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仁明朝那些事:2010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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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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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规定的是结婚后男女平等,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改变中国传统的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往往受到歧视的现象,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予有效的法律保障,解决推行计划生育所面临的养儿防老等观念问题。本条文基本上维持了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修改之处是,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删去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中的“也”字,进一步体现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原则。

  该条文的基本含义是:

  1.“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本条文规定的“根据男女双方约定”,是指男女双方婚后到谁家生活,由男女双方协商决定。该规定实际上是把婚姻住所的选择权交给男女双方本人,他们享有自由选择婚姻住所的权利,既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也可以单独组成新的家庭,任何第三人不得干涉。而这种婚姻住所的选择,实际上并不改变男女双方与原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此规定旨在倡导男女平等,对于目前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十分重要,解除了人们心中关于无儿养老的顾虑,在农村婚姻中显得尤为重要。历史上,我国长期实行以男子为本位的宗法家族制度,男娶女嫁,男尊女卑,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是天经地义之事,而对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社会认同度低,多有歧视和偏见,主要表现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口迁移、姓氏选择等方面。新婚姻法提倡的是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原则,鼓励男方到女家落户,改变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的男女平等。

  婚姻法第十条解释:【婚姻无效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的具体规定。无效婚姻制度是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的制度。我国公民对结婚登记的意识淡簿,存在早婚、包办婚姻、重婚等大量违法婚姻,上述违法婚姻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无效婚姻制度的增设旨在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基本制度,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这类婚姻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新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一)“婚姻无效”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宣告无效,顾名思义就是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二)“重婚”的含义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这里的婚姻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不论第二个婚姻中的无配偶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个婚姻关系必须有效成立,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已经形成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

  (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本条文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婚姻法》第7条所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四)“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

  为了防止当事人将所患疾病传染给对方或遗传给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质和民族健康,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具体包括哪些疾病未予明确。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母婴保健法》和参照卫生部《婚前保健规范(修订)》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法定结婚年龄

  所谓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低于该年龄不得结婚。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会有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0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民族的特点一般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例如《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第1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3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前款规定适用于男女双方是非城镇居民的农村少数民族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