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弗朗明戈:2012年02月江苏宿迁市原副市长王韬受贿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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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原副市长王韬受贿获刑8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08日03:06  现代快报

  曾先后担任宿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省民防局副局长的王韬,没有经受住诱惑。2002年至2009年间,他先后收受他人所送钱物价值人民币83万余元。作为回报,王韬先后为周某、孙某、宋某等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王韬因受贿罪,被扬州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后,王韬未提出上诉。

  □快报记者 田雪亭

  判有期徒刑8年

  今年54岁的王韬,是在担任江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省民防局副局长期间被双规的。据悉,此前王韬曾担任宿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

  根据检察院调查,2002年至2009年,王韬在担任宿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省民防局副局长期间,收受宿迁市建设(规划)局周某、宿迁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副总经理冯某、姜某、宿迁市交通局宋某等人所送钱物,价值人民币83.2154万元,并为周某等人在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谋利。扬州中院审理认为,王韬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韬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还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及富康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要求公司老总免费“卖车”

  据悉,检方在起诉时,认定王韬曾收受宿迁市某房产公司一辆价值4.36万元的富康轿车,对此王韬予以否认。

  据调查,王韬在宿迁工作时,曾长期使用某房产公司的一辆富康轿车。2004年下半年,朋友刘某找到王韬,将一辆新购的帕萨特轿车交给他,称是帮他购买的,但当时王韬并未支付购车款。有了更好的车,王韬就顺便将自己使用的富康轿车交给了刘某使用。

  2005年3月,王韬要求房产公司的总经理周某,将富康轿车过户给刘某,周某和刘某很快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直至案发,刘某和王韬未向周某支付车款。经鉴定,该富康车价值人民币4.36万元。

  法院认为,王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房产公司谋取利益,以“借用”名义长期占有这家公司的富康轿车。后来,王韬又要求房产公司将富康轿车直接过户给刘某,表明其没有归还的意思,而是经其手又实际处置了富康轿车。

  法院调查发现,房产公司行贿的对象是王韬,虽然车辆未过户到王韬名下,但实质上是送给王韬,至于王韬对车辆如何处置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故应当认定王韬收受了该车。

  打电话帮朋友拿工程

  根据检方的起诉材料,王韬曾帮助朋友张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承接了当地某公司的拆除工程,获利44.8万元,检方认定此获利为受贿款。

  据调查,2002年至2007年,王韬担任宿迁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宿迁市某公司开发的“金陵名府”小区,在协调解决小区规划红线退让、商业门面房增高等方面提供过帮助,并为该公司在开发南菜市项目确定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提供了直接帮助。

  2006年下半年,王韬为帮助朋友张某承接拆迁工程,打电话给这家公司的老总王某,要求王某将该公司的南菜市A标段36000平方米的拆除工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交给张某。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韬的关系密切,属于法律上的特定关系人。张某因该项目所得到的高额利益,是王某所在的宿迁某公司大幅让利的结果。该公司之所以让利,是因为王韬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多次提供帮助,王某希望在宿迁的开发项目,继续得到王韬的帮助。

  “从本质上讲,特定关系人张某得到拆除项目的交易机会,并借机取得高额利益,与王韬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宿迁某公司谋取利益而该公司又大幅让利回报是相关联的,是特定形式的权钱交易。”因而,王韬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