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doesn t matter:思想道德修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12:21

第七章 道德概述 

    道德是社会习俗历史现象,是随着人类历史不断发展的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它有自己的起源、演变和发展过程。在人类历史上,为适应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已出现过各种类型的道德。而每一种道德都有它的特殊内容和形式,都对现实社会起着它应有的作用。

第一节 道德的产生

一、道德产生的条件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产生受到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制约。

1.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动物不对任何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只有人类才能结成社会关系。人类的道德生活本质上是对人们社会关系的认识和反映,道德的产生必须以人类社会关系的形成为前提。孤立的个人是不存在什么道德问题的。只有在形成了人与人、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社会关系的地方才有可能产生道德。社会关系的形成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

2.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依赖于社会关系,只有在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中,人才能发展起意识到这种关系存在的能力;同时,只有在意识到这种关系是为我而存在的,从而主动地去建立同外部世界的各种关系时,人同外部世界的关系才真正区别于动物。自我意识的产生,标志着人把自身同动物区别开来的重要的一步,当人开始意识到自己作为社会成员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到自己与他人或集体的关系以及如何去调节这种关系时,作为自觉意识和人类精神自律的道德才能得以产生。古希腊苏格拉底曾说,未经省察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人生,未经思考的生活是不完善的生活。同样我们也可以说,未经意识到的道德不能称为真正的道德,因为道德毕竟是人类主体精神的自律。

3.生产实践是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观统一的社会条件

  人类的形成是一个极其漫长、极其艰难的过程,在这个长达一千多万年的岁月里,正是劳动或生产实践从物种方面把人从动物中提升了出来。人类借助劳动发现了工具,发明了火,并发展着人类的大脑,产生了思维和语言。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生产劳动的过程从现象上看是人的智力、体力同大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过程,但从本质上看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交往,表现为一定社会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关系。在人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着人们道德伦理上的交往,形成有关善与恶、祸与福、利与害等道德观念。在劳动过程中,人们建立起了较为经常而固定的各种社会关系,并产生了对这种社会关系的自我意识。

4.社会分工是道德从萌芽到生成的重要条件

  道德的发生同一定的社会分工相联系,是一定社会分工的产物。人类最初的分工是一种自然的分工,如性别、年龄的分工,这种分工发生在蒙昧时代。真正具有社会意义的分工发生在野蛮时代。这一时代相继出现了两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是农业与畜牧业的分工,第二次是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两次社会大分工的结果使人与人之间关系日趋复杂,交往日益频繁。与此同时,人们的社会组织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由劳动分工导致的人们实践领域的扩大和实践活动的复杂化,产生了每个人的个人利益和与之相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产生了从道德意识上约束人的行为、调节各种利益矛盾,以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于是,在人们自身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些简单的道德准则即道德禁忌。

二、人类道德的历史生成

1.人类道德的萌芽

  道德发展史的研究表明,人类的道德胚胎萌发于原始禁忌。

  原始禁忌是原始习俗中的重要内容,而道德这个词恰恰是由习俗演化而来的。原始人刚刚脱胎出动物界,各个方面还保留着动物的某些特性。由于认识自然、抗御自然的能力极为低下,“他生活在一个经常被现实的敌人袭击的危险环境中,或生活在他头脑所能想象出来的敌人对他袭击的恐怖之中;他也生活在一个几乎完全无法隐蔽的环境中,在这样的环境里,他的每一个行动都可能是暴露的;他还生活在一个比较小的紧紧结合在一起的群体中,这样的群体常常比扩大的家庭大不了多少,在这里,任何一种不履行义务的行动都会立刻引人注目,立刻被人抓住”,这就决定了原始人必然形成一些维系群体生存和发展的风俗习惯,如果没有这些习俗惯例,如果不严格遵循这些习俗惯例,原始人的共同体就会土崩瓦解。原始人的祖先发展到人类阶段,是以遵守其群体的习俗为条件的。这些习俗涉及到收集食物、起居饮食、繁衍生存等,大多是以否定性的语言或禁止性的词句表现出来,故原始习俗又可称之为原始禁忌。原始禁忌是超越于群体的赞成或反对态度之上的,好像是通过某种难以理解的神秘力量自动地发挥着作用。这种禁忌或者整个地或一部分一部分地被日益变成群体的责任,要求大家无条件地遵守或不要违禁。“禁忌所具有的超社会的约束有效力,不久就使得原始群体的首领任意地把禁忌所涉及的东西扩展到了禁忌的自然基础之外”。例如,澳大利亚耶卡拉土著居民禁止待产妇吃鳄鱼蛋,孩子出生后母亲依然得继续恪守,母亲对鳄鱼蛋的禁忌持续到孩子学会说话,此外,老年人举行仪礼的营地禁止妇女儿童进入,青年男子也不能随便进入;女子可以而且被鼓励使用猥亵的言语,而男子却被禁止这样做;男子被允许白天贪眠,而女子却没有这种权利。在马塞族中,牛奶煮沸是禁忌,因为他们唯恐牛会因此而乳汁枯竭。凡是违背这些禁忌的,轻者被众人指斥怒骂、罚做苦役,重则处以酷刑甚至处死。

  产生于原始群集时代的习俗或禁忌,尽管带有神秘莫测性质,但客观上成了调节早期人类共同生活的重要工具。随着人类生产实践的发展、生活经验的积累和人类思维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规范的出现不是由于某种神秘力量的作用,而是社会生活调节的需要。只有到这个时候,新产生的调节人们关系的社会规范才丢掉了禁忌的外壳,称为一般的道德规范。

2.人类道德的形成

  自然界的逐渐人化,人本身逐渐的社会化以及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必然要打破那种存在于原始人中的天然秩序,建立一种真正属于人的社会新秩序,于是原始人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逐渐学会识别“有利”和“有害”,并把这种利害关系予以扩展,形成了“善”和“恶”概念的雏形,由此推演出正义与非正义、勇敢和懦弱、祸与福、荣与辱等道德概念。

  人种志学的研究认为,道德的形成可以追溯到远古人的社会关系第一次复杂化,氏族一分为二,分成两个相互通婚而内部禁止通婚的胞族的时期,而善恶两极对立的评价则是对最初社会差别的产生和人们之间的矛盾形成的意识的产物。这种观点在远古的神话中可以得到说明。马克思指出,古代民族是在神话幻想中经历了自己的史前时期。在古代民族的神话幻想中,实际上包含着他们史前时期生活的心理表现、精神倾向和伦理品格。有这样一个古老的神话,叙说着两个孪生兄弟(或姐妹)的故事,后来,逐渐在两者的性格中出现了差别:一个显得聪明和机智,为民除害而享有善的美誉,一个显得愚蠢和笨拙,贪婪自私而被人们称之为恶。我国古代的一些神话,总是讴歌和赞美那些造福于民的英雄天使,而对那些扰民以忧的则给予了无情的谴责和贬斥。比如,开天辟地的盘古,炼五色石以补苍天的女娲,钻木取火的隧人氏,教民稼穑的神农氏以及射九日的后羿,都被视为勇敢、智慧和美德的化身。

  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指出:“在野蛮期的低级阶段,人类的高级属性开始发展起来。个人的尊严、宗教的情感、正直、刚毅、勇敢,此时成为品格的一般特质”。如果说在蒙昧时代,原始人还处在以一种天然的习俗或禁忌来维系群体的存在和发展的阶段,那么到了野蛮时代,则产生和形成了人类的道德。当然,道德的形成和产生是一个极为漫长的过程,是一个由少数人的意识逐渐发展为多数人的意识,变成普遍的共同的社会要求的漫长的历史过程,期间经过了若干发展阶段。仅以婚姻家庭发展为例,就经历了从毫无约束的杂婚制,到禁止父母与子女通婚,再到排除同母所生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的血缘群婚,再到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对偶婚等形式。伴随着血缘家庭的是人们对潜在危险的恐惧感和遵从禁忌而产生的归属感、安全感;与普那路亚家庭(即不同血缘家庭之间的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群婚家庭)相适应的是对外在规范的敬畏感和违背后的过失感;与对偶婚(原始社会的一种婚姻形态。实行于母权制发展期。通常一男一女结为配偶,住在女方处。但结合并不固定,可随时自由离异。它是由群婚向单偶婚即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种形态)家庭相联的则是自觉遵守氏族道德而产生的荣誉感和自我尊严感以及违背道德后从内心深处产生的愧疚感。可以说,人类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就是一个由原始群的禁忌道德、氏族的禁令再到共同制定道德规范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从外在要求到内在需要、从无意识到有意识的发展过程。当然,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道德的形成、分化和独立,则是更晚的事了,它是随着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分工,随着剩余劳动和私有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总之,人不是为了道德而道德,而是道德为了人而道德。没有道德,人类不可能完全达到他的目的,道德是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

3.道德的历史类型及其特点

  在人类历史上,适应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和历史条件,相继出现过不同的道德类型,不同类型的道德源于不同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征,从发展的观点看,它们都是人类道德走向成熟的必要环节和阶段。

(一)原始社会的风尚习俗道德

   原始社会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的第一个类型。在原始社会里,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人们获取食物、抵御自然界袭击和危险的能力很低,因而人们必须结成群体,共同劳动,相互协作,才能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下去。如果脱离氏族群体,人们便不能生存。这种对集体的依赖性,强化了人们的群体意识以及与集体生死与共的观念。因此,维护氏族整体利益是原始道德的基本原则,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成为评价人们一切思想和行为的天然标尺。美国著名人类学家理查德·沃特曼在对澳大利亚东北阿拉姆地区土著居民的考察中发现,这一地区的原始土著居民没有剩余、储蓄的私有观念。他曾分别在几个场合,把印有俗艳商标的布送给为其提供资料的原始人,“一周之内,这样一件物品也许会转手15次,起初它可以是一段缠腰布,然后是一条妇女围裙,接着又可以在一系列成人身上见到它,最后,当它支离破碎、色彩褪尽,又可以成为孩子们的服装。”

  与维护氏族部落的共同利益的道德原则相适应,氏族成员之间的平等、共同劳动、互助合作则构成原始道德的重要规范。原始生产资料公有和集体劳动,使每一个人都以平等的一员出现在氏族群体中,酋长或部落首领也只是一些为大家所信赖的长者或才能出众的领导者,他们和其他氏族成员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马克思说:“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氏族首领不可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公有的财产关系,平等的人际关系,必然要产生互助合作的伦理关系。此外,原始社会的道德还推崇勇敢刚强、吃苦耐劳、正直诚实的道德品质。在原始社会,勇敢和刚强直接被视为善,而懦弱和畏缩则被视为恶。这是因为在原始氏族社会中,为了达到氏族的共同生存,力量和勇敢在原始人中自然就成为首要的和必需的美德。我国古代传说的神农氏,为了从百草中发现谷物和草药,他“尝百草之滋味,一日而遇七十毒”,以布种谷物,解除人民痛苦。作为一个部落首领,他在与自然界的斗争中,表现了氏族成员的高尚道德精神。

  原始社会道德的特征是:①维护血缘集体的共同利益、维护全体成员的自由平等为主要内容的原始集体主义是原始社会道德的基本准则和最根本的特征。②道德观念的贫乏、直观和含混。③道德生活的朴素性、道德现象的单一性、道德意识的简单性。④道德调节的狭隘性、简朴性、外在性和权威性。

(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等级特权道德

  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的产生,人类社会进入了阶级对立的私有制社会,道德也分裂为阶级的道德。由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形式不断改变,私有制社会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三大历史形态,与此相应,道德也演变为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三种历史类型。

  奴隶社会是一个以公开的不平等和最直接最残酷的奴役形式而出现的阶级社会,封建社会则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以宗法关系为纽带的等级制度。这两个社会,虽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方面有许多不同,但在等级压迫、人身依附及血缘宗法关系的维系方面有很多相似或相通之处。作为这两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表现形式及其被剥削阶级的道德,也有着无数相同或相似的地方。

  1.贯穿这两个社会形态并在其中起主导地位的道德原则是忠于君主。奴隶主为了巩固自己在经济、政治上的利益和特权,为了对外进行掠夺,要求所有的人必须绝对忠于奴隶制的国家。古代雅典要求它的公民在战争中要奋不顾身,表现出对国家的忠诚,他们要向国家宣誓,“我一定要使身后留下的祖国比我所继承的祖国更大更好而不是更小,我一定听经常存在的当局的话,服从既有的法律及人民一致制定的新法律。”我国封建社会要求人们要精忠报国,忠于封建制国家和君主,共扶社稷,利济天下。岳飞的“壮志饥餐胡虏肉,笑谈渴饮匈奴血,待从头收拾旧山河,朝天阙”的诗句,以及陆游“位卑未敢忘忧国”,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千古名句,抒发的都是一腔爱国热情。当然,中国封建社会推崇的精忠报国常常和忠于一家一姓的封建朝廷或帝王将相相关,和在家行孝相联。

  2.维护人身依附和宗法等级关系,是这两个社会所公认的道德要求。古代希腊奴隶主思想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了国王、武士、农夫和手工艺人三个等级所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国王是神用金子造成的,具有理性的本性,职能是管理国家,品德是智慧;武士是神用银子造成的,具有意志的本性,职能是保卫国家,品德是勇敢;而农夫和手工艺人则是神用铜铁造成的,只有情欲的本性,职责是服从管理和为统治者服务,品德是节制。三个等级互不干涉、各司其职,各尽其性,社会就会产生正义。古代印度奴隶社会盛行着种姓制度。种姓是以职业世袭、内部通婚和不准外人参加为特征的社会等级集团,一个人生来就属于他父母所属的种姓,各个种姓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责和义务、习惯和品德。到了封建社会,等级秩序进一步固定化。国王或天子是最大的封建主,高踞塔顶,拥有绝对权威。在国王或天子之下,则是由高到低的不同等级。在西欧,国王之下有公、候、伯、子、男五爵;在中国,人分五等(即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官分九级(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各等级之间界限分明,不仅官职、财产、特权有严格规定,就是吃喝穿戴、仪礼、举止、风度、习惯,也都有明显的区别。为了维护封建的宗法等级关系,封建道德要求人们安于自己的等级,恪守本分,不能稍有越轨,否则就是大逆不道。

  3.鄙视劳动、歧视妇女、主张男尊女卑也是这两个社会共有的道德要求。孟子说过: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劳动是不光彩的事情,劳动人民是最下贱的。而歧视、压迫妇女,宣扬男尊女卑则是东西方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共同的特点。只不过封建社会比奴隶社会更有过之而无不及,中国比西方更严重。在中国封建社会要求妇女做到三从(在家从父,适人从夫,夫死从子)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所谓妇德就是要妇女孝敬公婆,服从丈夫,守节有耻,动静有法;妇言即择词而论,不道恶言;妇容即服饰鲜洁,沐浴以时;妇功即专心纺织,不苟言笑。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除了占统治地位的等级特权道德外,还有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争取人身自由,反抗压迫剥削。古罗马斯巴达克奴隶起义的口号是“宁可为自由战死,决不给主人卖命。”我国封建社会多次农民起义也都把“等贵贱、均贫富”、“杀尽不平方太平”作为自己的行动口号。此外,赞美劳动、憎恶巧取豪夺,倡导勤劳节俭、忠诚老实、互帮互助等也是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道德的重要内容。

  历史进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后,一方面挣脱了原始氏族道德的狭隘与局限性,另一方面又揭开了人类道德史上不光彩的一页。奴隶主道德和封建道德进步中夹杂着退步,退步中伴随着进步的现象,构成了它的最基本的特征。

  与原始道德意识混沌朦胧状态相比,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道德成为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成份和意识形态。再有,政治道德化、道德宗教化,也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道德的一个基本特征。

(三)资本主义的金钱自由道德

  资本主义的崛起无疑是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变革,这不仅表现在资产阶级在不到100年的时间内就创造了比人类过去历代所创造的生产力总和还要多、还要大的生产力,而且表现在新兴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否定了封建血缘宗法意识和封建家族意识的权威,把个体从封建宗法关系中解放了出来,使之以自由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或雇佣劳动者的身份投入到广阔的自由竞争的社会。人们第一次能够站在认识自己、实现自己的现实土地上,以反封建的姿态,营造着新的道德家园。同时,人们又在机器的轰鸣、物欲的横流中,面对新的道德困境,追求新的道德理想。

  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道德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所确立和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的行为准则和人生信条。它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是虚幻的,个人是真实的,人的本性是自私的,因此个人具有无可条替代的价值。个人利益和个人幸福是至善至美而不可剥夺的,道德的基础即是人们的个人利益。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从一开始就存在道德与非道德的冲突。

  与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价值原则相适应,资产阶级又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把它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自由、平等、博爱是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个人主义道德原则的要求,针对封建道德对人性的压抑而提出的,它否定了人身依附关系,肯定了人身自由;否定了等级、特权、肯定了平等、否定了非人道主义,肯定了人道主义、人间博爱。至少,它从理论上肯定了道德主体的平等性,肯定了道德主体的尊严、价值、个性。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生活中,自由、平等、博爱往往只作为一种道德理想,一旦进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现实,这种自由、平等、博爱就显示出其巨大的局限性和虚伪性。马克思曾说:当资产阶级统治受到威胁时,它就要把共和国的“自由、平等、博爱”这句格言代以毫不含糊的“步兵、骑兵、炮兵”。

  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个人主义利己主义价值原则相联系,拜金主义、金钱万能是资产阶级意识的重要方面,也是资产阶级处世做人、待人接物的主要价值方针。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的灵魂就是资本家的灵魂。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货币是最高的善,金钱确定人的价值。莎士比亚在《雅典的泰门》中写道:“金子!黄黄的,发光的,宝贵的金子!只这一点点儿,就可以使黑的变成白的,丑的变成美的,错的变成对的,卑贱变成尊贵,老人变成少年,懦夫变成勇士。”

  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的调节功能日益衰退。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社会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物质文化生活中地位的变化,道德不仅很难干预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而且对人际关系和个体行为也很难进行干预了。道德的力量正受着其他一切强有力的力量的支配,人们在创造着物质文化进步的同时,付出了道德沦落的代价,这使资本主义社会的人们陷于无法回避的精神困惑之中。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除了资产阶级的道德以外,同时还存在着无产阶级的道德。这种道德是建立在现代化大生产的基础上的,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在科学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崭新的、革命的道德。集体主义是无产阶级道德的基本原则。大公无私、英勇斗争、团结互助、不怕牺牲、遵守纪律、公正诚实等是无产阶级的优良道德品质。无产阶级道德作为共产主义道德的初级形式,伴随着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胜利,进一步发展为社会主义道德,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人们遵守的普遍道德要求;并必将随着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进一步发展为共产主义道德。

三、 道德的内涵

  中国古代西周时期就有“道”和“德”这两个字,最初道和德是分开使用的。如《论语》中提到“道”有60多处,提到“德”有38处,而一处也没有将它们联用。道和德开始联用,始于春秋战国时代的《管子》、《庄子》、《荀子》等书。《管子》说:“君之在国都也,若心之在身体也,道德定于上,则百姓化于下矣。”后两句意思是说,只要统治者确定和奉行道德,老百姓就会接受教化。《荀子》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之道德之极。”后两句的意思是说,如果一切都能按“礼”的规定去做,就算达到了道德的最高境界。古代文献中的“道”原是指道路,借用来表示事物运动变化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律、法则和宇宙间万物的本质、本体。东汉的刘熙在《释文》中对“德”的解释是:“德者,得也,得事宜也。”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更明确地说:“德,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这也就是说,“德”表示在认识和实行了“道”之后有所得,一方面,“外得于人”,即“以善德施之他人,使众人各得其益”;另一方面“内得于己”,即“以善念存诸心中,使身心互得其益”。可见,道德在那时已内含着人们处理人我关系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准则之意。

  在西方,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语的mores(摩里斯),本表示风尚习俗(在人类的原始社会,当时的风尚和习俗也就是公认的行为规范),后来演变成内在本性、性格、品德等意思,也有规则或规范等涵义。到公元4世纪拉丁语又产生出专指道德的moralitas一词,表现在英语中则为morality.

  历史走到了今天,究竟该怎样解释道德一词呢?

道德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和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换言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的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调节人与人(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集体、社会集体与社会集体)、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之间的伦理关系的行为原则、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  道德的特征及社会功能

一、道德的特征

  就道德的社会实质而言,道德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规范性。规范,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道德和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根本不同点,在于它以自己的特殊方式反映社会存在,即它不仅仅是概念和范畴的逻辑体系,还提出了一系列的道德规范。道德的规范性,就是道德的约束性。离开了道德规范,就无所谓道德的规范调节,因而也无所谓道德。

  2.阶级性。道德是维护一定的社会和集团利益的行为准则。它在阶级社会里带有阶级性,即同一社会形态里有不同阶级的道德,不同社会形态之间的各个阶级的道德也不相同。

  3.共同性。在阶级社会里,道德除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之外,还有一定的共同性。同一社会的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社会的不同阶级的道德之间,由于相似或相同的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民族心理,也存在着某些相似或相同的成分或因素。

  4.层次性。不论哪一种社会,在道德上的要求总是多层次的,既有最高要求又有最低要求;不论哪一种道德类型,在其最基本的总的道德原则之外,也都有一些不同层次的具体道德规范。道德好比一座山,中间有无数的阶梯,每个人能攀登到什么程度是由各种条件决定的。

  5.相对独立性。道德原则和规范一旦产生,便对决定它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或者起积极巩固和发展的能动作用,或者起阻碍和破坏作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变革之后,人们原有的道德概念和习惯不会立即自动变化,而是需要经过一个社会实践的斗争和思想教育的过程;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的新道德,是在新的社会实践以及同旧道德的斗争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

  6.社会性。道德是和人类社会同始终、共存亡的。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有道德现象,只要有人与人的关系存在就需要有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存在。

7.美好的理想性。道德是对善的向往与追求。道德要求相对于现实社会条件而言,具有超越时代的先进性,即一定社会总有其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它既要求一部分人能在现实条件下实现,也是面对所有人的目标要求。

  分析道德的内涵,就其所揭示的内容而言,道德又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道德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围,它不是社会存在,更不是超于人类社会之外的东西,而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里不言自明地包括了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由境界关系决定的”、“属于上层建筑的现象”等表述。这些都是社会意识的共同特性,任何社会意识形态都只能如此。凡社会意识形态的共同根源和本质均应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上述定义首先揭示了道德的根源和本质。

  第二、道德和其他行为规范的显著区别是依靠的手段不同。作为调节人们行为的准则并不仅仅是道德。有诸如经济规范、政治规范、法规、各种组织自行规定的规范等名目繁杂的准则,形式有命令、法律章程、守则、公约、戒律、惯例等。而道德与这些规范发生作用所依靠的力量不同,它通过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这三种形式尤其是通过人们自身在接受了某种道德要求及所产生的内心活动显示出来。只有当社会舆论或传统习惯认为是善的或恶的,人们在自己的内心中又具有同感时,其作用才能实现。而其他规范则是依靠另一些特殊社会手段维持的,特别是以国家权力或其他形式的权力强制为前提的(只因道德准则与其他准则有重叠的部分,这些准则在发生作用时既可以依靠道德的也可以依靠其他的手段)。仅仅把道德说成是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那就等于说,道德是经济、政治、法、组织等规范的总和了。这既混淆了道德与其他规范的界限,又把其他规范都包罗在道德之中,显然是不妥当的。

  第三、道德的直接作用就是调节三大领域的伦理关系。当今的伦理关系已由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向与人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人与自然乃至人与自身的伦理关系扩展。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一直是在道德的视野之内的,道德最初就是适应调节这种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是从多方面的若干关系的主体这个角度加以概括,众多的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个人同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诸如家庭中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其他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关系,由血缘、婚姻关系联结起来的亲戚之间的关系,同事、同学、师徒、师生以及领导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日常生活中的朋友、邻里之间的关系,等等。这类关系涉及到社会的每一个成员,构成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系列。另一类是个人同社会集体(即群体)的关系。诸如个人与所在单位和组织团体的关系,个人和阶级、民族、国家以至个人和整个人类的关系等。这类关系普遍地存在着,也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再一类是社会集体(即群体)之间的关系。诸如单位之间的关系,团体、组织之间的关系,阶级、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等。这类关系也经常客观地呈现着,是社会关系的又一个层次。这三大关系构成了社会关系的组合序列。道德应调节的不是其中的一类或两类,而应把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这样三种关系都包含进去,用完整的原则和规范使其都得到应有的调节。这三类关系中的每一方都可以而且必须进行处理某类关系的道德行为的选择,每一方都可以而且必须成为道德行为的主体。道德调节必须扩展到这三类关系中,对三类关系的处理都作出规定,社会必须同时强化对这三类关系中每一方的道德制约。
  人们生活在其中的环境有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环境,即人们之间相互形成的社会关系;二是自然环境,即与人类社会相对应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物质条件,包括自然圈(自然世界)与技术圈(物质文明世界)。千百年来,道德主要是为调整人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服务的,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未能进入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的范围。有史以来,人类就与自然界发生着关系。但在古代,人对自然界的"干预"不像现在这样明显,它通过自然界的变化来影响社会生活的范围也没有像现在这么广泛。因此,道德活动的主体不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列为自己的客体,未将处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作为道德调节的对象,是很自然的。近代科学技术产生以来,特别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对自然界的能动的有目的的干预和作为越来越大,从而,自然环境对人类生活和社会进步的影响越来越明显。这正是人的智慧及能力高度发挥和对象化的表现与确证,它无疑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利。但在使用科学技术时,如果违背自然规律,确实会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关系,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危害。当今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出现的环境污染、生态危机,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生命的健康,使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协调关系遭到了破坏,并处于一种引人关注的紧张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认识和实践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现代自然科学揭示自然规律的广度和深度,大大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这又使人类重新全面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形成适合于自身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和谐一致关系,制定有利于这些关系形成的道德规范成为可能。诚然,自然界本身不包含任何道德限制,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也不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但是,社会本身就是人和自然的统一体,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人类只有同自然环境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才能生存和发展。自然环境的状况如何,人造的技术圈与天然的自然圈是否协调发展,直接涉及到人的利益。关心自然界的状况,实质上就是关心社会的发展,关心人类的利益。所以人对自然环境的态度最终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触及人本身的利益。可见,人与自然的关系也间接地体现了人们彼此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人用什么态度对待自然环境也就有了道德意义。人如果恰当地处理了这种关系,给他人和群体就会带来利,否则,带来的是害,不论利或害,都体现了人对与他人、与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处置。人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实际上是人与人的道德关系在自然环境方面的延伸。调节人与自然的关系,有助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道德调节是从开发自然的动机、目的、手段和社会后果方面去展开的。
  人与自身的关系也是道德调节的对象。个体和群体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即可成为道德活动的主体。主体怎样去从事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活动,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下,取决于其自身。在道德活动中,不论个体或群体,其选择往往并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因而,道德活动的主体的自身状况如何,关系重大。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人对整个世界包括对道德的主体性愈增强,人的作用愈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的要求也就更高。因此,主体要认识和控制自身,要善于处理和驾驭与自身的关系。道德对人与自身的关系的调节也是间接地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人与自身的关系得到了合理的、积极的处理,人就能作出合理的、积极的道德选择,反之亦然。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中,充当这种关系主体的是人(即个体的或群体的人),充当客体的仍然是人自身。人不仅是他人、群体的客体,也是自身的客体。
  恩格斯说:“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道德通过对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自身三大领域的伦理关系的调节,最终结果就是人成为这三个“主人”,成为“自由的人”。

  第四、道德的内容是行为原则、规范的总和。调节伦理关系的有行为规范,而在一些道德体系中,这些规范都从属于基本的行为原则。人们行为的道德准则既包括具体的规范,也理应包括基本的原则。道德内容的内涵只能限于此,不能把那些大量的道德现象说成道德本身。

二、道德的社会功能

  道德的社会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是保证社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它具有调节功能、舆论监督导向功能、教育功能和辩护功能。

  (1)调节功能:就是指道德可以调节人和人之间、人和自然之间、人和自身的关系。在人类社会早期,道德的调节功能表现的十分明显,那时社会习俗与道德合为一体,道德调节社会关系的一切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出现了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等社会关系。但尽管如此,伦理关系依然存在。在社会关系中,凡是涉及到巩固政权、阶级斗争、国家管理等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矛盾和纠纷,当然需要运用国家机关的政治法律手段来实行强制的调节。即便如此,道德调节也不可或缺。况且人们的社会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政治斗争的范围之内,因此道德调节的手段就显得更加必要。从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的角度来看,道德调节与政治、法律等方面的调节是相互配合的。但道德调节在范围、手段、方式以及客观效果上,均具有特殊性。它主要以道德活动主体所奉行的价值观、善恶是非观、权利义务观等来审视一切社会关系,通过内心理念的道德评价来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所以社会道德主体的行为自由和行为节制,总是出于理性的自觉。这种带有自愿性和自我调节性的道德调整,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使道德他律内化为道德自律,从而产生主体心悦诚服的良好效果。历史表明,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同时也应是一个道德水准较高的社会,离开了道德调节,要构造一种秩序井然的社会是不可想象的。

  (2)舆论监督导向功能:就是指道德以其明确的价值观和理想信念,对社会道德主体的言行发挥监督与引导作用。监督主要是针对已经和正在发生的一切,而导向作用则要把将要发生的一切纳入一定的规范之中。在通常情况下,作为道德活动主体的人,其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并不完全一致,因而人们的言论行动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社会所提倡的道德规范。这时,政治上、经济上最强大的亦即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就需要利用道德来给予批评和引导。在法律难以干预的范围内,道德的力量是巨大的,“道德法庭”可以审判一切不符合规范的言行。从而使全社会成员知道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什么是道德的行为,什么是不道德的行为;什么是善,什么是恶。道德的这种舆论监督导向功能,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道德的教育功能和辩护功能。

  (3)道德的教育功能和辩护功能:它褒扬善行、贬斥恶行的同时便教育了全体社会成员,使人们在典型的示范影响下,自觉地接受道德教化,自觉地塑造个人的道德形象,纯正社会风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和巩固社会大多数人一致遵守的道德准则,并通过不懈的努力来论证该道德的必然性、合理性、正义性,推动人们在道德实践中臻于理想的境界。
上述这些功能,都服从于道德的调节功能,是道德调节功能的具体化和必要补充。

  2.道德是个人自我完善的精神力量,它具有认识功能、激励功能和沟通功能。

  (1)道德的认识功能:就是指道德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主要运用善恶、荣辱、义务、良心等特有的道德概念、范畴,反映人类的道德实践活动和道德关系,从中揭示社会法治的客观趋势,为人们提示行为选择的指南。道德认识直接依赖于社会生活实践,并贯穿人们实践活动的始终。道德活动主体一方面凭借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准则,来观察、分析、评价自己及周围所发生的一切道德现象,从而认同或反对一定的道德行为;另一方面则通过自身的道德实践来深化对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理解,凝结为内心命令、信念和理想,提高其实践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如此不断的循环往复的过程,主体可以将具有情感因素和直觉形式的道德感受,上升为具有理性成份和自觉形式的道德认识,从“现有”的现实状况和道德行为中深刻地把握到“应有”理想的历史必然性,自觉地从个人对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出发,坚持不懈地奉献进取,为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与完善、加速社会进步开拓重要的途径。

  (2)道德的激励功能、沟通功能:它们与道德的认识功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为道德具有理想性,所以道德就成为激励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精神力量,成为自我肯定、自我发展的一种必要形式;因为道德本来就涉及到个人和个人、个人和集体、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所以道德便成为主体交往与沟通的的一种特殊方式。无论是激励功能还是交往功能,都基于道德的认识功能。人们就是在取得某种道德共识的基础上,在追求共同的价值目标和理想境界的过程中,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激励、相互鞭策,发挥各自的内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实现对社会历史的反作用。

 

三、社会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背反”说及其评述

  一部分思想家认为,社会进步与道德进步之间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的关系。社会越发展进步,道德越堕落退步。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物质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精神不平等的深化和道德的堕落,他说:“科学和文艺日益进步,可是人类变得愈来愈坏了”,“海水每日的潮汐经常受那些夜晚照临我们的星球的运行所支配,也还比不上风尚和节操的命运之受科学与艺术进步的支配呢。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科学和艺术的光芒在我们天边升起,德行也就消失了。”卢梭的这些论调,在20世纪更形成一股强大的思潮。施宾格勒、奥格朋、萨特、海德格尔、马尔库塞、弗洛姆、哈贝马斯等人都立意于社会伦理道德发展的现状,深刻地揭示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尖锐对立,社会发展和道德进步的二律背反。

  从总体上看,这些观点是不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因而也是不科学的。社会发展与道德进步的背反并不是绝对的,它只是私有制社会的特殊现象。人类道德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进步的。回顾人类道德的发展史,每一个道德的历史类型,都起过进步的作用,道德的历史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在使社会日趋进步合理和个人日趋独立完善方面产生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和影响。

  2.道德作用的范围日益扩大,道德调节的方法不断完善。原始社会,道德只限于狭隘的氏族范围以内,奴隶社会则把奴隶排除在道德生活的大门之外,封建社会造成的宗法等级也剥夺和限制着人们过有意义和属于人的道德生活的权利,资本主义则突破了以上所有的限制,实现了形式上的道德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则实现了实质上的道德面前人人平等。随着社会分工的精细和职业的不断增多,道德有着越来越广阔的领地。同时,人类道德发展的过程也是道德调节方法不断更新和完善的过程。原始道德是以超自然力的强制,外部权威和自发形成的传统习惯作为自己的调节方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道德则是以宗法礼仪和族规禁条的形式调节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资本主义则以利益、金钱的杠杆调节各种关系,到社会主义,道德将以主体的自知自觉、自择自为的方式起作用,成为人们自我肯定、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社会形式。总之,人的全面发展和自身完善是道德进步的尺度。

附录:本章讲义参考内容

一、道德评价

  道德评价活动是大学生的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杠杆。对大学生而言,道德评价既是对他人、社会的又是对自己的一种张扬美德、抑制恶德的活动,因此,道德评价能力是大学生道德素养的重要方面。对道德评价内涵、作用、形式、标准和依据的了解和把握,是培养道德评价能力的基础。

  1.道德评价的内涵与作用

  (1)道德评价的内涵。道德评价是指社会成员凭借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力量,采用一定的道德标准,以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为依据,去判断个体行为的道德价值的一种活动。道德评价以个体或团体的行为为其主要对象,通过善恶正邪等范畴来改变、影响社会的道德风尚,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实现道德行为不断向到“应有”的转化。可以说,道德在社会实践中的调节、激励、教育作用,主要是依靠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内化,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的外化也是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评价既有认识、反省的功能,也有命令或实践的功能,它使准则性的命令同当前的处境和行为动机直接结合起来。道德评价的正确性和广泛性是一个社会道德水平的客观标准,它可以向人们传递关于社会主导价值观的特殊信息,促使行为者感受道德的谴责或道德的赞许。道德评价的客观性和深刻性是使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一个重要杠杆,是维护道德的保障。

  当然,人们的道德评价活动一般带有主观意向的性质。人们总是依据自己所认同的道德标准去评价行为的善恶、并且按照自己的道德经验去褒善贬恶,同时又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这就使道德评价活动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状况,形成见仁见智的局面。因此,如何科学而合理地判明行为的善恶性质,明辨行为的道德价值和道德责任,更好地认识他人和自我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并非易事。因此,提高道德认识水平是展开有效道德评价的重要前提。

    (2)道德评价在大学生思想道德形成过程中的作用。道德评价与社会道德风尚、道德水平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道德评价活动开展的广度和深度,而一个人的道德水平的高低,则往往取决于他的道德评价能力的强弱。换言之,道德的职能和作用的发挥,主要是依靠道德评价来实现的。离开了道德评价,道德就会失去它的意义,变成无生命力的东西。道德评价在大学生思想道德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道德评价是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大学生个体行为中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和保证。道德原则和规范是道德评价的主要标准,它们只有在道德评价活动中,通过对行为善恶价值的肯定或否定的裁决,才能使行为者按照它们的要求扬善弃恶,才能实现它们规约个体行为的作用。事实证明,道德评价为大学生传递着道德行为价值的信息,行使着道德命令的职能,是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权威的捍卫者。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大学生对道德原则和规范能接受到何种程度,其作用能实现到何种程度,取决于社会及其教育工作者开展道德评价活动的质量,以及大学生道德评价能力形成的状况。

  第二,道德评价是道德从意识形式转化为行为实践的杠杆。道德评价是用道德认识去评价大学生既存的行为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评价或裁决大学生行为的善恶,又是为了使大学生下一步的行为符合道德认识。因此,道德评价活动的实现,意味着道德从大学生的意识活动转化为行为实践的过程。并且,在大学生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的不断转化中,道德评价作为中间媒介,起到了推动整个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不断完善与提高的作用。

  第三,道德评价是形成大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重要条件。在道德评价中,使大学生懂得基本的善恶是非观念,形成相应的善恶观,并以此出发,自觉地纠正自己为人处事的行为方式,做到扬善弃恶,进而形成一种内心信念和相应的道德品质。因此,自觉地开展和坚持道德评价,有利于促进大学生道德水平的提高,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四,道德评价是调节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主要是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评价可以帮助人们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因此,调节作用也是道德评价的基本功能之一。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倡导善行、排除障碍和制止恶行这三个方面。具体地说,当某种符合社会或统治阶级要求的行为还限于少数人时,道德评价可以通过对这种行为的赞赏而倡导更多的人们效仿;当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和挫折时,道德评价则可以帮助这些人积极排解和疏通;当某种不道德的行为发生并蔓延时,道德评价则可以通过谴责,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约束和阻止。道德评价的这种调节作用,在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中占有突出的地位,它是实现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使命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方法。

    2.道德评价的形式

  道德评价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形式进行的。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是从客观方面(“外力”)对人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内心信念则是行为者从主观方面(“内力”)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道德评价。

  (1)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道德评价中运用得比较广泛的一种形式。社会舆论是指人们用语言或文字对社会活动中的人或行为事件所发表的带有某种倾向性、具有约束力的较为一致的意见。社会舆论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性。凡有人群的地方,无论何人都会程度不同地受到社会舆论的制约。事实上,道德评价的广泛性就是通过社会舆论的广泛性表现出来的。二是外在强制性。人们通常所说的“舆论压力”就是这个意思。19世纪英国思想家赫胥黎曾经说过,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非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于对社会舆论的畏惧。在我国,也有“人言可畏”,“众口所毁,虽金石犹可销也”之类的说法。这些说明了社会舆论对人的行为的巨大约束力量。由于社会舆论具有上述特点,因此它成为影响人们意识的强大力量,是道德评价的重要手段。当某种道德原则和规范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和信奉而形成了社会舆论时,这种舆论就会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肯定、赞扬或否定、谴责,深刻地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长期的舆论影响,就能有力地促使人们按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调整自己同他人或社会的关系。因此,社会舆论既是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反映,又是对行为者的行为进行评价的外在形式。

  对大学生而言,社会舆论可分为校内舆论和校外舆论两种。校内舆论就是学校内部成员如教师个体和集体、同学个体和集体、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对大学生相关行为的评价和态度;校外舆论就是学生家长及其其他社会成员、社会组织和团体、新闻单位、国家机关等对作为个体或团体的大学生行为的评价。

  现实社会中的校内外舆论并非一律,人们出于不同的利益和对利益的不同程度的认识,对同一行为、事件会表现出不同的看法。其中,既有正确的与错误的校内外舆论的对立,又有进步的与落后的校内外舆论的不同。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代传媒手段,如电视、广播、报纸、电脑网络等,在形成对大学生行为进行评价的社会舆论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代传媒对大学生行为者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对于大学生行为者来说,既要注意广泛听取各种舆论对自己行为的反映,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校内外舆论进行冷静的分析,区别对待,做到顺应正确的舆论,抵制落后、错误的舆论。

  (2)传统习俗。传统习俗是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和积累起来的,已被人们普遍承认和熟悉的道德传统和行为方式。比如,“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爱国爱民忧国忧民的传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仁爱精神;“惟日孜孜,无敢逸豫”、“衣不求华,食不厌蔬”的勤学俭朴作风;“不学不成,不问不知”、“三人行,必有我师”的谦逊好学的态度等等。传统习俗的稳定性使它在道德评价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它使人们以一种特有的传统心理和眼光去看待事物,去评价人们行为的善恶。是否符合传统习俗,已成为人们评价行为善恶价值的最初的最起码最简易的标准,而被评价者也对用传统习俗进行评价感到习以为常,心安理得,因为这样的评价大家如此,历来如此。

  传统习俗由于自身的特点,其内容和结构较为复杂,同一社会和时代的传统习俗中存在着新旧两种对立的状态。旧的传统习俗中,有的不适合甚至严重阻碍新社会的发展,有的能够继续适合或有益于新社会的需要。因此,在运用传统习俗进行道德评价时,要充分认识新、旧传统习俗之间斗争的复杂性,要在具体剖析其性质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大学生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道德传统,并运用于道德评价之中;另一方面,也要重视扬弃旧的、与时代精神不符的传统习俗,树立和形成社会主义道德的新风尚、新习惯。

(3) 内心信念。内心信念是道德评价籍以调整人们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和需求形式,它在道德评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里所讲的内心信念,指的是行为者发自内心的对某种道德义务的真诚信服和强烈的责任感,也即我们所说的“良心”,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深刻的道德认识、强烈的道德情感和坚定的道德意志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心理驱动力和需求。

  内心信念是在实践中产生的,是以理性为前提的。同时,它又是人们道德活动的思想基础。正是对某些道德行为的合理性、必然性有了正确的认识,才能自觉地去履行某种道德准则,因此,它在道德评价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内心信念在道德评价中主要是作为良心发挥其作用的。首先,作为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内心信念是驱使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善恶进行自我评判的直接的内在动力。第二,它作为埋藏在大学生心灵深处、具有较高层次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原则,是道德评价中的直接准绳。大学生在评价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善恶时,就常常以是否违背良心为标准。第三,它是一种行为者内在的控制力,它能使大学生按照自己的善恶观去支配自己的行为,避免违背自己正确的善恶观的不道德行为的产生。第四,它是实现道德评价成果的首要因素和环节。行为者评价的成果,只有转化为行为者个人的内心信念,才能形成大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进而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内心信念的作用是很大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大学生调整道德行为的内在基础。

  在道德评价中,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这三种形式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首先,它们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离开了这一点,它们绝不能成为一种力量,发挥其扬善抑恶的功能。其次,它们在道德评价中是相互凭借的。人们根据内心信念作出的善恶判断,常常要通过社会舆论的传播和强制,而逐步被行为当事人所接受,并按照这种判断形成个人的行为习惯,进而扩展为社会的道德风尚,人们又经过这种风尚习俗的影响、陶冶,进而形成更高的内心信念。再次,它们在道德评价中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社会舆论、传统习俗是人们内心信念形成和巩固的重要条件,另一方面,内心信念是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对行为当事人施展其功能的基础。因此,只有综合运用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诸种形式,才能使道德评价充分发挥其在大学生道德品质形成中的作用。

3.道德评价的标准与依据

 (1)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评价是对人的行为及其品质的道德价值的衡量或判定,而道德价值却又常常借助于善恶范畴来体现,所以善恶就成了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善和恶是个历史范畴,具有阶级性、历史性和相对性。善恶在根本上表现为利益标准。利益标准是善恶标准的最终根源。道德原则和规范标准则是善恶标准的具体体现。善恶标准的绝对性和一般性表现为人们总是把那些有利于他人和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与进步的行为或品质看作是善;把那些有害于他人或人类群体的生存、发展与进步的行为或品质看作是恶。这里既体现着善恶评价的历史标准,又反映着善恶评价的一般标准,实际上是历史标准与一般标准的统一。

  道德评价的标准于大学生而言,既要考虑作为公民的大学生对他人、社会、自身的行为作符合历史标准与一般标准的善恶评价,还必须考虑大学生作为一个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肩负着祖国、民族重托的特殊社会群体,其道德评价标准应当体现教育培养目的的特殊性。而是否能成为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先进文化的弘扬者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维护者当是社会主义高校培养目的特殊性的时代体现。

(2)道德评价的依据。道德评价依据什么而进行呢?一般来说,坚持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是道德评价依据的重要原则。

  第一,动机论与效果论的局限。动机和效果作为行为过程的两个重要环节和因素,在道德评价中起着重要作用,究竟以主观动机为评价依据,还是以客观效果为评价依据,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围绕着这个问题,伦理学史上划分了两大对立的学派:动机论和效果论。

  首先,动机论的局限。动机论者以动机作为衡量行为道德性质及其价值大小的主要依据,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只存在于行动的动机之中,与其效果无关。依据这种强调从行为动机的角度来衡量行为的道德性质和价值大小的道德评价理论,只要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动机是正确的,不管其效果如何,总是善的。因此从动机出发来对社会活动作出善恶评价,是道德评价中常用的方法。在大学生的实践活动中,我们最起码可以见到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动机的道德性质是明确的,而且动机和实际效果也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良好的动机得到良好的效果,不良的动机引出不良的效果。在这种情形下,从动机角度对实践活动进行善恶评价是比较容易和恰当的。第二种情况是:动机是明确的,善良的,但行为的实际后果与动机是不一致的,这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第三种情况是:动机的真假并不清楚。在历史上和现实中,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动机多种多样,有高尚的,也有卑劣的;有利他的良心、也有利已的私心。但是,那些卑劣的、自私的动机,从来都是秘而不宣的,并总要代之以动听、悦耳的言辞。这样,从表面上看,人们的行为似乎都抱着良好的愿望,没有多少区分。按照动机论的观点,既然表达的愿望都是好的,那么各自的善恶价值也就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了。但是,这样的善恶评价,往往没有体现各自真实的道德意义,反把那些假仁假义的丑恶的行径也当成了好东西,难免导致善恶不分。因此,区分真假动机、辨别口是心非现象,是动机论者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以上分析表明:动机是善恶评价的重要方面,但仅有评价行为的动机,并不足以反映实践活动的道德价值。作为一种行为的善恶评价方式,动机论有明显的局限性。

    第二,效果论的局限。在人们评价行为善恶时,效果论也是经常使用的一种评价方式,它主要从实际的效果来考察行为的道德性质和价值。所谓行为效果,指的是实践活动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行为效果有积极、消极之分,也有大、小之别。行为效果实质上是实践活动创造了什么价值的问题。评价行为效果就在于弄清实践活动创造的东西有没有价值,是什么性质的价值,有多大价值,这乃是评价行为善恶必须涉及的方面。 

  善恶是利益的特殊反映,对行为善恶的评价在一定意义上说乃是对实践活动是否满足了人们的利益需要的判断,而实践活动是否满足了人们的利益需要,只有通过对行为效果的考察才能现实地确证。效果论者看到了这一点,强调依据实际结果来评定善恶,这是它合理的一面。行为效果不同,实践活动的道德价值也会有所区分。

   但是,效果论者也遇到了一些棘手的问题。首先,为了达到一定的效果(目的),是否可以不择手段?为了达到同样的效果,人们所运用的方法、途径常常是不同的。有的方法、手段甚至是不道德的。只看效果不看手段,难免造成人人不择手段地行动的这种道德退步的局面。例如,大学生在考试中取得的较好的成绩,是教育工作者、大学生、家庭、乃至社会都为之希求的。但好成绩的取得,可能主要是个人勤奋学习的结果,也可能是教师教学得法的收获,还可能是靠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而得来的。对这些弄虚作假的手段,某些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了各种利益关系还“自我原谅”,、给予“理解”。个别的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甚至纵容学生作弊,为了通过所谓“重点校”、“文明校”“某某工程”评审的一些硬件要求,不惜鼓励作假。这些作假行为可能使一些团体与个人获得某些利益,但与教育培养青年学生求真、求善、求美之宗旨却是背道而驰的。在实施过程中,对受教育者的侵害可能更为深重。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自然是不道德的行径(手段)。如果依据效果而对那种依靠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所得到的好成绩给予道德上的赞许的话,那么,有可能鼓励和有利于那些不道德的行为,这是效果论的明显局限。其次,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是否可以不惜代价?或者说,代价的大小是否影响对效果所作的道德评判呢?任何一种结果,总是用一定的代价(付出)换来的。代价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付出;有些付出是合理的和必要的,有些则是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如无谓的牺牲、肆意的浪费等。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不惜代价,就会出现得不偿失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得不偿失的现象是存在的。再次,如何在操作上确定行为效果?这是效果论遇到的又一个难题。行为效果非常复杂,有短期效果,也有长期效果,有局部效果,也有整体效果,有显性效果,也有隐性效果。在现有的教育科学发展水平上,使用测量、检验技术,要评价学生在知识、技能等比较具体领域的水准,相对来说比较容易,而要反映学生思想观念、身心机能、个性品质的发展变化就比较困难。

  综上所述,我们对效果论的讨论所得到的认识是:效果是影响道德价值的重要因素,在进行善恶评价时,考察效果是必要的,但仅仅考察效果则是不够的。效果论作为一种行为善恶评价的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是一种真正科学的方法。

② 坚持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道德评价中,我们强调对动机论和效果论的超越,坚持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坚持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在一般情况下,即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能够一致的情况下,容易做到。困难在于动机与效果不一致、目的与手段不统一的情况下,对行为如何评价。

  首先,坚持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在道德评价中不偏废任何一方,这是此种情形下评价的前提基础。也就是说,评价行为善恶时,动机和效果、目的与手段都要考察,对每种实践活动的道德价值的判断,要听其言、察其行、观其效,进行整体的观察和评价。要看动机,区分目的和动机的善恶真假;又要看效果,观察实践活动对学生自我、对他人、对社会所起的实际作用的大小与正负;还要看过程,关注行动的手段是否合理,代价是否必需。不能忽视任何一面,否则将对行为善恶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产生消极影响。

  其次,在强调两者不可缺一的前提下,我们也不否认两者在道德评价中有主次轻重之分。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而合理地处理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在善恶评价中的比重。一般应把行为动机和目的作为善恶评价的重点。这不仅由于它体现了道德评价有别于其他评价的特殊性,而且动机目的也反映着人的行为整个精神趋向和原初意图,最能体现行为者的精神境界和行为本质。当然,如前所述,动机和目的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并不是现实可见的,故而要弄清行为者的动机和目的,还必须借助于效果与手段。行为的效果和手段对行为者的动机目的具有检查和验证的作用。这里所讲的效果不仅仅是指一件事、一个行为的效果,而是行为者一系列行为的集合体、行为的全过程和行为整体的效果,及其为达其效果而采用的手段。效果对动机目的的检验作用,突出表现在:当行为者发现行为的后果不正常或将不正常时,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尽快重新审核行为方案,寻找出现差错的地方,调整行为方案,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还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当行为的后果出现明显错误时,行为者是从内心深处感到不安、愧疚、自责、并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还是对出现的错误满不在乎、毫不介意、抑或一味地替自己辩护、为自己开脱;前一种人一看便知在行为过程中怀有纯正的目的或动机,后一种人无论如何宣称自己目的高尚、动机纯正,也不足为据。

  在实践活动中,大学生应特别注意从同学和老师的正确评价中,检验自己的行为动机的正确与否。判断一个学生动机的善恶好坏,不能仅从行为动机的表层来判断美饰,更不是自己一厢情愿的自我感觉。就是出发点是好的,但已形成不良的后果,也必须及时调整和反思自己的行为。如一味强调自己的动机是好的,不错的,错就错在别人,那么,这个同学的自我认识能力和评价能力还需要不断地提高。

  以上状态说明,道德动机好坏劣优的鉴定和验证是离不开行为效果和实施手段的。因此,我们在进行道德评价时,总的原则是:坚持动机与效果、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而这一切,都需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所有的行为动机和目的,都将在实践的过程中逐一地,现实地得以表达,成为可以感知的对象。总之,在实践中联系动机目的看效果手段,透过效果手段看动机目的,这样才能真正公正地评价行为的善恶。

 

二、 关注新的道德现象

(1)网络社会与道德

  网络是由计算机、远程通讯等技术联结世界各个国家、部门和个人的高速信息交换系统,是人们学习、工作、休闲和通信等方式最高效的信息传播载体。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革命已经并且正在改变着人类精神社会及物质文明的几乎一切的领域,包括深刻地改变着社会经济的增长方式、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等。网络化已成为生产、管理、教育、医疗等各项活动的主要形态,更是一个面向大众的新型社会——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

  从本质上讲,网络社会“依存”于现实社会,又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延伸”的实质表现在网络社会对现实社会的重塑和再造的过程中。“依存”的实质表现为网络社会形成的“经验的东西”都将通过现实社会的检验。但是,网络社会作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并不是现实的简单“翻版”,并且有其自身的特征。网络社会,赋予人的道德行为、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伦理精神及道德交往、关系、结构许多新的内涵,它以独特的方式和丰富的内容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认识和把握事物的环境,从时间和空间上根本改变了传统道德的信息交流方式、道德评价标准和人的道德互动方式,成为现代社会文明道德的组成部分和内在原动力。但是,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向我们表明这样一个事实:由于互联网营造的是一个数字化的环境,它不具备现实社会那种活生生的具体时空位置和形态,身处其中的人们可以通过将自己的真实身份遮蔽起来自由交流,可以在不受他人监督之际随心所欲地发布自己的思想和言论,可以弃道德规范于不顾传播暴力、色情内容,可以恶意使用网络技术等等。因而互联网中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联接与拆台,合作与打击等往往同时并存,显示出互联网在其本质暴露中既能吸引精华又能容忍糟粕的二重价值属性。华北电力大学在本校范围内作了一次网络道德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6.3%的同学收到过不文明的网络信息,93.2%的同学遇到过网上不文明现象,比如谩骂和恐吓。即使是在学校较受欢迎的BBS,也仅有17.2%的同学认为那上面发表的个人见解值得一看,87.3%的同学认为提倡网络道德势在必行。因此,必须有一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来约束网上行为。这些行为准则和规范不仅需要法律的、行政的他律,更需要道德的自律。在网络社会中,网上行为是个体性的,所以自律尤为重要和关键。

  网络道德是针对上网行为的特殊性而相应作出的对社会道德的细化和充实。也就是说,网络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延伸与发展。所以,网络道德必须坚持和体现社会主导道德的原则和准则。在我国应当与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和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导向相适应和一致。一般来说,道德规范有倡导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之分。那么,依此类推,网络道德规范可以分为倡导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两个方面。团中央、教育部等单位联合向社会发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明确提出“五要五不”: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就体现了倡导性规范和限制性规范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也是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大力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的重要举措,它将在全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网络已成为大学生生活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是网络文明的受益者,更应该成为网络文明的建设者。自觉实践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自觉成为文明的网民;要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共同倡导和建设网络文明新风;要开展网上的学习和创新,更要注重网下的学习和实践。

(2)生态环境与道德

  生态环境关乎我们每个人,更关乎我们的子孙万代。自20世纪以来,由于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目前的状况是:全球气候正在变暖,海平面上升;土壤过分流失与土地沙漠化扩展;森林资源日益减少;臭氧层耗损是潜在的、不容忽视的环境危机;生物物种加速灭绝,动植物资源急剧减少;淡水供给不足,水源严重污染成为发展的制约因素;空气污染,有害废弃物危害着人类健康和安全。这些大量的事实也使人们认识到,人类与环境是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统一体。一个国家或地区不适当的开发活动,都有可能影响更大范围的环境,甚至影响到整个生物圈的平衡。从1998年肆虐数月之久的巴西亚马逊森林大火,到我国长江、松花江和嫩江流域的特大洪灾、北京的沙尘暴以及肆虐全球的SARS病毒事件,给人类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人类同赖以生存的环境构成了一个生态系统。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除了经济投入、法律规范外,道德的力量也不可忽视。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人在改造自然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人对自然进行保护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只有具备生态道德意识,建立健康完备的道德规范,才能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空间。因此,我们必须扩展道德功能的领域,把传统道德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扩展到调整人和人以及人和自然关系,重视道德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功能。生态环境道德的提出,就是从一个崭新的侧面来观照生态环境建设,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牢固、稳定的社会心理基础与价值评定体系。

  所谓生态环境道德,就是为加强生态建设和保护,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道德规范。生态环境道德观认为,影响当代环境问题的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地位。前者对环境的影响虽然是间接的,但它是更为深刻的社会因素,处理好前者的关系对处理后者的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处理好两大重要关系,应立足于“可持续发展”概念,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早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自己的国策。这一概念所表述的是这样的一种发展观,即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一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生态环境道德观还强调公平概念,这一概念既包括代内公平,又重视代际公平。应当调整各代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强调保证为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所需的环境资源同自己有权从父辈处索取的环境资源之间的平衡。这是每一代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贯彻“代际公正”原则,树立“以破坏和牺牲子孙后代的生存条件为耻”的社会风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道德推动力。

  生态环境道德是公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展示一个民族的道德水平,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国家富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贵在自觉。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内容,已经写入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因此,凡是保护环境、与破坏环境作斗争的行为都是正义的行为,是值得肯定、赞许、鼓励和发扬的。大学生公民承担着环境保护的道德使命,必须自觉遵守生态环境道德,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生命科学与道德

  科学技术对传统道德观念和伦理学的挑战早已引起普遍关注。诞生于20世纪50~60年代的生命伦理学,随着当代生命科学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实践,在人类基因组计划、辅助生殖中的人工授精、胚胎移植、代孕母亲以及克隆技术等方面产生了形形色色的伦理道德难题。特别是遗传基因的研究及其在辅助生殖技术中的运用不仅涉及个人、家庭的基因隐私和权利,还关涉到民族的生存和安全问题。

  近年来人们多趋向于认同“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科学无禁区”,这些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似乎也暗含着一种说法,即科学家好象不必对技术带来的不良后果负责,只需勇敢地向科学的高峰攀登。这也是当今世界上明里暗里有许多人出于其它目的在尝试克隆人技术的原因之一。我们承认,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在多数情况下快于道德的发展速度,正如当今的生物医学技术发展远远快于道德对此的适应速度。有些人认为,十几年前的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等技术在开始时引发很多问题,现在已没有什么伦理难题了,人们的观念慢慢朝着适应技术发展的方向转变。许多人认为克隆人的伦理问题也同样如此。但是我们认为,十几年前的道德氛围与今天不同,而且这种做法其道理就象只管大力发展工业,不必事先考虑环境污染,等污染出现后再治理一样,既不经济,也不道德。

  我国在基因组计划、辅助生殖技术和“克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水平与世界差距不大,总体上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尤其是对基因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各国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探索。道德在与科学技术的相互作用中起着很大的作用,道德的本质特点之一是不具有强制性。若让法律介入,则因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使许多设想变成现实,产生直接的社会效益。比如,欧洲19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签署了一项有关严格禁止克隆人的协议。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关于《限制对人的克隆技术的法律草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全面禁止克隆人的法案。英国政府公布一项新法案,明确禁止通过克隆技术复制人类个体,即“繁殖性克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反对生殖性克隆的国家。我国也颁布了相关的法规。总体上,全球倾向于禁止人体胚胎研究及基因技术扩散,但是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在隐蔽地继续人体胚胎研究。因此,“尽管国际社会在努力制止克隆人,但是根据现代技术发展的逻辑,克隆人的诞生可能是挡不住的。我们现在要做好社会法律、伦理等方面的思考准备。”

    生命伦理学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则是“不伤害”,其主要观点是“不要伤害人,不要伤害无辜的动物及其他的生命”,这一观点对于生命科学的指导非常重要。因此,遵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规章条例,使基因研究和治疗造福于人类,是科学的职责和良心。生命伦理学面对生命科学的研究不仅要审视个人的利益,还要关注家庭、群体、社会的利益,既要从现实利益出发,又要把握好将来的利益,结合生态伦理、经济伦理的考虑,处理好技术上的“可能”与伦理上的“应该”,以及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坚持科学研究的宗旨,为人类的生存、幸福和发展,坚持行善避恶、趋利避害、公正的恒久道义,促使科学与道德协调发展。大学生作为未来科技工作的生力军,在校应当加强科技道德修养,树立从事科技活动的崇高道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