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灯师傅是什么梗: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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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财税法规汇编(2012-8)

原作者:李利威原文发表:2012-02-18 来源:李利威

 

 

7、河北地税的规定(冀地税函〔20099号)

五、关于企业欠发工资的扣除问题

企业因故形成的欠发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即企业当年计提工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实际发放工资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形成欠发工资。这部分欠发工资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的,准予做为当年工资进行扣除。超过汇算清缴期限的,按下年实发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冀地税函〔2009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009-1-21

 

8、吉林的规定(吉地税发[2009]51号)(吉国税发〔200965号)

1、关于跨年支付、缴纳的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由于资金困难等原因年内预提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底前)实际支付的工资(包括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上缴的工会经费和"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吉地税发[2009]51号: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2009-3-17

 

企业本年度已计提由于种种原因当年未发放给员工,但在汇算清缴期内(次年5月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与工资相关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吉国税发〔200965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04-08

 

9、大连的规定(大地税函[2009]18号)

十七、关于企业跨年度补发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所属年度据实扣除。对企业按其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

 

大地税函[2009]1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9-2-1

 

10、上海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企业当年度提取的工资薪金未支付的,具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2、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列支数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生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上海市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

 

2、问:企业当年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的差额,次年实际发放时是否可作纳税调减?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工资薪金限额内,其成本列支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的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上海市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 发文日期:2011-04

 

11、北京的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问:某企业2009年发放给管理人员的工资通过“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工资”进行核算,对于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得从2009年度税前扣除,当年该企业进行了纳税调增。20102月,该企业向员工发放了这部分已于2009年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其在2010年度纳税申报时能否进行纳税调减?

 

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该企业2009年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但未发放,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在20102月向本企业任职的员工发放时允许从税前扣除。因2010年会计核算中不再列支此部分工资,2010年纳税申报时可以通过纳税调减的方式将此部分工资从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  发文日期:20111

 

12、河南的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十二、关于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应该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13、福州的规定(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3

问:企业在2008年发放的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或在2009年发放的属于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能否在2008年度税前扣除

 

答: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在纳税年度内支付是指在当年实际发放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即工资薪金支出在2008年以后根据新税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计算扣除,而在2008年度以前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原税法”),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扣除。因此在2008年度发放但属于以前年度的工资薪金,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税收规定可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企业2006年以前年度形成的工资储备基金在2008年度发放的除外)。属于2008年度,但是在2009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税前扣除。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发文时间: 2009-3-13

 

14、四川的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五、关于企业在年末(12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是否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在年末(1231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31日)前已经支付的,允许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不允许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支付年度扣除。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7-19

 

(七)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税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国税函[2005]715)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5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2011-04-28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715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07

 

(八)工资薪金扣除凭证

(苏地税规[2011]13号)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苏地税规[2011]13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日期:201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