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久光止痛贴:从一则借款合同纠纷案看既判力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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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借款合同纠纷案看既判力与新证据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向法院诉称,2003年5月30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9万元,李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04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2005年6月30日前各归还3万元。该借款由被告章某担保。2004年6月30日到期后,第一笔3万元借款李某未能归还。故诉请法院,要求李某归还2004年6月30日到期的3万元,并由章某负连带责任。为此,王某提供李某于2003年5月3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在该借条中注明有“同意担保,章某”字样。庭审中,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出庭,也未作答辩。被告章某辩称,因其与王某、李某均是好友,故当时以中间人身份在李某出具的借条上签字,但“同意担保”四字非其所写。庭审中,法院向章某释明,对笔迹有异议应及时提出鉴定申请,并履行与鉴定相关的义务。但在举证期间内章某没有提出申请,法院遂以章某提出其未提供担保不应担责的理由证据不足,判决章某对李某欠王某的3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004年12月30日第二笔借款到期后,李某又未能归还,王某遂又起诉李某、章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3万元,并由章某负连带责任。在该案审理中,章某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了鉴定申请。王某认为,前诉判决已生效具有既判力,法院不需要进行鉴定,即可对该案作出判决,故反对章某提出的鉴定申请。对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