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机构职责: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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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数据报备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用地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26号)和《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有关要求,自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以上各项制度,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备有关数据。
二、报部备案的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土地供应数据须按照国土资发〔2007〕326号文件要求报送有关内容。项目坐标可采用北京54坐标系统,也可采用西安80坐标系统,备案时予以说明。勘测定界工作不规范的,应尽快改进勘测定界工作。
三、省级政府于
四、一个月内省级政府未批准建设用地或未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市县级政府未供应土地的,应于次月第一天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名义出具上月未批准用地或供地的文字报告,传真有关司局。
五、违法案件综合统计、卫片汇总、执法监察机构人员信息等执法监察数据须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文件要求报送。对于违法案件查处数据,凡已开通网络的地方,通过网络逐级实时上传;尚未开通网络的地方,要建立违法案件电子档案按季逐级报送制度,即县(市)级、市(地)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上、中、下旬,通过“案件查处子系统”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违法案件电子档案。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有关数据的报备工作,部将适时汇总报备情况并予以通报。从2008年4月份开始,逾期未报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暂缓或暂停该省(区、市)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申请或会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推广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
系统(网络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7] 2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进一步完善基层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进一步加快执法监察网络系统的建设,逐步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信息化,部决定在全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推广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以下简称“系统”)。自
开通网络的地方,要保障网络畅通,保证“系统”在网络环境下正常运行,确保执法监察数据通过网络逐级实时上传。尚未开通网络的地方,要建立违法案件电子档案逐级报送制度。县(市)级、市(地)级、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要求通过“案件查处子系统”分别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违法案件电子档案。
对于违法案件综合统计数据,要通过“案件统计子系统”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对于卫片数据,要按照卫片执法检查的时间安排,通过“卫片汇总子系统”上报相关数据;对于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及人员信息,要及时更新,由省级执法监察机构汇总后于每年1月20日、
为切实做好上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组织、人员、经费等方面对“系统”的推广应用给予充分支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定专门人员,安排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数码摄像机、照相机等硬件设备,为“系统”的推广应用提供充分的人、财、物保障。
二、认真负责,确保数据准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应用“系统”从事案件查处、卫片汇总、案件统计、案件督办等工作时,一定要“准”字当头,实事求是,严禁瞒报漏报。
三、加强培训,提高应用水平。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培训工作。省级执法监察人员以及市(地)级执法监察骨干人员的培训工作由部执法监察局和部信息中心负责,其余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系统”应用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内容,作为执法监察人员持证上岗的考核内容之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按上述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推广应用。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部执法监察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