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广州二手房:和谐医患关系,还须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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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0月19日18:05  正义网-检察日报

  陶家平 张丽

  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医患关系紧张,院方和患者及其家属都各有不易之处。调整医患关系,解决的良方之一,就是依照法律办事,注重尊重和保护对方权利,避免医患纠纷: 

  泄露隐私需赔偿 

  小雪因小便不适到医院就诊。医生张某在询问小雪病情过程中得知小雪在某国家机关工作,患病前曾和网友有过一夜情的经历。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和小雪所在单位的同事在一起吃饭。酒足饭饱之后,张某便将小雪一夜情的经历透露给小雪的同事,以此供大家取乐,结果这个消息在小雪单位传开了,基本上人人都知道了小雪一夜情的经历。为此,小雪遭到很多男同事的骚扰,丈夫也跟她离了婚。今年1月,小雪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小雪的诉讼请求。 

  说法:患者的家庭住址、单位、疾病状况等都是患者的个人隐私。另外,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往往还可能透露除疾病以外的其他隐私,对于这一切,医疗机构都负有保密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明确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诊疗,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如果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患者隐私,并造成患者损害的,其行为就构成了侵权,患者有权要求赔偿。 

  医疗造成伤害免责协议无效 

  2009年4月2日,小梅由于车祸致腿部多处骨折,后被送到医院抢救。医生跟小梅说要马上做手术,并要求小梅在一份“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小梅想都没想就在上面签了字。手术后,小梅的伤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开始加重。小梅到医院检查后得知,原来当初给自己实施手术的医生在手术中将一枚螺钉的固定位置弄错了。为此,小梅向医院索赔,但医院却以小梅手术前已和医院签订了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梅将医院告上了法院,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手术同意书”无效,判决医院赔偿小梅各项损失5万余元。 

  说法:手术之前,医院通常都会和病人家属签订一份“手术同意书”,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其实,这种“手术同意书”只能表明医院将手术的风险告知了当事人,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医院的责任。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根据该条第一项规定,有关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不能通过事先签订协议来免除,而“手术同意书”正是通过事先签订协议来免除医院对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因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条件不够应转诊 

  小兰因车祸受伤严重,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抢救。医院出于创收目的,在没有相应治疗条件的情况下,隐瞒情况未将小兰转院治疗,最终导致小兰因失血过多死亡。经鉴定,伤情严重是导致小兰死亡的重要原因。虽然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未及时转诊导致错失手术时机,与小兰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去年3月,小兰的父母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医院隐瞒情况,使患方丧失了治疗时机,违反了法定的转诊义务且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遂判决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根据该条规定,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医院诊疗条件不足,应及时告知患者,由患者决定是否继续在该医院接受治疗,否则便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另外,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由此可见,医院在接受病人后,在不具备治疗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患者转至具备医疗条件的医院,是医院的一项法定义务。 

  紧急救治要适当 

  小丽的父亲因脑溢血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去年10月2日,小丽的父亲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困难、心脏停跳等症状。医务人员在未告知患者家属的情况下采取气管插管的呼吸机(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措施全力抢救,但小丽的父亲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小丽认为使用有创呼吸机是一种特殊的治疗方法,具有一定危险性,医院采用该治疗方法前应告知并征得患方的同意,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院则认为,小丽的父亲当时生命垂危,其行使的是法律赋予医务人员的“紧急救治的权利”,无需告知并征得患方的同意。 

  说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该条虽然赋予了医院“紧急救治权”,但医院的“紧急救治权”仅限于患者的生命权、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在无法联系到患者家属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医院应首先告知并征得小丽的同意,只有在无法取得小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紧急救治权”,医院侵犯的是小丽的知情权,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