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话总机复位:税务知识问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5:41:59
近年来,有关 《土地使用税务条例》、 《车船税条例》、企业所得税等都有了新的法规政策,为了帮助市民和企业对有关新规有更进一步的了解,本报今天推出有关知识问答,以飨读者。

  问: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土地使用税条例》,相对老条例而言,新条例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近几年,为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中央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特别是加强了土地管理。原土地使用税条例颁布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条例有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因此,国务院修订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此次修改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目前苏州市区土地使用税分为四个等级,每平方米单位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和4元。提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第二个修改内容是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样有利于平衡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不同经济类型企业共同协调发展。

  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采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授权,目前苏州市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非普通住宅,包括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他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或定金是否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次月1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问: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共担风险,是否要征营业税?

  答: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是纳税人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于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问:无租或无偿使用房产如何计征房产税?

  答:房产税一般由房屋产权所有人缴纳。对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问:新 《车船税条例》执行后,企业或个人如何缴纳车船税?税额比以前有何变化?

  答:新《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车船税》条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车船税制。将原内资企业适用的《车船使用税条例》与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适用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合并,统一了税制;

  二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目前江苏省的执行标准是:微型客车(排气量1升及以下)180元/年,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360元/年,中型客车(9座至20座)480元/年,大型客车(20座及以上)600元/年;

  三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取消了一些减免税规定,如将行政机关拥有的车辆纳入征税范围,另外增加了一些减免税规定,如对非机动车(自行车)予以免税。

  考虑到车船税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征管难度较大等特点,确定了将销售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扣缴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在缴纳交强险时,由保险公司同时代收当年度车船税。

  问:哪些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售出前自用或出租,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规定》 (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合同印花税,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销售或经营费用。老税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老税法明确了广告费的列支条件,即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新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合并计算,在具体申报时不要求单独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列支问题。职工的工资关系 (如养老关系等)在母公司,但其劳务提供、实际工资支付都发生在子公司,该职工的工资该如何列支?

  答:1、如果子公司为企业法人,母公司向子公司输出劳务,相应劳务输出人员工资薪金、社会保险由母公司承担并实际发放,但相应费用由母公司与子公司结算。此种情形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提供劳务进行税务处理。

  2、如果子公司为企业法人,母公司将部分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工派往子公司工作,这部分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仍保留在母公司。此种情形下,子公司向这部分人员发放的工资薪金如何税务处理,还有待总局相应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

  根据新税法有关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其它企业,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优惠。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如何预缴申报?

  为了配合新税法的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根据通知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毛利并入当期利润总额,按税收有关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具体标准是否有更容易掌握的口径?

  答: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对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付福利费在工资总额14%内据实列支。如企业历年有余额,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

  答: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是否必须使用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3号)规定,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所指的收取款项包括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

  问:我市地税部门在一些行业推行有奖发票,请问有奖发票的奖项是怎样设置的?

  答:自2008年起,我们将苏州市区有奖发票的特等奖从1万元增加到2万元,同时将奖项最低额从5元增加到10元。目前的奖项包括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100元、四等奖50元、五等奖10元。消费者一般在餐饮、旅游、住宿、机动车停车、咨询等服务性消费,以及酒吧、网吧等娱乐性消费过程中会取得有奖发票。

  问:如何识别有奖发票的真伪?

  答: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录苏州地税网站 www.jssz-l-tax.gov.cn,输入发票代码、号码及密码查询发票真伪。

  为有效防范发票造假,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不同年度印制的发票在防伪措施上也会有所不同,具体的防伪措施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目前苏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有奖发票,消费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初步辨别真伪:一是看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内线不是简单的一条细实线,而是一条防伪线,防伪线由缩微字母组成。二是看发票号码和密码。有奖发票的发票号码和密码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印制,使用放大镜查看成点状分布。三是看发票纸张。自2008年起,有奖定额发票使用新型防伪专用纸印制,有“江苏地税”水印。发票正面书写后,字迹背面颜色脱落显现白色痕迹。有奖定额发票票面“密码”字样正上方增印荧光防伪文字“苏州地税”,在紫外线光下,明显呈现黄绿色荧光。

  地税部门提醒:消费者有权拒收奖区或密码区履盖层不完整的发票。为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收取发票时应注意核对发票开具单位与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所示名称是否一致,不一致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以及未填写开票日期的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