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怎么想cad一样阵列:中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迎破冰期 三条例修订成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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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迎破冰期 三条例修订成关键

2012年02月09日 09:2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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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欧亚寒流捎来了低温,北京红丹丹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红丹丹)的创始人郑晓洁还是感受到了春天的足音。大年初八,春节长假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她终于填写了那张梦寐以求的申请表格,进行“社会组织登记”。感受到“暖春”气息的并非红丹丹一家,今年起,北京市会有更多民间社会组织可能解决困扰其多年的登记难题。

1月31日,北京市民政局首次提出,今年,将探索研究推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在北京登记注册,无须再找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2011年11月,广东省民政厅提出,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这是我国首次在社会组织领域取消“双重管理”的地方改革。

2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传出消息,今年上海将探索通过“自律承诺”等方式,试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

我国延续数十年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迎来破冰期。广东、北京等地破冰尝试背后,是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放权。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日前表示,要推广广东经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

从“主管”到“指导”,简单的用词变化背后,意味着数以百万计的民间社会组织可能破解登记难这一问题。

突破“双重管理”的尝试

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法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组成,其中均规定,社会组织要获得“合法身份”,须先获得所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即“双重管理”体制。近年来,随着民间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双重管理”体制备受诟病。

早在2009年,北京市就开始探索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在当年出台的《社会工作4+1文件》中提出,加快推进全市各类社会组织与主管行政部门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彻底分开,全市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等“枢纽型”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北京市委社工委书记宋贵伦表示,从2009年4月1日起,北京市委社工委推出社会组织成立的一站式服务,成立社团只需要到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登记,递交材料,由社团办协调各部门审核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就可以收到是否能成立的回复,如果符合要求马上进入登记阶段,而无须再自己跑腿找婆家。另外,政府还认定一些“枢纽型”官方组织成为社团的新“东家”,政府通过出钱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注资,以方便“枢纽型”组织对社团组织的管理和服务。

北京市首批认定的10家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是: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残联、市侨联、市文联、市社科联、市公益会、市法学会,分别负责职工类、青少年类、妇女儿童类、科学技术类、残障服务类、涉侨类、文学艺术类、社会科学类、医疗救助类、法学类社会组织的联系、服务和管理。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2008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对于深圳的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民政部部长李立国给予了充分认可。

在这一政策的直接影响下,2010年12月,被誉为“民间慈善样本”的壹基金在深圳成功注册为公募基金会。

2011年2月,北京市民政局在当年的民政工作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工商经济、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四类社会组织试点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从操作层面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

北京市社团办相关负责人此后多次表示,北京对于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并未真正破冰,只是作出一些尝试,提高社会组织登记的可能性和成功率。譬如民政部门可代为寻找、协调业务主管单位,或“一手托两家”,既做业务主管单位,也做登记主管单位。

四类组织中,只有和民政工作领域相关的,民政部门才能做主管单位,“比如说老年人、慈善等就是与民政工作相关的,如果是卫生、劳动权益等性质的社会组织,还是得找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应的政府部门来做主管单位。”

由于只是试点进行,2011年仅有为数不多的民间社会组织通过各自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实现了登记,通过北京市或区县民政局直接登记的也寥寥无几。

北京市社团办网站上的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显示,2011年1月至7月,北京市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近140个,但绝大部分的登记主管单位都是北京市教委、卫生局、乡镇政府等各类政府部门。

其中,以枢纽型社会组织为主管单位而登记成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10个左右,以民政部门为主管单位登记成功的只有十多个,且很多是养老院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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