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配眼镜:打“老鼠”勿漏除“虫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3:10:34
陈绍超
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0年12月27日
近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会计翁福荣贪污226万元被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重庆市沙坪坝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矿产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刘勇受贿186.1万元被沙坪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两则消息见诸媒体。这两名公职人员并非厅级、处级领导干部,甚至连科(局)长都不是,只是普通的干部,但涉案金额数目却着实令人瞠目结舌。
我国始终对腐败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各类腐败案件,主体大多是各级领导干部。社会上的反腐视线似乎普遍都聚焦在领导干部身上,认为领导干部手中权力大,利用公共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比较大,比较容易滋生腐败,而一般公职人员手中“无职无权”不会发生腐败现象。
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变和社会分工的逐步细化,一般公职人员掌控的可分配的公共资源和公共产品也越来越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也日渐扩大,而在这方面的监督机制正处于建立完善过程中,还存在机制制度“漏洞”,一般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寻租的机会比较多,滋生腐败的土壤尚未铲除。
《韩非子·喻老》里有一句话:“千丈之堤,溃于蚁穴,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千里长的大堤,会由一个小小的蚂蚁洞而崩溃,在小的方面不注意也会酿成大祸或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反腐败只注重领导干部群体是不够的,我们在打击领导干部中腐败“老鼠”的同时,也不能漏过一般公职人员中的腐败“虫蚁”。对一般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队伍建设和监督制约也要加大力度。惩治和预防腐败应是全方位的体系建设,不能在任何一个环节有所松懈,任何一类对象都不能疏漏。
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公职人员,都应该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群众谋福利,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损害群众的利益,一旦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