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合作制公证处:从一起合同诈骗案看“会议营销”中的骗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3:59:06
出处:云南省公安厅   作者:   时间:2007-11-25 

近日,昆明市公安局经侦部门接到群众报称,他们受邀参加某商家组织的保健知识讲座,商家在会上承诺凡购买1000元保健食品或按摩床等商品,除得到1000元的商品外,还可以得到总额为1000-1500元的现金返还,商家按每月两次,每次100-200元不等返还购买人现金。头两次商家按承诺返还了购买人的现金,之后,商家借口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等原因,不再以现金方式返还,未返还的现金以同等价值的货物进行返还,购买人觉的上当受骗,遂到大队报案。

通过调查,发现商家共实施了3个环环相扣的连环骗术。首先,商家将实际价值仅为30元/瓶的保健品标价为200元/瓶在会上进行出售。这种价格远远高出商品实际价值的商品,按照常理是无法售出的,这就需要商家再实施第二个骗术。这时商家便在会上宣称凡购买1000元保健食品、按摩床等商品后,除得到1000元的商品外,还可以得到总额为1000-1500元的现金返还,商家还煞有其事的给购买产品的人每人发一张商家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按每月两次,每次100-200元不等返还购买人现金的承诺书。在商家实施的3个连环骗术中,这一环节的骗术最具有欺骗性,购买人抱着买了保健品后,还能得到现金返还,相当于白得保健品的心理,纷纷购买。天上难道真的会掉馅饼吗?商家雇工作人员租场地举办会议,进行会议营销这些都要花成本,不赚钱的事商家会干吗?绝对不会,商家紧接着就要进行第三个骗术。现金返还是要返的,不然的话以后就不会再有顾客上当受骗了,但如果现金全返了,商家就要亏大了。于是商家就在返了两次以后,借口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等原因,不再以现金方式返还,未返还的现金以同等价值的货物进行返还,这就是商家实施的第三个骗术,这时如果购买人不同意未返还的现金以同等价值的货物进行返还,那么商家就会以承诺书对购买人解释,按承诺书的承诺只有在商家经营正常的时候,才能以现金返还。现在商家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不能以现金返还,改由同等价值的商品进行返还。这时,大部分购买人都会被迫接受商家改由同等价值的商品进行返还。

本案中,购买人花1000元向商家购买了1000的保健品,购买人除得到1000元的保健品外,商家还分两次共返给购买人200元现金和800元保健品,即购买人花1000元得到200元的现金返还和1800元的保健品,从表面上看,购买人像是占了大便宜,实际上购买人不但没有占到便宜,而且还上了一大当。因为标价为每瓶200元的保健品,1000元能买5瓶,扣除给购买人200元现金返还后,再加上商家返还给购买人800元的5瓶保健品,相当于购买人花800元现金向商家购买了9瓶保健品,平均每瓶88元。而实际上该保健品的真实价值仅为每瓶30元。商家就是通过这一连串的连环骗术取得了该商品实际价格两倍的利润。

这一案件就是当今在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过程中,一些不法商人热衷的产品销售方式——会议营销中的典型案件。近两年来,随着国家有关部门对直销方式的逐渐规范,以及对传销的严厉打击,加之有关广告管理部门对保健品、医疗器械违法电视报纸广告的严格检查,导致靠传销和违法电视报纸广告为主要销售方式的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纷纷改为会议营销,致使会议营销方式一度火爆。纵观整个会议营销方式,一个“骗”字贯穿全过程。首先,会议营销一般是打着健康讲座或保健知识讲座的名义,专门邀请中老年人参加,会议时间也很有讲究,专门选在正常上班时间,因为此时中老年人的子女上班的上班、工作的工作,无暇顾及老人。商家还抓住中老年人退休在家后,收入减少,爱占小便宜的心理,准备一些小礼品在会上进行抽奖活动,或是提供一餐盒饭等,引诱中老年人参加会议;其次,在会议中安排一些所谓的“医生”、“教授”、“专家”等给参加会议的中老年人进行免费体检,体检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没病的检出病来、小病的检成大病”。这时商家的推销人员就开始向参加会议的中老年人宣讲产品和推销产品。经过商家推销人员巧如舌簧的产品宣讲,一瓶不具有任何治疗作用的普通保健食品,被吹嘘成了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在商家推销人员的蛊惑下,参加会议的中老年人或多或少基本上都会购买一些。

这些中老年人以微薄的退休金,花大价钱购买了这些用处不大的保健品或医疗器械后,不但让这些靠微薄退休金渡日的中老年人损失惨重。更有甚者,有部分本身就是有疾病的中老年人,因误信了商家推销人员夸大其词的对产品的虚假宣传,以不具有任何治疗作用的保健品或医疗器械,替代正规的药物治疗,耽搁了对疾病的治疗,加重了病情,有的甚至出现了生命危险。而且,购买了这些产品的中老年人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很快发现他们购买的产品远远达不到商家的虚假承诺,纷纷要求商家退货或兑现承诺,这时购买人和商家之间就会纠纷不断,有些商家甚至人去楼空,极易造成中老年人群体性的上访事件。

这种骗术贯穿其中的“会议营销”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极大的,但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却不得不面对此类案件定罪法律依据不足的尴尬。这就有点象当年的传销,在国务院禁止传销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各级司法机关都知道传销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传销的查处却又无法可依,难以深究,只有在国务院禁止传销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才迅速遏制了传销在中国蔓延的势头。所以应早日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式规范引导“会议营销”这种销售模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会议营销”这种新生事物,能被某些商家作为产品的主要销售方式,说明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只要出台对“会议营销”管理规范的法律法规,对“会议营销”这种销售模式进行规范引导,让“会议营销”走上正轨,那么这种销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为企业创造财富。但如果任“会议营销”这种销售模式自由发展下去,放任不管,那么“会议营销”极有可能成为又一个传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