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思源著千古一后:公文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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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礼仪  


公文,即相对私人文书而言的公务文书的简称。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就是各级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所使用的书面文字材料。广义的公文还包括图表、录像、录音、物证等各种适应实际需求的内容。  

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议工作,以及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公文具有严肃的政治性、规范的程式性、绝对的权威性、直接的实用性和明确的工具性等鲜明的特点。

根据1993112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重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我国将现行行政公文分为如下1213种,并对每一类每一种公文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规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等。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决定 适用于对重大活动或事项作出安排。

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公告和通告 向国内外宣告法定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则用“通告”。

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函 适用于互不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会议纪要 适用于传达会议情况和会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