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域神州道 龙空:全国与国际钓鱼比赛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8:04:42

全国钓鱼比赛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淡水放养水域的钓鱼比赛。

第二条 比赛水域的鱼种,一般以鲫鱼、鲤鱼、草鱼、鳊(鲂)鱼为主,其次为青鱼、罗非鱼、鲇(鲶)鱼、鲢鱼、鳙鱼等。

第二章比赛场地

第三条 钓鱼比赛场地要求

(一)比赛场地以长方形或正方形水域为宜。钓位周围(包括水下)不得有影响垂钓的障碍物。

(二)比赛场地的水域应不受污染。

(三)比赛水域补充鱼量的投放时间距比赛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比赛水域应在比赛前10天停止垂钓,比赛前5天停止喂食。

第四条 手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3米,相向距离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为宜。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五条 抛竿比赛场地

(一)运动员钓位间距不少于5米;相向距离150米以上,若钓位单边排列,正前方不少于50米。

(二)水深不少于2米。

(三)鱼的密度每亩不少于300千克。

(四)如无取鱼辅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为宜。

第六条陆地抛准场地

陆地抛准比赛的场地长100米以上,宽50米以上。

第三章 比赛项目

第七条 手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单品种总尾数”;

(五)“单品种总重量”;

第八条 抛竿比赛可从下列项目中选定:

(一)“总尾数”;

(二)“总重量”;

(三)“单尾重量”;

(四)“陆地抛准”。

第九条 每个比赛项目由三名运动员组队参赛,分三个赛区进行,每赛区比赛一般不少于2小时。每赛区比赛结束后轮流交换场地。

第四章 比赛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 运动员报名后如需更换,应经组织委员会同意,不得冒名顶替。运动员资格由组委会审查。

第十一条 运动员到达赛场后,不得擅自进入赛区,应及时向检录处报到,准备抽签;抽签后由巡检裁判员带入赛区,进入钓位。

第十二条 运动员进入钓位做赛前准备时,由巡检裁判员核对比赛证、登记钓位,对钓具、钓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比赛开始信号,由总裁判长发出。比赛开始信号发出前,运动员使用的竿、饵等钓具一律不准入水。

第十四条 运动员的钓位,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经裁判长批准,方可调换钓位。运动员在比赛期间如需离开钓位,须经裁判员同意。

第十五条 运动员的钓具、钓饵一律自备。不准使用锚钩、连体钩和有毒鱼饵。

第十六条 运动员的垂钓点是钓位号的正前方。如钓上大鱼,鱼可越位,运动员不许越位。

第十七条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操作。

第十八条 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收竿,鱼护一律不得移动或提出水面,在原地等候裁判员记录成绩。在比赛结束信号发出的同时,如钩上有鱼,允许在10分钟内抄取入护,过时不计成绩。

第五章 手竿比赛

第十九条 竿长在2.7~6.3米之间,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5米,线的一端必须固定牢结在竿尖上,鱼钩不超过2只,线、钩规格不限,拴法不限,但严禁使用连体钩或锚钩。钓鱼比赛提倡使用无倒刺钩。

第二十条 鱼饵必须挂在鱼钩上,其大小不得超过2厘米。

第二十一条 比赛规定一竿、一线入水。

第二十二条 比赛不准抛投诱饵。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不得用钓竿击水、妨碍他人。

第六章 抛竿比赛

第二十四条 竿长不得超过3.9米,视水域大小和鱼的密度,可以使用1~2支钓竿,鱼钩每竿不得超过8只。

第二十五条 钩坠抛投落点与岸边距离不得少于20米;若落点偏离本钓位时,应主动收回重抛。

第二十六条 比赛中原则上不得挂漂、挂铃。

第七章 陆地抛准比赛

第二十七条 竿长不得超过3.9米,铅坠重量不限。

第二十八条 设一投掷线为起点,与投掷线垂直距离60米处为圆心,5米为半径划圆,圆心插一面小红旗作为明显标志,每次抛投以离圆心的距离测定成绩,采用正积分法计分,铅坠落点在圆心为100分,落点在圆以外为零分。

第二十九条 比赛以三次抛投的得分相加计算成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成绩:

(一)抛投时脚踩起投线;

(二)抛投时断线飞坠;

(三)裁判员未发出抛投信号即行抛投。

第八章 成绩计算

第三十条 钓鱼比赛的成绩以运动员在三个赛区的名次分相加得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未上鱼者,以实际参赛人数为其得分。名次分相同,按每次比赛规程确定的副本分决定名次。

第三十一条 比赛可设个人手竿赛成绩、个人抛竿赛成绩、个人陆地抛准赛成绩、个人总成绩、团体成绩。个人总成绩以手竿赛、抛竿赛两项名次分相加得出。团体成绩以每队三名运动员手竿赛、抛竿赛名次分相加得出。陆地抛准比赛不计入个人总成绩和团体成绩。

第九章 裁判工作

第三十二条 比赛现场院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分区裁判长、副裁判长及裁判员。裁判员分巡检裁判员、司磅裁判员、记录裁判员。

第三十三条 裁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与参赛运动员人数的比例不少于20%。

第三十五条 裁判工作按《钓鱼比赛裁判法》执行。

第十章 犯规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一)警告:运动员无意犯规或对本人和他人比赛成绩未造成影响者。

(二)扣分:运动员通过犯规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轻微影响者,第一次扣该场比赛成绩的20%,第二次扣40%,第三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

(三)取消该项比赛成绩:运动员有意犯规并对本人或他人比赛成绩造成严重影响者。

(四)取消比赛资格:运动员作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故意投放有毒有害刺激性鱼饵、故意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

第十一章 申诉

第三十七条 在比赛中,运动员对裁判员的判决有异议时,应在宣布成绩前由该队领队写出书面申诉、交仲裁委员会复审。

第三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作的决定为最终裁决。仲裁委员会判定裁判员判决正确,运动员必须坚决服从;判定裁判员判决错误,应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教育或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国钓鱼比赛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竞赛质量和加强组织管理,促进我国钓技水平不断提高并与国际接轨,推动群众性钓鱼活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倡导勇攀高峰的精神,坚持科学的管理制度,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弘扬优良的垂钓道德作风,为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和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标准与要求,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各级钓鱼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垂钓基地、俱乐部、企业钓鱼协会参照执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  比赛审批程序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凡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名称的钓鱼比赛,需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经批准同意,方可举办。
第六条  举办全国性钓鱼比赛,由申办单位经当地主管部门、钓鱼协会审核,呈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国钓鱼协会申报。
第七条  地方钓鱼比赛的管理办法,由地方钓鱼协会参照本办法在当地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条级正式钓鱼比赛均应建立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全权负责比赛工作。组委会应由相应级别的钓鱼协会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代表组成,如有必要可设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九条  组委会可设秘书长(组)或公室、竞赛处(组)、财务处(组)、宣传处(组)、后勤处(组)、保卫处(组)等工作机构。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秘书长(组)或办公室:负责制订比赛工作计划,办理申办、登记、报名、资格审查等手续,编印比赛文件资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二)竞赛处(组):负责裁判人员的落实与分工,比赛场地的选择与准备,赛前会议的召开,比赛规程的制订与执行,成绩公告的发布,为运动员具比赛成绩证明等。
(三)财务处(组):负责管理集资、广告活动及财会会计工作。
(四)宣传处(组):负责会议及比赛场地的布置和宣传报导工作。
(五)后勤处(组):负责安排车旅、交通、食宿、赛场救护及环保等事宜。
(六)保卫处(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手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手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
(一)“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尾数决定成绩。
(二)“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鱼的总重量决定成绩。
(三)“单尾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最大一尾鱼的重量决定成绩。
(四)“单品种总尾数”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的总尾数决定成绩。
(五)“单品种总重量”按规定时间内钓获单一鱼种总重量决定成绩。
(六)“规定数量”按规定数量钓获鱼的时间决定成绩。
第十一条  抛竿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进行的钓鱼比赛,可设如下项目:
(一)“总尾数”与手竿比赛同。
(二)“总重量”与手竿比赛同。
(三)“单尾重量”与手竿比赛同。
(四)“规定数量”与手竿比赛同。
第十二条  陆地抛投比赛,是用一定规格的抛竿,按《陆地抛投比赛规则》进行的陆地抛准、抛远比赛:
(一)“陆地抛准”按规定距离的抛投落点的准确度计算成绩。
(二)“陆地抛远”在有效区内按抛投距离远近计算成绩。
第十三条  各项比赛可按年龄(老年、成年)、性别(男子、女子)分组进行。第五章  参赛队和运动员

第十四条  参赛队:
(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队必须是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参赛队人数,由竞赛规程加以规定。
第十五条  运动员:
(一)各级钓鱼协会组织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当年注册的中国钓鱼协会会员;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赛风端正,身体健康,具备比赛要求的相应钓技水平。

第六章  裁判员

第十六条  裁判人员应公正严明,作风正派,具有裁判经验和鱼类有关知识,熟悉钓鱼技术。
第十七条  比赛现场的裁判工作,由总裁判长和副总裁判长负责领导实施。下设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和裁判员。裁判人员要分工明确,标志明显。
第十八条  不同等级的比赛应配备相应等级的裁判员。
第十九条  全国性比赛,由中国钓鱼协会选派必要的裁判人员

第七章  成绩统计和设奖原则

第二十条  正式钓鱼比赛根据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人数,分赛区进行,比赛成绩以各赛区的名次分计算得出。
第二十一条  奖项可设个人手竿、个人抛竿、个人陆地抛准、抛远、个人总成绩以及团体成绩等项

第八章  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复审比赛期间执行竞赛规程、规则中所发生的纠纷,保证竞赛规程、规则的正确执行。仲裁委员会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九章  安全与环保

第二十三条  比赛场地应确保参赛人员的安全,防止触电、溺水等事故。
第二十四条  注意保护赛场环境和水质,提倡文明垂钓,不随着抛弃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  珍惜鱼类资源,不钓幼鱼、种鱼和稀有鱼,禁止毒鱼、挂鱼等。

第十章  附则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钓鱼比赛裁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钓鱼比赛组织》,对裁判工作提出规范要求与工作准则,特制定本裁判法。
第二条  本裁判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境内举办的正式钓鱼比赛,其它钓鱼比赛参照执行。

第二章  赛前准备

第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学习中国钓鱼协会制定的钓鱼比赛组织办法、规则、裁判法以及竞赛规程,明确任务和要求,布置工作计划。
第四条  对比赛的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五条  制订比赛所需器材、物品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在赛前会议上,介绍竞赛工作准备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裁判人员

 

第七条  裁判人员与参赛运动员的比例,不得少于20%。
第八条  裁判人员包括:
(一)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
(二)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
(三)裁判员。

第四章  总裁判长职责

第九条  组织和领导比赛的全部裁判工作,根据竞赛规程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掌握全场比赛动态和进程。
第十条  组织裁判员学习,分配裁判员工作。在比赛中可根据情况,调整裁判员的任务,撤换不称职的裁判员。
第十一条  比赛中发生意外,决定更换比赛场地,直至向组委会提出暂停、延期或终止比赛。
第十二条  审核、签发成绩册,宣布比赛成绩。
第十三条  组织裁判人员总结工作,填写裁判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  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完成总裁判长指定的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责。

第五章  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与裁判员职责

第十五条  编排记录长、分区裁判长分管一个方面或一个赛区的比赛工作,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处理。
(一)编排记录长职责:
1、依据整个比赛分赛区、分场次的情况,提出运动员分区组合、抽签换位意见,报总裁判长核准后,准备签号,及时交给各分区裁判长实施抽签、登记。
2、制作竞赛成绩记录单、分场成绩表及总成绩表等。
3、及时分发、收回运动员每场比赛成绩记录单,计算其成绩。
4、分赛区公布每场成绩表,对运动员提出的疑问及时查清解决。
5、分赛区、分场次整理比赛成绩记录单,交组委会竞赛部门备查。
6、准确及时提供总裁判长宣布获奖运动员名单、成绩,编制成绩册。
(二)分区裁判长职责:
1、带领本赛区裁判员按时到达赛场,分发裁判用具,检查准备情况。
2、按裁判员职责明确分工,提示各阶段工作重点,督促落实。
3、收齐运动员成绩记录单,及时送交编排记录长。
4、组织运动员抽签、换位、登记,维持好本赛区秩序。
5、适时处理本赛区比赛中问题。
6、考察了解裁判员工作情况,组织赛后小结,提出奖罚意见。
第十六条  裁判员职责:
(一)巡检
1、现场指挥运动员队伍,检查运动员佩带的比赛证件,带领运动员进入赛场。
2、检查运动员的钓具、鱼饵并有权对钓具、鱼饵封样。
3、及时制止运动员犯规行为,如实填写判罚记录单。
4、比赛现场勤于巡视,保持联系。
(二)计量
1、赛前仔细检查并妥善保管计量器材。
2、准确计量、唱数。
(三)记录
1、记录成绩字迹清楚,复诵数据准确。
2、要求本位和邻位运动员履行签字手续,及时分送成绩记录单。

第六章  抽签办法

第十七条  钓鱼比赛一般应在比赛现场进行抽签确定钓位。运动员按钓位号向所在赛区报到,由裁判员带入赛场,对号就位。
第十八条  若在赛前会上抽签,必须有赛场平面图标明钓位、方位。
第十九条  抽签时必须将抽签程序向参赛人员说明清楚,由运动员代表协助监督,当众将符号卡片点数、打乱,按报名顺序点名抽签。抽签后及时登记。

第七章  图表制作

第二十条  钓鱼比赛所需的各种图表,包括赛场平面图、指示牌、运动员登记表、抽签登记表、比赛成绩记录单、违规记录单、总成绩册等,制作要规范,填写要准确。(各种图表式样附后)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裁判人员应自觉遵守纪律,执行有关规定。对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裁判人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有失公正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本裁判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钓鱼比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钓鱼比赛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裁判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

第三条、各级裁判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热心钓鱼事业,积极参与钓鱼裁判工作。

第四条、裁判员必须身体健康,熟悉钓鱼技术,努力钻研钓鱼比赛规则和裁判法,执行裁判工作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五条、各级裁判员必须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家级裁判员:

1、担任一级裁判员四年以上,或担任省市级以上钓鱼比赛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4次以上。

2、精通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在全国性钓鱼比赛中2次胜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具有担任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能力

3、具有较高的垂钓和裁判理论水平,掌握钓鱼比赛场地、水域、鱼类品种以及水质、水文、气象等知识,能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临场应变能力强。

4、具有培训与指导一级裁判员工作的业务能力。

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65岁以下。

(二)一级裁判员:

1、担任二级裁判员三年以上,或在省市级钓鱼比赛中3次担任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

2、熟练掌握和运用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能拟订完善的符合实际的竞赛规程,具有组织钓鱼比赛的全面工作能力,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裁判理论水平。

3、具有训练与指导二、三级裁判员的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二级裁判员:

1、担任三级裁判员二年以上,或在地市级钓鱼比赛中担任2次分区裁判长以上职务。

2、熟悉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能独立拟订竞赛规程,比较准确地加以运用,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三级裁判员:

懂得钓鱼比赛规则并能正确执行,受过正规培训,能担任县级比赛的裁判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六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具备申请技术等级条件的裁判员,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钓鱼协会签署意见,报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钓鱼协会审核,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一级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钓鱼协会审核,有关主和部门审批,并报中国钓鱼协会备案;

二、三级裁判员由地、县级钓鱼协会审核,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审批授予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发给证书、证章。

第七条、定期考核裁判员。考核内容包括:钓鱼比赛规则、裁判法等理论知识;比赛中的实际裁判工作能力;每年的注册及执裁情况。

   本制度自修订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

 

国际淡水钓鱼比赛规则 

-1- 国际正式钓鱼比赛必须由附属于国际钓鱼运动组织(简称 C.I.P.S)的成员国家主办,负责组织比赛的所有事项.
-2- 只有在国际钓鱼运动组织正式成员国的运动俱乐部内,完全交纳会费的会员才能参加国际钓鱼比赛.运动员必须由参赛国家推荐,必须具有参赛国国籍.在俱乐部国际钓鱼比赛中,可以允许一名非本国国籍的运动员参赛.该参赛运动员必须拥有其代表的俱乐部会员证,并在俱乐部所代表的国家里居住.一旦运动员代表一个国家参赛,他/她就不能代表其他任何国家再参赛.参赛运动员必须有证明他们国籍的证书,以备国际钓鱼运动组织检查.
只有国际钓鱼运动组织成员国家才有资格参加国际钓鱼锦标赛和欧洲钓鱼锦标赛.
从2003年起,在比赛头一年的11月末,参赛国必须通知国际淡水钓运动组织秘书处预备参赛名单.
-3- 国际钓鱼运动组织的每个成员国都只允许有一支参赛队,参加不同比赛.参赛队由5名运动员和1名替补运动员组成.必须在赛前第一次抽签前就确定好替补运动员名单.运动员不允许代表个人参赛.
-4- 钓鱼比赛必须以溪流、江河、运河或湖泊作为赛场.所选赛场沿岸必须能完全利用上.水深至少1.5米,各赛区水深应尽量相同.赛区最小宽度为25米.
-5- 赛区应尽量是直线型的,应为所有参赛者提供平等的比赛条件.钓位应尽量连续,无中断.应避免诸如电线、桥梁等其他情况而导致钓位中断现象;应保证运动员和观众的人身安全.
对于所申请的比赛场地,应由国际钓鱼运动组织技术委员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参观或审查;参观或审
查必须在比赛的当年完成;
审查报告必须呈报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的直接委员会,由直接委员会做出最后裁决,再将最后结论呈报国际钓鱼运动组织(C.I.P.S)备案.对比赛地点所做出的最后结论将由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直接送至申请主办国.
对于比赛场地食宿条件,应由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取得主办方的同意后,委员会允许参赛国自己选择食宿场所.参赛国交费时(填制交费表格),有义务通知主办方是否使用主办安排的食宿场所.即使参赛国选择不用主办方提供的食宿场所,也必须向主办方缴纳1030欧元的报名费.费用包括:8张正式宴会票、6张垂钓许可证(在正式训练期和比赛期内有效)、以及保险费、奖杯和奖品费.参加青年组世界锦标赛时,青年队和少年队的报名费应为1545欧元.这些费用包括:16张正式宴会票、12张垂钓许可证、用于往返比赛场地的交通费、保险费和奖品、奖杯和赠品费等.如果只有一支青年队参赛时,则只须缴纳1030欧元的费用.如果成员国在报名截止日后想进入锦标赛,必须服从主办方安排并按主办方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所缴纳的费用包括8张正式宴会票、6张垂钓许可证、交通费、保险费和赠品、奖杯、奖品费等;
如果在赛期内主办方凡事组织得当,参赛国仍需要自行解决其食宿问题,也应向组织者交纳1030欧元的费用.参赛国必须在比赛开始至少一个星期前向主办国通报抵达日期.领队会议上的缺席国将视为自动退出比赛,而不允许再参加比赛.(详见第32条C段,处罚条例.)
不同的锦标赛将根据以下日期进行:
俱乐部世界锦标赛: 6月1日至15日
欧洲锦标赛:六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或七月第一个周末;
少年组和青年组世界锦标赛:七月的最后一个周末或八月的第一个周末;
女子世界锦标赛:八月十五日至三十日;
国家世界锦标赛:九月一日至十五日;
-6- 在比赛中,运动员钓位宽度最小必须为10米、最大为20米.钓位具体宽度由技术委员会决定.每个钓位的两边应各有1米宽的中立区.
钓位必须有明显界限,运动员必须与观众席隔开:可以界定一个从水面至观众的适当距离(最少10米),用绳子或篱笆隔开观众,在钓位与观众席之间应有一个通道供官员使用.
只有运动员的组织者才可以进出他/她的钓位.参赛队组织者必须在其背后配戴明显标志以表明他/她的身份.
比赛主办方必须在各钓位在标牌上注明运动员的国籍、以及个人成绩表(成绩表应每六小时更新一次).
参赛队领队会议:
-7- 会议目的是为了发布有关比赛信息,应举行两次领队会议.第一次会议应根据比赛规则的第二十九条,选举一个评判委员会.选举必须按以下规程进行:
1- 点名;
2- 国家按字母顺序排名,并按此顺序点名进行第一轮抽签,确定钓位; 3- 发布有关世锦赛的发展信息星期五下午举行
本次会议中,只抽签决定各队每个队员所在的钓区(A、B、C区等).
如果某个参赛国代表缺席,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的一个代表成员将代表该方进行抽签.
抽签:
-8 & 9- 抽签必须在比赛开始前180分钟进行.抽签必须在比赛主办国和所有参赛队组织者、代表以及至少一名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代表现场监督下进行.
根据第一次领队会议中产生出的赛区分布情况,再经过两轮抽签,将产生出各队员所在钓区中的具体钓位.
二轮抽签结果由自动抽签机直接生成.自动抽签机按第一次领队会议的抽签结果,将各参赛队的5名队员分
别计入不同赛区中.第一轮
抽签仍按第一次领队会议中决定的先后顺序进行,由自动抽签机生成各队员在赛区中的具体钓位,并决定队员在第二轮比赛中的赛区.自动抽签机应能生成所有参赛国的钓位.
-10- 在溪流、江河和运河中比赛时,第1号位置应在下游;在静水(湖泊)中比赛时,第1号位置应在面对水面的左面,赛场应从左至右排列;
-11- 主办方将参赛队运动员的参赛编号发给参赛队领队,再由领队发给各参赛队员;除非预先得到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的同意,参赛运动员不允许配戴其他任何公共标识(详见41条).
总则:
-12- A-参赛运动员的准备时间为120分钟.运动员一旦进入比赛场地,必须配戴参赛编号,并将他们携带的所有钓具放在指定位置.在正式比赛开始信号发出之前,运动员不允许进入钓位,或组装钓具、准备饵料或底窝饵料,或触摸任何装备.
这条规定同样也适用于运动员的助手.不允许任何人提供帮助.在第一个比赛信号开始之前,可以由服务员作为中间人向运动员传递饵料、底窝料及用具,但在信号之后,任何东西均不得传递给运动员.饵料和底窝料可以在指定的准备时间内向运动员分发,但必须在
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
B- 只有在检查饵料和底窝料后,运动员才允许准备底窝球、做底窝.一旦采取控制措施,该运动员将不允许继续参加比赛.
-13- 每个运动员都有一名指定服务员,每个赛区都有一名服务员总管.最多每7名运动员拥有一名检查委员,负责监督饵料和底窝料的使用情况.这些服务员必须非常精通所有比赛规则.
检查委员的职责是:
控制饵料重量(使用一个量袋,或称重器或平衡称):
a- 检查底窝饵料数量(检查包括底窝饵的所有饵料,以备使用(加湿、筛选):包括沙砾、玉蜀米、小麦、大麻籽和其他添加物,不能对水生动物不应有任何不良反应如含有麻醉剂等):在所有的世锦赛中,底窝饵料均不得超过17升.国际淡水钓运动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将根据技术委员会的意见,规定饵料数量.
b- 检查饵料数量(所有饵料均应称重):在所有的世锦赛中,饵料数量均需限制在2.5升内,其中包括最多1升的jokers或蚯蚓.国际淡水钓运动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将根据技术委员会的意见,规定饵料数量.
c- 运动员有义务向现场检查员通报并出示将使用的饵料和底窝饵料的数量.
d- 在称完饵料和底窝料的总重后,将多余的饵料拿回.
个人服务员的职责是:
a- 检查鱼护网;
b- 检查所权限范围内的参赛运动员是否有违规行为;
c- 检查并标明所钓鱼的有关资料;
d- 在比赛即将结束时,看管运动员所钓之鱼.在称重完毕前,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钓鱼区.应和运动员一起在称重记录书上签字.
-14- 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所有比赛规章制度,由参赛队领队负责通知本队运动员.所钓之鱼必须放在鱼护中.鱼护最小直径应为50cm,长度应为3米,并应尽可能将其完全浸没入水中.除非主办国声明统一提供鱼护,参赛运动员必须自行准备鱼护.禁止对受伤的鱼进行称重. -15- 所有饵料均应是自然产物,禁止使用人工饵.严禁使用金属制假饵.
主办方应限制底窝饵和活饵的数量.这些限制量将在技术委员会的批文中进行解释:技术委员会将向执行委员会递交饵料具体数量的申请,由执行委员会批准实行.
在训练或比赛后,禁止将未经使用的蚯蚓和鱼饵扔入水中.
-16- 比赛应在赛区进行2天.比赛时间正常为3个小时,但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至少1个小时的比赛,比赛成绩就算有效.(详见第40条).
-17- 参赛运动员都必须遵守所有比赛规则.
-18- 只允许使用带一个钩的浮漂钓法进行钓鱼, 不许使用多尖子钓鱼,不允许超过浮漂配重钓鱼.因偶然情况钩到的鱼将算作比赛成绩.严禁使用假蝇饵、鱼籽、旋转饵.浮漂(配重)的主要浮重不可触底,然而允许10%的浮重可触底.在水流急的水面上也应使浮漂处于自然漂浮状态.即使需要用很重的浮漂或配重时,在控制移动浮漂时,浮漂必须是处于随波逐流漂浮状态.在比赛中,如果检查员发现或查到运动员有明显违背第18条,尤其是对18条头两项的*作行为时,检查员有权立即要求运动员停止使用该根渔线.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重组渔线(如改变浮漂、铅坠位置,改变渔钩、渔线长度等) 挂在钩上的活饵, 要求挂在活饵的顶尖部位上,而不允许完全穿在钩上.禁止用故意用钩钩鱼.
-19- 运动员可以组装尽可能多的手竿/海竿,但是在比赛中一次只允许使用1支手竿或海竿.
-20- 运动员一律自钓自取,独立*作.
-21- 参赛运动员不允许有外援.只有参赛队领队才允许进入钓位,而且只能进行口头建议.运动队领队不允许进入他方比赛场地.

-22- 可以组装一个最大长度1米的平台,但该平台必须高于水面,与水面成一直线.(主办方经过技术委员会的同意可以允许该平台半置于水中).可以搭建一个副平台,与主平台成一直线,只能用于放置物品.如果需要规定界线(用绳、白线等),将所有参赛运动员排成一行,这项工作应在训练之前完成.
-23- 运动员可以随意使用指定给他们的钓鱼场地,但不许进入中立区,也不许在场地两边的中立区做底窝,或用活饵钓鱼.在钓位场地内,运动员不得大声喧哗.照相师和摄影师经过邻近运动员和个人服务员的同意后,可以在中立区摄影拍照.但是不得超越运动员身后2米的界线.这条界线应由主办方标明.
-24- 参赛运动员必须等待第一声开始信号发出后才能进入比赛场地.
第一声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可以开始组装钓具、探底、试验渔线和浮漂、准备底窝饵和活饵、将鱼护放入水中,这些准备工作必须在120分钟准备时间内完成(不允许外来帮助).
只允许手工放置钓饵、或双手使用弹弓射饵.(底窝饵的准备和扔出不允许借助其他容器:加食器、加食袋、非污染加食器等.
第二声信号发出后,参赛运动员方可使用重饵(只有5分钟的时间投饵).只有在检查员检查过底窝饵重量后才能进入钓位,准备重饵.
第三声信号(5分钟后)正式开始比赛.在正式比赛中,运动员只能使用轻饵,并应轻投.(用轻饵的意思是,只准使用一只手投饵,而不借助外力的帮助:腿、桶等).这些轻饵球不能在比赛开始之前准备.只允许两种投饵的方法:用一只手投饵;或用双手使用弹弓射饵.
第四声信号表示比赛还剩最后5分钟.
第五声信号和最后一声信号表示比赛结束.该信号发出之后,除非鱼被完全钓离水面,否则不允许再将鱼计入成绩.
-25- 在比赛过程中,个人服务员必须站在钓鱼运动员身后,不允许打扰运动员,管理好运动员所钓之鱼.鱼护必须放置在个人服务员的视线范围之内.在称重队员到来之前,鱼必须在鱼护网中保持鲜活.称鱼重:
-26- 称鱼重必须由5支称重队执行,每支称重队有5名称重队员(每个赛区一支称重队).- 其中一名称重队员负责称鱼重;- 另一个负责向正式成绩单上抄录有关重量数.- 另外三个负责其他相关事务.每个赛区都有一套称重器.称鱼用的容器上必须有孔,漏掉水后再放置在称盘上.重量单位必须用“克”来计算.
-27- 在称重队到达比赛位置前,鱼护必须放置在水中.称重队的一名队员负责将鱼放置在称盘上,并负责记录在正式计分牌上的结果.称过重的鱼必须放回鱼护中,并将鱼护重新放回至水中,直到全赛区称重完毕.然后高级称重服务员负责将称过重量的鱼小心放生.
-28- 运动员必须在称重现场,以确保成绩无误,并且必须在正式记分本上签名.一旦所有赛区都已称重完毕,运动员在在赛区正式记分本上签字后,评判委员会不再接受任何投诉.评判委员会
-29- 国际评判委员会将受理投诉.如果投诉有效,有权根据规定处以罚.评判委员会将由比赛前夕的组织会议上通过抽签选出.评判委员会有七至九名成员,以下人选可以优先成为评判委员会成员:-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的主席或由主席指定助理;-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的总秘书长;-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直接委员会成员,青年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环境委员会成员;-比赛主办国代表;如果他同时还是FIPS主席(或其助理),或者他与以上成员具有相同国籍时,不用通过抽签,他就可以成为评审委员会主席.在参赛运动员和参赛队有违规行为时,如果该参赛运动员或参赛队与评判委员会某一成员(评判委员会主席除外)同一国籍时,该成员不得投票.评判委员会成员必须配戴徽章以表明身份.必须在赛场随时接待投诉.评判委员会成员所在地必须通告所有参赛队组织者.
-30- 除有关等级或比赛级别的投诉外,其它投诉均应在比赛结束前1小时内交至评判委员会;可以口头投诉,但必须有书面确认材料.有关等级或比赛级别的投诉必须在正式结束印刷后30分钟内进行,印刷时间将在成绩公告牌标明.每份送至委员会的书面投诉材料必须交纳手续费55欧元.如果投诉确定为无效投诉,则由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没收该金额.有关违规*作和警告必须通报评判委员会.只有评判委员会才有资格剥夺参赛运动员或参赛队的比赛资格,剥夺比赛资格的消息必须马上通报全赛场;评判委员会成员和所有服务员必须熟知所有比赛规则.
-31- 比赛规则使用三种官方语言(法语、德语和英语)文本.所有参加世界锦标赛的评判委员会成员和所有参赛队组织者均应人手一份.评判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少数服从多数.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主席(或其代理)投决定票.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直接委员会成员必须配戴醒目徽标,可以使用正式通道.徽标只在其办公年限内(4年)有效.
-32- 制裁条款:
a- 对第12a条、20条、21条、23条、24条的违规*作行为将给予警告;
b- 对第12b条、第18条、36条的违规*作行为、或根据第12a、14、15、20、21、23、24和条所给予的第二次警告将给予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
c- 如果不遵守第38b-3条,将取消国家的参赛资格;
d-如果参赛运动员被取消其参赛资格,他的比赛得分为他参赛队参赛分数加1;如果参赛运动员被取消其参赛资格,其后的参赛运动员仍保持原排名顺序(例如:运动员X排名第8,他被取消参赛资格后,其后的运动员仍将保持原排名顺序,即9号、10号等);
e-国家参赛队受到评判委员会的警告后,将被记录在案,并保留三年.如果在这三年内,又有新的违规行为发生,将被视为累犯.在考查这种新的违规行为时,评判委员会将根据制裁标准进行制裁.
f-参赛运动员受到评判委员会的警告后,将被记录在案,并永远保留.一旦有新的违规行为发生,将被视为累犯.在考查这种新的违规行为时,评判委员会将根据制裁标准进行制裁;
-33- 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主席将发给正式仲裁人一张挂牌.仲裁人持牌可以进入赛区,并可以对任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但进入运动员赛区时,必须有该队组织的陪同.等级和比赛级别划分:
-34-1- 团队比赛等级:
A- 第一轮
a- 分布在不同赛区的参赛队员得分之和为团队总分.赛区中出现相同比分时,则队员的实际得分为相同比分之和的平均数,即:如果有2个运动员分数都是5分,则单个队员实际得分为(5+6)÷2=5.5分;如果有3个运动员分数都是8分,则单个队员实际得分为8+9+10)÷3=9分.
b- 钓0尾者得分应按本区0尾排名数之和的平均数计算.例如:如果一个赛区有24名双人对抗赛队员,其中有12名有成绩(即上鱼),则他们按重量多少排名得分为1~12,那些钓0尾者(即没有上鱼的队员)得分应为:(13+14+15+……)÷12=18.5,即(13+24)÷2=18.5;或者说,在一个赛区有29名队员,有5名有成绩,这样他们占据头5分,剩下24名没有成绩的得分应为:(6+29) ÷2=17.5;或者说,一个赛区有29名队员,有26名有成绩,这样他们得分为1~26,剩下3个没有成绩的得分为:(27+29)÷2=28;如果只有1人没有成绩,或有1人缺席,他的得分为:28+1=29.
B- 第二轮:
和第一轮的评分一样.
C- 总排名:
a- 两轮比赛后,一个队的运动员的得分相加,得分最少的为第一名,其次为第二名、第三名……
b- 如果有相同比分出现,按两轮比赛所钓总重量高低决定比赛名次;
c- 如果还有相同比分出现,则按个人所钓重量高低决定比赛名次.
2- 个人排名:
a- 两轮比赛后,分数最低的运动员为世界锦标赛冠军.
 b- 如果有相同比分出现,则钓鱼总量最重者为世界冠军.
c- 如果有相同重量出现,则钓起的单个鱼重量最重者为世界冠军.
d- 如果出现比分相同,重量也相同的情况,则应加赛两场,比分最高为世界冠军.
e- 只参加一轮比赛的运动员,应在个人排名后再依次排名.
-35- 必须由FIPS主席或其代理,和评判委员会部分或全部成员现场监督进行比赛等级和级别的划分.海竿、手竿的长度
-36-海竿和手竿的长度应限制为:
ü 年龄低于14周岁的青少年参赛队员所使用的手竿长度不应超过8.5米;
ü 年龄低于16周岁的青少年参赛队员所使用的手竿长度不应超过10米.
ü 残疾人所使用的手竿长度不应超过11.5米.
ü 年龄低于18周岁的青少年参赛队员所使用的手竿长度不应超过13米.
ü 女子参赛队员所使用的手竿长度不应超过13米.
ü 青少年参赛队员所使用的手竿长度不应超过14.5米.
对海竿和鱼线轮不做限制.
“民事责任”保险:
-37- 比赛主办者必须取得民事责任保险,以便管理比赛.保险公司应在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向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的主席提交保险证书,以便落实保险责任.
-38- 训练:
a- 可以在正式比赛场地的任何钓鱼场地进行训练.
b- 正式比赛场地应根据以下方法进行管理:
1- 比赛场地应完全关闭15天.
2- 然后进行为期五天的训练.训练场地的使用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四为全天训练,星期五为上午训练.
3- 所有参赛国(参赛队所有队员)均应参加星期五上午的训练.重饵和轻饵必须完全进行检验.
4- 比赛定在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举行.
c- 为了使所有的参赛国都能在正式比赛场地进行为期五天的训练,主办方应保证:在训练场地准备训练钓位区.通过抽签的形式决定具体训练钓位. (详见抽签时间和地点的正式程序).训练钓位区内应包括4个钓位.例如,第一个区内的号码为1、2、3、4,第二个区内的号码为5、6、7、8……如此类推,直至所有参赛钓位都包括进去.在训练的开始的前四天里,主办方应指明比赛结束的时间和结束信号.
-10:30am—1:30pm:做底窝,钓鱼
-3:30pm—6:30pm:做底窝,钓鱼
-1:30pm—3:30pm:不准钓鱼
-在10:30am之前,和6:30pm以后,不准钓鱼.
在规定的5分钟以后就不允许做底窝(参赛队必须遵守信号—在此信号前完全不允许用饵).在正式信号5分钟后,不允许再做底窝.但在下午3:30 pm的做窝时间内,可以做底窝.在训练的第五天里,做底窝的信号必须为上午9点,所有的钓鱼活动必须在中午12点时结束.训练钓位区的抽签必须能使每一个参赛国能在每一个钓区进行试钓.世锦赛规定不允许使用的某种底窝饵料或其他饵料,在训练中同样不能使用.
d- 为了保证训练,以及保证赛场鱼的质量,技术委员会可以制定有关底窝及饵料的限制规定.
有关训练钓位的抽签及训练钓位区的位置,由F.I.P.S.决定, 由主办方具体执行.
-39-电线:
 禁止在电子设备两边各50米(最少)以内设置赛区. 雷雨天气的防范措施:
-40 -1- 雷雨天气暴发在赛前准备期间或赛前准备期前时:比赛主办国应发一个指示信号,推迟或中断赛前准备工作.参赛运动员禁止进入或停留在赛区内,禁止组装钓具.如果天气条件允许,在有限期的比赛日程内,比赛可以继续进行,或将比赛时间缩短至48小时的最短有效比赛时间.
2- 雷雨天气暴发在比赛期间时:比赛主办国应发一个立即中断比赛的信号,参赛运动员应迅速到蔽雨地点.当天气条件转好后,将发第一个信号允许运动员回到比赛位置;五分钟后将发第二个信号,允许比赛继续进行.比赛应至少进行48个小时,才算有效比赛.
运动员背部编号上的广告:
-41- 关于在背部编号上的广告(只允许在赛区外),主办国可以与赞助者进行协商有关费用事宜.赞助者必须向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交纳一定数目的捐款.捐款数目为:国家世界锦标赛为720欧元,其他比赛为360欧元.印在背部号码上广告的字高不得超过6cm.广告只许印在背部编号的下半部.广告公司至少应在比赛前1个月向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总部提交两个背部编号的广告样品.经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 审查同意后,其中一个将交还主办国.广告样品如下:C.I.P.S--F.I.P.S.e.d.背后号码A1具体广告内容.每个参赛国均应向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交纳100美金的捐款.主办国必须向国际钓鱼运动组织交纳300美金的捐款.开幕式和颁奖式:
-42- 开幕式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夕举行,由全体参赛队参加;比赛团体前三名和个人前三名将分别获得按国际标准制作的金、银、铜牌;并奏国歌,升国旗.奖牌由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提供,并由正式代表颁发.所有奖项均由参赛国公平竞争;参赛国必须向主办国提供国旗和国歌磁带.
翻译版本:
-43- 凡对此规则有争议时,法国版本才视为正本作为参考.世界锦标赛和欧洲锦标赛的主办国应:a- 负责在由国际淡水鱼钓鱼运动组织F.I.P.S.提供的奖牌和奖杯上刻上得奖国家和个人的名字;b- 负责向参赛国通知三种语言版本(英、德、法)的正式比赛规程及有关信息.
法国巴黎2001年12月1日. 

 

参考资料:民间一般比赛规则

1、手竿赛限用 2.7 米以上、 4.5 米以内手竿一支,一线,1-2钓钩,线长不得超过竽长0.3米。
2、抛竽赛使用的抛竽长度在5.4米队下,竿数不超过2支,轮的大小和线长不限,钩不得超过八枚,缚法不限,但不得使用锚钩和连体钩。
3、钓具钓饵一律自备,要自钓、自取、自存,独立操作。
4、不准打窝,不准用有害鱼类生长、污染水质的饵料,未发出开始比赛信号前,鱼钩鱼线不准入水,鱼护要放在岸上,不能入水。
5、抽签定位,签号立即登记,不得随意更改。运动员垂钓点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内,不得超出,如失手超出,应主动迅速撤回重新抛投,不要影响别人垂钓。如遇上大鱼,钓线可以越位,但脚不能越位,如越位,不计成绩。
6、比赛开始和结束均以俏号为准,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后,成立即停止垂钓,将竿线钩提出水面,钓获的鱼不计成绩。
7、抛竿赛在比赛进行中,参赛者经裁判允许可换至新钓位一次,换后从其钓位不得再占有,可由别人使用。
8、比赛停止后,鱼不能提上岸来,要在原钓位等待裁判员登记成绩。运动员离开钓位,裁判员不登记成绩。成绩登记后运动员要签名确认。
9、如获奖名次并列,奖金平均分配,奖杯抽签确定。
10、钓获任何鱼种都算成绩。
11、手竿比赛分上、下午两场进行,钓场各设两个区,签号上均写明区号,运动员要按区号入位进行比赛。
抛竿比赛不分场次,中途不休息。
12、排名计分
(1)手竿赛总重量、总尾数均按区排列名次,然后将两个区的名次分相加,用倒记分法计算名次分,分数小者名次列前。
(2)抛竿赛总重量以个人在全天比赛中钓获的总量计算成绩。单尾重则以个人在全天比赛中钓获的最重的一条鱼计算,成绩重者名次列前。
13、提倡文明垂钓,保护环境,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者一经发现,第一次警告,减罚三尾鱼及1.5千克,第二次即取消比赛成绩。
14、未尽事宜,由裁判长说明解释。

 

参考:民间比赛规则(二)

(一)比赛场地的封闭时间为 月 日至比赛前,比赛不安排运动员试竿。

(二)参赛队按报名先后排列顺序分定钓区,比赛开始前30分

钟到达赛场,凭参赛证在各区抽签确定钓位。运动员应排队入场,对号入位。

(三)参赛运动员不得擅自更换钓位。比赛中如要离开钓位,须经分区裁判长同意。

(四)钓具一律按规定自备,可携带符合规定的备用竿一套。允许交替用,但不得同时下水垂钓。饲料自备,不得用毒饲料、虫饵及其它有害鱼类生存的物质,不得交换饵料。每场比赛不得使用任何形式打窝。赛前任何钓具不得入水。

(五)比赛开始与结束均以信号发令为准。比赛一律自钓、自取、自存。比赛结束信号发出,应立即收竿,将钓、漂提出水面,未入护的鱼一律不计成绩,等候裁判员计量记录。未计量前,参赛人员不准提动鱼护,签名后方可离开钓位。

(六)比赛中禁止喧哗、禁止吸烟,不得乱丢脏物,不得使用手机和呼机等通讯工具。每场比赛结束后运动员须将本钓位清理干净。

(七)为使比赛秩序良好,各运动员必须将本人参赛证佩戴在外衣左胸前。

(八)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分别采取下列处罚:

运动员犯规并对他人比赛造成轻微影响者,第一次罚该场比赛名次分3分,第二次罚5分,第三次取消该场比赛成绩。

运动员故意犯规并对他人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取消该项比赛成绩。

运动员作弊、弄虚作假、投放毒饵及其他有害鱼类生存的物质、干扰他人比赛,不服从裁判、无理取闹者,取消本届比赛资格。

(九)手竿比赛

1、限用3.6米手竿1支,1线,线长不得超过竿长0.3米。鱼钩1至2只,规格、拴法不限,必须使用无倒刺钩。

2、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不得有意超出,如失手超出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掷。

3、每场比赛分别以尾数、重量计分排名次。

(十)抛竿比赛

1、限用3.9米以下抛竿1支,鱼钩1至8只,规格及拴法不限,提倡使用无倒刺钩,禁止使用双尖以上连体钩,不准挂铃、挂漂垂钓。

2、不准以送投方式使钩、线入水。抛投竿钓点应在25米以外。运动员的垂钓区是钓位号正前方的规定范围,如失手超出规定范围或与左右竿线缠线时,应主动收回重新抛掷。如钓到鱼与左右竿线缠绕时,左右选手应提供方便。越位取鱼无效。

3、每场分别以单尾重、总重量计分排名次。

七、成绩计算办法

(一)手竿成绩:三种鱼分别以本人4场比赛各分场名次分相加计算。如相同,则以个人“副本分”即分场分比较排列名次。如再相同,以比赛的总尾数、总重量区别先后名次。

(二)抛竿成绩:以本人2场比赛各分场名次分相加计算。如相同,则以个人“副本分”即分场分比较排列名次。如再相同,以比赛总重量、单尾重之和区别先后名次。

(三)分场名次分计算:第一名得1分,第二名得2分,依次类推。如分场成绩相同,则以并列运动员所得名次分之和除以并列运动员数为个人得分。未上鱼者,以本赛区实际参赛人数为其得分,弃权者按未上鱼计分。

(四)以上各项成绩计算办法仍不能确定名次,则以抽签方式决定。

八、对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要求

(一)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赛前应认真学习比赛规程和规则并接受相关培训,根据规程和规则对赛场的水情、鱼情、地形、钓位设置、安全工作等进行检查落实;整个比赛过程中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秉公裁决,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二)使用比赛成绩记分卡记录成绩时,应有参赛队员、计量裁判员、记录裁判员在场唱数、唱记,字迹要清楚,并要运动员签字。出现疑问当场核实,过后不予更改。

(三)总裁判长负责比赛现场的组织、指挥和裁判工作,并向组委会提交总成绩册。

九、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受理、复审竞赛规则执行中发生的纠纷,以保证比赛公平、公证。

(二)参赛运动员如对总裁判长的裁决有异议,可在各分场赛成绩公告后半小时内提出申诉,申诉应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500元(胜诉者则费用全额退还)。

(三)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应在本届比赛成绩公布或闭幕式宣布成绩前,做出裁决并当众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