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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润涛:新中国首次大规模普选始末(2)

发布时间:2011-10-17 09:09 作者:柳润涛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66次   按照中央选举委员会和政务院的安排,1954年6月至7月间,全国150个省辖市、2064个县以及县一级的单位和中央直辖市的170个区,全部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出了参加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共1.668万人。1954年7月底到8月中旬,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分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除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等议程之外,都分别选举了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按照选举法的规定进行的,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一人;各中央直辖市及人口50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一人。全国25个省,内蒙古自治区和14个中央直辖市,共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136人。   与现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不同的是,由于当时宪法还没有制定出来,普选后的地方各级政权组织的形式尚未确定,因此,各省、市、县都不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首次会议上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县一级人民政府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选者,应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组织暂照原有的形式。   与此同时,解放军也召开了军人代表大会,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0人。华侨事务委员会在有国外华侨代表参加的侨务扩大会议上,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   这样,除台湾尚待解放,名额暂缺外,当时各地区、各单位所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总计为1226人。这些代表包括了各民主阶级和各民族的优秀人物。在1226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1.99%;少数民族代表除选举法规定的150人外,各省、市还选出27人,共177人,占代表总数的14.44%。在1226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产党员668人,占54.48%,非党人士558人,占45.52%,这个比例,既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坚强领导,又体现出统一战线的广泛性,充分显示出1953年1月13日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宣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   1954年9月15日至27日,1226名代表带着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第一次齐聚在金秋的首都,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选举产生了新的国家机构和新的领导人,从而展现了共和国民主建设新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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