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更换人员的报告:科技查新规范(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3:49:18
科技查新规范支持的、认为这些特征综合在一起可能会使查新结论最好化或者最差化的判断。
(6)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①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②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等); ③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7)查新机构受理本机构内部的查新委托时,不得对外出具查新报告。
4.3 查新收费
(1)查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查新费用的确定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合同约定。
(2)查新机构收取的任何与查新事务有关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都应当在查新合同中注明。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查新合同中注明的费用或者有价之物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有价之物。
(3)查新机构按合同约定收取查新费用,查新费用不应随最终查新结论而变动。
4.4 法律责任
(1)未取得查新业务资质,擅自面向社会开展查新的,其出具的查新报告无效,并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报请有关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查新业务资质的,由查新认定机关予以注销;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查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①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②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的; 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4)因不能按查新合同完成查新事务,给查新委托人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查新委托人的事由外,查新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5)查新机构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执业以及所聘请的查新咨询专家违法提供查新咨询服务、或者因过错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查新机构因过错造成查新结论失实,给查新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查新机构违反查新合同,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转让查新项目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当发现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的事务中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其他的违法行为,查新机构应当立即中止查新;已经完成查新的,应当予以撤销,否则查新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涉及国家秘密的查新事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5.查新合同
对于每一个查新项目,查新机构与查新委托人应当依法订立并履行查新合同(格式见附件一)。
5.1 基本原则 订立和履行查新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3)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4)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受有关法律调整。
5.2 基本内容
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时,应当与查新委托人就查新合同的内容进行约定。查新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查新项目名称;
(2)查新合同双方各自的基本情况;
(3)查新目的;
(4)查新点;
(5)查新要求;
(6)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要点,包括查新项目的主要科学技术特征、技术参数或者指标、应用范围等;
(7)参考文献;
(8)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
(9)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10)保密责任;
(11)查新报告的使用范围;
(12)查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13)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5)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查新项目资料,按照查新合同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查新合同的组成部分。
5.3 形式与要求
(1)查新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查新合同双方应当在查新合同上签字(盖章)。网上委托形式的查新项目,委托方应先缴纳查新费用后委托才被受理。
6.查新人员
对一项查新事务,查新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查新员和审核员。
6.1 回避原则
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专职或者兼职)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回避原则:
(1)不得委派曾在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任职,或者离职后未满两年的人员;
(2)不得委派持有查新委托单位、成果完成单位、成果使用单位或者科研项目主持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在这些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人员;
(3)不得委派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
6.2 查新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查新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3)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
(4)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
(5)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
(6)具有两年以上与查新相关的工作经历;
(7)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8)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9)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研究生毕业或硕士学位。
6.3 审核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审核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3)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宽阔的知识覆盖面,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具备从事查新的能力;
(4)熟悉《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
(5)接受过国家有关查新的正规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
(6)具有三年以上查新工作经历;
(7)具有较高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
(8)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9)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4 职责
(1)查新员、审核员应当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本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接受所在查新机构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2)查新员负责查新的全部过程,代表查新机构处理查新受托等事宜;必要时与审核员协商后代表查新机构选择合适的查新咨询专家。
(3)与审核员协商后,查新员负责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