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墙报告范本:科技查新规范(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7:20:59
科技查新规范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林业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1998年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如有调整,以最新调整为准。
2.基本原则
查新委托人在处理查新委托事务过程中;查新机构在从事查新活动中;查新咨询专家在提供查新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自愿原则
(1)在遵守本规范的前提下,查新委托人有权选择查新机构;查新机构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查新委托。
(2)在遵守本规范的前提下,查新机构有权选择查新咨询专家;专家有权接受或者拒绝担任查新咨询专家。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双方的聘请关系才能真正确立。
2.2依法查新原则
依法查新是开展查新业务的一项重要原则。从事查新的机构应当是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未经科学技术部认定或者授权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查新活动。查新机构承办的一切查新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其所有活动都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涉及查新有关各方的行为活动应当遵循《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
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查新人员,查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予以解聘或除名。
2.3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3.1独立原则
查新机构、查新员、查新审核员、查新咨询专家应当是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查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处理查新业务;查新咨询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等的规定,独立地向查新机构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从事的具体查新、查新咨询活动不受任何行政部门控制,也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非法干预;查新咨询专家提供查新咨询意见时不受查新机构的非法干预。
如果查新机构、查新咨询专家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则可以拒绝进行查新、查新咨询,或中止相应的查新、查新咨询活动,或在查新报告、查新咨询专家意见表中声明。
2.3.2客观原则
查新机构应当依据文献,客观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报告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每一个结论,都应当以文献为依据,符合实际,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2.3.3公正原则
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的过程中,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遵照《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和本规范的前提下,公正地为查新委托人完成查新事务。查新机构不可因收取查新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查新委托人;查新咨询专家也不能因收取查新咨询费用而迁就查新机构。
3.查新委托人
查新委托人是指提出查新需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义务
(1)查新委托人应当据实、完整地向查新机构提供下列查新所必需的资料: ①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资料; ②技术性能指标数据; ③查新机构认为查新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2)查新委托人应当尽可能提供下列查新所需要的资料: ①参考检索词,包括中英文对照的查新关键词(含规范词、同义词、缩写词、相关词)、分类号、专利号、化学物质登记号等。关键词应当从查新项目所在专业的文献常用词中选择; ②国内外同类科学技术和相关科学技术的背景材料; ③参考文献,列出与查新项目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含著者、题目、刊名、年、卷、期、页),以供查新员在检索时参考。
(3)查新委托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可靠,用词准确,能够满足完成查新事务的需要。
3.2 行为规范
(1)查新委托人只能选择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2)若查新机构接受查新委托,查新委托人应当与查新机构订立查新合同。
(3)完成查新事务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查新机构的事由,查新合同解除或者委托的查新事务不能完成的,查新委托人应当向查新机构支付相应的报酬。查新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查新委托人应当保证查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机构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涉查新活动。
(5)查新委托人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3 权利
(1)查新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查新合同上商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或者有价之物。
(2)查新委托人有权向查新机构推荐查新咨询专家,明示不宜作为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名单或者作为专家来源的组织,供查新机构在选择查新咨询专家时参考,但不得影响查新机构选择查新咨询专家的自主权。
(3)对查新机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丢失科学技术资料、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的行为等,查新委托人有权向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映。因查新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查新委托人有权依法索取赔偿。
3.4法律责任
查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证明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4.查新机构
查新机构是指具有查新业务资质的信息咨询机构。
4.1 受理
(1)查新机构应当在获准的专业范围内受理查新业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不得受理查新委托: ①超出查新机构受理的专业范围; ②缺少必要的数据库或者文献资源。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查新机构可以拒绝查新委托: ①查新委托人不能明确列示查新题目下各个查新点; ②查新委托人不能出具与查新内容相关的技术资料。
(3)查新机构应当听取查新委托人关于查新项目的情况介绍。
(4)若拒绝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应当立即退还查新委托人提交的所有资料。
(5)若接受查新委托,查新机构应当与查新委托人订立查新合同。
4.2 行为规范
(1)查新机构应当亲自处理查新事务,处理查新事务的程序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查新机构应当按照查新委托人在查新合同中给出的查新要求处理查新事务,不能按照查新要求来处理查新事务的,应当经查新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查新委托人取得联系的,查新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查新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查新委托人。
(3)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招揽查新业务而进行误导或者虚假的广告宣传。
(4)查新机构在处理查新事务过程中,对本机构不能解决的事项,可以聘请查新咨询专家协助完成。查新机构应当保证所聘请查新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查新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查新机构不得伪造或者涂改查新咨询专家的咨询意见表;不得向查新委托人和与查新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各方透露查新咨询专家的个人意见。
(5)查新机构在取得查新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关于某些特征的结论和判断;也不能使用、依赖未经充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