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第一中学:论腐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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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的原因

(2007-06-26 20:23:44)转载 标签:

反腐败

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

 

                         论腐败的原因

    近些年来,党中央致力于建立健全已经确立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强对腐败惩治的力度。这显示了党中央惩治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坚强决心。但是,目前的腐败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扭转。其原因可以从主观上和客观上进行分析。主观上主要是由于官员放松学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形式主义的工作作风严重,形成了对上不对下的工作原则;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个人权力凌驾于民主集中制之上,权力不受民主监督和制度制约;生活作风不检点,骄奢淫逸的消极腐败思想滋生蔓延。客观上的原因主要是国家对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到位。

    联合国官员说:“腐败低廉的‘生产成本’足以让殖民时代洗劫加勒比与太平洋地区的强盗们感到嫉妒,因为利用职权进行欺诈的行为,耗尽的成本只占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三,腐败的成本和风险如此之低,以至让后来者趋之若鹜”。[①] 正是这种低廉的“投入”和高昂的“产出”比,让许多官员抵制不住金钱和美色的诱惑,在思想上产生了严重的动摇,进而冒险进行了低廉的权钱交易。从主观上说,官员腐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放松学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严重的扭曲。一些官员不注意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提高自身的修养,放松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动摇了共产主义信念,从政思想和从政理念发生改变,职业道德骤然出现滑坡下降趋势。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都发生了严重的扭曲。

    二、形式主义的工作作风严重,形成了对上不对下的工作原则。当前不少官员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子工程上,只对上级领导或者上级组织负责,忽略了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忽略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形式主义作风上行下效,给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以进行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三、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个人权力凌驾于民主集中制之上,权力不受民主监督和制度制约。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的残余思想在当今中国的官场仍然存在,中央集权和树立领导者个人权威的思想观念并没有发生多大的改变,民主集中制无法得到彻底的贯彻落实。不少官员,特别是一个组织内的“一把手”,完全不顾民主制度,不受民主监督和制度制约,在组织内享受绝对权力。

    四、生活作风不检点,骄奢淫逸的消极腐败思想滋生蔓延。有些官员在从政之前能够艰苦奋斗,生活工作作风正派。但从政之后,由于工作环境的改变,他们能够接触到更为广阔、宏大、奢侈的场面,接触到社会上更多上流的人士。长期的环境熏陶使得一些官员在生活上形成了骄奢淫逸的思想,这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主观上的原因是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只有官员主观上产生腐败的意念倾向,具有实施腐败行为的主观能动性,腐败的行为才有可能得到实施。因此,加强对官员的教育就成为了这个环节必不可少的内容,而我们工作环节中薄弱的恰恰正是这个环节。

    主观上的原因是产生腐败的决定性因素,但客观上的原因也不容忽视。客观上的原因主要是国家对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不够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到位。这两种缺陷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温床,它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某些可能性。

    邓小平早就强调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②而检讨我们关于廉政制度的制裁规范及其运作情况,不难看出我们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上的缺陷。首先是在查办案件上责任主体不够明确,手段不够强硬。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反腐败的总体格局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不现实的。“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其实党政领导并不可能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反腐败工作上,我们国家的工作重心是经济建设,因此没有哪个党政领导会不抓政绩工程而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反腐败工作上。“部门各负其责”,实际上这就模糊了查办案件的责任主体,有可能导致一个案件出现多头断案的状况,也有可能导致一个案件缺少个别部门参与的状况。而目前党纪和国法并没有规定纪检部门和检查机关拥有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腐败案件的权力,这就意味着查办腐败案件只能依靠公开的调查和侦查手段,这在许多情况下是难以查明案件真相的。其次是对腐败行为的制裁结果不够公平。中国仍然是一个人治大于法治的国家,只要犯罪的行为人有着深厚的官场背景,那么法律对于犯罪行为人的处罚就有可能大大减轻。而对于胡长清、成克杰、郑筱萸这样的高层腐败分子,则完全取决于中央领导人的意志,即使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些情节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减轻刑罚的,法律仍然会从严从重处理的。

    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就会滋生腐败。虽然中国共产党出台了《中国中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但是党内监督还存在着一些不足。首先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成为党内监督的最薄弱的环节,从而导致高官腐败犯罪的几率较大;其次是如果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身腐败就会导致腐败的行为上行下效,腐败的行为蔚然成风,党内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就发挥不到应有的作用。对于党外监督更是难上加难。由于政府活动的政务公开机制不够健全,政府活动透明度不高,群众和社会监督缺乏必要的渠道,社会舆论监督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因而党外监督就成为监督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

    不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腐败产生的最关键的原因还是我国的民主法治不够健全。腐败的多重原因注定了反腐倡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③当前加强反腐败工作要加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完善反腐败的制度建设,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大六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反腐败工作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内容长抓不懈,努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工作新局面。 

参考资料:

    1.见王志成:《全球化腐败》,《读者》杂志2002年第6期,第24页

    2.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3.胡锦涛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