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dnf异界套要做多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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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8/2009-00548分类: 文化 ; 意见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9年11月13日
名  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文  号: 鄂政办发〔2009〕103号 主 题 词: 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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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文化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省直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退出事业编制序列的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指导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兼顾文化事业转制单位特点,充分考虑各方经济承受能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与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相统一。
二、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和转制时间的界定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是指我省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供,由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转制为企业的文化事业单位,其职工是指这些单位中在转制前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录(聘)用、招收手续并已经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的人员。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转制时间,由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规定的执行期限确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从批准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为企业的次月起,参加省直接统筹,统一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从工商登记注册的次月起,单位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按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转制前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退休待遇标准原则上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转制时省直接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与转制前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从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支付;对没有事业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项目和标准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与转制前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予以解决。
2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统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为保证转制前后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设置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其中:转制后第一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90%;转制后第二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70%;转制后第三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50%;转制后第四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30%;转制后第五年内退休的人员,发给待遇差的10%。5年过渡期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发给该项补贴。发放补贴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在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待遇差补贴标准时,计算其事业单位退休金以转制时本人档案工资为计发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3转制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缴费年限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统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4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从转制之日开始,其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调整均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发放及调整。
转制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社会保险。单位转制后,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标准原则上不变,计发及调整由省财政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办法及标准执行。
(四)企业年金。
转制后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国家和省的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其资金按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其职工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待遇。
(五)其他。
转制前已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转制后仍维持不变。
转制前已参加了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其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其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一并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养老保险,转入前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及调整,按本文相关规定执行。
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的编制外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和文化事业转制单位所属企业及其职工,原未参保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并补缴。
其他文化事业单位,未确定为省试点或虽确定为试点但明确为公益性事业的单位,暂维持不变,其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仍由原渠道发放,待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后再按其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
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省直文化事业转制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及退休人员随单位一同参加。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转制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参保后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五、其他社会保险
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文化事业转制单位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