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绒服毛领子怎么洗:关于印发市直纪检监察系统协作巡查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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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直纪检监察系统协作巡查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474    更新时间:2010-6-29          ★★★【字体:

市委各部委,市直及驻漯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纪委、纪工委):

市直纪检监察系统协作巡查工作相关制度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漯河市纪委办公室      

2010年6月2日      

 

漯河市纪检监察协作巡查组学习培训制度

 

一、学习方式

各协作巡查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协作巡查组成员集中学习培训。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选送协作巡查组成员参加调训、轮训、外出学习考察等。

二、学习内容

紧紧围绕提高协作巡查组成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重点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

三、相关要求

学习培训原则上由协作巡查组组长主持,人员由协作巡查组召集人负责组织召集。协作巡查组成员要按时参加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每年至少撰写1篇调研文章。协作巡查组集中学习,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需报请组长批准。每次集中学习培训后应及时将学习情况书面报送市纪委监察综合室备案,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评价协作巡查组工作的重要依据。


漯河市纪检监察协作巡查组联席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织

联席会议由协作巡查组组长主持,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有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经组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二、参会人员

协作巡查组所辖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市纪委相关室及有关部门班子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

三、会议内容

成员单位汇报本阶段纪检监察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总结本阶段协作巡查组工作,安排下一阶段协作巡查组工作;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分析会商有关部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难题,研究探讨当前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四、相关要求

(一)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必须提前请假。

(二)联席会议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情况应及时报市纪委监察综合室备案。


漯河市纪检监察协作巡查组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一、报告时间

协作巡查组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向协作巡查组报告工作,协作巡查组每半年要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

二、报告方式

协作巡查组成员单位纪检组长(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负责向协作巡查组报告所驻(在)单位工作情况;协作巡查组组长负责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

三、报告内容

(一)所驻(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上级纪委决议情况;协作巡查组联席会议研究、议定事项的开展及落实情况;一个时期、一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具体措施、计划进展及落实情况;其他有关事项。

(二)本协作巡查组贯彻落实市纪委常委会重要决议及工作安排情况;所辖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协作巡查组工作开展情况。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

四、相关要求

定期报告工作,按要求认真撰写书面材料,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的书面材料由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督办并向有关领导呈报。


漯河市纪检监察协作巡查组重要事项请示制度

 

一、请示内容

(一)部门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要失误情况。

(二)突发性事件、事故。

(三)在开展办信、办案、重要检查等工作中所要采取的重要工作措施等。

二、请示程序

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请示。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协作巡查组成员向组长请示,组长向市纪委书记、副书记请示,特别重要的事项向市纪委常委会请示。对紧急突发事件、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市纪委书记、副书记请示。

三、请示方式

根据请示事项,灵活采用口头请示和书面请示方式。对重要事项,必须书面请示;口头请示应做好相关记录。紧急情况可采取先口头请示后书面请示的方式。书面请示及批复由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办理。

四、请示处理

重要事项由协作巡查组组长审定,重大事项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审定,特别重大的事项由纪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急事及时批复,其他事项3天内批复。


漯河市纪检监察协作巡查组巡查工作制度

 

一、巡查内容

(一)组内单位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组内单位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组内各纪检监察机构履职情况。

(四)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需要巡查的工作事项。

二、巡查方式

(一)听取单位工作汇报、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座谈或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情况。

(二)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召开座谈会。

(三)查阅有关文件、会议纪录、账务等资料。

(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及问卷调查、抽样调查。

(五)进行走访调查。

三、巡查程序

(一)市纪委常委会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对认为需要开展巡查的事项,直接向协作巡查组下达巡查任务,协作巡查组组长按照要求,组织协作巡查组成员开展巡查。

(二)协作巡查组成员单位或市纪委监察局相关业务室对组内或本室工作中认为需要开展巡查的事项,由协作巡查组成员单位或业务室提出开展巡查建议,协作巡查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查,提出启动巡查工作的意见,填好《巡查工作审批表》,报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交市纪委监察综合室备案。

(三)发出巡查通知,告知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安排等。召开巡查组人员会议,落实巡查任务,开展巡查培训。

(四)巡查结束后,由巡查组形成完整的书面报告,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拿出初步意见上报市纪委监察局。

(五)巡查报告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由协作巡查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向被巡查单位进行反馈,并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或督办通知书。

(六)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要定期进行回访,对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的单位进行通报。

(七)巡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年度单位评先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对垂直管理单位的巡查结果反馈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有关意见或建议。
    (九)及时推广在巡查工作中发现的先进典型。
    (十)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按照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室移交违纪线索,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按程序立案查处。
  四、巡查要求

(一)巡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巡查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

2.隐瞒或歪曲、捏造事实;

3.泄露、扩散巡查工作秘密;

4.违反廉洁自律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5.干预部门日常工作,对重大问题随意表态;

6.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

(二)部门及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2.拒绝或者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存在的问题或不按要求整改;

4.暗示、批示、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

5.妨碍巡查工作的其他行为。

(三)巡查中发现部门有违纪违规情况且能及时纠正的,应及时向该部门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查组应及时报告市纪委监察局:

1.部门市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2.部门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的;

3.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4.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

(五)对巡查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等原则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对每个部门巡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该部门的领导班子反馈巡查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七)部门要在收到巡查工作反馈情况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负责本部门的协作巡查组组长,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八)年度巡查工作结束后,各协作巡查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巡查工作报告。 


漯河市纪检监察协作巡查组办信工作制度

 

一、受理

(一)凡反映问题具体,有一定可查性,需要被反映人单位党组织回避的信访件,或领导批示应由协作巡查组办理的信访件,交协作巡查组办理。

(二)凡需交协作巡查组办理的信访件,一般先由市纪委信访室提出建议,送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要领导直接向协作巡查组下达办信任务。

(三)凡是领导批示由协作巡查组办理的信访件,由市纪委信访室录入信访管理系统后,转各协作巡查组办理。

(四)各协作巡查组组长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应直接负责调查,可指定协作巡查组某一成员牵头办理,但对办理情况要进行跟踪督办。必要时可邀请市纪委信访室进行业务指导。

(五)凡是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办结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由协作巡查组组长主持回复。办结材料(调查报告、询问笔录、复制笔录、回访笔录等)由协作巡查组组长初审后,送市纪委信访室复核。

(六)凡是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和易引发不稳定的信访问题由协作巡查组组长拟定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提交市纪委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处理。

二、审批

(一)信访结案由协作巡查组组长审核后,填好结案审批表报市纪委信访室复核,交由分管领导审结。

(二)反映失实或违纪情节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需信访结案的,由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协作巡查组办结后,由市纪委信访室复核,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

(四)反映属实或部分属实,构成违纪需立案调查的,按立案审批程序办理。

三、责任

(一)实行协作巡查组组长负责制。各协作巡查组组长对协作巡查组承办的信访件负总责,负责业务培训和办案指导,确保案件质量。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一般情况下,各协作巡查组信访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需延迟时间的,承办人须向市纪委信访室提出延期申请。

(三)实行责任倒查制,对违反办理程序、办理质量低劣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归档

市纪委信访室将协作巡查组移交的信访调查材料的相关信息录入信访管理系统后,组卷归档。


漯河市纪检监察协作巡查组考核制度

 

一、考核对象

各协作巡查组成员。

二、考核内容

(一)各协作巡查组履行岗位工作的情况。

(二)组织协作巡查组成员开展学习和业务培训情况。

(三)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组内案件和重要信访件的完成情况。

(四)开展综合性督导检查及执法、纠风、效能等专项检查工作完成情况。

(五)解决群众诉求及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式

(一)对协作巡查组组长(副组长)的考核:

1.由市纪委常委会听取协作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工作报告;

2.进行民主测评。

(二)对协作巡查组成员的考核,由各协作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组织,程序为:

1.听取各组工作汇报;

2.个别座谈;

3.民主测评;

4.查阅资料。

(三)对市纪委派驻机构干部的考核按照《漯河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干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协作巡查组分别进行。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依据考核推荐情况,各组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二)对优秀干部可纳入全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后备干部队伍。

(三)市管干部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调整使用时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市委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