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租用车辆的请示:2010年鞍山市政府关于退伍军人安置通知_大学生日记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7:58:13

2010年鞍山市政府关于退伍军人安置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0〕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1)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2)士官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役而退出现役的士官,按总参谋部确定的具体数量接收。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档案接收工作截止于2010年2月底。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城镇户口占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到2010年10月底结束。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依法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以及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安置,坚持改革创新,多渠道、多形式完成好安置工作任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在当前经济危机影响依然存在,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着眼于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我市的总体思路是:以学习培训为先导,以提高就业竞争能力为统领,采取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指令性安置和扶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三位一体”的安置方式,努力实现退役士兵的充分有效就业。
        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持相关手续到入伍征集地所在的县(市)、区报到,异地入伍的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报到,外投的到爱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报到。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落户介绍信由县(市)、区安置办负责办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凡从城市入伍具有《优待安置证》的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经市、区安置部门审核后,可到户口所在区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及半年的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市区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为2万元(5、6级残疾军人为5万元,7、8级残疾军人为4万元,转业士官、进藏兵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为2.5万元)。对5月底前办理自谋职业的按上浮10%的比例发放。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对符合由政府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安置部门依法向本地区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类企业,无论何种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都要承担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工作相对稳定、效益好的企业,享有或经营某种专项社会资源的企业,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要率先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安置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特别是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各类公用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公用性质单位),特别是煤气、自来水、环卫、城管等在招聘人员时,要确定一定比例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