利,而作为个人总和的社会也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个人的欲望和福利这一原则基础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混淆了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未能肯定正义优先的原则;它将社群的调节原则视为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而忽视了一致赞同原则的重要性;它假定善的量的增加可以直接导致正当性,而无法理解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从而无法从结果中判断其是非;它以满足人的欲望为动力,却无法也从未考虑欲望之间的性质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对他人的歧视、压迫和损害。他假设一种类似于洛克、卢梭思想中的“自然状态”的“原初状态”(即社会契约得以产生的条件)和作为理性推理前提的“无知之幕”,以之作为奠定其公平的正义及其诸原则的基础。通过一套复杂的理论假设,罗尔斯将其正义观界定为应该平等分配包括“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等所有社会价值(“基本善”),“除非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14]这一正义观的两个原则是十分著名的,即每一个人都应拥有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可以称之为“分配的正义”的原则,按照后一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两个前提下才是合理的,即这种不平等必须符合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必须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联系在一起。就第一个原则而言,宪政民主未能确保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财富与财产的不平等分配与政治自由并存,以致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不平等瓦解了政治平等。就第二个原则而言,罗尔斯严格区分了正义原则与效率原则,否定可以通过单纯的效率原则论述正义原则,主张分配的正义与追寻功利相结合;为了达成这种分配的正义,他又设定了“差别原则”,即任何差别的存在都必须以符合社会最下层成员的利益为前提,而当最少受惠者获利时,整个社会也随之获利。为了实现这一差别原则,需要对天赋的或其他条件造成的不平等进行补偿,必须在社会交往中达成互惠的原则,必须形成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而要实现这种公平的正义,就需要能够调节、管理、调拨和分配所有社会价值的机构,其中市场和国家就是解决民权和贫困两大问题的基本机制。


  罗尔斯试图将“平等自由的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综合起来,[15]恢复平等概念的激进性质。但在资本主义的现实中,机会均等的概念与结果平等的概念常常是对立的:前者侧重考虑起点的平等,实际上是为竞争性的市场关系提供前提,但并不关心不平等的社会条件对于机会均等的限制,也没有讨论机会平等条件下的竞争也会产生垄断和不平等(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说,即剩余价值的生产与再生产),即不平等竞争条件的再生产,进而导致新的起点不平等。如果说机会均等或起点平等的概念在法国大革命或美国革命时期还可以称之为一种平等的社会形式,那么,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这一概念常常成为掩饰社会不平等的说辞;后者则产生于对资本主义生产和分配过程的研究,试图通过制度安排——也包括市场制度自身的再安排——将再生产过程所导致的不平等(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则是剥削)降低到有限程度。就社会民主而言,这种制度安排并不排斥私有产权和市场关系,而是以此为前提,通过以税制为中心的再分配,减弱和调和阶级对立,进而形成所谓社会民主框架下的“社会市场经济”。正由于此,战后的社会民主特别重视分配意义上的平等。分配的平等和分配的正义不但涉及资源的分配,而且也照顾到了结果平等的重要性。这一以再分配为中心的平等实践碰到的难题是如何阻碍私有产权再度转化为垄断资本,并最终导致福利体制的瓦解。不幸的是,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降的新自由主义潮流的发展和冷战的终结,以分配为中心的平等面临了深刻的危机,其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1971年。


  3.森:基本能力的平等


  阿玛蒂亚·森在《什么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一文中沿着罗尔斯的路径,从一个非物化的方向,或者说物与人的关系的方向,进一步提出了“基本能力的平等”(the equality of basic capabalities)的概念——这里所谓基本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做那些最基本的事情的能力,比如,一个人满足基本营养需求的能力、一个人获得购买必要的衣物、住所的能力,以及参与社群生活的能力等等。从能力的角度探讨平等的关系并不是全新的。马克思曾说过:“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只有通过国家政权实行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16]从这个角度看,教育就必须是一种保障性的普遍权利。森的新颖性在于:通过能力概念,他将有关正义的讨论从收入、资源等分配问题转向了个人生活的潜能,即能够成为某种人、完成某件事的能力。这个能力实际上也就是自由,即完成各种选择的自由。他批评罗尔斯的平等概念仍然包含着某种拜物的倾向,按照这种倾向,分配的正义也主要集中在利益的物化方面,而未能从人与物的关系方面去理解利益。如果一个人由于贫穷或其他因素,无法通过教育或其他条件获得能力及相应的社会位置,他或她不但不具备竞争的能力,而且也不具备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在森看来,无论是效用的平等,还是物品的平等,以及两者的综合,都没有把握能力平等的紧迫性。从前一个方面看,“基本物品的分配”概念中的物品,可以区分为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但即便如此,这一概念主要还是集中于物品,而不是这些物品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从后一个方面看,功利或效用的概念关注了物品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但不是侧重于人的能力,而是侧重于人的精神反应。[17]因此,没有能力的平等,机会平等就等同于空洞的许诺;没有相应的社会体制(包括再分配体制)的保障,机会平等也正是不平等的合法表述,而没有基本能力的平等,基本物品的再分配也不能保障平等的实践。能力的平等必须以社会成员的平等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为前提,它不能仅仅在个人自主性的角度加以阐释,而且也应该在社会保护的范畴内加以分析。


  阿玛蒂亚·森对于分配正义和能力平等的讨论(尤其是能力概念)是对社会契约论框架下的正义理论的某种偏离。[18]在他看来,社会契约理论集中于辨别公正的社会安排,将勾画“公正的机构”(just institutions)作为正义理论的主要任务。他试图重新综合另一些理论脉络,从亚当·斯密、孔多塞、沃尔斯顿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一直延伸到马克思、穆勒等,因为他发现这些极为不同的理论家共享着一种理论兴趣,即他们都倾向于在人们生活的不同道路或方式之间进行对比。这些不同的道路或方式深受制度的运行、人们的实际行为、他们之间的互动,以及其他影响着实际发生事件的因素的影响。因此,不是去寻找一种将所有人卷入其中并成为其中一部分的契约,而是通过具体的案例(如废除奴隶制)去探究什么样的合意可以在公共推理(public reasoning)的基础上产生;不是专注于辨别“公正的机构”,而是探究人们实际生活的性质,从而将正义问题从机构转向人、从契约转向实现过程;不是像社会契约论那样将正义问题局限于主权国家的人民,而是全世界的人,因为正义的问题不是一个契约的问题,而是一个合理协议(reasoned agreements)的问题。总之,森将探索正义问题的中心关切从寻找公正的机构转向如何驱除人们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不平等,这也要从人们实际拥有的自由,而不是形式上获得的权利着眼。


  这一对于实质的自由而不是形式权利的重视也可以放置在印度、中国和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的历史脉络中考虑。森曾比较中国与印度的发展道路,一方面指出印度民主政体的优势(如未出现中国大跃进时期那样的由于信息不畅而导致的悲剧),另一方面也指出相较中国,印度在教育、贫困、医疗、死亡率方面的滞后。印度曾是英国殖民地,独立之后选择了民主政体,有议会、多党制、普选权、新闻自由,但仍然是一个高度不平等的社会。种姓制度意味着只有极少数的人拥有进入政治领域的能力,即便以法国大革命时代有关民主政体与社会形式高度合一的观点看,这一政治体制与社会形式的分离也是引人瞩目的。印度的通用语言是英语,但说英语的人口只占全国约10%;无论在全国性政治空间里,还是在高度流动的经济活动中,能否讲英语对于在社会流动中获取机会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没有土地改革,许多农业劳动者聚居于地主的土地上,不但没有自己的土地,而且生活在贫困线下。这些都意味着能力平等的严重匮乏,而能力平等的匮乏最终导致机会均等的空洞化。印度(以及整个南亚)的土地关系是高度不平等的(这也构成了中印在改革前提上的巨大差别)。由于政治体制与社会形式脱节,多党政治、普选权和新闻自由的功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并不是说政治民主不重要,事实上印度的民主体制不但为印度的进步提供了前提,而且也为族群复杂的印度社会提供了政治认同的根据。讨论印度民主的局限并不是取消政治改革的必要性,而是借此指出单纯的形式民主概念难以衡量一个社会的平等成就;相比于形式民主的完善,如何弥补政治体制与社会形式的脱节或断裂可能更为紧迫。如果缺少社会平等的基本内涵,我们可否将一个具备民主形式的社会称之为“民主的”其实是一个问题。很多第三世界国家模仿西方政治民主,却未能形成一个民主的社会,等级性、专制和垄断常常与民主政体并行不悖,这也说明不能限于某一方面讨论民主问题。


  森将公共推理(public reasoning)置于其正义概念的中心,实际上是和他将能力置于平等问题的中心相一致的。这一正义观及其能力平等的概念提供了一些新的可能性:首先,将人们实际生活中拥有的自由而不只是某种形式的权利引入对正义的探讨,也就开启了超出北美、欧洲的民主实践,而将其他社会实际存在的参与性治理的经验(如中国现代历史中的群众路线或其他参与形式,中国儒家传统中的思想论辩及政治参与,以及乡村自治等等)纳入民主探索空间的可能性。其次,偏离社会契约论的论述框架,也使得正义和平等问题可以超出主权国家的范围加以展开,并将跨国家性的活动、组织和概念置于探索全球正义问题的中心。[19]但能力的平等这一概念也存在着盲点。这个盲点的核心是:当阿玛蒂亚·森从能动的角度批评分配的平等概念所蕴含的“物化”倾向时,并没有分析“物”自身的“物化”(商品化),从而人的能力也只能在获取对象物的能力的意义上给予界定,亦即人的能力也只能是作为商品的劳动的替代概念。森曾经在“作为自由的发展”的理论框架中指出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即一方面要将劳动从各种形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使其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这一过程并不排斥对社会支持、公共管制或政府干预政策的利用,我们可以将这一框架作为“能力的平等”的制度保障。[20]如果将“作为自由的发展”的论题与“能力的平等”的概念联系起来,那么,能力平等不言而喻地以作为自由劳动力的自由缔约的能力为前提。但是,自由劳动力的概念将人限制在劳—资的价值关系之中,从而不能构成对于人及其能力的完整表述。因此,我们需要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上对这一能力平等的概念加以扩展和反思。


  在扩展的方向上,首先,劳动契约自由不仅需要在民族国家内部实现,而且需要在全球经济关系中实施;其次,资本主义市场扩张的关键动力之一是劳动力的自由与不自由的并存,从而需要研究的是这一自由/不自由的状况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反思的方向上,市场制度的扩张意味着交易活动及其价值渗入一切生活领域,不但导致了人的物化,而且也导致了物的物化,即将“物”完全置于商品化的逻辑之下,它通过将农民、土地、森林、水等等转化为半自由的商品,贬低乡村及其他社群(如社区及其价值,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及其意义,进而瓦解了乡村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自我修复能力。在这一条件下,与这种生活方式相互关联的自然也彻底地功能化、价值化(商品化)从而物自身也经历了“物化”的过程。


  因此,有必要提出下述问题:第一,农村劳动力及其保障机制是理解市场制度与劳动契约自由之间关系的一个关键问题;第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是放任自流,而是一种广泛的制度安排,它必须以努力消除不平等的制度结构(而不单是户口制度)为前提。劳动契约自由问题(我们可以移民自由为例)不仅是中国的问题,而且也被视为衡量当代世界的市场安排是否是一个真正的自由市场安排的主要标准之一。但如果仅仅在劳动契约自由的意义上谈论发展而不是考虑发展与各社会条件的关系,就有可能导致社会解体。因此,必须在通过劳动契约自由而打破身份制度与制度性的社会平等、尊重多元文化以及发展问题之间建立牢固的联系,也必须将农村问题的探讨与城市问题的探讨联系起来,否则劳动契约自由必然转化为新的劳动异化形式。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公共管制或政府干预涉及了市场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如何限制这一制度扩展所导致的对于自然、传统、风俗、礼仪和其他生活方式和价值的破坏,则是今天研究发展问题的重大课题,也是将“自由”的价值从种种强制的关系中,尤其是从单一的经济关系中解放出来并置于更为广泛的视野内的必要步骤。


  从更为激进的视野来看,劳动契约自由(即以私人劳动合同形式出现的交换关系)以榨取私人创造的有效剩余价值来替代政治性依附或强制性的身份制度,这一历史进步本身并不能取代对于市场契约关系的再思考(试想在中国沿海出现的以契约形式出现的奴隶劳工的状况)。以能力平等概念中的教育公平而言,由于教育适应着工业化和信息化的需求,国民教育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即以分工方式训练劳动者为导向的,因此,如何才能将能力平等与人的全面发展、将教育公平与政治、经济的平等综合在同一个社会进程之中,是重新界定能力与平等关系的关键环节。如果只是限制在“作为自由的发展”的框架下讨论“能力的平等”,我们不可能找到一条探索摆脱资本控制的自由之路。


  4.三种平等的社会主义实践


  能力的平等是对分配的平等的修订。我们通常也是在分配平等的意义上解说社会主义的特征,那么,社会主义实践是否包含机会平等和能力平等的要素?从广义的角度说,社会主义的真正目标并不是分配,而是劳动的解放(亦即自由),但在实际的历史进程中,它也的确是“一个不断进行分配斗争的计划”,“马克思关于生产过程的着重强调不应当隐蔽我们对这一简单真理的认识:为控制生产方式而斗争就是为了分配而斗争。”[21]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变革的理论与平等政治的冲突性密切关联,而这正是罗尔斯、森的理论中匮乏的(或者说正是他们试图避免的)。离开一个社会实际存在的争取平等的斗争,就不可真正理解“分配的正义”这一概念。与这一点相关的是两种社会体制的区分问题。从分配的角度说,土地、资本的分配、分割、交换和流通是基础性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制度试图通过建立公有制,亦即通过将劳动者同时转化为所有者,以解决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在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中,是需要而不是利润居于生产的中心地位。这一分配模式不但要求建立某种制度以从事分配,而且要求重建整个生产方式。马克思曾经设想交换价值的生产有可能“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22],进而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形成创造条件。


  在社会主义的国家实践中,终结劳动与所有权脱节的努力,是与工业化及其劳动分工的形态密切相关的,这一以所有制改革为中心的平等主义碰到的难题是如何限制工业化对于再生产过程中利润的过度追求(发展主义和唯生产力论),如何避免公有制形式转化为实际上的国家垄断,以及由此产生新的等级制(即新的垄断和剥削关系)。社会主义运动力图突破“三大差别”,即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但在工业化的压力下却形成了以户口制度为特征的城乡身份区分。城乡对立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而以工业化为主要任务之一的社会主义实践以另一形式呈现了城乡分割,表明中国的社会主义时期的发展模式与资本主义之间存在着重叠关系。就城乡分割而言,机会平等被阻断了,分配的平等主要体现在被分割的体制内部,比如乡村社会内部是平等的,工厂内部也是相对平等的,性别之间的身份性不平等被极大地改造了。但是,社会主义的工业化及其对国家体制的依赖不可避免地导致官僚化、特权和各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式,形成相对固化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差别。因此,在社会主义历史中,针对这种固化利益关系的运动一再发生就不是偶然的——在60年代,这一运动采取了直接冲击国家与政党的政治形式,即通过大众动员以改变党—国的官僚制和权力垄断;在80年代,这一运动采取了经济改革的形态,即通过重新引入机会均等的概念以激励平等的竞争,以市场导向的改革打破由于城市工业化而产生的固定化的身份关系。在这个氛围中,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者用“异化”的概念表述社会主义时期的新型等级制与这一新平等观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两个极不相同的运动都具有平等政治的特征,但它们各自追求的平等却存在重要的差别。[23]


  但是,如果将激活竞争机制与平等分配对立起来,解放就会变成新的压制,突破城乡差别的努力也就随之转化为将农村依附于城市的新依附结构。例如,由于缺乏有效的农村政策和农产品价格调节,80年代中期之后,伴随城市改革而起的,是城乡分化的再度扩大,而这也正是当代乡村危机的根源之一。即便在欧洲社会民主模式中,分配的正义也是与结果的平等密切相关的——税制与再分配、社会福利和保障体制等都是分配的正义在制度上的体现。更为重要的是:用竞争性的机会平等概念否定社会主义时期的平等成就势必导致一个与初衷完全不同的结果,即不但否定了分配的平等,而且也否定了能力的平等:能力的平等最终取决于劳动者在一个社会体制中的位置,即劳动者是从属者还是社会的主人。公有制的概念预设了每一个人获取基本需求的能力,而中国社会主义时期形成的义务教育体制,以及农民夜校或其他平民教育形式,为普通劳动者和不同背景的人提供了教育的机会,从而也为能力的培养提供了前提。那个时期的大学生中来自工农家庭背景的比例也很高。能力的平等不仅表现在教育、技能等方面,而且也体现在能动性、自主性等方面。从这些方面看,即便按照经典的社会民主的尺度,中国社会主义历史不但为改革时期的成就奠定了前提,而且也为一种民主的社会形式提供了基础。指出这一点与否定这一历史时期曾经付出重大牺牲、代价并发生过沉痛的悲剧是完全不同的含义,恰恰相反,重申劳动者的主人公地位也正是为了克服资本主义(包括包裹在社会主义外衣之下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异化。


  社会主义和社会民主的失败并不仅仅体现在分配问题或贫富分化问题上,而且也体现在劳动者在生产过程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上。民主的社会形式与经济结构密切相关。没有经济结构的民主化,不要说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社会民主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除了通过国家税收实行分配的正义之外,公司管理层面的民主化(工人能否参与管理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里可以提及两本曾经影响很大,但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逐渐被人遗忘的著作,用以说明社会民主的危机。一部是米歇尔·阿尔贝尔的《资本主义反对资本主义》,即以莱茵模式为主要对象所做的对“社会市场经济”的研究。所谓社会市场经济即将市场看作是繁荣经济的工具,要求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公平分配这种繁荣。“从这个角度看,莱茵模式中最先进的机制是大公司的共同管理制度,这种共决制在德国是强制实施的。按照共决制,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一半是股东,另一半是雇员代表。”在很长的时期内,这种制度不仅从公司层面提供了一种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更为公平的分配制度,而且在效率上也更加优越。[24]另一本书是罗纳德·多尔的《股票资本主义:福利资本主义(英美模式VS.日德模式)》,以研究日本企业模式为中心,强调“企业的效率不仅仅看它给予资本所有者的回报,而且还要看它给予消费者、地方和国家,还有雇员(包括经理和工人)的回报。”“促使经理人发挥功效的外部控制更多地来自于生产市场消费者的反馈,而不是金融市场,同时来自于组织内部的控制……”[25]多尔特别提到了日本产业中的一些独特的组织形式,如终身雇员体制及超越垂直领导形式的“毛细血管式”管理,由高级决策人组成的大董事会(大公司达到50人),公司的工会组织,以及相应的会计制度。这两部著作的中心思想与大万丈发表于1947年的《企业民主化试案:修正资本主义的构想》的序言一脉相承,其核心思想就是:“简单地说,经济民主化的目的在于使与企业运营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所有人无一例外地参与企业的管理,并将其意志反映在管理之中。换言之,一国产业的运营应该基于所有相关者的共识和创意进行,而且这种管理只能通过相关者的责任与合作来完成。在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民主化必须通过提高劳动大众的地位来实现”。[26]战后社会民主和企业民主的尝试都是围绕着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共同管理、共同所有等方面展开的。这些尝试产生于前面谈到的双重恐惧,即右翼对于革命的恐惧和民主派或自由派对于共产主义及民族主义的恐惧。企业的民主,再加上国家调节下的分配正义,大致构成了经济民主的内涵。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华尔街受控于金融投机,一些企业所有者和管理层共同瓜分投机所得,却让社会和国家承担后果。这也体现了新自由主义的经济—社会模式的反民主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