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加速球一键清理手机版下载:关于印发《关于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自办案件实行协助调查、协助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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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自办案件
实行协助调查、协助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纪委[2006]1号)

 

各乡镇纪委、监察室,县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等有关规定和中共宿迁市纪委、监察局文件精神,结合基层案件调查、审理工作实际,县纪委、县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自办案件实行协助调查、协助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自办案件实行协助调查、协助审理的暂行办法。
                              
                                           中共泗洪县纪委
                                            泗洪县监察局
                                             2006年1月18日

中共泗洪县纪委  县监察局
关于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自办案件实行
协助调查、协助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证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案件的质量,提高基层案件调查、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纪委、监察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等有关规定和中共宿迁市纪委、市监察局文件精神,结合基层案件调查、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对基层自办案件实行协助调查,是指对基层(乡镇、县直机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组织立案调查、处理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前,由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手续、程序及文书规范等方面协助审核把关,并提出处理建议或派人参与调查的活动。   

     对基层自办案件实行协助审理,是指对基层(乡镇、县直机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组织立案调查、处理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审理小组审理出具审理报告后,党、政组织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前,由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及文书规范等方面协助审核把关,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

     第二条  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一室指派专人,负责对乡镇立案调查的案件协助调查。
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二室负责指派专人,对县直机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立案调查的案件协助调查。 

    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负责指派专人,对乡镇、县直机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调查终结后的案件协助审理。

    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指派专人,对基层(乡镇、县直机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组织查处的,并经过协助调查和协助审理的处分文件进行登记、上报。

     第三条  实行协助调查、协助审理的原则和要求

    1、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

    2、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

    3、坚持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调查、审理职能不变。

    4、坚持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审理责任不变。

    5、坚持基层党、政组织的处分权限不变。

    6、严格执行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四条  (一)基层(乡镇、县直机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纪委在每次换届选举结束,都要及时成立案件审理小组。遇到干部人事变动,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案件审理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三名。其中:组长一名;成员二名以上。

    (二)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调查承办人或负责人、案件审理承办人或负责人,要积极参与协助调查、协助审理活动。在协助调查、协助审理活动过程中,接受上级纪委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依照协助调查、协助审理所提出的意见进行办理。

     第五条  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报告初稿后,向纪检监察一室或纪检监察二室报送下列材料:   

    1、案件来源、初核及立案材料;

    2、被调查人的简历及单位属性证明;

    3、全部证据材料;

    4、与被调查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

    5、被调查人的检查材料;

    6、调查报告等。

    第六条  (一)纪检监察一室或纪检监察二室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报送协助调查的案件,指派专人按程序要求予以审核把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案件,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并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调查登记表》。

    对事实、证据、定性、手续、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个或多个问题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列出清单,明确期限、要求,退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直至补齐,再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调查登记表》。
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基层纪检监察机构难以按要求完成的,纪检监察一室或纪检监察二室可以派人参与调查。

   (二)纪检监察一室或纪检监察二室每次接到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的协助调查案卷材料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  由室主任向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延期办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补充调查取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协助调查时间内。

    (三)协助调查结束后,协助调查人员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调查登记表》,提交纪检监察一室或纪检监察二室集体审议,集体审议意见应填写在《基层自办案件协助调查登记表》上。   

    对多次协助调查,每次只列出清单,明确期限、要求。最终对符合要求的才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调查登记表》。

   《基层自办案件协助调查登记表》应装订在调查报告的后面。

    第七条  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对所调查的案件形成调查报告,按规定的顺序要求装订成册。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承办人按照案件审理有关规定审理,经审理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审理报告,连同装订成册的调查卷宗材料报送县纪委案件审理室,进行协助审理。

    第八条  (一)案件审理室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报送协助审理的案件,指派专人按程序要求予以审核把关,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案件,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并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

    对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个或多个问题的,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列出清单,明确期限、要求,退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直至补齐,再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

    (二)案件审理室每次接到基层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的协助审理案卷材料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由室主任向分管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延期办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四个工作日。
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补充调查取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协助审理时间内。

    (三)协助审理结束后,协助审理人员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提交案件审理室集体审议,集体审议意见应填写在《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上。

    对多次协助审理,每次只列出清单,明确期限、要求。最终对符合要求的才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

   《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应装订在审理报告的后面。

    第九条  (一)协助审理人员对报送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性质、基层审理意见、办案程序进行认真审核,综合分析判断。

     (二)经审理室集体审议、分管领导同意的案件,协助审理人员应及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处理建议等协助审理后提出的明确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将主要内容填写入《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完备签字、台帐及归档手续。

    第十条  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对基层党、政组织没经协助调查或协助审理所下发的处分文件,不登记、不上报,年终考核时,不计入总成绩。

    第十一条  基层党、政组织对自办案件的定性处理负全责。县纪委协助调查、协助审理后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仅作为基层党、政组织讨论决定时参考。

    第十二条  基层党、政组织在接到协助调查、协助审理建议意见后,应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并在一个月内进行补证到位、十日内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并在一个月内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  基层党、政组织研究后的处分决定文稿,应报经县纪委案件审理室对文字规范审核后再予行文。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纪检监察一室或纪检监察二室、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各项工作责任,对疏忽大意、把关不严、违反程序、徇私舞弊等行为,依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