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旅店cg:金湖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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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时间:2011-10-20 08:23来源:县纪委 作者:admin 点击: 138次内容摘要:金办发〔2011〕171号 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湖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金湖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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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办发〔2011〕171号  中共金湖县委办公室 金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湖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金湖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金湖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附:金湖县关于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下同)管理,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金湖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 受到问责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对象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凡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下列对象,适用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一)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二)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人员;(三)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基层站所(科室)负责人;(四)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违反“阳光六步法”规定处置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二)违法违规发包村集体土地等资产资源,或者非法转让、出租村集体土地等资产资源的;(三)在村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以及耕地、水面、滩涂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四)违反规定未及时将村集体“三资”(处置)收入和结算性资金解缴镇“三资”管理专户,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村集体收入的;(五)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六)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七)未经批准擅自借用村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村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擅自用村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村集体利益的;(八)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违反规定举债的;(九)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村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村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十)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底数不清,致使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资产流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违反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中止、变更村集体“三资”管理合同的;(十二)未按规定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公布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的;(十三)对上级或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十四)阻挠、干扰村民、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三资”进行监管的;(十五)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十六)其他违反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六条 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对村违反“阳光六步法”规定处置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而不予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的;(二)对村集体“三资”(处置)收入和结算性资金未及时解缴镇“三资”管理专户,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三)对村集体“三资”到期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置,又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并及时督促村纠正的;(四)对村多头开户或村备用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五)对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的;(六)未按规定审核村集体资金划拨的;(七)未及时汇总、更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造成“三资”管理系统电子数据严重错误或丢失的;(八)因工作失职造成农村集体“三资”台账、处置卷宗、档案资料遗失或损毁的;(九)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活动中谋取私利,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十)在村级组织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十一)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严重侵害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十二)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七条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人员落实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造成“三资”处置代理工作不能正常运作,影响村集体“三资”管理与监督的;(二)镇集体资产及其投资兴建的公益事业、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未按照“阳光六步法”规定处置的;(三)混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性质,不按规定和程序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的;(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的;(五)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荒地、滩涂、水面等资产资源的;(六)侵占、平调、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的;(七)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活动中谋取私利,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八)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或转嫁负担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九)对村集体“三资”审计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措施不力造成群众信访或上访的;(十)对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十一)在村级组织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十二)发现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严重侵害集体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压案不查的;(十三)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第八条 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基层站所(科室)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实行问责。(一)违反规定阻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按“阳光六步法”规定处置的;(二)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的;(三)非法征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荒地、滩涂、水面等资产资源的;(四)侵占、截留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的;(五)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六)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或转嫁负担造成村集体经济损失的;(七)在村级组织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八)对上级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九)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的;(十)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问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以及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人员由各镇负责问责,问责结果抄送县纪委、县委农工部、县监察局和县纪委驻区工作室备案。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基层站所(科室)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县纪委、县委农工部、县监察局可以责成镇党委、政府以及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对镇、行政村、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必要时,县纪委、县委农工部、县监察局可以直接对镇政府、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村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第十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申诉;(二)上级领导机关和负责同志的指示、批示;(三)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四)网络、媒体等其他问责信息来源。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一)根据上述信息来源,由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需进行问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等。(二)问责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作出问责决定,制作《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责决定书》,写明问责事实、依据、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等。(三)问责决定机关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派专人与被问责对象谈话,宣布问责决定,明确相关要求,做好思想工作。第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问责对象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问责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上级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调查前或者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实行回避。第十四条  在调查过程中,被问责对象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组的调查工作予以协助。第十五条  被问责对象阻挠或者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履行职务。 第五章 问责方式和适用 第十六条 问责方式:(一)被问责对象为镇领导班子成员、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和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部门领导、基层站所(科室)负责人的,问责方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二)被问责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和村集体“三资”管理人员的,问责方式为: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三)被问责对象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问责方式为: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或者责令其辞职,对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要责令赔偿。第十七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形的。第十八条 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第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问责的,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工资、奖金。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科室)其他工作人员,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委农工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