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妖怪日月觉醒经验: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0:21:04
近年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阻碍我区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关注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庐山区人大对庐山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调查和思索。
一、基本情况
1、征地情况。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省、市一批重点项目及部分工业开发项目在我区农村征用了大量土地。据统计,2002年至今,全区农村被征土地2572公倾,约合37905亩。
2、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情况。从2002年开始,我区所有土地出让金都由市级集中管理和使用,每年只返还300万元弥补我区财力;从2004年12月份开始,区内工业园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由本区代收。
3、失地农民数量。我区失地农民主要分布在十里、五里、新港、姑塘、莲花等乡镇街道。据统计,仅五里街道、十里街道目前就有失地农民10855人。其中:从年龄结构看,18岁—45岁的4750人,45—60岁的4018人,60岁以上的2087人;从性别结构看,男性5149人,女性5706人。
4、失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状况。在就业方面,一部分失地农民进城进厂打工,以稳定的工资收入取代失地的损失;一部分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失地农民从事各类加工等个体经营;还有部分失地农民捡种搁荒的土地耕种,农忙时帮别的村民做工,农闲时到城里打工。在生活保障方面,区乡村三级也采取了一些保障措施。比如,为部分困难家庭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落实了五保户供养制度;部分集体收入条件较好的村,如五里街道南湖村,每月为6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15元的福利养老金,并给特困家庭每年给予300—1000元的困难补助金。但总体来看,全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还未破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近年来,因失地农民就业难、生活无保障而引发的各种矛盾日益凸现。据统计,2002年至今,全区失地农民到区级部门上访189批1345人次,到市级部门上访90批1130人次,到省级部门上访10批75人次,到北京上访3批5人次。目前已呈现出上访次数越来越多、上访级别越来越高的态势,对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制约作用,这一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二、主要原因
主观上,是由于失地农民思想观念还没有根本转变。一是就业观念差。农民失去土地后,其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还停留在农民原有的层次上,仍存在只要有土地就有饭吃,就有保障,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权利的意识,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通过其它途径实现就业的意识不强。二是社会保障观念淡薄。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村里补助救济才能生活的小农观念严重。
客观上,外部环境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的条件较差。一是企业提供的再就业岗位有限,安置大龄下岗职工十分困难,再要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更难。二是受下岗职工和外地来的打工者的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三是失地农民受职业培训的机会不多,很难掌握一技之长。四是部分村办企业效益不佳,也使失地农民减少了就业机会。
关键是,由于资金严重不足制约了我区科学、有力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一是区级自身财力有限,加上从2002年以来,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市级管理使用(从2004年12月份开始,工业园土地出让金由我区征收管理),而每年只有300万元的返回,区政府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财力显得有心无力。二是村级经济不发达,除保证正常开支外,能够用于本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十分紧张。虽然在征地过程中,已经安排了5%的预留地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但由于规划限制以及其它一些政策难以兑现,很难真正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三是征地补偿标准较低,用于失地农民基本安置后,能用于缴纳养老保险的资金不多。
三、外地经验做法
为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我们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做得比较好的新余市渝水区进行了实地考察。目前,该区共有失地农民36657人,而整个新余市共有失地农民近8万人。新余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十大民生工程之一,建立了一套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惠及失地农民的公共服务制度。其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在保障对象上,以大龄老龄人群为重点保障对象,将劳动年龄内的失地农民也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在参保方式上,规定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确定月缴费基数为746.4元,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其中个人缴纳8%,政府筹资12%,参保缴费方式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进行确定。
(一)对男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称为失地劳动力),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标准,选择与年龄段相对应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见附件一)。
(二)对男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失地农民(称为待养老失地农民),按月缴费基数746.4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次月起,按261.28元/月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见附件二)。
(三)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称为已养老失地农民),月缴费基数为746.4,缴费年限以14年计,每增加一周岁减缴一年,但最低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次月起,按261.28元/月的标准领取基本养老金(其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见附件三)。
另外规定,失地农民在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实行火葬,可享受丧葬抚恤(即:丧葬费1600元,抚恤费2000元)。目前,仅渝水区已有近3000人参保,收缴个人部分养老金近2000万元。

2、户籍管理方面:规定失地农民转为城镇户籍后,仍可继续享受本村民小组余留山林、耕地使用权和承包权。
3、计划生育方面:设立“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可享受正常农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4、义务教育政策方面:制定征地后前三年失地农民仍可享受农村义务教育政策。
5、就业培训方面:规定就业年龄内失地农民可享受政府就业补贴,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中“零就业”家庭和“4050”人员,同时给予自主创业失地农民提供优惠小额贷款,规定用地企业要优先安排当地失地农民就业。
6、医疗保险及最低保障方面:将已转为城镇户籍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建议对策

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区实际,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以下对策。
第一、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把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政府民生工程建设的头等大事来抓,把它摆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农业、规划、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参加。
第二、在措施上要积极有效。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出台失地农民安置工程实施方案,对涉及失地农民的户籍、计划生育、义务教育、住房安置、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其中要把解决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将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的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通过科学测算,确定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标准。重点保障女年满45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生活安置。
第三、在资金上要保障到位。对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实行个人与政府共同承担的原则。其中政府承担的部分资金来源: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8%,用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非个人缴纳部分,不足部分,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工业园当年所产生税收中,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弥补。同时,对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丧葬抚恤等补贴等方面所需资金,也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