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床上躺久了起来头晕:jc.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100个典型问题解答.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13:10:07

[问题六十七]取得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取得认证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补缴增值税税款及购进货物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4]43号)对失控发票规定: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

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第四条 认证

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

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

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

“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

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

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

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说的情况属于“认证后失控”的情况,对于失控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

此,贵公司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如果该失控发票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凭证。( 2009-6-24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八】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今年1月份购进一批机电产品,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认证通过。但主管

税务机关近日通知我们,经系统稽核比对,该发票属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我公司经

询问销货方,得知该企业当月没有正常纳税申报,后来已经补申报。请问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什么,我

公司取得的该张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

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

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

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由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

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中国税务》杂志

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六十九】没附发票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取得专用发票,但是没附发票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

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

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4]148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

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一张,并EMS邮递给客户单位,事后没有查询对方收到与否

(系我单位失误)。2010年5月24日对方客户单位来电催我单位开具这批货物的发票(由于对方单位是我公

司常年客户,所以没有及时核对),经我单位查询,发现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没有送达对方单位。我公司

和对方单位均为诚信纳税企业,现在时间跨度超过1年,能否有补救措施?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

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

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

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

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

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

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本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2010年5月24日发现,已过规定认

证抵扣期,因此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账凭证 【问题七十二】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某制醋企业从粮食购销公司购进一批大米,取得该粮食购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

上有总的金额,无税率和进项税额。请问,该制醋企业能否依此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

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

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规定,享受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

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大米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制醋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后,应按《增值

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

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

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该制醋企业可以按照取得的粮食购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总金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2010-8-13) 【问题七十三】某酿酒企业取得的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酿酒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近向某国有粮油企业购入玉米500吨,另购入一批

食用植物油,粮油公司给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粮油公司销售玉米、食用植物油这些免税农产

品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取得专用发票后能否根据发票上的金额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

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属于

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

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国有粮油公司向你公司销售玉米及食用植物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取得专用发

票后,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七十四】购皮棉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购买兵团农一师十三团的皮棉,该团场给我公司开出的是普通发票,请问该团场开出的普通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申报进项税抵扣。 
答:兵团农一师十三团如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皮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从条例和细则、注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皮棉属文件规定范围中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经上述分析,可见,生产单位销售皮棉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向购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贵公司取得购入皮棉的普通发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务》(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因此,从皮棉生产单位索取的普通发票,可按规定税率进行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09-7-3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七十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进项税抵扣? 
  【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申请进项税额抵扣? 
  【解答】如该笔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价外费用,且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反映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情况的,其取得相应合法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可申请抵扣。 【问题七十六】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我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包括购进铁精粉420637.40元,相关的码头堆存费、运输办理费70548.80元,请问发票上两项税额是不是都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解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该张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运输办理费”作为混合销售或价外费用已经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张发票上的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2011-2-28) 
【问题七十七】取得国外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11-2-14) 
【问题七十八】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我公司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2011年0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七十九】企业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问:企业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信息来源: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日期:2011-1-12) 
【问题八十】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2011年0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八十一】专用发票上分别列明货物和运费增值税进项税如何抵扣? 
【问题】我公司收到一张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分两项填列货物和运费,都是17%税率,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抵扣?
  【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反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纳税,购买方取得该增值税专  用发票可以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
 【问题八十二】未实际付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如果我有一张发票,未办理入库,也未办理付款,但发票已取得,可以先抵扣吗?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首先要取得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其次所用用途不是属于第十条的不得抵扣范围。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
  原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规定的工业入库、商业付款后才可抵扣的规定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中被废止。现行的增值税抵扣及时间的要求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来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根据最新文件: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09-12-03 来源:税屋) 
【问题八十三】外资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
问:外资企业关于收购农产品发票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您是境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按上述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2009-3-24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八十四】问:从商贩手中收购农副产品,怎样取得抵扣凭证?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因此,通过商贩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能按商贩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进行抵扣。 
  【问题八十五】问: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八十六】问: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作进项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不得作进项抵扣。 
【问题八十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都可抵扣进项吗?
问:按照最新增值税转型政策,我公司所有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票都可以抵扣,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划分为三大类:一是房屋建筑物(包括地下的各种水、电、气管道设施、厂区道路、绿化工程等);二是机器设备;三是运输起重设备,包括各种汽车(除交消费税的汽车)、叉车、挖掘机、装载机、起重设备,电器设备、电子设备还有大型的办公家私用品等。我们公司以上项目都会发生,以上项目都可以抵扣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据此,我们认这贵公司购置三个类别资产时,应根据上述规定严格划分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涉及房屋建筑物及相关联的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机器设备、运输起重设备(应纳消费税小汽车外)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2009-3-4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八十八】基建项目取得的电费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基建施工期间用电取得的电费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公司的基建施工期间取得电费的增值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需要划分基建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种类。如为不动产,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的基建项目均为不动产的建设,其耗用电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日期: 2010-07-28)

【问题八十九】铁路大票上的哪些铁路费用可以抵扣?
问:请指教下例列在铁路大票上的铁路费用(运费、电化费、印花税、铁建基金、发站装卸费、保价费、取送车费、南昆运费)哪些可以抵扣? 
答:根据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八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因此,铁路大票上准予抵扣的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需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也可以抵扣进项税。(2009-3-4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九十】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采购的设备由于出现问题,现退回给卖家,运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退货发生的运费进项税我公司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发生的退货运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发布时间: 2010-8-12)

【问题九十一】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如何进行抵扣?
问:运输发票上的收货人与发货人是同一家单位,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答:没有禁止抵扣的规定,财税[2005]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涉及到比如货物调换仓库涉及到的类似运费是可抵扣的。(发布时间: 2011-1-21) 
【问题九十二】接送人的运输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上述条例中规定了“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也可抵扣进项税,我单位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经营厂区用丰田4500运输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到各厂开展工作,是为经营工作服务的。主管税务人员认为,既拉货又拉人的车运费可以抵扣,只拉人的车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因此丰田4500只能拉人,运费不能抵扣。但是我单位认为不能简单从运人还是运货去认定,应从是否和生产经营有关认定。请问应该如何理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第八条规定,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本办法规定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办法规定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但不包括本办法规定的生产性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直接或间接的无论是运货还是运人,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原文发表:2011-02-02 来源:总局) 
 【问题九十三】企业自建厂房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问题】企业自行建筑厂房,办公楼,在建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在建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2011-4-28 11:1 大连国税局) 
【问题九十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 
问: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满足条件的运费进项税也应进行转出处理。当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运费如何进行进项转出呢?因为货物的来源不同,运费也不相同,非正常损失发生后,不易清查。请问,企业当如何具体操作来转出运费? 
答:如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所计算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前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当企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时,应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扣减的进项税额。(2009-7-1 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九十五】报废的存货进项税是否转出? 
问题:我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对相关税务问题有一些疑问,进行相关咨询: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我司理解为下列几种情况可不做进项税转出(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
    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
    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 
   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 
   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国家税务总局2011/04/22 ) 
【问题九十六】计提存货减值准备可否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我公司计提了存货减值准备,是否要将计提的这部分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答: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需要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上项列举情形都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非正常损失”,因此,公司计提存货准备所对应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2011-05-22 来源:总局) 
【问题九十七】非正常户的进项税额发票是否可抵扣?
问:我公司于2009年9月取得一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销售方在2个月内未报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我公司持该发票去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时被确定为失控发票。后来,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后,得以取消非正常户的确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九十八】洪灾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 
问: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6月份因遭受洪灾,仓库被淹,部分产成品及原材料霉烂报废。经盘库清点,报废的原材料共2万元,报废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计1.2万元,这些原材料均已经过认证抵扣。该厂贾会计遂向主管国税局咨询,洪灾损失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税务人员告诉贾会计,是否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税额转出,关键要看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洪灾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损失的购进原材料不需作进项转出。 
  那么,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要进项税额转出? 
       新实施细则并未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指的非正常损失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当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不需进项转出。 
       理由是:修订前的旧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在界定非正常损失时,并未对购进货物的非正常损失与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加以区分,均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实际上也不应加以区分,搞双重标准。新细则剔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两项。旧实施细则已经废止,只能参照新实施细则。 
       如果不参照新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同样是洪灾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认定却不同,不仅自相矛盾,而且不便操作。(原作者:邹森元 钟建强  原文发表:2010-07-31 来源:中国税务报) 
【问题九十九】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问:内外贸兼营的商贸企业,在国内采购机电设备用于出口,享受出口退税。在国内采购设备发生的内陆运费,取得了合法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按照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在内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一00】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何计算?
问:公司当月销售额1200万,其中:国内销售1000万,来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20万,当月共计取得进项税额150万,其中;国内销售产品面料100万,辅料(含水、电)50万,50万辅料无法进行划分。上述情况是否可以按新条例细则公式进行转出来料加工所含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200/1200=8.33万元。 
答:根据您的问题,我们理解您所的来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应为200万,如果确实为200万,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对于来料加工复出口部分所耗用的辅料部分,可以采取您的计算方式: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0×200/1200=8.33万元。 (2009-1-22来源:中国税网) 
【问题一0一】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问:我公司同时从事来料加工和国内生产销售业务,暂不能准确划分计算来料加工业务和国内生产销售业务的进项税额使用情况,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样计算来料加工免税收入的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答: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二条精神,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此外,《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发[1994]034号)第三点规定了出口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应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问题:对出口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应取得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方可给予免征增值税,并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共同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当期“来料加工”业务工缴费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上述所称“当期共同用途货物的进项税额”,系指当期购进用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辅助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物料和自来水、电力等货物的进项税额。所称“进项税额转出额”系指购进的共同用途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一0二】从2009年开始,扩大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除了房屋以外,是不是所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shui5.cn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如果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将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一0三】09年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购买的日常消化品、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都有哪些可以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在实际操作中,对购入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不完全符合抵扣规定,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shui5.cn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贵公司在购入货物后,如发生规定中的情形,应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问题一0 四】问:解读财税[2008]170号一文中“二、…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如果是有明确约定2009年1月1日后某天供货,该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就是增票开票时间,这样取得的增票不能抵扣吗?若是,那么依据据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在此,对“实际发生”文件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第三十八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如下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四)规定:“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因此我们理解,对于2009年1月1日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经签订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增值税shui5.cn专用发票按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我们理解在2009年是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对财税[2008]170号文件的理解会有差异,因此,建议企业在处理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处理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