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看书比较好:宁夏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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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28 10:59:36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办法(试行)》宁纪发[2003]15号
各市、县(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区直各部门、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处),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区直机关纪工委,区企业纪工委,区属企业纪委,各高等院校纪委,本委厅各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案件暂予扣留、封存、收缴物品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和中央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暂予扣留、封存、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的现金、存折、信用卡、有价证券、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等财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应缴必缴、错及个人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违法所得及有关涉案财物进行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
没收、追缴违纪违法财物,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凭证。
第四条  纪检机关暂扣、封存涉案财物,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经室负责人同意,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可经口头同意后先行执行,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执行暂扣、封存的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场出示有效证件。
第五条  暂扣涉案财物时,承办人员应会同原财物持有(保管)人当面清点,填写规定的暂扣登记表。一式三份,交调查人(归卷)、保管人、原物持有人各一份。对笨重物品经摄影、摄像或制作暂扣笔录保全。对淫秽物品、违禁物品应单独登记。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时,应当有原财物持有(保管)人或其亲属、其他见证人在场;被暂扣财物不属个人的,应当有财物所属单位所指派的见证人在场。
暂扣登记表要按照要求详细填写,注明物品名称、规格、特征、数量等内容。对具有数码特征或其他特征,并能证明案情的钱币、存折、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应当注明特征、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内容,并当场密封。
第六条  对于应当暂扣但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制作谈话笔录并经摄影、摄像保全后,可以交原物品持有(保管)人保管或者封存。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业务室(处)对依法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财物,要及时如数、原物交机关办公室(厅)统一管理。封存的文件、资料、账册等,一律由业务室妥善保管;封存的淫秽物品、违禁物品,按有关规定上交公安机关。
办公室(厅)应指定专人、设立专账对本机关收缴的违纪违法财物进行管理。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业务室(处)向本机关办公室(厅)移交所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违纪违法财物,应按财务管理规定与办公室(厅)负责管理违纪违法财物的人员办理有关交接手续,以备清查。
第九条  办公室(厅)对移交管理的违纪违法财物,需上缴国库的,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及时上缴财政;对于不便保管,需要及时处理的物品,经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所得款如数上缴财政。
第十条  对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的财物,由分管领导或案件检查室负责人指定专人整理登记,移交办公室(厅)保管。结案时,暂予扣留、封存的财物确属违纪违法所得的,按规定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不属违纪违法的财物,及时退回原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收缴、扣留、封存违纪违法财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管理违纪违法财物的人员、执法执纪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退赔或返还原物外,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贪污、侵占、私分、调换违纪违法财物的;
(二)将扣留的违纪违法财物归个人使用的;
(三)丢失、损毁违纪违法物品或因保管不当致使物品发生腐烂变质,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用没收、追缴的钱款私设“小金库”的;
(五)擅自扣留违纪违法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上交淫秽物品、违禁物品或观看、使用、扩散收缴的淫秽物品、违禁物品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违纪违法财物管理的行为。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给予有关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的同时,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实施细则》,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