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气用红霉素软膏:王琳:法院理应“一意孤行”(《财经》 2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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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理应“一意孤行”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10年第14期 出版日期2010年07月05日  共有 2 条点评

 

字号: 来自法外的干涉,不但常有还常常有效。法院理应“一意孤行”的,正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现阶段,媒体仍可视为司法机关对抗法外干涉的强力外援
王琳/文

  近十余年来,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焦青天”(焦点访谈)、“南青天”(南方周末)等民间称谓赋予了媒体某种裁判者角色。这种“媒体审判”在信息时代则表现为日渐向网络转移,所谓“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

  “媒体审判”无疑会给司法机关带来尴尬。在司法系统内部,对媒体报道可能给司法独立裁判带来的影响时刻保持着警惕,这也不难理解。在奉行“拿来主义”的法学界,英美诸国在类似议题上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可供学者们“拿来”,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传媒与司法”的学术繁荣。这两股力量的合流,突出了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影响,而作为事实存在的“媒体助推司法独立”,却有意或无意被忽略了。

  以最近发生在重庆涪陵的“公函门”为例,因养殖蛙在开山的爆破声中死去,重庆农民付强与爆破公司展开诉讼。这起寻常不过的民事诉讼,却因当地政府的介入而变成一起公共事件。当地李渡新区管委会发给法院的“公函”,要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结果是,付强的诉讼请求最终被一审法院驳回。

  这份“史上最牛公函”经媒体披露后,引来了无数口水与板砖。笔者对这篇报道刊发次日19家平面媒体的23篇评论文章的统计表明,100%的文章对行政权干涉司法权进行批评,落点在推动司法独立的则占到73.9%。与之相对应,没有一篇评论对“付强诉爆破公司案”的是非对错进行预断,反倒不少评论期待二审能够实现司法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表述并未期待上诉人在二审判决中胜诉,而是期待司法公正的实现。

  目前来说,新闻媒体对案件报道的评论,已日趋理性。因不公的个案引发舆论批评,及媒体对司法独立的期待,已成为舆情常态。我们可以说,司法独立在公共舆论上,已是一种“媒体正确”。当然,这一“媒体正确”也同样法律正确、政治正确。

  “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既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也明确写入了执政党的中央文件——从十五大报告到十七大报告,莫不有此强调。法院理应“一意孤行”的,正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与一切妨碍司法独立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在高喊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学巨匠耶林看来,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正视当下的司法生态,耶林的这一呼喊也适用于司法权——法院和法官也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司法独立。司法权的被动性是针对受案而言,对于司法独立的维护,则不能一味退让。只有积极维护司法的独立与尊严,才能让那些不法的跨界干扰得到抑制和纠正。如果法官都不习惯或不屑于为法定的司法独立而斗争,甚至动辄以体制之弊作为推诿塞责的理由,那么支撑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利网络就会运转失灵。

  当然,法官“为权利而斗争”,并非主张法官不顾现实盲目出击,而应注意到,在维护司法独立上,法官并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媒体和多数民意可以、也应该成为法官“为司法独立而斗争”的亲密盟友。

  以“公函门”为例,明明是“付强诉爆破公司”,李渡新区管委会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更非司法机关。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是公权力应遵守的最起码的从政道德。若是行政领导真有话想说,大可以个人身份投书媒体,参与讨论。借助“公函”表达个人观点,这就是假公济私、专权独断、干涉司法。

  在党政不分、司法高度行政化的现实之下,地方行政领导公开或暗中对司法裁判指手划脚,实不足奇。更严重的问题在于,这种来自法外的干涉,不但常有还常常有效。我们应该相信法官并非天生都喜欢司法不公。“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是法官无法回避的体制之弊。卷宗中无意出现的这张“史上最牛公函”,若揣度以善意,则或为法官的自我保护之策。当律师和原告看到这张“公函”时,他们会明白败诉的真正原因所在。此时由律师或原告来寻求舆论外援,或是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想要回复司法公正的一条曲径通幽之道。

  也因此,与其激烈批评一审法院或一审法官未能抵制“最牛公函”,不如将法院迂回公开这张“公函”,也作为抵制之一种,甚至也可视为一种“为权利而斗争”的方式。就像交警较少处罚军车,但自从交警开始每年将军车违章的证据提交军区政治部之后,相关违章行为便大大减少。

  在司法独立的普及过程中,“柯克与国王”的故事被不断重复讲述。我们看到了勇敢的法官、开明的国王,但别忘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这个经典的故事也不可能流传下来。正视舆论与司法、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是推动司法独立的前提。媒体虽然存在影响司法独立的危险,但在现阶段,媒体仍可视为司法机关对抗法外干涉的强力外援。法院应行裁判事,裁判若不独立就无意义。但若有借人、财、物等控制权来暗中干涉司法裁判,司法机关只要公开(哪怕借助当事人之口),这种干涉自会在舆论的关注和批评之下有所收敛,并得到反省。

  司法机关与媒体和舆论良性互动的目标,理应是强化司法机关公开抵制法外干扰的能力,真正实现在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去除司法官的行政化职级管理,改革司法经费的拨款体制,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不隶属关系,都应是时下媒体与司法既合作又监督的主题。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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