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老年代步车多少钱:关于查办案件工作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04:16:38

——全省市(地)县(市、区)新任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培训班讲稿

省委第一巡视组副组长  马维庆
 查办案件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组织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经常性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查办案件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一)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我们通常将党章规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归纳为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任务,也称作四项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为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由此可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毫无疑问地包括认真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有案不查就是失职。
(二)查办案件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内在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战略方针,查办案件是贯彻这一方针的重要体现,也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在一部分同志中间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战略方针产生了片面理解,认为当前强调注重预防,源头治腐,查办案件就不那么重要了,因而出现了放松查办案件的倾向,这是完全错误的。治标与治本是辩证的统一,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有治本的功能,不仅可以惩处和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还可以运用查办案件中揭露出来的反面典型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有效地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同时,还能够从案件中发现体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弊端和漏洞,督促和帮助发案单位“亡羊补牢”,整章建制,完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胡总书记讲的三个“更加注重”,强调了治本工作,但他是以“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作为前提,以“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收尾,是有条件的。因而,我们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精神实质,一刻也不能放松查办案件工作。
(三)查办案件是遏制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必要手段。党纪政纪是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的锐利武器,通过执纪办案,不仅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惩处,还可以产生巨大的震慑力,起到“杀鸡骇猴”的作用,使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因受到威慑而终止和收敛。尉健行同志在谈到查办案件工作时曾说过这样一句意义深刻的话:“如果我们不是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那么各种腐败行为就会比现在严重得多;如果各级党组织都能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那么我们的党风廉政状况肯定会比现在好得多。”实践证明,查办案件工作抓得紧的时候,发案率就低,查办案件工作放松的时候,违纪违法活动就猖獗。始终绷紧查办案件这根弦,就能形成对各种腐败行为的高压态势,如同悬于腐败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那些想搞腐败的人心存畏惧,望而却步。
(四)查办案件是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措施。一个政党,要想保持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有铁的纪律作保证。我们的党已经是一个拥有3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7200多万党员的大党。要使我们的党永远保持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就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使我们的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五)查办案件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腐败问题已成为全国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对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影响最大的问题。所有的违纪违法行为,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三个文明”建设的干扰和破坏,都是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侵害。对违纪违法行为不查处,改革发展就难以顺利进行,团结稳定的局面就难以保证。只有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惩腐败分子,才能及时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取信于民,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才能树立起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信赖。
总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意义重大,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特别是我国当前仍然处于腐败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查办案件工作更不能有丝毫的放松。我们一定要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来认识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性,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紧紧抓在手上,切实抓出成效。

二、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随着查办案件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对查办案件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认识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的意见》(中纪发[2005]7号)对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作了最新阐述:“办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坚决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严肃党纪政纪,惩治和预防腐败,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我们在办案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办案件工作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发展。
查办案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一切违纪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查处,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的藏身之地。不准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姑息包庇,切实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查办案件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了解,实事求是地调查取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获得真实情况,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不主观臆断,不搞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实事求是地确定案件性质,不乱扣帽子,无限上纲上线,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概否定。要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宽严适当。在调查中,如发现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要加以纠正,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否定自己。
(三)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查办案件工作中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员的处理,在适用党纪政纪和法律时,不管是什么人,不管职务多高,名气多大,都要平等对待,依据同一规定、同一尺度进行处理,不允许有超越纪律和法律的特权,不能上宽下严,宽严失衡。
(四)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中央纪委的一贯要求。它的主要内容是:一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案程序。案件线索的受理、初核、立案和调查、移送审理、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都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二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三要严格依纪依法使用办案措施。办案措施主要包括对涉案人员实施“两规”、“两指”;对涉案物品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人民法院对涉嫌违纪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对被调查人建议停职检查,建议罢免、撤销行政职务和暂停履行职务。使用上述措施,要严格掌握适用条件和时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办理相关手续。四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施对涉案人员的处理。
(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党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党员干部违犯了党纪国法,肯定要进行查处,对一些罪行严重的腐败分子,还要给予严惩,甚至处以极刑,以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但惩处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既教育犯错误者本人,也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在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中,除极少数蜕化变质的腐败分子外,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对这样的同志,要立足于教育挽救,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要把思想教育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通过查办案件,达到既严肃纪律,又教育干部的目的。总之,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既不能姑息庇护,也不能搞“惩办主义”。
(六)坚持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在查办案件中,我们要特别重视保障涉案人员享有的各种合法权利。主要是维护他们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比如,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及处分决定应同本人见面,他们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党纪处分决定要写明受处分人享有的申诉权利和受理申诉的组织。政纪处分决定应写明受处分人提起申诉的时限和受理申诉的机关。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严禁对被调查人实施逼供、诱供、体罚和变相体罚、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告知被调查人、处理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有关事项。正确区分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扣留、封存、没收、追缴其非法所得,保护其合法财产。

三、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

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我们通常将它简称为“二十四字”要求。
(一)事实清楚。是指调查结论所认定的违纪者的错误事实真实、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具体说就是: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清楚,违纪者应负的责任分明,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明确。
(二)证据确凿。是指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充分、真实、准确无疑。它要求:该取的证据必须全部取到,认定的每一个事实情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据;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鉴别是真实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有着客观的联系;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案件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链条),得出的结论确定无疑,足以排除其他结论的可能性。
(三)定性准确。是指对违纪者所犯错误性质的认定准确无疑,符合错误自身的本质属性。它要求:对错误性质的认定要集中、准确地概括出错误的本质,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无限上纲;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为判断的标准。
(四)处理恰当。是指对违纪者所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它要求:结论及处理与错误事实相适应,使受处分者受到应有的教育;量纪符合党纪条规、行政监察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宽严适当,体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党对犯错误人员的教育帮助;党员群众认为处理得公平合理,收到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五)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是指查办案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各个环节都符合党内法规、行政监察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且要履行相关手续。它要求:1.违纪案件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等,都要按程序办事。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一般情况下须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县和县级以上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给党员纪律处分。3.党组织和行政处分决定机关对违纪者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本人对事实材料有不同意见,正确的意见要予以采信,不正确的意见要由调查组对本人意见写出说明,澄清是非。4.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应通知本人出席会议。5.对违纪者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履行审批手续。6.报送上级纪委或党委审批的案件,报送的党组织应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查办案件的“二十四字”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既是检验案件质量的标准,也是案件质量的保证。

四、查办案件的管辖和措施

(一)查办案件的管辖。查办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的职权范围。查办案件的管辖,主要是依据被查对象的职级、地域和案情来划分的。
1.级别管辖。它是按照“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来划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权限的。具体管辖权限如下:
(1)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查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党委(党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2)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办本级党委、政府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党委(党组)、下一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2.特殊管辖。又分为直接管辖、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三种。
(1)直接管辖。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特殊案件直接受理和查办。《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行政监察法》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根据这两个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和查办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是以“必要时”为前提。所谓必要时是指: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的案件;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便办理或难以办理的重要、复杂的案件;③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和查处的案件;⑤上级党政领导指定交办的案件。
(2)协商管辖。是指对于涉及或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有关方面协商确定管辖。
根据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的案件,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更为适宜的,可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也可协商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
对于违犯政纪的案件,如果两个以上的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经过争议双方协商后仍不能确定管辖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某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查处。
(二)查办案件的措施。《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停职检查。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
所谓“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案件调查工作。
所谓“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员、检举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威胁、诬陷、侮辱、诽谤、围攻、殴打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窜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指使知情人变证;
(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属党委批准立案的,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建议罢免、撤销行政职务和决定暂停履行职务。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采取这一措施,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暂予扣留、封存的对象,必须与被调查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并对其违纪违法行为有证明作用。第二,必须严格履行扣留、封存的手续。第三,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4.对严重违纪的人员实施“两规”、“两指”措施。“两规”就是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时,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它是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两指”就是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它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人员采取的行政监察审查措施。
5.查核并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这是监察机关才能使用的一项措施。查核是指监察机关根据查办案件的需要,审查核对被调查人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情况的活动。暂停支付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被调查人员提取其在银行的存款。
采取查核、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的措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查核的对象,必须是正式立案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直接关系人员的存款;第二,暂停支付的银行存款,必须是经查证确属违纪违法所得的个人存款;第三,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五、查办案件的主要工作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分别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这里重点讲讲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程序问题。
(一)受理和初步核实。受理和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查办案件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是指纪检机关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对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予以接受并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受理是初核和立案的前提,没有受理便没有初核和立案,也就没有案件检查的整个过程。
受理违纪问题的线索主要来源于五个方面:(1)党员、群众或组织检举、控告的;(2)上级交办的;(3)有关机关移送的;(4)纪检机关发现的;(5)违纪违法者自述的。
受理检举、控告后,有关部门应做到:(1)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扣压、不拖延。(2)保守秘密。对受理的内容和来源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对受理的违纪线索和材料,经过分析认为有必要进行初核时,应履行初核的审批手续,填写初步核实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2.初核。是纪检机关对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核实的活动。其任务和目的是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初核后,参与初核的人员写出初核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3)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二)立案。 就是纪检机关对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纪事实而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决定案件成立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职能性活动。对确定立案的,要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其主要内容是:(1)说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反映的主要违纪问题;(2)说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3)说明初核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及已掌握的证据材料;(4)针对主要违纪问题,说明立案所依据的党纪条规、法律、法规;(5)提出应予立案的建议。《立案呈批报告》送审时要附上初核情况报告,经批准后即可生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要给有关的党组织和纪委下发《立案决定书》,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三)调查。 是对案件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查证核实的活动,是初核的继续和发展。案件调查一般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调查组。主要解决好四个问题。一要选好调查组长。二要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并根据案情需要配备好各类专业人员。三要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四要注意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
2.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首先要熟悉案情。调查组成员要认真分析举报材料和初核报告,对案件线索,初核已搞清的情况,涉及到的单位及人员等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针对案情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再次要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2)调查的步骤、方法及预计完成的时间;(3)办案人员的组成、分工;(4)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就所要调查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出调查提纲。调查提纲是对调查方案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是:(1)列出已掌握的案件线索;(2)确定调查内容的顺序,明确调查问题的主次,选择突破口;(3)确定调查对象;(4)确定每个调查内容的完成时间。
3.调查取证。就是通过调查来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案件调查核实的过程,就是收集、鉴别、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案件调查中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九类:
(1)物证,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常见的有:违纪行为直接侵犯和损害的对象;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作案时遗留的痕迹和物品;违纪行为引起的直接后果;违纪责任者在作案过程中或作案后伪造的现场等。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会计单据、账册、来往信函、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电子计算机装置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言词证明。
(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证实和申辩。
(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声响或影像资料。主要有录音带、录象带、照片、图片、传真资料、电视监测器及雷达扫描所获得的资料等。
(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和图像记录。
(8)鉴定结论,指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识别后作出的结论。主要有:笔迹鉴定、财务鉴定、医疗鉴定、伤情鉴定、价格鉴定、技术鉴定等。
(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和图像记录。
4.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见面)。将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是案件调查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保护被调查人正当权利的体现。它有利于办案的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中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5.写出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要根据调查情况,经过调查组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处理建议。
6.调查组总结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同时要针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发案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建议。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7.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纪委领导审阅后,对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和建议免予纪律处分的案件,即可移送审理。

六、做好查办案件工作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总结多年来查办案件工作的经验,要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来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坚持正确的查办案件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一个带有方向性、路线性的大问题。也是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必须解决好的关键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安排查办案件工作,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把握和谋划,既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法规办事,努力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又关注人民群众的反映,努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还注意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具体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严肃查处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案件。要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决查处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产权交易、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决查处农村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促进农村基层和谐社会建设。围绕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坚决查处部门和行业中以权谋私、弄权勒卡、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案件,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推动部门和行业风气好转。
第二,查办案件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一些事关全局的大案要案,要分清轻重缓急,选择适当时机,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对一些重要岗位的涉案人员尽量先调整,后查处,避免因办案产生太大的震动。对一些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的案件,要抓住重点,集中力量查处主要涉案者,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对涉及企业的案件,要低调稳妥、严格控制触及面,既要查清问题,挽回损失,又要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维护企业稳定。
第三,从全局上考虑对人的处理。要正确把握严格执纪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既严格按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法律办事,又要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用“三个有利于”标准来权衡案件处理的利弊得失,使案件处理得合法、合理、合情,收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果。
(二)努力拓宽案源渠道,为查办案件提供充足的案件线索。违纪案件线索是查办案件的依据,要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必须广辟案源。一是要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的作用。信访举报一直是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但自2004年以来信访举报量逐年下降,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要认真分析信访举报下降的原因,采取多种措施畅通信访渠道,方便群众举报,鼓励群众举报。二是要整合案源。要与公安、司法、审计、安全监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执法机关和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违纪案件线索移送制度,扩大案件线索来源。三是运用好党风巡视工作成果。要建立案件检查部门与党风巡视组的工作联动机制,对党风巡视组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
(三)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努力提高执纪办案工作水平。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我们必须强化政策法规意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执纪办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和法律法规。一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对案件的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移送司法机关、采取办案措施等各个程序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坚决杜绝随意性。二要认真执行政策。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立足于教育挽救大多数,惩处极少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对确有严重错误而又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对抗调查的,要严肃处理;对虽有严重错误,但能主动承认,积极配合组织查清问题,并能认真悔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分;对那些犯有轻微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可由组织对其诫勉谈话,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同时,对那些受到诬告的党员干部,要查明事实真相,澄清问题,予以正名。切实做到支持改革者,惩处腐败者,挽救失足者,追究诬告者。三要正确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两规”“两指”是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一项重要权限,是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对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党内和行政审查的一项组织措施,它在突破重大复杂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也存在着很大风险,如果安全工作不到位,很容易出现人员伤亡事故,一旦出现这种问题,不但后果难以收拾,还会给纪检监察机关的声誉带来不利影响。近三年来,全省就发生了五起被“两规”人员死亡事件。为此,中纪委自1998年以来多次下发文件,对正确使用“两规”措施作出了严格规定。省纪委也于2006年8月下发了《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暂行规定》(黑纪发[2006]16号),对使用“两规”措施的原则、适用条件、使用权限、程序及时限、安全措施、保障被“两规”人员的合法权利、责任追究等作了详细规定。对“两规”措施,确需使用的要坚持使用,但一定要少用慎用,必须使用的,要按照中纪委、省纪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把握条件、严格使用权限、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期限、严格安全措施,确保“两规”工作万无一失。
(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纪办案队伍,夯实查办案件工作的组织基础。做好查办案件工作,关键在领导,根本在队伍。查办案件工作是一项较为特殊的工作,它的工作对象是有违纪违法嫌疑的党员干部,是具有较高智商的活生生的人。查办案件工作是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就是通过调查取证来客观真实地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本来面目。而被查对象大多数都不肯轻易就范,往往要千方百计地掩饰、抵赖自己的错误。要把案件突破下来,办案人员必须具有高于被查对象的智慧和技能。执纪办案队伍的素质,决定着查办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纪办案队伍,是做好查办案件工作的基础,为此,我们一定要下大力气抓好办案队伍建设。一要配齐配强办案人员。要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部标准,把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在查办案件方面有真才实学、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选配到办案队伍中来。二要加强培训。查办案件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学科、多领域的专业知识,而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过去在选调人员时,往往只注重对其基础知识的考察,不太注重查办案件专业知识的考察,因而我们现有的办案人员“科班”出身的少,“半路出家”的居多,大都是通过办案实践来学习办案知识,积累经验。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送到专门院校进修、参加上级举办的培训班、自己举办培训班、安排自学等途径对办案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查办案件的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他的办案能力。三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查办案件人员掌握着对违纪党员干部的调查权、处理建议权,对违纪问题查实查否、查大查小,全在办案人员手里掌握着。领导对案件处理的决策,都是依据办案人员提供的调查材料作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办案人员掌握着被调查对象的政治命运。正因如此,办案人员就成为腐败分子腐蚀拉拢的重点对象。这就需要我们对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目前,我们对查办案件方面的监督还不是很有力,虽然各级都制定了一些办案工作纪律,但大都是要求性的,它是建立在办案人员的自觉性基础上的。在当前腐蚀与诱惑十分强烈的情况下,单靠以思想道德来支撑的自律是不行的,必须采取一些他律措施。要注重从工作机制制度上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诸如查否案件审理制、室领导阅卷把关制、错案追究制、岗位轮换制等等,确保我们的干部能够公正、廉洁、高质地办好案件。同时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管理,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不适合做查办案件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违反办案纪律的要视情况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