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卫浴品牌排行榜:劳动者必须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1:29:27

劳动者必须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2010-02-21 20:59:32|  分类: 劳动者维权系列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为了进一步引导广大求职者科学求职,尽可能减少求职者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深入普及,罗湖人才市场推出“劳动法律法规讲堂”系列讲座。以网上讲堂的方式,与广大求职朋友共同探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践问题。敬请关注。

今天,我国已经制定出一系列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一个劳动法律体系。

一、宪法 ------劳动法律法规的最高法律

国家最高法律《宪法》中有关劳动的论述是明确的,要保护公民的劳动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关系全面的阐述

《劳动法》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与法律责任等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成为了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的“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直接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不签劳动合同要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试用期内违反试用期规定要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一系列能给劳动者带来实际利益的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规定,鼓起劳动者维权的勇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断有来自全国各地的劳动争议案件激增的消息传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权的途径指路标

部分争议“一裁终局”、仲裁处理时限缩短、劳动争议仲裁免费、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增加、仲裁时效延至一年等规定,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一系列有利于劳动者降低维权成本、快速维权、成功维权的规定。这使得劳动者不再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而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对劳动合同法更详细、更明确的解释和澄清

六、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规定了带薪年休假具体制度,规定了到底休多长时间、怎么休、什么时间休以及休假时的待遇等。据此,劳动者可以指出企业哪里违法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七、关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者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亦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系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虽然法律并未明确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形下,是否仍应支付二倍工资,但本人认为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若未签订劳动合同确系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则不应享有二倍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第三款涉及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应当结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来解读,本人理解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当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两项。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几种情形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先提出协商解除,双方同意之后解除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提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劳动者系原固定工或存在《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形。
7、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二)关于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包括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但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该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法定保管工资记录的期限为二年,实务中为用人单位应对二年内的工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 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 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 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即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只要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即不违法。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安排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以计件单价为基数,分别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上述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特殊工作制度的加班工资发放标准。综合计算工时,法定节假日按300%计发加班工资,其余加班全部按150%计发;不定时工作制仅需按300%计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其余均不存在计发加班工资的问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该两个办法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计算方式及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工资发放标准。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

该通知规定了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及工资的具体折算办法。
加班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合同约定工资÷21.75÷8×150%×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小时数
周休息日加班工资=合同约定工资÷21.75÷8×200%×周休息日加班小时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同约定工资÷21.75÷8×300%×法定节假日加班小时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上述条款规定了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等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主张加班工资不再受六十日或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