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兽7.2安度因过场bgm:我国期货经纪人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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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经纪人制度探究    发表于2005-12-18   作者:chenliang  北京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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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期货市场的未来需要经纪人的存在。虽然目前我国期货公司在没有建立完善的经纪人制度的情况下,依然吸收了较多的资金参与期货交易,收益相对可观,生存压力相对较小,但是对于市场来说,这并不是长远之计。2001年11月《中国证券报》刊登了《中国期货业迎来大发展时代——加入WTO后对期货业的影响及对策》一文中提到:“完善职业经纪人制度,倡导服务创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提高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逐步试行全权委托代理。”从长远来看,期货行业的发展,一是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就是本身的体制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因此,培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期货经纪人制度应当作为我国期货市场未来发展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 经纪人的现状及问题

 

(一) 我国期货经纪人现状

我国没有对期货经纪人明确定义。根据现行期货法律法规,从实践出发,参照国外对期货经纪人的定义,本文将期货经纪人定义为:在期货交易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买方或卖方购买或卖出期货、期权合约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广义上的经纪人为: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专业期货佣金商,即经纪公司。狭义上的经纪人指:处理期货交易具体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出市代表和其他从事客户开发、开户、执行委托、结算等业务的人员。本文所指经纪人即为狭义期货经纪人。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探索期货交易模式,建立了期货交易所,同时或更早不少期货经纪公司也建立起来。由于期货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而这些经纪公司多数具有港、台资金背景,管理模式直接引进国际经验,其经纪人模式也受港台影响:经纪公司招聘大量经纪人,在短期内进行强化培训;然后四处活动寻找、开发潜在客户。借助丰厚的报酬及激励机制,没在电视报纸上做过广告,但似乎一夜之间有钱人都知道了期货;公司业务很快得到提升,经纪人成为最为活跃的群体,无数人羡慕的白领中的“金领”。经纪公司不断招聘经纪人,有些公司一度有上千人经纪人的规模。

由于缺乏合法的法律地位和规范操作以及经纪人的道德问题,造成了期货交易前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引起种种社会问题。1994年国务院整顿规范期货业务,停止境外期货交易,重新登记期货经纪公司、禁止期货经纪人制度。

但是,法律法规不承认经纪人的做法并不能完全杜绝经纪人依然存在的事实。法律上的不合法并不能代表业务上的不合理,经纪人的存在是市场必然、需求所至。经纪人一直或明或暗存在着,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活跃于期货交易中。

——客户经理型经纪人。这类经纪人一般是经纪公司正式员工,享受公司员工薪金及福利待遇。主要职责是客户开发工作,并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受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约束,原则上不代客操作、不持有仓位。

——松散型经纪人。公司对外招聘,不涉及人事及档案关系,一般无底薪,报酬主要是从客户买卖的佣金中提成,聘用关系灵活。除为客户提供期货分析咨询外,多数经纪人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直接代客进行买卖。这类经纪人现在被许多经纪公司采用,在期货交易中广泛存在,数量远远大于正式注册的期货从业人员。

——专业型经纪人。指目前存在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士。他们大多拥有自己的客户关系网,依托于一家或多家经纪公司,以“某某期货工作室”、“某某投资智囊团”等形式出现。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代客理财。充当经纪公司和客户的中介人,从经纪公司提取部分手续费作为报酬,或与客户协议利润分红。  

(二) 存在的基本问题

我国期货经纪公司无法招到优秀经纪人,经纪人队伍只是个二流队伍。一方面,能够带来大量资金与客户、社会关系广泛的不屑做经纪人;另一方面,短期内应聘经纪人的往往是暂时找不到合适工作的,他们将经纪人作为职业生涯中的一种过渡,即使能为经纪公司带来的,往往也只是些中小散户。原因何在?

1 法律地位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权利义务,经纪人与经纪公司、客户之间的关系,经纪人行为规范等方面只作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界定及具有可操作性的详细实施细则,给实践带来了疑惑。

1995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第四项“关于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将经纪人认定为期货从业人员:“会议认为,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受委托所从事的行为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所在的经纪公司承担。但因经纪人的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经纪人自己承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6号文件修订的《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也由期货经纪人的提法。第三条第5项规定:“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期货经纪人不得少于20人”;第八条第6项规定:“禁止经纪公司从事下列行为:雇用非经纪人与客户接洽、商谈委托进行期货买卖事宜或代其进行期货买卖”。

但在期货主要法律法规:1999年6月2日通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之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却都没有经纪人的提法。上述法规、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期货业协会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征求意见稿)》均将经纪人与经纪公司其他人员一起并称为期货从业人员。

2 发展环境

首先,与其他经纪人不同的是:期货经纪人营销的不是产品,营销受到空间的限制,经纪人开发来客户如果不进行交易,也无法获得报酬。

第二,我国期货业以及经纪人长期面临的信任危机制约着经纪人队伍的壮大。经纪人的市场形象长期被严重扭曲,消极影响被人为扩大,这破坏了经纪人的市场形象;而公司对经纪人的不信任也危及了经纪人的生存环境,如公司怕经纪人不好管理、带走客户、全权委托存在风险、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三,经纪人与公司其他员工相比地位较低。一方面经纪人淘汰率高、流动性大、工作安全感低;另一方面经纪人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不享受公司员工薪金及福利待遇、不涉及人事档案关系,职务升迁、培训学习等诸多方面与正式员工存在巨大差别。

第四,由于期货交易的复杂性,而客户关心的只是赚钱与否。一旦在交易中失手,给客户造成较大的损失,经纪人就很可能会遭到被客户抛弃的命运。

3 管理体系

经纪人水平一直处于参差不齐的状态,无法整体有效的提高,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经纪人管理体制缺乏有效组织安排,完全是一种散性的无组织状态。

经纪公司未能打破传统的人事制度观念,人为地将经纪人与正式职工加以区分,并将这种划分带到了公司管理制度中,对业务管理实行双重标准。将经纪人作为编外人员,实行松散型管理,人员来去自由,劳务关系松散。经纪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以手续费收入为纽带,不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也有少数公司与经纪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在形式上将经纪人纳入正式员工管理。

4 职责不明

为了便于招揽客户,一些经纪公司允许经纪人印制经纪公司“投资顾问”的名片,不论是在开发客户,代客下单或是日常生活工作中,均以某某经纪公司“投资顾问”、“理财顾问”、“客户经理”的身份出现。权责不明,个人以公司名义行事极易造成纠纷。因为既然定语是经纪公司,“投资顾问”就应该理解为经纪公司提供投资咨询、投资分析甚至代为进行投资理财服务的人员。客户理所当然认为经纪人是经纪公司的雇员;而经纪公司的编制中又找不到他们的踪影。公司也将成为一名正式员工,作为刺激经纪人积极性的“灵丹妙药”。经纪公司在人事管理上的双轨制,使经纪人处境尴尬,而监管部门和自律协会均众口一词,认为是公司内部的事。

经纪人职责也不清晰,从开发客户、咨询服务到交易指导均由经纪人来完成的。处于单兵作战的状态,没有体现出专业分工的优势。一方面经纪人与研发部门缺少直接联系和沟通;另一方面,经纪人利用公司产品的能力十分有限,经纪人无法及时将获得的公司产品转化为自己的服务能力。经纪人自身素质本来就不高,再加上不能获得公司后台部门的有力支持,其服务的效果可想而知。

5 职业素质

经纪公司的目标是客户数量和交易量,对经纪人专业素质没有太高要求。重视经纪人的客户开发能力,忽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后续培训。因此,活跃于市场中的经纪人整体素质不高、知识含量较低:既缺乏期货知识,又缺乏营销技能;开发客户以亲情为主,进一步开发陌生客户的能力严重不足。

经纪公司以期通过培训提高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开发客户的技能。但培训往往只局限于岗前培训,持续的专业学习少;营销培训多,专业培训少;业务流程、技术分析多,深层次的风险监控、职业准则等方面投入少,更不用说相关行业如现货、证券、银行、期货、信托的业务知识更是鲜有提及。不利于提高经纪人的综合理财能力。

管理者也没有出台相应的经纪人执业资格方面的规定,仅将经纪人与其他工作人员一并称为从业人员,参加举行的《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而现行的考试制度不能满足职业经纪人的素质要求。

6 利益分配

经纪公司推行经纪人制度时采取高提成、没有底薪或象征性地给一点底薪的分配制度。胡海先生在《经纪人业务的瓶颈:分配制度》文中所说,“这种分配制度的问题在于入行门槛过高,阻碍了有潜力的新人的进入,经纪人缺少归属感。”这种分配制度隐含的核心思想是:对经纪人素质要求不必太高。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问题:经纪人感到自己与其他员工相比地位低下,没有任何归属感和职业自豪感、淘汰率高、人员流动性大,工作安全感低,归属感不强,凝聚力低,对公司依赖程度不高;公司对经纪人约束力不强。

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经纪公司普遍认为期货经纪人能拉客户就行,素质高不高无所谓。相关行业的一些做法便成为期货经纪人的榜样。较低的人力素质将严重地妨碍期货业未来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

 

二 经纪人的全权委托与道德风险

 

(一) 全权委托

禁止经纪公司及从业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早已是期货市场熟知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经纪公司及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一旦客户起诉,经纪公司要承担的责任包括:被主张代理下达交易指令的行为无效、交易结果不被认可、被要求承担交易亏损等。但经纪人接受全权委托在公司内部却已是公开的秘密。

1 全权委托存在的原因

由于期货交易的复杂性、高风险性、高技术性和高难度性,需要大量时间来盯盘。而多数客户缺乏投资期货的知识与经验,或没有时间亲自参与交易。因此,全权委托有存在的客观基础。同时,经纪公司为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客户,也希望允许全权委托合法化,更有大多数经纪公司冒险一试。

经纪人的不良行为以及公司管理的缺陷是导致全权委托存在的另一原因。虽然经纪人并未书面或口头接受全权委托,但是经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并不积极向客户介绍全权委托方面的禁止规则,不愿意严格按照逐项委托执行交易指令。而经纪公司也由于自身利益的原因也疏于管理。

经纪人在思想意识上认为自己处于法律的中空层而存在侥幸心理。经纪人通常认为:客户对交易结果的确认即可以作为对非逐项委托交易指令的默认,并强调客户未能在《期货经纪合同》中以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提出异议。该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中委托人可以事后追认代理人行为的原理。这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在诉讼实践中也往往能取得实效。也有公司强调:经纪人并非公司员工,其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从此经纪人不再出现,导致客户告状无门。

由于电脑自助委托交易在证券业普及,我国司法界在审理证券纠纷中,证券公司凭借良好的信誉度,以及作为弱势群体的客户举证能力有限,已经形成了不成文的规矩:除非客户有直接证据证明指令的是证券公司下达的,否则,通过交易密码成交的指令由客户承担。其依据是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中“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乙方(营业部)郑重提醒甲方(股民)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应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享受同样的“待遇”。所以,在开展了电子化交易的经纪公司,全权委托普遍存在。

2 全权委托存在的形式

开户书上并不是全权委托,但经纪人往往采用变通手法来进行全权委托。

第一、预留客户的私章。在需要下单时,直接盖上客户的私章,由此证明并非客户的全权委托,而是客户授权。第二、客户事先将签好姓名的空白交易指令单交给经纪人,让经纪人择情下单。对于这种情况,由于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总是乐见其成的。第三、掌握客户交易密码。在电子化交易中,经纪公司与客户事先签署《电脑自助委托交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规定:“乙方(客户)取得电脑自助委托交易权限后,应立即更改初始交易密码并负责密码的保密、经常更换密码,其中包括更换指令下达人后,应立即更换交易密码。任何使用乙方交易密码进行的电脑自助委托交易,甲方均视为乙方的有效委托”。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刚刚颁布的《期货经纪合同电子化交易指引》中也有类似的说法。这说明:只要掌握客户的交易密码,不管是谁进行了交易,客户必须承担责任。为全权委托提供了方便之门。  

(二) 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梅耶森(Myeson)将其定义为“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根据信息经济学的理论,一般认为道德风险是指由于经营者或参与市场交易的人士,在得到来自第三方面的保障的条件下,其所做出的决策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于做出风险较大的决策,以博取更大的收益。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道德风险不一定是道德败坏,它不是品德问题,而是一种价值取向、价值判断。

当人们建立了“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但合同一方的行为难以观察时,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在现代经济学中,“委托代理”是一个人(委托人)授权另一个人(代理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项活动,不同于一般雇佣关系,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而且委托人很难监视和控制代理人的活动。代理人通过他的努力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比如说工资和代理费等等,这是双方达成合同的基础。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获得专业化分工的收益。代理人是否努力为委托人工作,委托人通常无法完全观察和无法完全证实,因此存在代理人“合同后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隐蔽行为是合同后机会主义的前提。如果母亲给钱让孩子自己去理发,就不会产生道德风险,因为是否理发是容易观察的事情。

委托代理关系最关键的一点,是代理人不用对他的行为的全部后果负责。比方说经营失败造成100万元的损失,这损失主要将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只承担一个比较小的份额或不承担责任。代理人的目标和委托人的目标常常不一致,代理人有通过不可观察的行为来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动机。

道德风险和欺骗问题是很常见的。照理说可以通过观察行为的结果来判断难以观察的行为本身,是否已经尽力等等。问题是行为的结果还受其他因素,比如说运气的影响。生活经验告诉我们,足球比赛的胜负,考试成绩好不好,投资是否成功,不是实力和努力就可以完全决定的,运气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基本素质和努力程度,都是主观的东西,但“运气”无法控制。

在全权委托不合法的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好道德风险问题,将严重降低市场运行效率,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造成期货市场交易的停顿。全权委托最大的弊端在于客户利益被非诚实信用使用时无法得到公平对待,即产生了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发生道德风险的外因及必要条件。在期货经纪业务中,市场参与者双方都能获得某些公共信息,同时又拥有自己了解而对方不了解的私人信息。如经纪人知道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努力程度,这些私人信息客户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由于私人信息、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客户观察经纪人隐蔽行为成本太高或观测不到,他无法确定所选定的经纪人是否尽心尽力。

道德风险的内因在于经纪人的内在动机。由于经纪人和客户之间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利益矛盾,两者必然产生利益摩擦。因为人类怎样行动,不仅取决于知道什么,而且更主要地取决于想要追求什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被认为是“经济人”,“经济人”就是以利已为动机,追求自我效用最大化。

在期货交易中,客户与经纪人在选择行动时是依据个人理性原则,他们的行动和决策都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尽可能地追求效率,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收益。当经纪人的最大利益与客户的最大利益不一致时,即客户关心自己的投资收益,希望经纪人专业素质高,工作努力,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可靠、科学的咨询、方案规划,并且佣金低廉;而经纪人关心取决于他的交易量的佣金收入,希望少努力就能达到较高的佣金收入。经纪人努力工作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增加自己的收入;相反,经纪人可以行使全权委托实现与经纪公司的对赌、吃点以及非正常的频繁炒单等,追加自己的收入。其结果是:严重侵害客户的权益,输光了客户的钱而让自己挣足了佣金为“正常”的怪现象。

再者,期货交易的风险很大,亏损是经常会发生的,即使经纪人兢兢业业,在交易时丝毫不为佣金所动,也难免会输输赢赢,最后很可能仍旧得到一个净输的结局。更进一步讲,如果客户自己交易,也有可能会输得更惨。所以,不能通过观察客户资金的盈余来判断经纪人是否已经尽力,或者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在全权委托下,还可能产生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在全权委托关系中,由于经纪人的收入是按照经纪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而经纪人不一定了解相关信息。经纪人可能出现为多赚取佣金而选择手续费高、服务水平低的经纪公司,加大客户的交易成本、损害客户利益。 

 

三 美国期货经纪人制度

 

美国期货市场是世界上发展最为完善的期货市场,在期货交易中实行的是经纪人制度,其经纪人管理制度也最为全面,值得我们借鉴。

(一) 从业人员构成分类

美国期货市场经纪人类别多,范围较我国所称的经纪人广。美国商品交易管理委员会(CFTC)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对经纪人进行分类注册管理。CFTC将经纪人分为如下六类:期货佣金商(FCM,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场内经纪人(FB,Floor Broker)、关联人员(AP,Associated Person)、商品合资基金经理(CPO,Commodity Pool Operator)、商品交易顾问(CTA,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介绍经纪人(IB,Introducing Broker)。

(1)、期货佣金商,代表不拥有会员资格的机构或公众进入期货交易所进行的商行或公司。其主要从事下列活动:寻求或接受指令,进行商品期货或期权合约买卖;作为执行指令的报酬,接受客户佣金。基本职能是代表客户下达指令、征收并单列客户履约保证金、提供会计记录、传递市场信息和市场研究报告等。

(2)、商品交易顾问,出于收费或获利目的,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为他人提供买卖建议的自然人。间接性建议包括对客户的账户施行交易监管或通过书面刊物或其他报刊发表建议。CTA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独立交易经纪人,有自己的经营场地或办公室。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以及向客户直接收费或按照协议分取利润。

(3)、商品合资基金经理,是为某商品合资基金寻找资助或组织与管理该基金的个人或组织。比如,吸收客户资金加入基金,聘用CTA进行操盘交易等。

(4)、场内经纪人,是为其他人执行任何类型商品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指令的个人。相当于我国经纪公司派驻交易所代表公司交易的出市代表(俗称红马甲)。FB可以不附属于某个经纪公司,只为自己的账户进行交易的交易所会员。

(5)、介绍经纪人,分独立介绍经纪人和有经纪公司担保介绍经纪人两种。介绍经纪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他们寻求或接受客户指令,但不收取客户的钱财或其他资财。

(6)、关联人员,含义相当广泛:包括所有与期货经营、交易活动有关的人员,以及对上述人员有监管权的人;实际上是任何销售人员或对经营上述活动的销售人员有监管权的人。类似于我国的期货从业人员。  

(二)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美国期货市场经历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的金字塔形的三级监管体系。经纪人的监管最体现了这种金字塔的格局,底层最大,强调自我管理,即内部控制。当然,在恰当的时候、恰当的地点、恰当的事由及恰当的客户,监管者会出面过问,甚至向客户援手。

1 政府宏观管理

根据立法,设立一个专门政府管理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期货商场的管理,对市场参与者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所有经纪人由CFTC统一分类管理。

CFTC规定,以下人员和机构必须在CFTC注册登记:FCM、IB、CTA、筹资总额超过20万美元或合伙人超过15人以上的CPO、有代客交易行为的FB,属于监管人员的AP。CFTC负责对经纪人资格确认、核查、变更和注销;规范经纪人行为,对违反期货交易以及国家法律的经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经纪人的资格取得须通过CFTC规定的相应从业资格考试。如介绍经纪人须通过Series III考试,场内经纪人须通过Series VII考试,期货评论师必须通过Series VIII考试等。

2 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不但有代表政府的CFTC,还有全国期货协会(NFA),该协会是期货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职责有审核和监督会员必须符合NFA的财务要求;制定并强制执行保护客户利益的规则和标准;对与期货相关的纠纷进行仲裁;甄别专业经纪公司的会员资格。尽管该组织只是一个行业组织,但由于得到有关法律及CFTC的授权,其管理权威与管理作用是极其明显的。

NFA对会员资格者进行资格能力测试,检查经纪人是风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是否有可靠的资本支付能力等。同时,设立会员资格委员会,处理有分歧的资格申请。按规定,所有在CFTC注册登记的FCM、CTA、CPO和IB都必须取得NFA会员资格,对于没有管理客户交易账户的CTA,不强制参加但鼓励参加。而AP必须成为准会员。同时,CFTC还授权NFA对FB的申请注册进行处理。

3 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

经纪公司实际上是期货行业管理的实施者和具体操作者。主要有提高经纪人的业务技能,熟悉业务流程,减少操作失误,帮助客户进行分析与决策。培养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建立良好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规范经纪人的行为。

4 其他相关管理机构

除上述管理机构外,还有相关行业的管理,比如:经纪公司除了在CFTC注册外,还必须在所在的州注册,接受双重监管。美国的期货经纪人还都必须的全美营销商协会的会员。既然是会员,就应当受该协会的监管……  

(三) 从业人员道德规范

经纪人和客户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如何保证经纪人能够以客户的利益为目标而提供分析意见进而指导投资,就成为这种关系能否持续的关键。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是非常复杂而艰难的,通过机制设计来解决或许是经典经济学所能提供的,而事实上各国的都非常强调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希望在一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下尽可能降低由于委托代理问题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美国投资管理和研究协会(AIMR)是非政府性机构,提供各种投资管理和研究方面的服务。AIMR制订的《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是证券执业者的行为标准,由于证券执业者的良好素质所起的示范效应,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把该协会的《操守规则》作为制订职业道德规范的模板。《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分为道德操守和专业行为准则两大部分,在专业行为准则部分中规定了五个标准,分别为基本责任、与本行业之关系及所承担之责任、与雇主之关系及所承担之责任、与客户和未来客户之关系及所承担之责任、与投资公众之关系及所承担之责任。 

 

四 建立我国期货经纪人制度设想

 

(一) 建立期货经纪人制度的必要性

在大众对期货交易不太了解的情况下,“面对面”推销仍是期货市场的主导模式,经纪人可以弥补市场开发及咨询力量的不足,尤其是中小客户的开发。经纪人通过发掘客户和交易资金,对客户进行一对一的辅导,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时,经纪公司通过经纪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

期货交易作为高风险行业,加上其专业性、复杂性,操作难度也很高,还需投入大量时间盯盘,对非专业客户来说,通过经纪人交易仍主要方式。经纪人制度的不健全,把许多想做期货却不懂期货,了解期货却无法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的客户挡在期货市场外。缺少经纪人,对于社会了解和参与期货市场极为不利。

从国外成熟的期货市场经验来看,经纪人已成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是经纪公司生存发展的根基,经纪人则是客户来源的保证,高绩效的经纪人团队才能将经纪公司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生产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从长远来看,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加入WTO后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期货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在取得一定宽松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发展业务已经成为行业稳步前进的支撑,经纪人作为期货行业从事一线实际工作的人才,在新时期的发展壮大仍然离不开经纪人的共同参与。

从以上意义讲,我国期货市场不存在需要不需要经纪人的问题,而是存在如何使用的问题,关键是如何正确引导和加以规范。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经纪人的地位和作用,将经纪人纳入从业人员管理范围中,对经纪人严格细分和加强分类管理,明确行政所属,接受业务培训和管理,恪守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等。建立起真正的经纪人制度,打通投资资金间接进入期货市场的通道,与国际先进制度接轨。  

(二) 政策建议

期货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经过多年整顿,我国期货业已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国家将其或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十五”规划,从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廓清了期货市场发展的总体思路,在方针政策上明确提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吸收发达国家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推进经纪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更好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市场发展的有效途径。

1 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从法律法规上给以经纪人合理、准确的定位。建立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条例细则,形成互相衔接、互为补充、配套完善的期货法规体系。对经纪人进行明确和从严管理。

由证监会和期货业协会组织专家成立课题研究小组,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框架之下,参照《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制定出相应的《期货经纪人管理办法》,推出相关的业务章程与考核制度,将经纪人纳入法制监管的体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由此明确经纪人的地位并为分类管理确立依据。对经纪人的资格及注册管理、行为准则、合法权益、承担义务、业务范围、风险防范措施作进一步的明确。

界定经纪人与客户、经纪公司之间的关系。为解决全权委托下的双方利益不一致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委托人设计一些合同,以便尽可能做到使代理人的决策和委托人的利益相一致。把经纪人和客户的关系以法律或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经纪人有权开发客户,并且可以全权代替客户操作,除收取一定的资产管理费之外,盈利时可以分享客户的收益,但亏损时必须承担一定的损失。分享盈利和共担风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经纪人的道德风险。

可喜的是,2003年1月,关于期货纠纷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入最后送审阶段。《规定》确立了期货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并明确了“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民事责任”,使期货经纪人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有了法律依据。

2 允许成立期货投资基金

目前,我国已起草《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从法理上讲,期货与证券属相关行业,基金应包括期货基金。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对商品合资基金经理的资格管理来有效规范期货经纪人是比较可行的办法。基金实际上是将接受全权委托的自然经纪人扩大为有组织的形式,本质上仍是一种全权代理式的经纪业务,但有多种优点:

首先,基金易于监管。期货基金依法设立并注册登记,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监管体系。基金的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规范与制约,出现违法或违规,可依法追究。

其次,在分配上,个人经纪人的报酬以获取回佣为主,隐含巨大的道德风险。基金除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用外,可以按预定比例与客户分享赢利。从机制上解决了全权委托中的利益不均衡。基金管理者与客户的最大利益一致,迫使基金管理者将基金赢利放在首位。

再次,基金成本低。表面上看,个人经纪人不向客户收费,似乎客户成本低于基金,但实际上,基金的交易手续费小于个人经纪人,退佣的权利也归基金所有,其节约的费用远大于公开收取的管理费。

最后,在专业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基金有优势。基金由多位专家组成,可形成专业化运作的集团优势,实现内部市场调研、信息处理、行情分析及制定交易计划的有效分工。风险控制上,一方面基金实力大,另一方面,由于基金操作者受到一定风险管理制度约束,出现失误也会得到及时纠正。

设立期货基金能够为进一步的探索经纪人在我国期货业中如何定位、如何管理提供丰富的经验。一旦条件成熟,适合我国国情的期货经纪人制度就可以应运而生。

3 批准设立经纪人公司

批准设立专门的期货经纪人公司。与国际惯例接轨,批准在具有实力的少数几家经纪公司进行试点,组建专门的期货经纪人公司,通过规范化运作,使我国新出现的经纪人制度走向发展和成熟,通过经纪公司对其下属经纪人公司的管理,可有效地实现经纪人公司相对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 制度保障

现代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转轨时期甚至是关键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设计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期货经纪人管理模式。具体讲,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执业资格制度

首先,设置经纪人从业标准和资格认定制度,实行经纪人全国性统一注册登记制度,严格挑选经纪人。从接受教育程度、相关业务经历、专业管理水平和诚实信用品德等几方面加以考虑。由相关部门举行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从而取得挂牌资格。有资格者方可从事经纪业务。实行高比例淘汰制。期货行业的特点是业务更新快,经纪人必须及时更新经纪的专业知识和提高经纪的服务水平,还应注意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操守问题,对素质差,品行不良的应坚决淘汰。

再次,建立经纪人定期培训制度。其目的在于更新经纪人的专业知识和提高经纪人的服务水平,同时要向经纪人不断地灌输寻找新客户的技巧。对经纪人的培训还应注意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操守问题。包括经纪人对客户的投资建议是否恰当,当中涉及到风险与回报、分散投资与资本增值等多方面的问题。

2 交易报告制度

信用的评价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客户(资源的所有者)不知道经纪人(资源的最终使用者)所掌握的全部信息,换句话说,这里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减少这种信息不对称性的办法,一是靠竞争性的市场迫使资源最终使用者说实话,在完全竞争的期货交易中,经纪人所受到的压力是多方面的,这种压力使经纪人不敢过于偏离委托人的目标而为所欲为,从而使代理成本被限制在某一限度内,不可能无限制地增长。一是靠专家经验帮助资源所有者评价资源使用者信用。设计一种合理的机制,客户能够获得经纪人至关重要的信息,规避逆向选择,那就是建立CTA、CPO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活动所赖以生存的基础就是从事金融的人的道德观念与道德自律。当道德自律下降到一定程度时,作为“信誉”的特殊形态的金融就根本无法存在。利用交易报告机制,能很好地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

由专业评估机构对国内所有CTA、CPO进行业绩统计分析并加以公布,供客户及经纪公司查询。充分发挥市场对经纪人的声誉约束职能,也是对优秀经纪人的一种无形资产报酬激励,也是其日后取得更高有形报酬的筹码。促进经纪人与经纪公司的优胜劣汰,加快市场资源的进一步优化。也利于宣传期货交易的理财功能,引导闲散资金流入期货市场。

交易报告应该包括:

1、详细披露期货经纪人的业务背景、交易项目、业绩历史记录、投资观念、实际操作经验、经纪人当前管理资产的数额。

2、定量评价。现代证券组合理论充分说明了用风险和收益来评价政权的重要性。用风险——收益来评价业绩。常用的评价指标有:标准方差、Sharpe比率、Sterling比率。

①、标准方差:

为期望收益率, 为各期收益率,n是观察期。

一般来说,计算收益率的期间是一个月,如果有客户加入或退出,则采用时间加权平均数计算。

②、Sharpe比率:

A是年平均回报率,I是无风险利率, 是按月计算的标准差。

3、信用评价。在美、日等发达国家,每个企业和个人都有信用值,经纪公司很容易通过某种方式得到客户的信用值,客户也能得到经纪人的信用情况。发展和完善经纪人的信用评价,是客户与经纪人达成委托代理关系的需要,也是解决我国期货市场及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基础问题的需要。通过多方的报告机制,最终获得经纪人的信用评价,结局解决经纪人和客户的信用识别问题。

3 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也应当强化期货经纪人的分类管理,从介绍经纪人、商品交易顾问、商品期货基金经理人等方面来进行分类管理。

介绍经纪人只是负责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主要任务是普及期货知识,吸引潜在客户。商品交易顾问负责为客户交易提供具体的交易指导和服务,更有效地引导客户理性投资,并且对于有成熟交易经验的商品交易顾问可以通过资格考试确立其能够从事管理期货业务,类似于国外的CTA分类。期货基金经理人则负责管理期货的具体运作,从资金筹集到寻找商品交易顾问、分配基金资产,并对商品交易顾问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对于无职业经纪人执业资格的经纪人,应该重新定位,譬如该称为市场开发人员,作为介绍经纪人的补充存在,在法律上要严格规定其不能代客理财,以规范业务范围。

4 分级管理制度

首先,政府监管层面上,为保证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经纪人制度的健康、有序运作,首先期货监管部门对经纪人的资格制订严格的审批制度,施行经纪人分类执业证书制度和业务许可证制度,对经纪人的业务运作施行严厉监管,对违规的经纪人严加制裁,保证经纪人的信用质量和素质。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力度的加大,有利于堵塞公司及经纪人的经营漏洞,改变劣胜优汰的非正常状况,实现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

第二,行业自律方面,建立期货经纪人协会和相应的自律监管部门,作为经纪人的自律组织和行业鉴定管理组织。制定经纪人行业规范和职业准则。发挥期货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经纪人的持续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期货监管部门设立期货纠纷调查委员会,负责调解和调查处理有关期货纠纷。

第三,内部控制方面,加强经纪人从业道德规范教育,引导经纪人认识到“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在开发市场活动中奉行诚实守信的原则,提高自己的人格修养;其次加强公司精神的宣传,激发他们产生与公司共同前进的动力,保持和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三要有一定的制度,既保证经纪人的利益,又明确经纪人行为规范;四要关心他们的成长,如制定一定的培训计划,加强经纪人的专业理论、财务知识、营销方式等方面的学习,以增强其专业素质。五是经纪人录用时应签订担保协议,同时建立经纪人风险基金,按经纪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以承担因经纪人个人差错造成的客户损失,年底考核,若没有出现问题,全部退还经纪人本人。  

(四) 内部控制

1 有效的管理模式

建立有效的易于控制的经纪人的管理模式。确立经纪人在公司的地位,明确经纪人是资本市场中的高尚职业,而不是经纪公司的“临时工”。为了强化经纪公司的职能,将经纪人管理与经纪公司管理相结合,经纪人管理归口于相应的经纪公司管理中。所聘用的经纪人须执有协会认可的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除按规定提佣外,经纪人还享受公司员工奖金及福利待遇。经纪人属于经纪公司的雇员,在增强经纪人归属感的同时,对调动经纪人的积极性,吸引优秀的人才会起到积极作用。

2 合理的分配制度

设计经纪人分配制度,保障合法收入。经纪人的佣金是从经纪公司取得,虽然可以减轻客户负担,但是客户也失去了对经纪人的激励约束能力,经纪人道德风险防范和控制也会不完善。

调查中发现,多数人属于风险厌恶型,有安全需求、归属需求、受尊重的需求等多方面的权衡。因此,参考国外的成功运作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解决利益矛盾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采用经纪公司按照客户投入资金量和存续时间支付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介绍费用,客户按照资金量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的模式。在此模式下:经纪人的安全感、归属感增加了,公司与客户双方对经纪人的约束力增强了,有利于控制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利益矛盾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

3 统一的激励约束

设计经纪人责权利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对经纪人的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准确评价。较为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能起到规范经纪人行为的作用,从而提高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有利于客户控制经纪人的道德风险,保证投资收益。

经纪人并不承担全权委托交易的全部成本,经纪人就有可能大量交易。如何把经纪人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统一起来,促使其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使客户的利益达到最大。固定的管理费用和介绍费用还不足以解决经纪人的道德风险。建立有效的内部机理约束机制才是上策。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目标(效用最大化)。委托人要实现自己的目标,同时也必须让代理人在全权委托过程中实现自己的目标。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西方学者常用数学模型加以表述,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委托代理模型”:

设客户(委托人)效用函数为 ,经纪人(代理人)效用函数为 ,全权委托下的产出或经纪人的绩效为 ,经纪人的投入(或努力程度)为 ,客户监督A付出的成本为C,客户给经纪人的报酬为Y,经营过程的外界状态变量为I。

那么全权委托过程的产出函数为:

表示经纪人绩效和由经纪人本身的投入水平A和外界状态变量I所决定;

经纪人报酬函数为:

表示经纪人报酬取决于其绩效;

假定客户提出的报酬方案Y是给定的;相对客户来说,I的值经纪人是可观察的。因此,经纪人的行为可以表示为:

其中 是经纪人效用 最大化时的最佳投入水平,它是状态变量I和客户所付报酬Y和所支出监督成本C的函数;

经纪人的效用目标为:

对经纪人来讲只有A,即自身投入水平是可以控制的,它要视Y、I和C的情况而决定A;

客户的效用目标为:

它说明客户的效用水平是对经纪人付的报酬、绩效及最佳投入水平,外界状态变量这些因素相互作用之和减去所付监督成本C之差达到最大。

其中除报酬方案 和监督费用C之外,其余变量都是客户不可控制的。因此,对客户来讲,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对经纪人的合同报酬形式 以及监督经纪人方案和预算C,才能激励约束经纪人采取最佳行为 ,以达到经纪人自身效用最大化。经纪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反映客观条件的各种参数和变量做出各种假设,然后求解出最有效的合同报酬形式 和监督方案C。

对于有效激励还有三个条件。斯金、萨特斯维特和斯迈德勒等在总结前人的成果基础上,提出满足有效激励的三个条件是:个体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激励兼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预算平衡约束(Budget Balance)。将以上条件运用到委托代理中,实现有效激励就必须满足三个约束:个人理性约束要求经纪人有参与愿望,并得到合理收入,并且收入 不能低于经纪人可以从其他客户提供的可供选择的同类任务中获取的最低报酬 ;激励兼容约束要求激励设计必须有效,要考虑经纪人的工作成本,使经纪人努力为客户作单且不侵害客户的利益,避免经纪人的机会行为和冒险行为;预算平衡约束,要保证客户通过代理有利可图,成本太大,客户也会放弃通过经纪人交易。

对客户来说,只有了解经纪人的效用函数,才能“投其所好,有的放矢”地调整激励和约束条件,在尽可能满足经纪人要求的同时实现客户的效用目标。正如埃冈?纽伯格等人所指出的,委托人必须清楚:任何有效的激励约束都必须与代理人的目标相致。当然,委托代理模型对现实情况作了简化,分析结果仅具参考价值。

客户及经纪公司必须对经纪人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准确地评价,这是委托人对经纪人实施奖惩决策的依据,从而构成对经纪人有效激励和约束的重要环节。只有有效地监督,才能防止经纪人的欺诈或偷懒,只有准确评价,才能赏当其功,罚当其过,使奖惩真正起到激励约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