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稻香村毛毛:关于防止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问题发生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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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项目招投标“围标、串标”问题发生的调研 [ 2010-08-04 ]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或串通其他企业,或利用其自身资质充当只投标不中标的“陪标经纪人”,致使部分投标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围标、串标”问题,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秩序,影响了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打击了投标人依法投标的积极性,损害了国家利益。近年来,湖南省长沙市民政局系统对防止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围标、串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其他竞争者,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的投标人中标,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基本上分为三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投标人与专家评委串通。 
   “围标、串标”的手段非常隐蔽,一般难以辨别真假,但是它直接侵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而用于“围标、串标”的本钱都会从中标后的工程款中扣出来,那么只能以工程质量安全为代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一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就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围标、串标”现象的存在原因 
    施工企业的现状为“围标、串标”提供了操作可能。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较高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性质占主导地位,同时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投标,企业过多过滥,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一些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千方百计谋求施工业务,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和串标现象盛行。 
    权钱关系与缺乏诚信基础滋生了“围标、串标”市场。“高飞之鸟,死于美食;深水之鱼,毁于香饵”。当人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较大利益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某些人通过权钱交易和投机取巧等途径,通过“围标、串标”获取了一定的好处,因而出现一些领导干部暗中干预招投标,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中少数人员违规操作,少数评标专家不公平公正评分,少数招投标监管服务人员不能坚持原则,招投标双方非平等交易,带资、垫资等现象存在严重,同时工程双向担保机制发育不全,各种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作梗等等,都给串通投标者提供了机会和市场。 
    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使“围标、串标”有了可乘之机。市场经济既讲求诚信和契约,更注重制度和监管。我国的建设领域在监督管理中还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处罚没力度的问题。如招投标监管一体化和多头管理并存,造成监督难落实;由于信息不公开、不共享,造成对建筑企业诚信度难以把握,一个投机取巧的企业即便在本地受罚后,也只是在一个地区挂上“黑名单”,换一个地区又照样畅通无阻,这使部分企业敢于为所欲为。应当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执行、监督相分离,把责任分解到具体部门,依据各部门的职责不同,建立完善相应制度,形成管理合力。对发现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要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形成一个信息共享、处罚标准一致的建筑市场诚信机制。 
    遏制“围标、串标”行为防范措施 
    加强招投标业务知识培训,增强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素质。要加强对纪检监察人员履行建设领域监督方面业务知识的培训,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使之了解招投标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清楚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问题。要针对建设工程领域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及其特点,重点从六大环节(即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设计变更、重大设备和物资采购、经费支出和资金拨付、质量验收)介入监督工作。知道怎么监督、监督什么、从什么环节入手。同时对招投标文件中的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招标文件中有限制性条款,或投标文件中不同标书中所出现错误惊人一致,或总报价相近,但其中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总报价相近且其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不出计算依据,或总报价相近、数项子目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等情况,就要引起高度重视,考虑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要坚决避免由于监督人员的无知和疏漏而为“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机会的情况出现。 
    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机制,建设招投标廉洁工程。在重点工程建设开工前组建项目纪检监察组,由行政主管单位抽调纪检监察干部,对工程项目进行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审核。实施事前预防。在项目前期就开始实行预防教育制、招投标监督制、廉政立项制、分权制衡制等制度的细节规定;纪检监察部门将工程纳入廉政监督范围,并建立工程建设廉政档案,确定廉政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规定招投标、财务、工程必须由不同领导分管,不得兼管,单位“一把手”更不能直接分管工程建设。实施事中监督。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实行廉政公示制、监督巡查制、工程变更申报制、独立核算制等四项制度,工程建设要设立廉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人员会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管理等部门,对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资信登记与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通过对中标后的工程进行审核、评议、纠错、追究,使侥幸过关者在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中原形毕露,从而信誉扫地,被清出市场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不定期地对工程建设进行面上的“扫描”和点上的“透视”,对建设工程各个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实施事后监督。在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实行专项审计制、述职述廉制等制度,工程施工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重点工程决算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工程分管领导、廉政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结束后要进行专题述职述廉,纪检监察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实行廉政回访,受理群众举报,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各方主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备案、资格审查、评标活动监管的程序、方法和措施,确保招投标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招标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努力实现公平、公正选择承包商的目的。进一步完善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差额担保、保修金担保的操作程序和办理流程的监督。对于大大低于投标平均价的中标价实行差额履约担保,即最低价的中标人除按规定提供工程担保证明材料之外,对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的投标均价与最低中标价的差额部分实行等额担保,防范投机行为。项目投标保证金一律采用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方式缴纳,严禁在投标保证金退还过程中将保证金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任何人。对投标各方实行廉政准入制度,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委的监督管理,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增加整个过程透明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办事,杜绝行贿受贿行为。(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