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如何复位手簿:关于商誉的会计思考、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01:29:12

目    录

一 、会计职业判断的概念及特点……………………………1

(一)目标性  …………………………………………………1

(二)主观性……………………………………………………2

(三)权衡性  …………………………………………………2

(四) 受制约性………………………………………………… 2

二、会计职业判断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2

(一)在会计原则选择中的体现 ………………………………2

(二)在会计政策选择中的体现 ………………………………3

(三)在会计估计中的体现 ………………………………………3

三、会计职业判断的影响因素…………………………………3

(一)主体因素…………………………………………………3

(二)客体因素………………………………………………… 4

(三)环境因素 ……………………………………………………4

四、我国会计职业判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5

(一)利益驱动  …………………………………………………6

(二)会计人员职业意识较差……………………………………6

(三)会计人员的素质整体偏低,无法正确运用职业判断能力  ………………………………………………………………………6

五、正确运用职业判断,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6

(一)完善会计监管系统…………………………………………6

(二)转变传统会计思想观念……………………………………7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7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7

 

 

 

 

会计人员职业判断

【内容提要】

   鉴于我国会计实务的现状,如何正确运用职业判断成为贯彻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关键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对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政策的制定为会计职业判断提供了运用的空间随着技术经济时代的到来,会计环境千变万化,会计处理对象日益复杂,人们对会计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从而留给会计人员越来越多的进行职业判断的余地。本文试图从会计职业判断的概念及特点,会计职业判断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 , 我国会计职业判断的现状及原因提出一点粗浅的见解。 

【关键字】

会计职业判断   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  差异   会计估计              

会计职业判断在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过程中,作用越来越重要,由此产生的会计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社会经济的发展使会计环境复杂多变,不确定性经济事项日益增多,而会计标准却日趋简约,会计职业判断空间不断增大。对中国的“会计人”而言,提高会计职业判断水平更是当前面临的紧迫问题。

一、会计职业判断的概念及特点

会计职业判断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根据企业理财环境和经营特点,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对会计事项处理和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应采取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判断与选择的过程,即对企业应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政策进行判断与选择,在会计政策许可范围内作出的判断性估计和决策。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目标性。判断总是有其特定的目标指向。一般而言,会计人员除了希望判断和选择的结果能及时、恰当地反映出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外,还希望对条件确认、计量、揭示方法的选择与运用能有效地维护和增长企业自身经济效益。

  (二)主观性。会计准则允许企业会计人员选用不同的方法对会计资料进行加工处理,而不同的方法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但哪一种方法能使结果更接近客观实际,有时很难有一个客观标准,只能依据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确定。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掺杂着会计人员的主观臆断性。

  (三)权衡性。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选择会计政策和进行会计估计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多个方案的比较、优选,面临着可靠性与相关性、稳定性与适用性、利益驱动和公允公正等观念和立场的矛盾与权衡选择。会计职业判断的过程可以说就是一种比较、权衡、取舍的过程。

  (四)受制约性。会计职业判断是在有限制和要求下的相对主观判断,它受制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1.受制于社会的外在约束机制,如法规、政策、目标、国情和技术水平等;2.受制于会计的某些自身特征、原则及相应的理论框架;3.受到会计人员自身的业务技能与职业道德制约。

二、会计职业判断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体现 

  会计职业判断是指会计人员面临不确定会计事项的情况下,在会计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的范围内,依据企业的特点和目标,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逻辑分析能力和职业经验,对会计事项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采取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判断与选择的过程。会计职业判断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始终,涉及到方方面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会计原则选择中的体现

会计核算原则是会计处理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但会计原则对会计业务的处理是指导性的,所涉及到的具体环节仍需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在会计实务中对某一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揭示时需要在多个会计原则之间作出选择,而各个会计原则之间有时有一定的冲突,如谨慎性原则与一贯性原则之间,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之间等。在特定的条件下,某项会计原则是否应当选择,怎样实现不同原则之间的最佳组合,如何正确处理多个原则的优先选用顺序等等,这一切都必须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进行相应的选择与协调。在实际工作中,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经济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某项经济业务是否重要,是否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判断,是否应单独披露,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二)在会计政策选择中的体现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由于客观经济的复杂性和各个企业的特殊性。企业可在允许的范围内对同一经济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多种方法选用标准的具体规定,会计人员只有在工作中运用自身的职业判断,在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适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使会计信息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如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具体折旧方法的选用,需要会计人员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资产的种类进行判断。

(三)在会计估计中的体现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在会计工作中,经常需要利用最新信息对具有结果不确定性的交易或事项作出判断,对未来事项是否发生及发生时间和影响予以估计入账。常见的需要估计的项目有:坏账、或有损失、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净残值、无形资产和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等等。这些项目必须通过会计人员合理预测与推断加以确认、计量,才能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状况,其确认、计量的合理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于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但未明确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会计人员必须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亦即根据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合理地确定计提比例。这一规定,赋予了企业较大的自主权,但如果会计人员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就会使计提比例不合理,从而影响企业整体状况的公允表达。

三、会计职业判断的影响因素

影响会计职业判断的因素很多,大体可分为三类。

(一)主体因素。指会计人员自身方面的可能影响判断的因素,主要包括:

1.知识和经验。知识一般包括三个层次:对整个世界的知识、一般会计知识和与特定判断任务相关的知识。良好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要求会计人员应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广泛的知识面,既要精于专业又要有一定广度,并要熟悉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经验能够形成与特定判断任务相关的知识,使人在遇到相同问题时能更快更优的解决。

2.需要和动机。它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的内部驱动力。会计人员作为人,也具有人类共有的一些需要,包括经济利益、职业地位的追求等。有些需要往往是管理当局给予满足的,这使会计人员面临各种利益矛盾冲突时,有可能在职业判断中屈从于管理当局的意愿,难以保持客观中立。但动机也会受到人的价值观的影响,具有高尚的价值取向的会计人员就可能排除利益干扰。此外,动机还会受到外界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有关法规的严格执行、职业道德的要求、社会舆论等。

  (二)客体因素。指由于会计事项具有的某些特点而对会计职业判断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问题的复杂性、重复性、规范程度、类型和要求的判断质量等方面,其中前两项最为重要。根据问题的复杂性和重复性可以将问题分为:非结构化问题,即独特的、未被定义的问题,它很少有或没有现成的指南可遵循,解决它需要较强的判断力和洞察力;半结构化问题,即重复的、合理定义的问题,它一般有指南可供使用,解决它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结构化的任务,即惯例以及能充分定义的问题,解决它只需很少的判断。问题的复杂性还表现在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上。根据交易或事项是否已经存在、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影响结果(收益或亏损)是否确定、金额是否需估计可以把经济业务分为:基本确定、低度不确定、中度不确定和高度不确定四类业务。经济业务不确定性越高,对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也越高,失误风险越大。

(三)环境因素。指除主体和客体因素之外,影响会计职业判断的其他因素的总和。主要包括:

1.会计法律、法规。包括《会计法》、《公司法》、《税法》等会计法律规范,以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会计技术规范。会计法律、法规为会计职业判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限定了会计人员运用判断的程度,并通过惩罚等措施促使其更客观的进行判断。同时,会计技术规范本身就是最直接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有关规定越完善、可操作性越强,会计人员进行判断的依据就越充分,判断的任意性越小。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它主要用来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的关系。它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了对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职业品格、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切实遵循这些规范应是会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的前提,特别是其中对会计人员客观、公正、合理地处理各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要求,在当前会计信息失真严重的情况下更有特殊的意义。

3.公司治理结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存在众多利益主体,他们对公司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就是这些利益主体之间在责、权、利上的划分和相互制衡的机制。具体又分为外部治理机制和内部治理机制两类,前者主要是竞争市场对公司所实施的间接控制,包括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兼并市场等;后者主要是企业内部通过组织程序所明确的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等相关利益者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制衡关系。虽然会计活动本身并不属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环节,但由于很多契约的确立以会计数据为基础,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又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影响某些会计行为的发生。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会使权利上的制衡机制被削弱,为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条件,从而使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当局的外部干预。从这个角度说,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会计人员进行公正的职业判断的保证。

4.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包括企业的行业特点、经营范围、产品结构、经营规模、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状况、理财环境、内部管理等诸多因素。生产经营特点不同,企业的经济业务必然存在差别,对会计信息的揭示范围和要求的程度也不同。

四、我国会计职业判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我国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未给予职业判断以应有的重视,对职业判断的研究就更少。目前会计职业判断的总体水平令人担忧,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主要表现在:1.从众心态。有的会计人员不考虑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将其他企业对相类似业务的处理方法照搬过来。2.忽视企业所处经济环境和技术条件等非会计因素的影响。不少职业判断仅仅局限于会计专业范围之内,忽视了与之密切联系的环境和技术因素的影响。3.过分依附于企业领导的态度。有些会计人员无原则地依附于企业领导,盲目接受来自领导的态度和看法,放弃了自己应有的职业判断。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利益驱动。会计制度给企业留下了可选择空间,其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使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更客观真实。而对处在转轨中的中国来说,由于比较特殊的体制背景和一些独特的制度安排,不少企业出于种种目的,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强烈动机。所以有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利用政策选择自由度的扩大为企业肆意操纵会计利润,出现了利用会计职业判断造假和提供严重失真的会计信息等行为,与运用职业判断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会计人员职业意识较差。在我国,一直延用行业会计制度来规范会计行为,在会计制度中规定了明确的会计科目,并对各科目的内涵及其包括的内容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解释,会计人员只需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作简单的是非判断。此外财务制度中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选择作了详尽的限制性规定,也限制了会计人员作判断的范围。因此,会计人员长期以来养成了“照葫芦画瓢”的习惯,不善于用职业分析和职业判断的方法去思考和处理复杂的会计业务,面对目前提出的职业判断要求,一时难以理解和适应。

  (三)会计人员的素质整体偏低,无法正确运用职业判断能力。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较简单,对会计的要求不高,会计理论发展缓慢,限制了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成为会计人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的障碍。虽然目前会计教育得到了重视和发展,会计人员的学历水平得到一定的提高。但一方面,会计人员面对新制度的要求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另一方面,进行会计职业判断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这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并非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

五、正确运用职业判断,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鉴于我国会计实务的现状,如何正确运用职业判断成为贯彻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关键因素。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会计监管系统。就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而言,应从各企业的具体环境出发,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针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运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或漏洞,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特别是在授权批准制度设计中应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判断权。就企业外部会计监管系统而言,应认真贯彻《会计法》,逐步确立财政部门在整个监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同时确立社会中介机构在整个评价系统中的权威地位,在此基础上,各监管机构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使外部监管做到及时、到位、高效。

(二)转变传统会计思想观念。在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会计事项一般只确定原则,指出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例外处理方法及允许选用的方法等,具体会计核算要靠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和业务特点来进行职业判断,作出合理、客观的会计处理。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经济业务将层出不穷。会计人员只有转变观念,更新思维方式,提高对会计职业判断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改变过去按图索骥的旧习,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会计工作的需要。

(三)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要做好职业判断,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基本功。一方面会计人员应积极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切入点,不断学习,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职业后续教育来提高其职业判断技能,会计理论界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新的会计准则和各项法规制度,对其要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阐释和开展讨论,同时组织社会力量对会计人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以便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供会计人员学习。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会计准则赋予会计人员的灵活性越大,就越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了有效地制约和防止企业利用职业判断在会计核算上弄虚作假,粉饰会计报表,必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企业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上,应当建立两种机制:一是社会评价机制。对会计人员进行社会评价,增强其荣辱感,形成外在的他律机制,这是对会计职业道德起作用的一种方式。进行社会评价的基本形式是社会舆论,它具有特殊的内在的威慑性,通过正确的舆论宣传和导向,可以起到抑恶扬善、弘扬正气的作用,并最终促成会计人员从他律走向自律。二是要建立社会利益导向机制。职业道德在强调精神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物质形式的鼓励与鞭策,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利益导向和激励。在社会分配格局中提高会计人员的经济报酬,使其能在社会中得到充分重视和承认,实际上也是对会计在经济发展和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一种肯定和认可。

 

 

 

 

主要参考材料:

  [1]杨宗昌.论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J].会计之友,2000,(11).

  [2]杨荣辉.会计职业判断探微[J].财会月刊,2001,(14).

  [3]姚荣辉.试论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职业判断[J].财务与会计(人大复印资料),2000,(8).

  [4]朱大华.试论会计政策选择与会计规范[J].财务与会计(人大复印资料),1999,(6).

 目    录

一 、商誉的基本涵义 ……………………………………………1

二、商誉确认问题…………………………………………………2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2

(二)外购商誉的确认问题………………………………………4

三、商誉计量研究  …………………………………………………5

(一)自创商誉的计量 …………………………………………………5

(二)外购商誉的计量 ……………………………………………6

四、商誉会计处理 …………………………………………………7

(一)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7

(二)把商誉看成一项权益抵销项目 ……………………………7

(三)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 …………………7

五、对建立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的思考………………………8

 

 

 

 

 

关于商誉的会计思考

【内容提要】 

商誉作为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生存和竟争中的重要性亦日显现。但迄今为止,会计界有关商誉的诸多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本文试图从自创、外购商誉的确认、计量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等方面作进一步归纳性的论述,提出一点粗浅的见解,即建立商誉会计核算体系,完善无形资产核算指标和体系,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商誉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字】

商誉   确认   计量   推销    无形资产   超额利润

目前,随着企业改制、购并、资产重组和股份制合作等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在资产评估中关于企业商誉的确认和计价问题已日益成为实务和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商誉会计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应该有更深入的探讨,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作出贡献。

在企业的资产中,商誉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资产,在于它是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中,商誉的评估也极具特殊性,在于对商誉的评估通常需要建立在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商誉的基本涵义可以从经济学、会计学、评估学等三个方面去加以认识;商誉包含的内容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和界定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內容;一个企业,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并且在原有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主要管理人员等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況下,才会存在商誉;在资产评估中,可以通过以企业价值评估来代替对商誉的评估,从而解决确定企业产权变更中的成交价问题。单独对商誉进行评估,在方法上具有不可操作性和不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将商誉归入无形资产。同时,又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类。除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是可辨认,商誉是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既然商誉是一项资产,因此,从理论上讲就可以对商誉进行确认、计量和摊销。在有关商誉的众多文献中,都对商誉确认、计量和摊销进行了介绍,但思考之余,觉得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探讨。

一、商誉的基本涵义

什么是商誉?目前有各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经济活动中有一条著名的规律: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从等量资本必须获得等量利润这一结果出发,认为超额利润決不会凭空而生,必然有一种起积极作用的资本(资产)与之对应,只是在帐面上无法辨认出来罢了。这种'积极资本’可名之为'商誉’”。这种观点是从经济学规律的角度来推演出商誉的存在的,认为商誉就是对企业在未来获得超额利润所起作用的一种“积极资本”。本文暂且将这种观点称之为经济学的商誉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誉按其来源被区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制商誉。外购商誉是指购买企业的购买价值大于被购企业经查属实的净资产公允价格的部分”。“若从获利能力角度讲,公允价格又可表述为被购公司以现有净资产按平均获利能力确定的价格;买价又可表述为被购公司以现有净资产按被购公司本身获利能力确定的价格”。这种观点是将商誉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两种。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对外购商誉要进行确认和计量,而对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见《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6条)。这种观点只就外购商誉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说明,因此,本文暂且把这种观点称之为会计学的商誉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在所讲的商誉,则是指企业所有无形资产扣除各单项可确指无形资产以后的剩余部分”;商誉评估的方法可采用割差法。“割差法是根据企业整体评估价值与各单项资产评估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商誉评估值的方法。基本公式是:

商誉的评估价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企业的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     

这种观点主要是从对商誉价值的评估的角度来认识商誉,暂且把这种观点称之为评估学的商誉观点。
   在企业的资产中,商誉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资产,在于它是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中,商誉的评估也极具特殊性,在于对商誉的评估通常需要建立在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基楚上。

二、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般认为,资产是企业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对于资产的确认,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规定,应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之下,按是否符合1.可定义性、2.可计量性、3.相关性、4.可靠性,这四个标准进行判断。对于资产的计价,一般认为可从两个方面进行:1.按资产给企业带来未知经济效益价值的现值反映;2.按该项资产的现行转出价值或投入价值反映。

自创商誉往往被认为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项无形资源,这些资源可使得企业获得比其他企业更多的收益。构成广义商誉的各项无形资源包括企业的杰出管理人才即人力资源,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和专营专卖权等。那么,结合刚才所讨论的会计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自创商誉价值的构成要素中,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和专营专卖权等,都可以根据需要作为企业的一般无形资产入帐。首先,它们都符合资产的定义;其次它们都符合资产的四个确认标准。我们要讨论的仅仅是它们的计价问题。首先,良好的地理位置一般有一个公允市价,即使没有,也可以通过地段租金资本化的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其次,企业的独特生产技术可以其研究开发成本计价,或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入帐。第三,企业的专营专卖权可以为获得该项权力的投入的耗费入帐,或以转让该项权力所能获得的收入入帐。最后,这三项无形资源都属于企业无形资产的各个明细项目,会计实务中都已有如何将其计价入帐的程序和方法,所以,这三项构成要素可以分别计入各自的无形资产二级帐户中。

2.自创商誉价值中由杰出的管理人员要素构成的部分,是真正的商誉,不应也不可能作为一般无形资产计入帐户中。因为,首先,企业的管理人员虽能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收益,但非企业所有亦非企业能控制。在现行体制下,人才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因此,将这部分人力资源作为资产入帐不符合资产定义。其次,即使勉强将其作为资产入帐,实务中仍有如何计价的问题。企业的人力资源很难按企业投入耗费计价。目前的人力资源会计虽然提出了一些理论主张,但在实务中很难运行,便是这个道理;人力资源将为企业创造多少未来实际收益,更是无法合理估计,因此无法按照其未来收益的现值计价;人力资源没有转出价值,因而无法按转出价值计价,而其他无形资源却大多有转出价值,因而计价入帐的可靠性较强。

3.虽然在自创广义商誉价值中(如地理位置和专有技术等),某些构成部分具有资本化的可行性,但我们并不主张将自创商誉资本化。因为,(1)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难确定哪些活动引发商誉形成,这样就使得人们很难按照历史成本原则为其计价。(2)自创商誉能为企业创造多少未来收益也很难确定。自创商誉价值的各组成部分很容易发生变化。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特有技术可能不再特有,甚至落后于形势;优秀的管理人才随时可能离开本企业另谋高就;良好的地理位置可能会由于城市建设规划或经济布局的改变而不再具有优越性;专营专卖权可能会由于发行许可证主体扩大专营专卖范围或取消专营专卖而消逝等,许许多多不确定性。因此,自创商誉本身并不稳定,也无法确定其本身价值。考虑到这一点,如仍将自创商誉资本化显然不够稳健,更可能造成信息使用者的过分乐观。(3)确定商誉必须考虑商誉是否摊销和如何摊销的问题,而在这方面又存在许多争议,从避免引起实务操作的混乱出发。(4)不确认自创商誉并不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造成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可根据企业的收益水平与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相比较,来估算企业的商誉。如将自创商誉计入帐簿,会给报表使用者造成一个错觉,认为企业的商誉只那么多,而且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事实上,企业的商誉价值会随着环境的变化或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所以,将自创商誉确认入帐会给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导作用。当然,必要时可在财务报告说明中向信息使用者披露有关商誉价值的信息。

(二)外购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般认为,在企业购并当中,当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购入被收购企业时,超过公允市价的这部分价款被认为是被收购企业的商誉。然而,如果对购并(收购和兼并)企业的购并动机进行分析,就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一般企业购并的主要目的:(1)快速进入某一行业;(2)扩大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应;(3)获得被购买企业的生产技术和专营特权;(4)分享被购买企业的商誉;(5)获取被购买企业的某项特殊资产,如特别的地理位置等;(6)实行生产一体化。因此,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支付比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更多的价格,并不一定是因为被收购企业有较高的商誉,而是因为购并企业本身的特殊需要不能在别的投资中得到满足,或短期内无法满足。而市场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求关系,你有急需,对方就会出高价。这样,就不能说购并企业所支付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就必然是用于支付被购并企业的商誉。事实上,在实务中确有很多经营不善甚至恶化的企业,在被购并时也能以高于其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格出售,其实这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商誉。而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出较高的价格来购买这样的企业,其目的也不是购买企业确实获得了商誉价值,而仅仅是为了满足其特定的购并要求。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购并企业在购并被购并企业时所支付的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的价款,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而不应确认为商誉,其理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明:

1.购并企业购并被购并企业,相当于委托被购并企业代其开办一家企业,因而不仅需要按市价购买各项资产(净资产公允市价),且需为新开办企业达到现行运行状态支付开办运行费,因此,超过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价款可视同购并企业要开办一家象被购并企业那样规模的企业所要支付的开办费。

2.将购并企业所支付的超过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作为购并商誉处理,在实践中理论依据不足。如前所述,被购并企业不一定有较高的商誉;即使被购并企业有较高的商誉,而购并企业确实也为获取商誉而购并被购并企业,将这部分超公允市价付款作为递延资产也完全讲得通。因为,购并企业为了得到新购并来的企业达到目前拥有较高商誉的状态,情愿支付较高的开办费。

3.即使被购并企业确有商誉,购并企业将这部分超公允市价付款作为商誉入帐,在实践中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将其作为商誉违反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因为在购并以后,被购并企业与购并企业已融为一体,如果只在帐面上确认被购并企业的那一部分商誉,不确认购并企业本身的商誉,显然造成会计处理方法的不一致。其次,将其作为商誉入帐后,在企业报表上反映的只是被购并企业那一小部分的商誉,而购并企业本身的商誉可能要大得多,但由于是自创商誉一般不予入帐,而给报表使用者的印象却是整个企业的商誉价值,显然这样会引起误导。

三、商誉计量研究

商誉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具有不可辨认性,其计量在会计核算中十分困难,本文针对商誉价值的计量方法作一探讨,分别以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价值两方面展开分析。

(一)自创商誉的计量
  自创商誉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方法:残值法(间接计量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直接计量法)。
  1.残值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负债都按公允价值计价,企业的总市价同这些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自创商誉的价值,即:
  商誉价值=市价-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残值法是“总计价账户论”的产物,这种方法由于是通过购买价格“倒轧”其中所隐含的商誉,而购买价格经过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够体现不同利益当事人对企业的价值判断,因而具有可验证性和公平性的优点。但不足之处是对单个可辨认资产价值估算的误差、双方谈判价格的高低等这些非商誉因素很可能影响商誉计量的准确性。就自创商誉而言,由于购买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因而企业总市价的确定难免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
  2.超额收益折现法。它是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将超额收益的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按-定折现率计算的各年折现系数)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超额收益论”的产物。一个企业只要证明其具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企业具有自创商誉,就可以运用该方法计量商誉的大小。该方法所采用的行业投资报酬率较为客观,在某种程度上比较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方法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超额收益及其持续时间的测定最为困难。本人认为,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对自创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这主要也是由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所决定的。

(二)外购商誉的计量

外购商誉是企业合并时从外购入的与被并企业整体密不可分的能带来超额赢利的无形资源,会计核算的外购商誉价值指的是并购差价,即企业在购并过程中产生的购买成本与所购股权对立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差额为正时,通常称为“正商誉”,也就是收购企业不仅取得对方的单项可辨认资产,同时也获得了被购企业的产品品牌、销售渠道、市场占有率等可以带来超额赢利的商誉;差额为负时,通常称为“负商誉”,表明被购企业的赢利水平处于同行业赢利水平之下,购买企业必须承担被购企业的隐性成本(或隐性负债)导致未来经济资源的付出,这种未来的付出就是负商誉。因此两种情况可分别用计算公式表示:

正商誉=购买成本-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格;负商誉=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格-购买购买成本

其中,购买成本是并购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达成的公平交易的结果,是确定的,因此确定外购商誉价值的关键是正确计算被购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格,下面对公允价格计算的主要观点逐一评析,然后提出可行建议。

1.折现的现金流量法,根据未来预期的现金净流量按一定的贴现率和贴现期换算换算成现值,就是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来现金净流量是从现金收付制准则出发来考虑企业的经营成果,而未来盈利主要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企业的赢利水平,现金净流量与未来预期的盈利差别主要在跨期费用的摊派,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上,从长远来看,两者的结果应是一致的。未来预期的盈利水平的现值应当是企业的总体价值,那么未来现金净流量的贴现值也应是包括商誉价值在内的企业总价值,确切的讲包含被购企业被收购重新整合后的商誉价值。从另一方面考虑,未来的现金净流量,贴现期,贴现率无一不是通过经验公式或估计方法来求得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利用折现的现金流量法计算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是不合理的。

2.分项计算法,在计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采用资产,负债分项按现值计价,两者的差额既为净资产的公允价。

分项计算法的过程较为客观、简便,在实务中易于掌握和使用。但是,分项计算过程参照物多,各人的立场观点又不一致,如固定资产按同类生产能力资产的重置成本,还是选取当前市价,或按当前可实现净值来计算,对于并购双方各自利益的不同,选取的结果肯定有差异。同时一些资产的现值往往难以从市场取得。

根据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比较,本人认为分项计算法是计算资产净现值的主要方法,针对其多重标准的缺陷,应加强同一计量标准,尽可能的客观一致,比方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提供了一个如何确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标准,其中对有价证券、应收项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作了规定,同时也对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和应计负债项目规定了具体的标准,使资产、负债的计量具有公正、可比性。对一些没有参照标准的资产类项目可以按照制造成本加上平均资本厂利润率作为现值。四、商誉的会计处理
  对商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国会计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般有如下三种处理方法:
  (一)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预计的有效年限内以摊销列作费用。此种观点认为实施合并的企业为了取得以后若干年度的超额利润,发生了超额耗费,这一超额的代价表明被并企业有商誉存在。商誉同样符合资产的定义,它和其他资产一样,在合并主体产生未来收入的过程中发挥着效应,其本身也会损耗,就象开办费等递延资产一样,应定期予以摊销,与所获取的超额收益相配比,这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符合稳健性原则,否则就会在未来虚增利润。
 (二)把商誉看成一项权益抵销项目,在合并时立即注销,直接冲减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或留存收益。此观点认为,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而且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为企业所控制,在合并之后,商誉不一定能继续存在。如原来优越的地理位置,由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现在或将来不一定仍然还处于优势的位置;由于主要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现在或未来的经营水平不一定还有原来那么高,等等。若将其列作商誉不摊销或分期摊销,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因此,合并商誉应在其会计处理上直接同合并企业的股东权益,即留存收益进行冲销,或直接冲销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把合并企业多付的一部分款项看成是与合并业务相关的费用)。
  (三)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此观点认为,外购商誉是企业并购交易时获得的能为购买企业带来超过正常盈利水平以上的超额利润,因而是一项资产。作为资产,商誉应予以资本化。成功的企业拥有的商誉将得到永久保持,价值不会下降。此外,在被并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已形成了未入帐的自创商誉。这些费用以前均已计入费用,抵减了过去的收益,现在通过并购后由并购企业将确认的商誉进行摊销,造成重复计算商誉费用。
  从以上介绍的三种方法看,本人认为第一种方法为最佳,第二种方法和第三种方法恰好对立。第二种方法一次性冲减当期收益,确实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与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冲减当期收益可能造成因合并而使企业股东权益急剧减少,财务报表数据失真,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第三种方法认为外购商誉价值将得到长久保持,价值不会下降,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是一种空想的商誉。如果是这样,一个企业并购一个商誉较好的企业,无论未来经营好坏,都将永远保持良好的状况吗?如果是这样,那么企业之间就无所谓竞争,更不会有倒闭了的现象存在了。因此,第一种方法较佳。外购商誉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入帐,并应在不到10年时间内摊销,列入未来各期费用。这样处理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相配比的会计原则,也满足稳健性的要求。

五、对建立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的思考

要使人们对商誉的处理规范化,并且容易操作,必须建立健全商誉核算体系。而首先要从难以确定商誉的成本这个问题找到突破口。

我们先从商誉的产生及性质入手来认识商誉问题。商誉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商誉是由于多种因素,如地理位置、经营管理、信誉、人们对其未来盈利状况的预期等综合作用的产物。有些因素在某种情况下起决定作用。比如:王府井地区地理位置相当好,但某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却效益不好。所以说商誉是一种综合的获利能力。当一个企业生产经营形成一定的规模,或者经营到一定的时间,会出现商誉。商誉可以促使企业利润的增加(当有正商誉时),带来超额利润,这样,就为我们确认商誉的价值带来了条件。

经济学中有一条著名的规律: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那么超额利润决不会凭空产生,必然会有一种起积极作用的资本在起作用,只不过在帐面上无法辨别而已。这种积极资本即商誉;反之,同样可以理解:如果相同数量的资本,只能获得低于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利润,那就说明该企业中有一种起消极作用的资本,即“负商誉”。

由此可见,商誉与企业的利润率的高低是紧密相关的。这样,我们可以将企业有无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作为确认商誉和负商誉的定性标准,将获利能力的大小作为商誉的定量标准。

对商誉进行确认要坚持实现原则。即有客观的依据,就是要以利润表上的利润及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数据为依据来计算求得。确认商誉坚持实现原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一切虚列商誉的可能,并且也克服了应列而不列商誉的现象。并且也确定了会计期末为商誉的确认或调整时间。

确认商誉的步骤应该是:

1、先确认本年度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可从利润表上获得)。

2、将利润总额按照行业平均利润率还原为资产。即:

理论企业总资产=利润总额/行业平均利润率

3、将企业理论总资产与企业实际总资产(除商誉外的企业拥有的资产)相减,即可得到商誉资产的价值。

即:商誉(或负商誉)=理论企业总资产-实际总资产

上式所得商誉>0,表明企业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即有正商誉;商誉<0,则为负商誉。

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商誉xx

贷:资本公积xx

以后,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的数额进行差额调整;使商誉这一特殊帐户能够及时地反映企业实际获利能力。同时,要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该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以该年度国家权威机构公布数字为准)。

在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下,由于各企业都应对自创商誉予以确认,所以这样也解决了对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在购并交易中,应对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重新确定被并购企业的当期商誉价值。这样,企业收买价与企业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现已包括了商誉价值)之差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并将合并价差于以后一定年限内分期摊销。而将商誉同其他资产一样确认。

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完善了无形资产核算指标和体系。这种商誉核算方法命名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取得了一致性,并且还符合客观性原则,避免了运用以前各种方法在购并交易时会出现数额巨大且不稳定的“商誉”的现象。

从时间上看,充分体现了及时性原则,即每个会计期间都予以确认。在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下,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对商誉计量的依据,体现了实现原则,使商誉的计价基础具有统一性和可比性,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这样,解决了以前种种处理方法的弊端,使经营者在财务报表中更清晰明确的反映了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历史和现状有了更为直观和全面的了解。况且这种会计处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可验证性,本人认为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商誉会计处理方法。

当然,对于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我只是提出了一点粗浅的见解,还不够成熟和完善。是否合理,仍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无形资产比重不断增加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重视商誉的确认和评估工作。这就需要我们共同探讨这个课题。

 

 

 

 

 

 

 

主要参考材料

1。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8)

2。许家林:《商誉研究中几个会计问题的基本认识》(《黑龙江财专学报》,1997,3)

3。葛家澍:《当前财务会计的几个问题》(《会计研究》1996,1)

4。高阳宗:《共生资源论:对商誉性质的一个新认识》(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1,(1):57—64.)

 

5。詹才利:《商誉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5):112-114)

 

 

 

 

 

 

 

 

 

 

 

 

 

 

 

 

 

 

 

 

 

 

 

 

 

 

 目    录

一 、商誉的基本涵义 ……………………………………………1

二、商誉确认问题…………………………………………………2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2

(二)外购商誉的确认问题………………………………………4

三、商誉计量研究  …………………………………………………5

(一)自创商誉的计量 …………………………………………………5

(二)外购商誉的计量 ……………………………………………6

四、商誉会计处理 …………………………………………………7

(一)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7

(二)把商誉看成一项权益抵销项目 ……………………………7

(三)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 …………………7

五、对建立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的思考………………………8

 

 

 

 

 

关于商誉的会计思考

【内容提要】 

商誉作为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生存和竟争中的重要性亦日显现。但迄今为止,会计界有关商誉的诸多问题上尚未达成共识,本文试图从自创、外购商誉的确认、计量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会计处理问题等方面作进一步归纳性的论述,提出一点粗浅的见解,即建立商誉会计核算体系,完善无形资产核算指标和体系,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商誉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字】

商誉   确认   计量   推销    无形资产   超额利润

目前,随着企业改制、购并、资产重组和股份制合作等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在资产评估中关于企业商誉的确认和计价问题已日益成为实务和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商誉会计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应该有更深入的探讨,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发展作出贡献。

在企业的资产中,商誉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资产,在于它是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中,商誉的评估也极具特殊性,在于对商誉的评估通常需要建立在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商誉的基本涵义可以从经济学、会计学、评估学等三个方面去加以认识;商誉包含的内容取决于人们如何认识和界定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內容;一个企业,只有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并且在原有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主要管理人员等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況下,才会存在商誉;在资产评估中,可以通过以企业价值评估来代替对商誉的评估,从而解决确定企业产权变更中的成交价问题。单独对商誉进行评估,在方法上具有不可操作性和不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1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将商誉归入无形资产。同时,又将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类。除商誉以外的无形资产是可辨认,商誉是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既然商誉是一项资产,因此,从理论上讲就可以对商誉进行确认、计量和摊销。在有关商誉的众多文献中,都对商誉确认、计量和摊销进行了介绍,但思考之余,觉得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探讨。

一、商誉的基本涵义

什么是商誉?目前有各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经济活动中有一条著名的规律: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从等量资本必须获得等量利润这一结果出发,认为超额利润決不会凭空而生,必然有一种起积极作用的资本(资产)与之对应,只是在帐面上无法辨认出来罢了。这种'积极资本’可名之为'商誉’”。这种观点是从经济学规律的角度来推演出商誉的存在的,认为商誉就是对企业在未来获得超额利润所起作用的一种“积极资本”。本文暂且将这种观点称之为经济学的商誉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誉按其来源被区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制商誉。外购商誉是指购买企业的购买价值大于被购企业经查属实的净资产公允价格的部分”。“若从获利能力角度讲,公允价格又可表述为被购公司以现有净资产按平均获利能力确定的价格;买价又可表述为被购公司以现有净资产按被购公司本身获利能力确定的价格”。这种观点是将商誉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两种。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对外购商誉要进行确认和计量,而对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见《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第6条)。这种观点只就外购商誉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说明,因此,本文暂且把这种观点称之为会计学的商誉观点。

第三种观点认为,“现在所讲的商誉,则是指企业所有无形资产扣除各单项可确指无形资产以后的剩余部分”;商誉评估的方法可采用割差法。“割差法是根据企业整体评估价值与各单项资产评估之和进行比较确定商誉评估值的方法。基本公式是:

商誉的评估价值=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值—企业的各单项资产评估值之和     

这种观点主要是从对商誉价值的评估的角度来认识商誉,暂且把这种观点称之为评估学的商誉观点。
   在企业的资产中,商誉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资产,在于它是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中,商誉的评估也极具特殊性,在于对商誉的评估通常需要建立在对可确指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基楚上。

二、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自创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般认为,资产是企业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对于资产的确认,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规定,应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之下,按是否符合1.可定义性、2.可计量性、3.相关性、4.可靠性,这四个标准进行判断。对于资产的计价,一般认为可从两个方面进行:1.按资产给企业带来未知经济效益价值的现值反映;2.按该项资产的现行转出价值或投入价值反映。

自创商誉往往被认为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各项无形资源,这些资源可使得企业获得比其他企业更多的收益。构成广义商誉的各项无形资源包括企业的杰出管理人才即人力资源,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和专营专卖权等。那么,结合刚才所讨论的会计理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自创商誉价值的构成要素中,良好的地理位置,独特的生产技术和专营专卖权等,都可以根据需要作为企业的一般无形资产入帐。首先,它们都符合资产的定义;其次它们都符合资产的四个确认标准。我们要讨论的仅仅是它们的计价问题。首先,良好的地理位置一般有一个公允市价,即使没有,也可以通过地段租金资本化的价值作为其入帐价值;其次,企业的独特生产技术可以其研究开发成本计价,或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入帐。第三,企业的专营专卖权可以为获得该项权力的投入的耗费入帐,或以转让该项权力所能获得的收入入帐。最后,这三项无形资源都属于企业无形资产的各个明细项目,会计实务中都已有如何将其计价入帐的程序和方法,所以,这三项构成要素可以分别计入各自的无形资产二级帐户中。

2.自创商誉价值中由杰出的管理人员要素构成的部分,是真正的商誉,不应也不可能作为一般无形资产计入帐户中。因为,首先,企业的管理人员虽能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收益,但非企业所有亦非企业能控制。在现行体制下,人才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因此,将这部分人力资源作为资产入帐不符合资产定义。其次,即使勉强将其作为资产入帐,实务中仍有如何计价的问题。企业的人力资源很难按企业投入耗费计价。目前的人力资源会计虽然提出了一些理论主张,但在实务中很难运行,便是这个道理;人力资源将为企业创造多少未来实际收益,更是无法合理估计,因此无法按照其未来收益的现值计价;人力资源没有转出价值,因而无法按转出价值计价,而其他无形资源却大多有转出价值,因而计价入帐的可靠性较强。

3.虽然在自创广义商誉价值中(如地理位置和专有技术等),某些构成部分具有资本化的可行性,但我们并不主张将自创商誉资本化。因为,(1)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难确定哪些活动引发商誉形成,这样就使得人们很难按照历史成本原则为其计价。(2)自创商誉能为企业创造多少未来收益也很难确定。自创商誉价值的各组成部分很容易发生变化。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特有技术可能不再特有,甚至落后于形势;优秀的管理人才随时可能离开本企业另谋高就;良好的地理位置可能会由于城市建设规划或经济布局的改变而不再具有优越性;专营专卖权可能会由于发行许可证主体扩大专营专卖范围或取消专营专卖而消逝等,许许多多不确定性。因此,自创商誉本身并不稳定,也无法确定其本身价值。考虑到这一点,如仍将自创商誉资本化显然不够稳健,更可能造成信息使用者的过分乐观。(3)确定商誉必须考虑商誉是否摊销和如何摊销的问题,而在这方面又存在许多争议,从避免引起实务操作的混乱出发。(4)不确认自创商誉并不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造成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可根据企业的收益水平与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相比较,来估算企业的商誉。如将自创商誉计入帐簿,会给报表使用者造成一个错觉,认为企业的商誉只那么多,而且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化。事实上,企业的商誉价值会随着环境的变化或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动。所以,将自创商誉确认入帐会给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导作用。当然,必要时可在财务报告说明中向信息使用者披露有关商誉价值的信息。

(二)外购商誉的确认问题

一般认为,在企业购并当中,当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购入被收购企业时,超过公允市价的这部分价款被认为是被收购企业的商誉。然而,如果对购并(收购和兼并)企业的购并动机进行分析,就会得出一些不同的结论。一般企业购并的主要目的:(1)快速进入某一行业;(2)扩大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应;(3)获得被购买企业的生产技术和专营特权;(4)分享被购买企业的商誉;(5)获取被购买企业的某项特殊资产,如特别的地理位置等;(6)实行生产一体化。因此,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支付比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更多的价格,并不一定是因为被收购企业有较高的商誉,而是因为购并企业本身的特殊需要不能在别的投资中得到满足,或短期内无法满足。而市场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求关系,你有急需,对方就会出高价。这样,就不能说购并企业所支付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就必然是用于支付被购并企业的商誉。事实上,在实务中确有很多经营不善甚至恶化的企业,在被购并时也能以高于其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格出售,其实这些企业根本不存在商誉。而购并企业之所以愿意出较高的价格来购买这样的企业,其目的也不是购买企业确实获得了商誉价值,而仅仅是为了满足其特定的购并要求。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购并企业在购并被购并企业时所支付的超过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的价款,应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而不应确认为商誉,其理由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明:

1.购并企业购并被购并企业,相当于委托被购并企业代其开办一家企业,因而不仅需要按市价购买各项资产(净资产公允市价),且需为新开办企业达到现行运行状态支付开办运行费,因此,超过净资产公允市价部分价款可视同购并企业要开办一家象被购并企业那样规模的企业所要支付的开办费。

2.将购并企业所支付的超过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款,作为购并商誉处理,在实践中理论依据不足。如前所述,被购并企业不一定有较高的商誉;即使被购并企业有较高的商誉,而购并企业确实也为获取商誉而购并被购并企业,将这部分超公允市价付款作为递延资产也完全讲得通。因为,购并企业为了得到新购并来的企业达到目前拥有较高商誉的状态,情愿支付较高的开办费。

3.即使被购并企业确有商誉,购并企业将这部分超公允市价付款作为商誉入帐,在实践中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将其作为商誉违反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因为在购并以后,被购并企业与购并企业已融为一体,如果只在帐面上确认被购并企业的那一部分商誉,不确认购并企业本身的商誉,显然造成会计处理方法的不一致。其次,将其作为商誉入帐后,在企业报表上反映的只是被购并企业那一小部分的商誉,而购并企业本身的商誉可能要大得多,但由于是自创商誉一般不予入帐,而给报表使用者的印象却是整个企业的商誉价值,显然这样会引起误导。

三、商誉计量研究

商誉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具有不可辨认性,其计量在会计核算中十分困难,本文针对商誉价值的计量方法作一探讨,分别以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价值两方面展开分析。

(一)自创商誉的计量
  自创商誉的计量主要有两种方法:残值法(间接计量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直接计量法)。
  1.残值法。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企业所有的有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负债都按公允价值计价,企业的总市价同这些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自创商誉的价值,即:
  商誉价值=市价-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残值法是“总计价账户论”的产物,这种方法由于是通过购买价格“倒轧”其中所隐含的商誉,而购买价格经过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够体现不同利益当事人对企业的价值判断,因而具有可验证性和公平性的优点。但不足之处是对单个可辨认资产价值估算的误差、双方谈判价格的高低等这些非商誉因素很可能影响商誉计量的准确性。就自创商誉而言,由于购买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因而企业总市价的确定难免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
  2.超额收益折现法。它是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将超额收益的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按-定折现率计算的各年折现系数)
  超额收益折现法是“超额收益论”的产物。一个企业只要证明其具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企业具有自创商誉,就可以运用该方法计量商誉的大小。该方法所采用的行业投资报酬率较为客观,在某种程度上比较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种方法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超额收益及其持续时间的测定最为困难。本人认为,考虑到商誉的经济性质以及会计所面临的新经济环境,对自创商誉的计量应以直接计量法为主,间接计量法为辅,这主要也是由两种方法本身的适用范围所决定的。

(二)外购商誉的计量

外购商誉是企业合并时从外购入的与被并企业整体密不可分的能带来超额赢利的无形资源,会计核算的外购商誉价值指的是并购差价,即企业在购并过程中产生的购买成本与所购股权对立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差额为正时,通常称为“正商誉”,也就是收购企业不仅取得对方的单项可辨认资产,同时也获得了被购企业的产品品牌、销售渠道、市场占有率等可以带来超额赢利的商誉;差额为负时,通常称为“负商誉”,表明被购企业的赢利水平处于同行业赢利水平之下,购买企业必须承担被购企业的隐性成本(或隐性负债)导致未来经济资源的付出,这种未来的付出就是负商誉。因此两种情况可分别用计算公式表示:

正商誉=购买成本-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格;负商誉=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格-购买购买成本

其中,购买成本是并购双方通过讨价还价达成的公平交易的结果,是确定的,因此确定外购商誉价值的关键是正确计算被购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格,下面对公允价格计算的主要观点逐一评析,然后提出可行建议。

1.折现的现金流量法,根据未来预期的现金净流量按一定的贴现率和贴现期换算换算成现值,就是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

未来现金净流量是从现金收付制准则出发来考虑企业的经营成果,而未来盈利主要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企业的赢利水平,现金净流量与未来预期的盈利差别主要在跨期费用的摊派,折旧和无形资产的摊销上,从长远来看,两者的结果应是一致的。未来预期的盈利水平的现值应当是企业的总体价值,那么未来现金净流量的贴现值也应是包括商誉价值在内的企业总价值,确切的讲包含被购企业被收购重新整合后的商誉价值。从另一方面考虑,未来的现金净流量,贴现期,贴现率无一不是通过经验公式或估计方法来求得的,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利用折现的现金流量法计算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操作中都是不合理的。

2.分项计算法,在计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时,采用资产,负债分项按现值计价,两者的差额既为净资产的公允价。

分项计算法的过程较为客观、简便,在实务中易于掌握和使用。但是,分项计算过程参照物多,各人的立场观点又不一致,如固定资产按同类生产能力资产的重置成本,还是选取当前市价,或按当前可实现净值来计算,对于并购双方各自利益的不同,选取的结果肯定有差异。同时一些资产的现值往往难以从市场取得。

根据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比较,本人认为分项计算法是计算资产净现值的主要方法,针对其多重标准的缺陷,应加强同一计量标准,尽可能的客观一致,比方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6号意见书提供了一个如何确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标准,其中对有价证券、应收项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作了规定,同时也对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和应计负债项目规定了具体的标准,使资产、负债的计量具有公正、可比性。对一些没有参照标准的资产类项目可以按照制造成本加上平均资本厂利润率作为现值。四、商誉的会计处理
  对商誉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各国会计界有不同的看法,一般有如下三种处理方法:
  (一)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其预计的有效年限内以摊销列作费用。此种观点认为实施合并的企业为了取得以后若干年度的超额利润,发生了超额耗费,这一超额的代价表明被并企业有商誉存在。商誉同样符合资产的定义,它和其他资产一样,在合并主体产生未来收入的过程中发挥着效应,其本身也会损耗,就象开办费等递延资产一样,应定期予以摊销,与所获取的超额收益相配比,这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也符合稳健性原则,否则就会在未来虚增利润。
 (二)把商誉看成一项权益抵销项目,在合并时立即注销,直接冲减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或留存收益。此观点认为,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而且形成商誉的因素难以为企业所控制,在合并之后,商誉不一定能继续存在。如原来优越的地理位置,由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现在或将来不一定仍然还处于优势的位置;由于主要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现在或未来的经营水平不一定还有原来那么高,等等。若将其列作商誉不摊销或分期摊销,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因此,合并商誉应在其会计处理上直接同合并企业的股东权益,即留存收益进行冲销,或直接冲销合并企业的当期收益(把合并企业多付的一部分款项看成是与合并业务相关的费用)。
  (三)将商誉作为一项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此观点认为,外购商誉是企业并购交易时获得的能为购买企业带来超过正常盈利水平以上的超额利润,因而是一项资产。作为资产,商誉应予以资本化。成功的企业拥有的商誉将得到永久保持,价值不会下降。此外,在被并企业以往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已形成了未入帐的自创商誉。这些费用以前均已计入费用,抵减了过去的收益,现在通过并购后由并购企业将确认的商誉进行摊销,造成重复计算商誉费用。
  从以上介绍的三种方法看,本人认为第一种方法为最佳,第二种方法和第三种方法恰好对立。第二种方法一次性冲减当期收益,确实不符合权责发生制与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冲减当期收益可能造成因合并而使企业股东权益急剧减少,财务报表数据失真,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第三种方法认为外购商誉价值将得到长久保持,价值不会下降,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是一种空想的商誉。如果是这样,一个企业并购一个商誉较好的企业,无论未来经营好坏,都将永远保持良好的状况吗?如果是这样,那么企业之间就无所谓竞争,更不会有倒闭了的现象存在了。因此,第一种方法较佳。外购商誉应该作为一项资产入帐,并应在不到10年时间内摊销,列入未来各期费用。这样处理既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费用相配比的会计原则,也满足稳健性的要求。

五、对建立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的思考

要使人们对商誉的处理规范化,并且容易操作,必须建立健全商誉核算体系。而首先要从难以确定商誉的成本这个问题找到突破口。

我们先从商誉的产生及性质入手来认识商誉问题。商誉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一个累积的过程。商誉是由于多种因素,如地理位置、经营管理、信誉、人们对其未来盈利状况的预期等综合作用的产物。有些因素在某种情况下起决定作用。比如:王府井地区地理位置相当好,但某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却效益不好。所以说商誉是一种综合的获利能力。当一个企业生产经营形成一定的规模,或者经营到一定的时间,会出现商誉。商誉可以促使企业利润的增加(当有正商誉时),带来超额利润,这样,就为我们确认商誉的价值带来了条件。

经济学中有一条著名的规律: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那么超额利润决不会凭空产生,必然会有一种起积极作用的资本在起作用,只不过在帐面上无法辨别而已。这种积极资本即商誉;反之,同样可以理解:如果相同数量的资本,只能获得低于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利润,那就说明该企业中有一种起消极作用的资本,即“负商誉”。

由此可见,商誉与企业的利润率的高低是紧密相关的。这样,我们可以将企业有无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作为确认商誉和负商誉的定性标准,将获利能力的大小作为商誉的定量标准。

对商誉进行确认要坚持实现原则。即有客观的依据,就是要以利润表上的利润及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数据为依据来计算求得。确认商誉坚持实现原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一切虚列商誉的可能,并且也克服了应列而不列商誉的现象。并且也确定了会计期末为商誉的确认或调整时间。

确认商誉的步骤应该是:

1、先确认本年度利润总额(即税前利润、可从利润表上获得)。

2、将利润总额按照行业平均利润率还原为资产。即:

理论企业总资产=利润总额/行业平均利润率

3、将企业理论总资产与企业实际总资产(除商誉外的企业拥有的资产)相减,即可得到商誉资产的价值。

即:商誉(或负商誉)=理论企业总资产-实际总资产

上式所得商誉>0,表明企业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即有正商誉;商誉<0,则为负商誉。

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商誉xx

贷:资本公积xx

以后,于每个会计期末对商誉的数额进行差额调整;使商誉这一特殊帐户能够及时地反映企业实际获利能力。同时,要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该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以该年度国家权威机构公布数字为准)。

在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下,由于各企业都应对自创商誉予以确认,所以这样也解决了对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在购并交易中,应对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重新确定被并购企业的当期商誉价值。这样,企业收买价与企业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现已包括了商誉价值)之差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并将合并价差于以后一定年限内分期摊销。而将商誉同其他资产一样确认。

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完善了无形资产核算指标和体系。这种商誉核算方法命名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取得了一致性,并且还符合客观性原则,避免了运用以前各种方法在购并交易时会出现数额巨大且不稳定的“商誉”的现象。

从时间上看,充分体现了及时性原则,即每个会计期间都予以确认。在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下,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对商誉计量的依据,体现了实现原则,使商誉的计价基础具有统一性和可比性,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这样,解决了以前种种处理方法的弊端,使经营者在财务报表中更清晰明确的反映了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历史和现状有了更为直观和全面的了解。况且这种会计处理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可验证性,本人认为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商誉会计处理方法。

当然,对于新的商誉会计核算体系,我只是提出了一点粗浅的见解,还不够成熟和完善。是否合理,仍需要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无形资产比重不断增加的形势下,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重视商誉的确认和评估工作。这就需要我们共同探讨这个课题。

 

 

 

 

 

 

 

主要参考材料

1。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8)

2。许家林:《商誉研究中几个会计问题的基本认识》(《黑龙江财专学报》,1997,3)

3。葛家澍:《当前财务会计的几个问题》(《会计研究》1996,1)

4。高阳宗:《共生资源论:对商誉性质的一个新认识》(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1,(1):57—64.)

 

5。詹才利:《商誉的确认、计量与披露》(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5):11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