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中国第7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5:50:48

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税收执法的合法性、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健全税务稽查机制及促进专业化分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有助于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税务稽查职能充分发挥,还可以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发生,针对税务稽查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讨如下: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制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审理报告程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三)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对于某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四)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一工作要求审理人员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但目前审理人员少,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工作要求。

二、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在法制观念不断深入人心的今天,应时刻把“法”这个字深深印入脑海,贯穿于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审理过程中,应经常性地进行换位思考,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提倡人性化执法,借鉴“疑罪从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司法理念,公正准确地审理稽查案件。

(二)扩大税务稽查审理概念的外延,使“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税务稽查工作过程。狭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而广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把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看作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取证过程,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扩大税务稽查审理的外延,依据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相互把关,相互纠错,互相制约,互相完善。如,案件实施环节是对案源选取环节的把关,审理是对案源选取和实施环节的把关,以此类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规范稽查证据资料建议,建立一整套稽查工作。具体案件证据规格、文书种类操作方法,可以整理一些基本处理方法,如查出有问题的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查出无问题的又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专项检查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专案检查、发票协查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流转税检查、所得税检查需要哪些证据材料,以及如何取得有效证据等等,都要作出明确具体的要求,让稽查、审理均有“法”可依。

(四)提高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审理人员要精通税收业务、相关法律等知识。因此,从事审理工作的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及时将所学理论联系审理工作实际,善于总结经验和方法,同时牢固树立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稽查审理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业务问题及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互帮互学,取长补短,以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审理人员应介入案件分析会,加深对案情的了解,提高审理工作的针对性。

(五)强化稽查审理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需要对实施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要求稽查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基于审理的这一职能,要强化其具有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六)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底稿制度。针对目前审理报告程式化所带来的不足,应建立和完善审理工作底稿制度,对审理工作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七)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

(八)建立稽查局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为了使审理人员能够熟悉实际稽查工作程序,掌握稽查工作技能,提高审理工作水平,一方面,可将审理人员定期派到检查实施岗位进行实践。另一方面,可抽调检查实施岗位的业务骨干到审理部门,学习案件审理的方法、技巧、工作重点,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稽查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稽查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