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 什么产品 热销:[转载] 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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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以来,东西方列强把一个又一个的不平等条约强加到中国人民头上,中国象一个昏睡的虚弱的巨人被一道又一道的枷锁捆绑着。当他从昏睡中逐渐苏醒时,他便开始了挣脱这枷锁的斗争。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不平等条约的强加过程研究得比较充分。相比之下,对于中国人民如何挣脱这一枷锁的过程,我们的研究则相当薄弱。不用说综合性著作,就连专论文章也寥寥无几。因此,无论是从学术研究角度还是从国民教育的角度,加强对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中国挣脱不平等条约束缚的过程漫长而曲折。本文试图对这一历史进程作一个综合性的描述。概述时间跨度如此之长涉及方面如此之多的废约进程,实在不是一篇短文所能完成的任务。本文只能粗线条地大致勾画出发展线索,实期有抛砖引玉之效,引起同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   
                                                                 一   
       从不平等条约产生的那一刻起,尽管当时的中国人尚不具有清晰的国际法意识,但爱土爱乡的天然习性使他们开始了反抗斗争。随着民族意识的日益觉醒,对世界认识的增多及对国际法更多的了解,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开始提出修约要求。无论是主张变法求强的维新派,还是以推翻满清政府为己任的革命党人,都提出了修改或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主张。面临国家权益被列强分割的局面,清政府在要求修约收权方面也做了一些事情,但进展甚微,其腐朽和虚弱使它无法完成这一历史性重任。
       1911 年,辛亥革命爆发,革命党人登上权力舞台。这本应为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带来曙光,然而,民初政局的特殊性及不稳定性并未给废约问题带来转机。
       革命党人建立的地方军政府采取了尽量避免与列强发生冲突的方针。首义之地的湖北军政府在其外交照会中宣示:“所有清国前此与各国缔造之条约,皆继续有效”。 AA 中华国民军政府致汉口各国领事, 1911 年 10 月 12 日 ,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 5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 1957 年版,第 152 页。 BB    稍后建立的革命党人的中央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也持同样方针。孙中山在 1912 年 1 月 5 日 发表的《临时大总统宣告各友邦书》中宣布:“凡革命以前所有满政府与各国缔结之条约,民国均认为有效,至于条约期满而止”。 AA 《辛亥革命》,第 8 卷,第 22 页。 BB 当然,革命党人对既有不平等条约的承认,具有明显的策略意义。消极目标为避免列强对中国革命的干涉,积极目标则为促成列强对新政权的承认。正如临时政府外交总长伍廷芳所说:“惟现值军书旁午,不宜多起交涉,重大事件虽断不可退让,其余自应暂仍旧贯,留待后图,此亦不得不然之势也。” AA 云南军都督府关于中华民国对于租界应守之规则札, 1912 年 1 月 12 日 ,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 2 辑,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9 — 10 页。 BB
       南京临时政府虽曾在一些场合提出过要从列强手中收回一部分国家主权的主张,但为了避免引起列强的敌意,新政府并没有在收复主权方面采取积极行动,而是恪守了承认旧约的承诺。然而,南京政府的这种克制态度并未赢来列强对新政府的承认。
       革命的成果不久即为袁世凯所获得。袁世凯政府为获得列强的承认,自然更不愿意对不平等条约作出修废的表示。另一方面,以日英俄为首的列强则提出,在正式宣布承认袁政府之前,必须首先取得该政府对外国在华权利的确实保证。 1913 年 10 月 6 日 ,袁世凯正式当选中华民国总统。 10 月 10 日 , 袁世凯在就职演说中声明:“所有前清政府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各外国政府所订条约、协约、公约必应恪守,……各外国人民在中国按国际契约及国内法律并各项成案、成例已享之权利并特权、豁免各事,亦切实承认。” AA “大总统誓词”,《政府公报》,第 516 号, 1913 年 10 月 11 日。 BB 这一声明是完全按照日本方面的建议并与日本公使商定的。终袁世凯当权之期,北京政府不仅在外交上无所作为,未收回任何权利,还签订了新的不平等条约,如《满蒙五路秘密换文》、以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为基础的一系列“民四条约”等。这在历届民国政府中是绝无仅有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给中国外交带来了一些活动的余地,为中国挣脱不平等条约的密网提供了一个最初的突破口,这就是中国对德奥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对于是否要介入欧战,北京政府经历了若干内争。最后认定,加入协约国于中国有利。 1917 年 3 月 14 日 , 总统黎元洪发布布告,宣布自即日起断绝与德国的外交关系。 对德断交后,中国政府随即取消了德国根据不平等条约所获取的部分特权,如在华驻兵权、租界及赔款等。北京政府命令将所有德国在华驻军一律解除武装,所有可作军事用途的德国公私产业,一律查封,或予充公。北京政府又令有关地方政府派警进入天津和汉口的德租界,收回租界,改设特别区。但是,德国侨民所享有的领事裁判权并未取消。北京政府担心取消领事裁判权的举动会引起其它各国的反对,遂与荷兰驻华公使作出安排,同意由荷兰驻华使节受理有关德国人的各种案件。
       8 月14 日 ,北京政府进而对德奥宣战, 并宣布在此之前中国与德奥两国订立的所有条约,以及国际协议中与中德中奥有关系者,依据国际公法及惯例,一律废止。中国方面并通知荷兰驻华公使:原由荷兰领事代行受理的涉及德国人的各类案件,此后应由中国法院行使其完全法权。于是,通过宣战,中国彻底取消了德奥两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战后,中国与德国及奥国政府分别订立了《中德协约》和《中奥通商条约》,从双边法上确认了中国在战时的举措。
       中德、中奥新约完全取消了德奥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所获得的特权,是中国与曾经侵略过中国的西方大国所订立的第一批平等条约。中国的要求之所以得以实现,是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为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日益觉醒但力量尚弱的中国抓住了这一机会,废除了与德奥不平等条约,从而在不平等条约的链条上打开了一个缺口。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此举依据的是国际惯例,是在战争状态下采取的并在战后予以予以确认的非常措施。
       中国的目标不仅在废除与战败国的不平等条约,还希望向同是战胜国的其它国家收回中国过去丧失的一部分国权。 1919 年 1 月,巴黎和会召开。 中国政府及各界对和会都抱有较大期望。北京政府为代表团规定了四个方面的任务,其中即包括取消外国人在中国的特殊权益,如领事裁判权、协定关税等内容。 4 月, 中国代表团向和会提交了《中国希望条件说贴》,正式提出了中国希望废除的外人在华特权,内分七大方面:一.废弃势力范围;二.撤退外国军队、巡警;三.裁撤外国邮局及有线无线电报机关;四.撤消领事裁判权;五.归还租借地;六.归还外国租界;七.关税自由权。 AA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154 — 158 页。 BB
         然而,中国对和会所寄予的希望显然是有些过于乐观了。对于中国的要求,美国总统威尔逊只是从道德上予以支持,表示各国应放弃他们在中国现行的特殊地位,但他认为和会不是讨论这些问题的合适场所。法英首脑的态度则更为消极。 5 月 14 日,和会最高会议复函中国代表团,表示其“充量承认此项问题之重要,但不能认为在和平会议权限以内,拟请俟国际联合会行政部能行使职权时,请其注意。” AA 《平和会议议长复中国全权委员长函》,《秘笈录存》,第 119 页。 BB
       巴黎和会未能实现中国的修约目标,但中国毕竟第一次把修约的愿望昭告于全世界。这是自不平等条约产生以来,中国政府第一次系统地提出取消列强在华特权的要求,它涉及到列强特权的各个主要方面,实际上是要全面否定中外之间所订立的不平等条约的主要内容。此后,中国便开始了具有连续性的漫长的争取修约历程。
       在两年后召开的华盛顿会议上,中国再次全面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要求。中国代表团在会上分别提出了要求关税自主、撤废领事裁判权、撤退没有条约依据的驻华军警、退还租借地、取消外国在华邮局等提案。列强对中国的这些要求再也无法回避,不得不花相当时间进行了讨论。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中国问题的条约。作为核心条约的《九国公约》的第一条即明确宣示,各国须“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 AA 《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 1922 年 2 月 6 日 ,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三联书店 1962 年版,第 218 页。 BB
       但在涉及到具体特权的问题上,会议取得的进展是很有限的。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并未提及关税自主问题,只是允许中国将入口关税增至 5% ,并决定在三个月内另行召开一个关税特别会议,讨论废除厘金和征收附加税问题。会议还通过了《关于中国领事裁判权议决案》。各国表示同情中国的自主愿望,但认为须对中国法律和司法情况详加考察后才能采取有关行动。会议决议组织一委员会对此进行考察。关于租借地问题,英国允诺交还威海卫,法国允诺交还广州湾。然而事后都未能兑现。
       中国唯一在华盛顿会议上取得实质性成果的是取消外国在华邮局。大会通过的《关于在中国之外国邮局议决案》认定:“关于中国政府表示在中国境内之外国邮局除在租借地或为约章特别规定者外期得撤消之志愿,认为公平”。因此,在中国设有这类邮局的四国同意在 1923 年 1 月 1 日 以前将其撤消。 AA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200 — 201 页。 BB
       当西方列强在修约问题上不情愿地迈出微小的一步之时,一战中新生的苏俄却大踏步地在废约道路上前进。从 1919 年 7 月至 1923 年 9 月,苏俄政府先后三次发表对华宣言,宣布“苏维埃政府废弃一切特权”,“以前俄国历次政府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本阶级从中国夺得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归还中国”。 AA 薛衔天等编:《中苏国家关系史资料汇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59 , 87 页。 BB
       根据这一精神, 1924 年 5 月 31 日 ,中苏达成《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及声明书》,宣布将在协定签订后一个月内举行会议,商定解决悬案的详细办法,该会议的目标是,“将中国政府与前俄帝国政府所订立之一切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合同等项概行废止”,另本平等公平之原则,重订新约。苏联政府并宣布,前俄帝国政府与第三者所订立的一切条约、协定等,有妨碍中国主权及利益者,概为无效。 AA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423 — 430 页。需要注意的是, 此后苏联政府并未完全履行其承诺。 BB   
                                                             二   
       当历史进入 20 年代之后,在北京政府与列强间的修约交涉举步维艰之时,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又崛起了两股生气勃勃的政治力量,这就是刚刚诞生的中国共产党及通过改组而获得新生的中国国民党。这两股政治势力的结合,在中国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反帝废约力量。
       中国共产党坚持彻底的反帝立场。 1923 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地提出了取消列强与中国所订一切不平等条约的纲领。屡经挫折的中国国民党对列强的认识也有所变化,决心摆脱受列强操纵的命运,采行联俄联共政策。 1924 年 1 月,国共两党合作,确立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政纲。 同月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订双方平等互尊主权之条约”。 AA 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5 年版,第 20 页。 BB 国共两党认为,北京政府是帝国主义的附庸,只有推翻北京政府,中国才能摆脱外人的控制,走上独立和富强之路。因此,国共两党决定合力北伐。
     1925 年 5 月,五卅惨案发生,并由此而引发了全国性的反帝爱国运动。这一运动对北京政府的外交也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在全国人民要求废除不平等的压力下,北京政府决定顺应形势,利用民气,发起“修约”运动,希望通过修改不平等条约来提高其国际地位,并改善其在国内的处境。 6 月 24 日 , 北京政府向各国驻华公使团提交了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的照会。
       在此后两年多的时间中,北京政府的修约活动取得了一些进展。 1925 年 10 月,前已叙述的中国与一战战败国奥地利间的新约成立。 1926 年 10 月,中国又与芬兰签订了《通好条约》。这两个条约均取消了领事裁判权和关税协定权。在对其它条约期满国家的修约交涉中,北京政府也显示了过去少有的强硬立场。如在与比利时和西班牙的交涉中,由于这两国拒绝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让步,北京政府曾先后断然宣布废止中比条约和中西条约。尽管由于对方的顽强抵制及其它列强(包括海牙国际常设法庭)的联合反对,北京政府的这一废约举动最终未取得成功,但中国敢于不顾列强反对而单方面宣布废约,这在近代以来是破天荒的,它显示了中国正日益觉醒,显示了中国终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决心。
       由华盛顿会议所议决的有关领事裁判权及关税问题的调查和讨论也分别开始进行。同样不幸的是,由 12 国代表组成的法权调查团所提出的报告书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领事裁判权仍应暂时维持,待中国的司法建设达到相当程度时,再商议渐进撤废领事裁判权之办法。关税特别会议则多少取得了一点进展。列强起初坚持把中国裁撤厘金作为实现关税自主的先决条件(其时中国各地军阀割据,裁厘并非易事)。但北京政府认为,关税自主事涉国家主权,而裁厘乃中国内政,不能相提并论作为条件。同时,北京政府也表示愿自动声明裁厘。后列强稍作让步,关税会议遂于 1925 年 11 月 19 日 通过决议,各国表示承认中国享有关税自主的权利,允许中国国定关税条例于 1929 年 1 月 1 日 生效。中国声明同时裁厘。这一决议案为以后国民政府最终实现关税自主打下了基础。
       北京政府还进行了收回上海会审公廨的活动。 1926 年 8 月 31 日 , 江苏省代表与各国驻沪领事团代表正式签署了《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章程规定:在上海公共租界原会审公廨改设临时法院,除照条约归属各国领事裁判的案件外,租界内的民刑案件均由临时法院审理。凡适用于中国法庭的一切法律及条例,均适用于临时法院。临时法院的院长、推事由江苏省政府任命。在领事派员观审的案件中,中国审判官的判决,无须获得观审员的同意即生效力。章程将过去规定由领事会审的纯粹华人案件,改为观审。但该章程也具有相当的妥协色彩。它继续保存了领事会审制。临时法院的司法警察,由工部局警务处选派。具有相当实际权力的临时法院书记官长,也由领事团推荐。 AA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591 — 593 页。 BB 此后,法租界内的会审公廨也参照这一章程作了相应的改组, 但它仍旧保留了法租界会审公廨的名称。
       在北京政府进行修约外交的同时,在中国南方,随着北伐战争的进行,出现了群众性的反帝运动的高潮。在这一高潮中,列强在中国所获得的特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不得不作出了近代以来最大的退让。在这一方面表现得最突出的是列强部分在华租界的丧失。
       1927 年 1 月初,武汉民众举行庆祝国民政府迁都武汉的活动。 英国水兵与民众发生冲突,造成民众死伤。激愤的人群大批拥入租界,英工部局无法维持租界秩序,乃不得不向国民政府外交部请求派军队进入租界保护。 4 日晚, 中方派兵进驻英租界。 5 日,由于英租界的巡捕及其公务人员逃避一空,租界管理机关已告瘫痪,武汉政府决定建立“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接管租界内一切行政事宜。在九江,中国民众和英国水兵也发生了冲突。 1 月 6 日 ,英水兵退回军舰,英领事和其它官吏也纷纷逃避而去。 7 日,武汉政府派员至九江,成立九江市民对英行动委员会, 接管了英租界。此后,国民政府又组织了“九江英租界临时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租界事务。
       汉浔英租界事件发生后,英国驻华公使即派参赞欧马利( O. C. Malley )到武汉交涉。欧马利起初要求中国军警先从汉口英租界撤出,但被中方拒绝。经过多次艰难的谈判,中英双方终于在 2 月 19 日 达成了《汉口英租界协定》。英方承诺,英租界市政机关将于 3 月 1 日 即行解散,租界内的行政事宜将于 3 月 15 日起由华人新市政机关接受办理。在此之前,租界内的警察、工务及卫生事宜由主管的中国当局办理。 3 月 4 日 ,武汉政府公布《汉口第三特别区市政局条例》,规定将原汉口英租界改为汉口第三特别区,直属国民政府外交部。这样,中国正式收回了汉口英租界。
       大体根据汉案处理办法, 2 月 20 日 , 中英代表又签署了关于收回九江租界的协定。国民政府在该协定中承诺,对在九江骚乱中一些英国侨民的直接损失,有条件地给予赔偿。这引起了九江民众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无条件收回九江英租界。于是,武汉政府与英方再行交涉,迫使英方再作让步。 3 月 2 日 ,欧马利致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陈友仁,声明:“英国政府决定将英工部局章程悉行取消,并自 3 月 15 号起,将九江租界区域行政事宜无条件的移交国民政府办理。” AA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609 页。 BB 九江英租界无条件收回,并取消了英人对该区行政事宜的参与权,而完全归中方管理。这比汉口特别区仍然保留英国人的部分参与权来说,解决得更为彻底。
       北伐军所到之处,对租界当局形成了强大压力。在江苏镇江,当北伐军于 3 月 23 日占领该城后,中方即于次日应英驻镇江领事要求接管了英租界的巡捕岗位。 6 月,镇江市公安局在租界设立特别区署,租界事实上由中国收回。在江西牯岭,有一外人避暑地,原系私人租借,但外国人自行在这里组织起行政机构——牯岭公事房,并设立巡捕。长期以来,这一避暑地俨然成为一个租界。 1927 年 3 月, 牯岭公事房致函庐山警署,请其接管该地。 7 月间,中方接管该区, 设立了管理牯岭特别区临时办事处。厦门英租界在北伐军的压力之下,也于 6 月将租界的行政权交还中国。
       1927 年 4 月,中国国内政治发生剧烈变动,国民党实行“清共”, 革命进程一时受阻。国民党的对外政策不可避免地随之发生了变化,其反帝的激烈和坚定程度大为减弱,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事业仍得以继续进行下去。 5 月 11 日 , 南京政府外交部长伍朝枢发表了《国民政府将采取正当手续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之宣言》。
       南京政府决定先从废除协定关税入手,自行宣告中国关税自主。 7 月 20 日 , 南京政府发布关税自主布告,宣布自本年 9 月 1 日起,将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 6 省境内的各种通过税,全部裁撤,同时宣告关税自主, 将进口货物改照国定税率征收。同日,南京政府公布了与此相关的法规,如《裁撤国内通过税条例》、《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等。
       南京政府的立场受到列强的抵制。各国驻华公使团决定,不对南京政府的布告作正式表示。同时,有关国家调集军舰分驻中国各海关,以示威吓。而此时,南军在与北军的作战中也遭到挫折。在此内外均遭不利的情况下,国民政府于 8 月 29 日发布布告,决定暂缓实行《裁撤国内通过税条例》、《国定进口关税暂行条例》等,同时宣布“关税自主为独立国家主权之行使”,因此,关税自主的政策仍然不变,自本年 9 月 1 日起,全国陆海关税一律自主。 AA 《国民政府为增加关税暂缓的布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江苏古籍出版社 1991 年版,外交(—),第 9 — 10 页。 BB        
                                                             三   
       1928 年 6 月,国民政府统一全国。 南北政权互相对立状态的消失和统一局面的形成,使国民政府在对外交涉中比此前历届政府拥有了更大的权威性。修约进程由此而进入了一个全面展开的高潮时期。
       7 月7 日 ,南京外交部就重订条约事发表宣言, 宣布了三条原则:“一、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满期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其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相当之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 9 日,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与各外国旧约已废新约未订前适用之临时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在华外人之身体及财产应受中国法律之保护”,“在华外人应受中国法律之支配及中国法院之管辖”。 AA 国民政府外交部编:《外交部公报》,第 1 卷第 3 号,第 132 , 133 页。 BB
       废除不平等条约从何着手,外交部认为:中外间所订条约,内容繁复,综其不平等之要点,主要为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租界租借地、内河航行权、陆海军驻屯权 5 种,其中最关重要而足制中国命脉者,为协定关税和领事裁判权。因此, 国民政府首先就关税自主展开了交涉。
       其时,中国与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丹麦、日本等国的商约先后期满。中国外交部乃于 1928 年 7 月中下旬分别照会上述各国驻华使节, 通知其与中国订立的商约已告期满,中国现声明废止,并提议其即派全权代表与中国另行商定平等互惠的新约。对此,比、西、意、葡、丹五国在复照中均表示愿与中早日议订新约。外交部长王正廷遂代表国民政府分别与这五国驻华公使进行谈判,经过数月的磋商,终于在年内与这五国完成了新约的商订。
       五个新约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个别条文略有差异。条约都包含了关税自主的内容。以中比条约为例,该约规定:“对于关税及一切关系事项,彼此根据完全平等之原则,并根据此项原则约定,关于此类事项彼此完全以各本国之国内法规规定之。” AA 《中比友好通商条约》, 1928 年 11 月 20 日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642 — 643 页。 BB 但是,新约所获得的关税自主权又是不完全的。如中比条约规定,两国在对方领土内享受之关税待遇,不得次于任何他国享受之待遇。这是一互惠待遇条款,与从前的片面最惠国待遇比起来,就形式而言,应该说它是平等的。但是,由于其它一些国家尚未放弃关税协定权,根据这一条款,这五国实际上仍可获享低关税的好处。
       对于条约期限未满的国家,中国也积极进行交涉。在这些国家中,美国走在了前面。 7 月 25 日 ,《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即告成立。该约第一条规定:从前中美两国所订条约内有关关税事项的各条款,“应即撤消作废,而应适用国家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但该约同样保留了应与他国人民所享待遇毫无区别的规定。 AA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628 — 629 页。 BB 随后,中国陆续与德国、 挪威、荷兰、英国、瑞典、法国等国驻华公使或代办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到 1928 年年底,与中国有商贸关系的主要国家,除日本外均与中国签订了关税条约,承认了中国的关税自主权。
       然而,根据无差别待遇条款,只要日本不放弃协定关税权,其它国家实际上仍可获享这一利益。因此,与日本的交涉便成为中国争取关税自主运动中最关键的最后一仗。日本政府对中国的修约要求持强烈的敌对态度,曾指责前述国民政府颁布的临时办法“为蔑视国际信义之暴举,帝国政府万难容认”。 AA 日本驻华公使致中国外交部照会, 1928 年 8 月 14 日 ,《外交部公报》,第 1 卷第 4 号,第 116 — 118 页。 BB 迟至 1929 年 6 月,日本才开始与中方谈判修约。经过近一年的漫长谈判,到 1930 年 5 月,中日间终于签订了关税协定,日本宣布放弃协定关税权。至此, 中国的关税自主终于实现。不久,南京政府便首次自主地修订颁布了《海关进口新税则》。
       废除领事裁判权是中国希望达到的另一主要目标。中国与条约期满国家之间的交涉首先取得了进展。中国在与前述比利时等 5 国的商约中规定, “此缔约国人民在彼缔约国领土内,应受彼缔约国法律及法院之管辖。”。然而,这种放弃也是有条件的。如中比两国外长的换文约定,“比国人民应于现有领事裁判权之国半数以上承认放弃是项特权时,受中国法律及法院之管辖。” AA 《中比友好通商条约》及附件, 1928 年 11 月 22 日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第 642 — 3 页。 BB 而意、丹、葡、西等国的承诺是,当华盛顿条约的各签字国取消领事裁判权后,这些国家的在华人民将与各签字国人民一同受中国法律和法院的管辖。
       中国外交部认为,欲废除领事裁判权,最为关键是那些条约期未满但有着重大影响的国家。 1929 年 4 月,中国外交部向英、美、法等国驻华公使发出同文照会,提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要求。 8 月,外交部再次照会有关国家, 要求其立即派出代表与中国磋商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有关国家中,只有墨西哥明确宣布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英美等国均采取了拖延的态度。对此,中国政府于 11 月 25 日 分别致电驻美、英公使,令其促请英美政府尽速派人来华讨论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办法,并表示英美如再延宕商讨,中国将于 1930 年 1 月 1 日 起,自行宣布废除列强在华特权。
       但英美等国仍未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 12 月 28 日 ,国民政府遂公布撤废领事裁判权特令。特令指出,“领事裁判权一日不除,即中国统治权一日不能完整”。为恢复中国的固有法权,自 1930 年 1 月 1 日 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 AA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第 52 页。 BB 从内容看,国民政府的这一特令,显然是一个单方面宣布废除领事裁判权的重大举动,其中不存在需要与有关国家协商的意味。这一举措对美英法等国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他们均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在特令颁布的当天,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司长亨贝克( S.      K. Hornbeck )便对中国驻美公使伍朝枢表示,美方希望从 1930 年 1 月 1 日 起,采取步骤来逐步废除领事裁判权,任何无视这一原则的行动,将会引起美国政府的“极端遗憾和强烈反对”。 AA 美国国务院致中国公使馆, 1929 年 12 月 28 日 ,《美国外交文件》(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1929 年第 2 卷,华盛顿 1943 年版,第 666 页。 BB
       于是,在国民政府的特令发布仅仅两天后,外交部又发表了一个关于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宣言,在这一问题上作了明显的退让。宣言在重述了特令的内容后表示,中国政府深信各国“对于现由政府准备之办法如有意见,亦愿于相当期内与之审议。固国民政府 12 月 28 日之命令,实系一种步骤”。 AA 《外交部关于废约的宣言》, 1929 年 12 月 30 日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外交(—),第 52 — 53 页。 BB    这一并不很明确的声明显然对两天前国民政府的命令作了修正性的解释,即并不是从次年元旦(即两天后)起立即无条件地废除领事裁判权,而是从此开始与列强会商来废除这一特权。
       尽管国民政府作出试探之后又在各国的反对面前作了退让,但特令的公布毕竟促进了有关废除列强在华特权问题的交涉。进入 1930 年后,有关改组租界法院问题的交涉首先取得了进展。如前所述,租界临时法院虽较会审公廨有所进步,但仍保留了不少有损中国司法主权的内容。经过了艰难的 28 次谈判之后, 1930 年 2 月 17 日 ,中国代表徐谟与英美法等国驻华公使及代办终于签署了《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协定》。
       新协定与原暂行章程比较,在如下问题上有较大进步: 1 .完全适用中国法律,原临时法院的特定的诉讼法就此取消。 2 .取消外人的观审、会审权, 而在临时法院中,列座法庭的外国官员,常常与中国法官抗衡。 3 .废除外国书记官长制。以前书记官长权限很大,院务实际上由其把持。新协定取消了这一职位,由中国任命检察官、承发吏,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但司法主权问题仍未获彻底解决。如关于司法警察问题,外国代表以法警问题事关租界的行政权力为由,坚持不肯让步。最后双方妥协的结果是:“各该法院之司法警察员警由高等法院分院院长于工部局推荐后委派之”。 AA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770 — 776 页 BB 根据同样的精神, 7 月 28 日 ,中法代表签署了《关于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之协定》,取消了法租界内的会审公廨。
       在此前后,中国政府还正式收回了一些租界和租借地。 1929 年 8 月, 国民政府收回天津比租界。 1929 年 10 月及次年 9 月,中国与英国互换照会, 正式收回前已事实上收回的镇江和厦门的英租界。 1930 年 4 月,中英签订《交收威海卫专约及协定》,收回威海卫租借地。
       但在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上,列强仍坚持渐进地分步放弃其特权的立场。英方在谈判中提出了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四项条件: 1 .保留移审权, 即外人若对中国法庭的判决不服,可向本国法庭上诉; 2 .民事诉讼可立即放弃领事裁判权,刑事诉讼的领判权待保留若干年后取消; 3 .中方任用外国法官会同中国法官审理案件; 4 .上海、广州、天津、汉口四处 50 里周围区域的领事裁判权保留若干年后再取消。英美两国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协调的立场, 3 月 20 日 , 两国驻华公使共同拟就了一份草案。
       4 月,中国国内爆发中原大战。中外关于领事裁判权的交涉一度处于停顿状态。 9 、 10 月间,英美先后向中国外交部递交了各自的草案。 美国方案仍旧保留了在区域和法权种类方面的限制:如在上海等地继续保留领事裁判权;其它地区的民事案和轻微违警案可由中方处理,但须在 12 个城市的法院中设立“特别法官议事室”,聘请外国法律顾问,他们有权使法官的判决无效;必要时美方可行使移审权。
       国民政府不同意列强在华保留过多的特权。 12 月 7 日 , 中国外交部长在向美国国务院提出的对案中强调,所有在华美国公民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刑事方面都应服从中国的管辖权。中方同意成立特别法官议事室,聘用外国法律顾问,但这些法律顾问不得干预法官的判决。
       废除领事裁判权的要求也遭到了日本的顽强抵制。日本驻华代办重光葵在谈判中表示,日本可以放弃对上海等五口岸的民事诉讼及轻微刑事诉讼的领事裁判权,但其条件是:对于中日混合案,中国应于各口岸设立特别法院,聘用日籍法官与中国法官会审;在上述五口岸,日本人民应与中国人民享有同等权利;对日本在东三省特别区域的利益,中国应予承认。显然,日本的这一方案,其所得并不少于所失。对此,中国政府表示完全拒绝。
       1931 年初,英美陆续在一些问题上作了让步,如同意放弃移审权等,但仍未能满足中国方面的基本要求。 5 月 4 日 ,国民政府自行公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规定自 1932 年 1 月 1 日 起实行。其主要内容为:所有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均应受中国法院的管辖;在有关地区设立特别法院,受理涉及外人的民、刑案件,外人的逮捕及其房屋或办公室的搜查均应依中国刑法典规定执行。 AA 《国民政府公报》,第 764 号,第 1 — 2 页。 BB 《条例》取消了领事裁判权, 使外人完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此后,有关领事裁判权问题的交涉步伐明显加快。数月之中,中国与英美之间先后达成了大致类似的妥协:中方同意将英美在上海的领事裁判权保留 10 年,将英国在天津的领事裁判权保留 5 年(美国在津领判权的放弃仍待协商),英美则将其它各地的领事裁判权立即取消。
       不幸的是,正当中外交涉进入关键之时,日本在东北发动了九·一八事变。形势的骤变,迫使中国外交的中心随之转变。如何对付日本的侵略成为当务之急,修约之事便降到了次要的位置上。 1931 年 12 月 29 日 ,国民政府公布命令,宣布“兹因本年各地天灾变故,所有应行筹备事项,尚未就绪,该项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应暂缓施行。” AA 《国民政府令》,《国民政府公报》,第 963 号,第 1 页。 BB 有关领事裁判权的交涉,至此半途而废。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修约进程处于停滞状态。   
                                                         四      
       1937 年 7 月,抗日战争爆发。 抗日战争不仅是一场伟大的反抗日本侵略的民族战争,它还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摆脱在旧的国际体系中所处不平等地位的进程。产生这一变化的基本背景是,由于日本独霸东亚野心的日益显露,在远东有着重大利益的英美等国与中国逐渐走到一起,最终成为并肩作战的盟国,而中国军民的长期的英勇抗战,亦显示出了中华民族争取民族解放的坚强意志及其蕴藏的巨大力量。
       抗战前期,废约问题并未提上议事日程,但作为对中国的一种道义支持和精神声援,美英政府曾数次声明,将在远东战争结束后与中国讨论废约问题。 1941 年 12 月,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即正式对德、意、日宣战,同时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 AA 重庆《中央日报》, 1941 年 12 月 10 日 。 BB 这样,中国与日、意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即随之取消。不久,中国与英美正式形成反法西斯的盟国关系,并成为领衔签署《联合国家宣言》的四大国之一。中国战场在军事上的重要性及中国在新的国际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使得中国与英美等盟国间不平等条约的继续存在成为一种荒谬的现象。从理论上说,旧约的存在无疑从法律上就已把中国在盟国中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这与中国目前的地位极不相称;从现实需要来说,中国战场牵制着百万日军,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鼓舞中国军民的士气。因此,中国和美英等国都开始考虑提前废约的问题。
       美国国务院远东司司长汉密尔顿( M. M. Hamilton )在 1942 年 3 月 27 日提出了一份备忘录,详细地分析了暂不废约与立即废约的利弊得失。他的结论是,立即废约具有“更重大更持久的意义”。汉密尔顿建议在国务院内成立一个小型委员会,进行废约的准备工作,并起草向中国政府提出的新约初稿。 AA 《美国外交文件》, 1942 年中国卷,第 271 — 274 页。 BB 国务院接受了这一意见,并与英国政府就废约问题进行了磋商。
       中国方面在 9 月下旬已决定提出废约问题。 10 月 4 日 ,蒋介石对来访的美国共和党领袖威尔基( W. Willkie )表示,“中国今日尚未能取得国际上平等之地位,故深盼美国民众能了解中国,欲其援助被压迫民族争取平等,应先使其本身获得平等地位始”,明确地向美方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 AA    蒋介石与威尔基谈话记录, 1942 年 10 月 4 日 ,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之第三编《战时外交》,第一册,台北 1981 年版,第 759 — 760 页。 BB
       10 月9 日 , 美英政府同时通知中国驻美英使节:美英准备立即与中国政府就废约问题进行谈判。次日,即在双十国庆节之际,美英公开宣布了这一决定。此后,中国与美英分别开始了新约的谈判。
       中美之间的谈判相对来说比较顺利。以美方提出的新约草案为基础,中方就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过谈判,美方基本接受了中方的意见。但中英之间的谈判却在香港九龙租借地问题上陷入困境。中国政府要求废止 1898 年订立的《展拓香港界址专条》,“英方在九龙租借地之行政与管理权,连同其官有资产与官有债务,应移交中华民国政府”。 AA 《外交部关于中英新约草案意见书》, 1942 年 11 月 7 日 ,《战时外交》,第三册,第 765 页。 BB 但英方认为新界问题不在英国准备与中国谈判的范围之内。对此,中方指出,租借地与租界本属同一范畴,既然中英新约将取消在华租界,新界问题理所当然应在谈判之列。蒋介石甚至表示,如果中英新约内不包括收回新界,他就不同意签字。但英方仍拒绝讨论新界问题。僵持之下,还是中国政府作出让步,决定暂时搁置九龙问题,中英谈判才得以顺利进行。
       1943 年1 月11 日 ,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与美国国务卿赫尔(C.Hull )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同日,中国外交部长宋子文与英国驻华大使薛穆( H. J. Seymour )在重庆签署了《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之条约》。这两个条约规定废除的英美在华特权包括:在华领事裁判权、通商口岸特别法庭权、使馆区及一些铁路沿线的驻兵权、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外人引水权、英籍海关税务司权等。条约宣布废除《辛丑和约》,将上海、厦门的公共租界,天津、广州的英租界及北平使馆区的各种权益归还中国。九龙问题未列入中英条约,中国政府以照会形式提出保留。宋子文在致薛穆照会中声明:对于交还九龙租借地问题,中国政府“保留日后提出讨论之权”。 AA 《战时外交》,第三册,第 781 页。 BB 以美英废约为先导,此后中国陆续与巴西、比利时、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等国签署了类似条约,废止其在华享有的各种特权。法国、丹麦、瑞士、葡萄牙等国在战后宣布废约。
       对战时废约给予何种评价,这在大陆史学界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正如人们以往所指出过的那样,不平等条约的废除并不标志着中国在实际上已经取得了与英美完全平等的地位。但是,决定这一状况的主要因素是此时的国力差距及历史的遗留影响,而并非基于条约的规定。就法理而言,中国已经恢复了曾经丧失的部分国家主权,在法律上已不再处于被歧视地位,它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平等地位得到了确认。虽然这距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尚有一段距离,但这毕竟是民族解放进程中的一节重要阶梯。
       笔者不回避对战时废约作出积极评价,是因为笔者认为,废约之所以实现的主要原因,既不是美英两国善意的恩赐,也不是国民政府具有如何高超的外交技巧,而是中国军民 5 年多的浴血奋战。如果中国仍是一个虚弱得不堪一击的国家, 如果中国没有牵制住百万日军,战时废约是不可想象的。毫无疑问,是无数中国抗日军民的生命和鲜血换来了废约的实现,它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奋斗的结果,而不是一党一派的不世之功。因此,我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废约作出应有的评价,而不必有所忌讳。
       当然,废约的实现与名列“四强”,并不标志着中国从此便真正地与大国英美苏等强国平起平坐了。中国是一个大国,但它仍然是一个弱国,在国际交往中它还未能完全摆脱受人支配的地位。大战末期英美苏之间雅尔塔协定的成立与中苏协定的签订便是明显的一例。
       在 1945 年 2 月的雅尔塔会议上,为了争取苏联出兵对日作战,美英在未征得中国同意的情况下,便在外蒙古独立、大连商港国际化、租借旅顺及东北铁路等问题上,对苏联作了有损中国主权的许诺。在 7 月开始的中苏谈判中,尽管中国方面作了努力,但实际上已无太大的回旋余地。 8 月 14 日 , 中苏基本按照雅尔塔协定的框架达成了《友好同盟条约》及有关协定。中方不得不同意:如战后外蒙古公民投票希望独立,中国政府当予承认;长春铁路归中苏共同所有,苏方人员担任铁路局局长;大连港为自由港,所有港口工事及设备之一半无偿租于苏方 30 年;中苏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基地。 AA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 册,第 1330 — 1337 页。 BB 很明显,中国的领土和行政主权受到了公然侵犯。因此,把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称为不平等条约并不过分。而且,它大抵还是一种旧形式的不平等条约。
       战后,中美于 1946 年 11 月签订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则从另一方面说明中国所处的地位,有人把它称为新形式的不平等条约。中美商约在文字上从头到尾并没有不平等之处,双方所赋予对方的权益都是相等的。如果这一条约是在两个实力相当的国家之间签订的,人们自然无可厚非。然而,中美是两个经济实力悬殊的国家,商约所赋予对方的巨大的权益和便利,美国可以在中国享受,而中国实际上没有可能去美国享受。关于这种互予平等权利的结果,有人把它形象地比做是给予一辆汽车和一辆黄包车使用马路的同样权利,谁是实际受益者一目了然。中美商约是否是不平等条约,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在最低程度上,把它称为一个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并不对等的条约,应是毫无疑义的。美国此后在中国各个领域的大举渗透,明白地向人们展现了这一条约的结果。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人民仍然处在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彻底改变了这一状况。当以坚决反帝而著称的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国的执政党后,它一反民国历届政府的软弱,决意彻底扫除不平等条约的残余。完全体现其意志的作为新中国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彻底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对于旧约的立场既是坚定的,处理方法又是灵活的。《共同纲领》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AA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3 条,第 55 条。 BB 一方面,新中国政府第一次站在自主的立场上,毫不隐讳地声明自己对旧约拥有承认或修废之权,另一方面,又没有断然宣布废除所有旧约,而保留了分别对待灵活处理的权利。
       当时,在中国享有带有不平等性质的权益的国家主要是美英苏三家。在具体实践中,中国政府采取了不同的对策。美国是当时与新中国最为敌对的国家。中国政府对中美商约等一系列条约采取了不予承认的立场,美国此前在中国所享有的特权至此在大陆全部丧失。这种处理干脆利落。苏联是中国最重要的盟友。对于中苏友好条约,中国政府并没有断然宣布废除, 而是积极地与苏联政府展开重新谈判。 1950 年 2 月, 中苏订立了新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及有关协定。 协定规定在不迟于 1952 年末之前,苏联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及一切财产无偿移交中国,苏军从旅顺口撤出,大连行政完全由中国政府管辖,苏方临时代管或租用的财产,应由中国政府接收。至此,可以说中国已经完全挣脱了百年之久的不平等条约的束缚。
       然而,历史在这里还拖了一条细长的尾巴,这就是中英间的香港问题。基于历史已经造成的现实,并考虑到中国当时所面临的国际处境,中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暂时维持香港现状的灵活态度。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中国政府未就香港的前途问题发表正式声明。但是,中国政府的立场是明确的,周恩来总理在 1957 年曾毫不含糊地表示,“香港的主权总有一天我们是要收回的”。 AA 余绳武、刘蜀永主编:《 20 世纪的香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45 页。 BB40 年后,周恩来所预言的这一天终于到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它半百周年的前夕,香港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   
       回顾中国人民历经艰辛的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斗争进程,我们至少可以指出它具有如下三个鲜明的特点:一、与其它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不同,中国的废约并不是在革命胜利或宣布独立的一夕之间以一揽子废除的方式实现的,它是几代人和数届政府不断努力的结果,其中既包括最后毕其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包括一直以革命党自居的南京国民政府,还包括具有更大的妥协性的北京政府;二、群众性的反帝运动与历届政府的废约外交构成了中国争取民族解放斗争的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人民群众的斗争为废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并形成了强大的推动力,政府外交则是国家意志的正式表达,它是实现废约的必不可少的关键一步(但以往的研究未予后者以足够的重视);三、由于中国受着各种类型的国家的各种不同性质的不平等条约的束缚,由于废约外交在绝大部分时期内仍属弱国外交,因此,废约的过程是渐进的,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中国不得不耐心地从废除某一国家或某一方面的特权开始,利用一切机会,一步步地艰难前进,逐渐收回丧失的国家主权。最终,在历史性的机遇面前,中国终于实现挣脱百年枷锁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