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桑拿全套最便宜的:人民法院报《见与不见》作者如何鉴定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孙 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23:55:53
《见与不见》作者如何鉴定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孙 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见与不见》是否为原告创作是案件的最大看点,也是庭审焦点所在。

  本案的审判长告诉记者,由于案件所涉创作载体为博客,因此需要确定载有涉案作品的博客是否为原告所有,原告的笔名是否为扎西拉姆·多多,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创作等相关问题。

  首先,法院需要确认原告的笔名是否为扎西拉姆·多多。

  涉案博客名称为Just Dorophy,内有“扎西拉姆·多多的个人资料、Just Dorophy、照片、日志、列表、更多”等栏目,与原告实名注册的“DOROPHY的博客”在名称上具有相似性,且该实名博客特别声明“Doropy=Doropy101=扎西拉姆·多多=谈笑靖”,可初步证明原告谈笑靖是扎西拉姆·多多;原告所有的新浪邮箱名称为dorophy101,与上述声明一致,印证了“Doropy101”与“扎西拉姆·多多”、“谈笑靖”是同一人;原告发往《读者》的邮件署名为扎西拉姆·多多,证明扎西拉姆·多多这一名称的使用者为本案原告;原告本人对扎西拉姆·多多这一笔名的解释具有合理性,且有中信出版社出版的《当你途经我的盛放》一书作者署名及作者简介相互印证。

  审判长说,原告能够合理解释其笔名的来源和喻意,且通过邮件署名、网站声明、出版物等公开的方式予以使用,无人提出相反主张,二被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法院对原告笔名为扎西拉姆·多多予以确认。

  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即涉案博客是否为原告所有?

  审判长说,从已经查明的事实看,涉案博客照片的添加者为“扎西拉姆·多多”,鉴于博客内容的上传者或添加者通常是博主,故可初步判断涉案博客的博主是扎西拉姆·多多;加之前文已确认扎西拉姆·多多为原告笔名的事实,故涉案博客与原告具有关联性;此外,原告向《读者》提供的其博客作品查阅网址即为涉案博客网址,可印证涉案博客即为原告博客。因此,法院对涉案博客为原告所有的事实予以确认。

  第三,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创作。

  涉案博客显示,2007年5月15日“疑似风月中集”标题下,题为《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的涉案作品与《见与不见》内容相同。鉴于该证据为博客网页,而博客作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作品为原告创作。原告提交涉案博客公证书,仅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原告还应对其博客发表涉案作品时的具体内容进一步举证。

  原告补充提交了其发件箱中留存的证据,证明其于2008年10月7日曾向《读者》邮箱发过邮件,告知对方2008年第20期《见》文署名错误,原告是涉案作品作者,并提供两个载有其作品的博客网址链接。

  审判长告诉记者,该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一是涉案博客网址与邮件提供的原告博客网址一致,涉案博客是原告的博客;二是该邮件是原告针对《见与不见》的内容而非标题提出的异议,故可佐证涉案博客的内容与《见与不见》具有一致性,否则发邮件的必要性就不存在。鉴于已发送邮件具有不易更改的稳定性,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审判长告诉记者,与传统创作载体相比,博客是借助专用技术和工具、在网络上进行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形式,具有独创性的博客作品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对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涉案博客已证明为原告所有,原告以其博客和邮件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博客或者涉案作品曾被修改,亦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原告博客上传涉案作品的时间,故应对涉案博客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涉案博客作为原告所选择的创作载体,记载了原告创作涉案作品的时间和内容,原告对其创作的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