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灯为什么间歇性响:为什么要进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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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 ☆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汕头市潮睿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为什么要进行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即,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初步审查,而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方式的必然结果是:某些被授于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实际上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即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通过检索现有技术,并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初步判断,对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确定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从而利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做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1年7月1日实施的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作用是什么
(1)、在侵权诉讼审判过程中,从专业技术知识的角度出发,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人民法院审理侵权诉讼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为适应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规定了“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事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2)、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可使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确定性有一初步的判断,从而使其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更具针对性和把握。
总之,对实用新型专利及时公正地作出检索报告,可有效地起到加大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力度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哪一部门完成
国家知识产权局唯一指定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完成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使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谁可以提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检索报告,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人应当与专利权人一致,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或者是所有专利权人所委托的代表人。
.专利权人请求作出检索报告的时机
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就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检索报告,因而,专利权人不必等到即将开始侵权诉讼时再请求作出检索报告,而要尽早提出请求,以争取主动,避免在时间上造成不利影响。
.专利权人或者代理人提出请求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2)确定合法的请求人:请求人应当与专利权人一致,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在请求书中加盖单位公章。
(3)如果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在提出请求时应当同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且在请求书上盖章。但是,专利代理机构不能作为请求人。
(4)提交或者指定正确的检索文本:检索文本应当是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或者是经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等维持有效的专利文件。
(5)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请求人在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缴纳附加检索费的通知后,应当及时缴纳附加检索费。
(6)写明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状态要正确。
(7)提交的文件要齐全。包括请求书一式两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果有的话,还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一份、无效宣告或者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一式两份、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8)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检索费。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作出检索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的著录项目(包括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请求人、名称、请求号、请求日期);
(2)检索针对的权利要求(包括对某些权利要求不进行检索的解释和分析);
(3)检索的领域及检索数据库、引用的对比文件(类型、文件号、公开日期、相关部分、相关的权利要求);
(4)检索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规定的初步结论,支持该结论的简要说明和解释。
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规定的权利要求,要逐一进行评价,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
(5)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6)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上述不必检索的情形或者因单一性缺陷而需要限制检索的情形,检索报告中必须说明原因,并作出必要的分析。
.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是否针对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检索
一般情况下,对请求检索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检索。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属于下列情况可以不进行检索:
(1)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
(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
.专利权人是否能对检索报告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意见陈述”的方式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中存在的错误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