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第三声怎么组词:建国历程·2-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6:37:15

十一 移民社会的自然法则:产权俱乐部和优先原则

 

远在淘金热之前,就出现了土地热。关于这一点,我们听说得比较少,那只是因为它在美国大部分历史中是以另一种名义出现的。而一个空荡荡的荒无人烟的大陆则为此提供了环境。在旧世界,一个农民要经过多少代的努力才有希望挣得十英亩二十英亩的土地;而转到新世界里,则几个星期或几个月内就能获得一百六十英亩三百二十英亩的土地了。

 

但是,怎样来保护这些土地呢?这些土地都位于没有政府有效控制的社会里;而人们之所以能够这么快就获得那么多的土地,正是因为这些土地处于政府的权力管辖之外。如果坐待遥远的业已安定下来的东部送来法律保护,这将意味着丧失捷足先登的全部好处。先行占有这些土地的人,必须按自己的方式来制订和执行自己的法律。就象采矿者为了对付犯罪行为而自订法律——自警团的法律一样,西部的农民和居民土地投机者也就自行制订他们的财产法律:而产权俱乐部法律就是这样出现的。

 

移民们遇到的种种问题大都起因于西部新定居点的公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公地都归新成立的合众国的联邦政府所控制,而这个政府的总部却设在遥远的东海岸。联邦法律所规定的那些具体步骤,虽然不断地在变化,但至少从长远看来,还是具备有条不紊这种好处的。

 

首先,按照东部人的想法,土地测量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的。他们说,如果你不了解你进行交易的土地的确切界限,你又如何能买卖在远方的土地呢?早在一七八五年,联邦法律就规定要对土地进行测量,把土地划分成长方形的“镇区”单位(每块土地六英里见方,包括三十六个“分区”)和“分区”单位(每块土地一英里见方,或六百四十英亩)。这仍然是西部的一大特点。最简单和最有次序的办法,也即能最快得到报酬的办法,就是把这大批土地卖给东部拥有雄厚财力的人;而那些没有适当契约文书就到西部定居的人是靠不住的。联邦政府从一八O三年把俄亥俄——第一个公地州纳入联邦开始,便一直执行着一种政策,即坚持一切未被赠与的土地一概都归它所有(除每个镇区保留一块教育用地之外);这就使那部分土地处于联邦政府的土地法律管理之下,从而极大地影响着新定居的居民。

 

移民们对这类大方案并不感兴趣。他们或是因为在商队小道上发生了事故,或是因为听信蛊惑人心的谣传,或是因为被土地的外貌所吸引,而沿途在这里或那里停留了下来。他们不等测量土地,也不等政府为他们开路;而他们在出发之前也是不可能为他们的土地获得法律文书的,因为通常的情况是,他们自己也不知道要到哪里去。甚至他们停下来的地点也不是固定的。他们出发时都抱着最美好的愿望,这种愿望驱使他们从一个地方走向另一个地方。不管联邦政府的计划和法律多么有条不紊,移民们定居的方式却根本与有条不紊风马牛不相及;因为美国在十九世纪向西部开拓的运动归根结底乃是土地热的一种表现。淘金热引起的混乱只局限于几个特定的地区,而土地热引起的混乱则遍及整个大陆。定居者对土地质量,比对法律的技术细节感兴趣得多。他们根本不待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就纷纷盖起了房屋,种上了农作物。

 

所以,在定居西部的早期关键时刻,多数(即使不是绝大多数)首先到达那里的人都是“僭据者”。他们究竟是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呢?答案就要看对迅速变化中的法律技术细节作何解释了,而最初的定居者对这些法律技术细节根本不懂,也毫不理会。定居西部就象美国历史上许多重大事件一样,是在法律上充满模棱两可现象的情况下发生的。

 

土地测量一般部落在定居的后面;因此也必然落在新的社会后面。移民们对官僚机构已经彻底失去了耐心,这种官僚机构根本不可能分给他们土地,如同采矿者对不能惩办罪犯的政府不满一样。举例而言,在一八二八年底以前,伊利诺伊三分之二的居民都是“僭据者”——定居音所占的土地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是属于合众国政府所有。“僭据者”一词在英国和人口众多的美国东部沿海各州,含有欺诈的坏名声。在那些地方,“僭据者”是指在业已属于他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上定居的人,以图通过占有而获得产权,或者利用原土地所有人产权中某些法律技术性问题而从中渔利。可是在西部,“僭据者”则往往是真正首先定居的人,亦即首先占有无人先占的土地的人,也就是第一个到达那里的人。

 

联邦法律后来才开始考虑到生活中的既成事实和移民们的需要,并且行动十分缓慢,托马斯·哈特·本顿在担任新成立的密苏里州选出的国会参议员三十年期间(一八二一年至一八五一年),便一贯维护定居者的利益,他领导来自西部的同事们,成功地批驳了对西部所有土地厘订固定的最低价格的主张,并力主土地的价格应按土地的实际质量分为几个等级。尤其重要的是,他促成了法律的修改,使那些事先没有办任何手续就在公地上定居和种植农作物的定居者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法律是慢慢地改变的,但它确实保障了那些先行占有土地的人们。

 

但是从定居者的观点来看,这些变化来得实在太缓慢了,而且还包含其它许多规定和条件,使得情况更形复杂化。一八三O年制订的一项临时措施(一八四一年修订成为永久性的条例),才首次向定居者提供了某些重要的法律保障,这是他们为对付非定居的购买土地者所迫切需要的。至此,一个定居者一次就可以用最低价格购进一百六十英亩的土地,但超过这个数量通常就要付出拍卖价格。联邦法律从来也没有和当地定居者的要求完全一致,即使是一八六二年的《宅地法案》也是如此,该法案使定居者(在连续定居五年和支付象征性的登记费之后)不需要再付什么其它费用,就可以获得一百六十英亩联邦土地的产权。但在那个时候,大部分好地已被瓜分完毕,而西部生活方式也已经确立起来了。

 

就象采矿者后来组织起自警团来对付谋杀犯和抢劫犯一样,早期定居的农场主也自动组织起来保卫他们的土地,这是十分自然的事。由于没有法院,他们就成立了“产权俱乐部”(有时称“协会”或“联合会”)。在迅速开发的西部土地上,一大批这样的俱乐部象雨后春笋般组织了起来。例如,在威斯康星的埃尔克霍恩湾附近,四十户人家定居在一片树林子里,周围的土地已经过测量,划成“镇区”单位,但尚未进一步划成“分区”单位,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还不能买卖,一位卫理公会的巡迥牧师于一八三五年经过那个地方,他报道说:他们在欠缺任何法律的情况下,自己开会制订法律。他们测量了土地,确定了“镇区”单位的范围,并肯定认为第十六“分区”,即学校所在的分区,是在他们所住的树林子范围之内,于是他们就立标桩分界,并指定一些专人照料那里的树木,争取一旦按法律规定镇区单位实行定居时,树木已长大得具有更高的经济价值。

 

他们还为每个人的林木地定界,圈起来,每户人家部有四十英亩的树木以及他乐意保有的草地。木材是国家重点关心的物资,不能允许任何人进行垄断……当时美国普遍存在一种谅解,其效力相当于土地法,即定居者应该互相帮助以对付土地投机商人,任何定居者都不能对别人的土地打主意。

 

如果一个投机商打定届者田地的主意,他会被人打翻在地,强行拖出土地局的办公室。如果打人者遭到起诉和罚款,定居者会答应大家共同负担费用。但在罚款之前,案子应首先交陪审团审理,而陪审团的成员自然定要从定居者中间选出。理所当然,在这类案件中,没有一个陪审团会裁定该定居者有罪,因为这类行为被认为是一种自卫行动……在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就再也不会有任何土地投机商敢打定居者土地的主意了。同时,由于没有任何定居者会去打邻人土地的主意,所以,每个人都可以根据国会砚定的价格——每英亩一美元二十五美分获得他那份土地。

 

采矿者的自警团只是在出现危险时才需要建立,而定居者的“产权俱乐部”则从一开始就有常设的必要。如果没有这些俱乐部,在未经官方测量的土地上新近定居的农民就无法保证这些土地属于他们,也无法保证他们能从改良土壤中获得好处,甚至也无法保证他们能够收割自己播种的农作物。所以,“一旦草原土地破土耕作”,这种俱乐部便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在伊利诺伊、威斯康星、艾奥瓦、明尼苏达、内布拉斯加,以及移民们定居的所有地方都莫不如此。一般说来,组织俱乐部时都是先召集一次当地定居音大会,组成一个委员会来负责起草章程和细则,然后选举主事人。每个俱乐部都要确立遴选陪审团解决争端的程序,通常还具体规定在陪审团执行司法任务期间,其主席和执法员所享受的工资待遇。所有俱乐部都设有土地产权登记册,在许多方面都严然以美国政府的常设机构土地局自居。有些地方,它们实际上就是政府,有权惩办一切侵犯个人和财产的犯罪行为。严格他说,这些俱乐部的所作所为是“超越法律”的,但正是这些俱乐部首先建立起法律和秩序。

 

取得俱乐部的成员资格,就象取得别的移民团体的资格一样,很容易,并且很快。有时候,定居者大会的主席就可以作出决定:只要家里有烟囱在冒烟的人都可有选举权,并被认为是合法居民。典型的俱乐部章程往往规定:“凡在本县境内居住满两个月者,均应视为本县的公民。”尽管地界不清而常常发生麻烦,测量工作很马虎,成员的流动性也很大,但有关章则却是简单明了的,普遍部能理解,并且能得到大力贯彻。每个产权俱乐部成员都有权得到其他同伙们的保护,但俱乐部却没有耐性搞法律的技术细节;正如威斯康星州格林县产权协会(一八四五年)所作的裁定:“我们认为法律和人类的其它体制一样,必然是不完备的,但这不能成为任何人利用这种不完备去侮辱和压迫他的同伙的借口。”

 

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之处,但“产权俱乐部”法律一般部得到迅速而有效的执行。例如,研究艾奥瓦州约翰逊县“产权协会”的历史学家发现:无视协会章程“强占别人土地”的例子不超过两起。在第一起案于中,一顿鞭打很炔便使犯罪者承认“产权协会”的规章就是社会的最高法律,第二起案子发生在一八三九年十一月,一个名叫克劳福德的人在艾奥瓦城以北一英里处强占了别人的土地。而根据“产权协会”章程的规定,该处土地产权属于威廉·斯特占斯(协会司法委员会一名成员)合法所有。克劳福德在强占土地之后,拒绝了协会的要求,柜不放弃土地。协会的执法员于是通知所有成员于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时在艾奥瓦城的阿萨夫·艾伦酒店开会。六十个身强体壮的人准时到会;他们列队走向克劳福德造的房子,当时克劳福德正在屋里忙于盖房的收尾工作。这些人再一次提出要他放弃所占土地;斯特吉斯甚至表示愿意付给他造房子的报酬。但克劳福德又一次拒绝了。于是,“一眨眼的功夫,”该协会一位成员事后报道说,“人们爬上了房子的四个角,接着不到十五分钟,连房子的痕迹也看不见了。克劳福德先生惊呆了,手里拿着斧头,站在他一度占有的空荡荡的房基的中央,人群里有些人暗示说,艾奥瓦河离这里并不远;但另一些温和派的意见占了上风,人群就散开了。”克劳福德和斯特吉斯再次进行磋商。随后,斯特吉斯宣布,事情已以他完全满意的方式得到了解决,这时,人群才开始散去。后来,克劳福德曾经试图向法院控告这个产权协会的某些人,要求惩办他们。但是,在艾奥瓦要找一个本身不是“产权协会”成员的法官、律师和陪审员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克劳福德始终没有获得成功。自此之后,这类事情从此销声匿迹,再也没有必要为此目的而动员“产权协会”的成员出来干预了。

 

当各地的联邦土地局最终根据一八四一年九月四日《土地先买权法》而正式成立时,富于创业精神的移民和投机商人已经变得非常聪明,大家都在表面上遵守法律的有关条文。移民们是在他们的“产权俱乐部”法律保护下兴旺发达起来的,而这种俱乐部法律乃是他们社会的自发产物,他们不重视法律的技术细节,只重视法律的实质,他们嘲笑联邦土地局的事务主义,只注重形式而不重视实质。

 

根据大多数这类土地局的规定,一个人必须拥有一座至少十二英尺见方的房屋,才能取得土地先买权。但一个“僭据者”却完全有可能发誓说,他确实拥有一座“十二乘十四英尺”的房屋;而实际上在他占据的土地上的唯一房屋,只是他用削铅笔刀削出来的十二乘十四英寸的房子。于是,有些土地局规定,先行占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是带玻璃窗结构的房屋。一些旅行者报道说,他们在一些矮小的没有窗户的厚木板房子里,看见钉子上挂着一个窗框,感到很纳闷;随后看见其它房子里也挂有类似的窗框,有人就问主人,那是干什么用的。得到的回答是:“为了先行占有土地用的。”“怎样占有法?”“什么?你不懂吗?这是为了让我们的证人可以发誓说,我的房子确实是有窗户的。”

 

有时,同一幢房子更不断地从一块土地转移到另一块土地,一直到好几个不同的提出申请的人都利用它达到了先行占有土地的目的为止。一八五O年底,内布拉斯加的一个记者便描述了一座为此目的而建造的带轮子并用牛拉的框架房屋;每天租用费是五美元,它使一些先行占有土地的人可以发誓说,在他所占的土地上确有一幢真正的房屋。据说,许多人利用这幢房屋而使其产权要求得到了证明,从而占有了土地。

 

  根据法律,妇女不得先行占有土地,除非她是个寡妇或者是“一家之主”。雄心勃勃的妇女开拓者当然不会照足这项法律的精神去办,而只聪明地满足法律的字面要求,以设法获得一百六十英亩可以先行占有的土地。根据流传的说法,她们常用的办法是雇用婴儿为申请土地的妇女服务,就象活动房子为男人们服务一样。年青的妇女往往借一个孩子,在收养证明上签个字,宣誓说她是“一家之主”,就可以实现她先占土地的产权要求。以后,她再设法取消收养证明,把孩子送还他的父母,当然还适当地送些礼物。

 

在早期定居西部的大部分时期(从十九世纪最初的几十年至少一直到南北战争),“产权俱乐部法律”就是移民西部的法律。虽然这种法律有缺点,但这些缺点部不是官僚体制、拘泥于技术细节或者条文主义的缺点。“产权俱乐部法律”如同自警组织法一样,意味着大众自行维护正义、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按非专业的程序及普通常识办事。这是一种自作自为的法律:也就是新的土地所有人在政府力量还达不到的地方自行警卫的做法。

 

但是,“产权俱乐部”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的机构,它们也并不总是保护诚实的定居者不受狡诈的授机商人之害。虽然“产权俱乐部法律”在联邓法律行之有效之前,经常成为保护头脑简单的占有宅地的人的盾牌,但它同时也可以成为当地投机者手中的工具和武器,“产权俱乐部”不仅保障“僭据者”对他们生活和耕种的土地的产权,同时也协助同一个“僭据者”拥有第二块和第三块土地的产权,以阻止后来的移民占有这些土地。

 

产权俱乐部”(有时也叫“实际定居者协会”或“自行占有土地者俱乐部”)也许应该更确切地称为“先到者俱乐部”,这些俱乐部保护第一批移民进行投机买卖土地的权利和进行耕种的权利。据一八五O年十月二十二日的麦迪逊《守卫报》称,非定居者得以在西部的土地投机买卖中赚大钱的“非常之少,比淘金发财的更少。”未经开垦的无主土地部直接或间接地被开发了;有时硬是被强占了,产权掌握在产权俱乐部手里。有时居民们把昂贵的地方开发费用,诸如修路、造学校之类的大笔费用,以赋税的形式转嫁到无主的土地上。在一些地方,这种做法更成为一种公然的政策,以把进行投机的无主土地强行卖给实际的居民(至少是卖给当地的投机者)。在西部农场的土地上,进行投机的不乏其人,而投机者都是得到“产权俱乐部”支持的当地人。

 

产权俱乐部”和它们的“产权俱乐部法律”都具有一种独特的精神,这种精神已经发展成为美国这个新国家的一种历久不衰的传统。它们主张优先原则,简而言之,就是那些首先到达的人享有优先的权利。它也意味着先于正式政府而出现的社会所制订的条例享有优先地位。这种优先原则本身促使人们加快步伐;它使人们坚决认为,最先到达某地不仅仅是载入史册或写进传记里的一件史实,更且也是一种优秀的品质,而发财致富只不过是这种优秀品质的一种并不过分的报酬。“迟到的小伙子”、慢吞吞的家伙、懒汉、晚出发的人、走得慢的人——都是一些弱者,只配吃残羹剩饭。当然,优先原则起初只是反映美洲大陆空旷而崭新面貌的一种理论;它首先出现于土地法之中,但到了后来,在竞相争夺大陆宝藏——黄金、水、牧草、石油的竞争中,这个原则一次又一次地得到运用。

 

随后,淘金热者碰到许多同土地热者同样的问题,因为矿山也是在联邦政府有效治理范围之外的,农场主的产权俱乐部法律和随之而出现的采矿者的产权俱乐部法律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很可能是由于他们遇到的问题类似,而早期的解决办法也雷同。首先到达的采矿者也象农民开拓者一样,并不等待州政府或者联邦政府前来建立政府机构。由于他们在联邦的、领地的、或州的有关采矿法律生效之前早就形成了一个采矿者的社会,因此他们干脆自己着手制订有关法律:鉴于本地区缺乏关于采矿的法律和规定,从而出现了争执,所以,我们(某某)地区的采矿者,谨在本次集会上宣誓,将遵守以下的法律。

 

早在一八五一年,加利福尼亚的立法机构就宣布:在矿山产权方面,那些“和宪法及本州法律不相抵触的地方性常规惯例或规章制度应继续有效”。到了一八六六年,在加利福尼亚已经有五百多个自动组织起来的采矿区,在内华达则有二百多个,在亚利桑那、爱达荷和俄勒冈各有一百个,在蒙大拿、新墨西哥和科罗拉多可能各有五十个,总计达一千一百多个。这些自行管理、自行立法的单位,制订了细节各异的规章。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即当地人社会可以而且应该制订并执行自己的规章。一八六六年,一个由美国参议员组成的委员会审查了这些法律,事后以参议员应有的风度作出这样的结论:人民初显身手,便创建了这项伟大的制度;而一切可以获得的证据都表明,美国人民具有建立国家大业和秩序的特殊才能。人民行使主权的原则在它最伟大的一个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是以当前要求我们做的,不是去摧毁它们,而是在它们上面盖上国家权力和无可争议的权威的图章。

 

接着于一八六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国会通过了第一个重要的《采矿法》。该法明确承认,“凡是同美国法律不相抵触的地方性采矿惯例和规章都属有效。”

 

这些地方性矿山产权俱乐部的法律全都同意优先原则。制订联邦新法例的参议院委员会指出:“各种采矿者的规例和规章……形成了目前这种从实际需要中产生的、人们一致赞扬的制度的基础;它们是人民亲自创立的向所有人提供公正保障的手段……从加利福尼亚开始,所有地方法院都承认那些规例,其核心思想乃是先到先占的原则。”这就是说,整个美国到处都认为首先发现和开发矿藏是拥有矿山产权的正当原由,黄金奖赏也象土地奖赏一样,归于那些首先到达的人。

 

当然,在采矿活动中应用这一原则时也发生过一些稀奇古怪的事情。至少在开始阶段,持续不断地运用矿山的产权对于继续合法地占有矿山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亨利·乔治(他是好些人中间的一个)发现,人们很容易把这些矿区法律理想化,这些法律规定:“任何人所攫取的都不得超过他所能够合理利用的,或者,其保有的时间不得比他能够持续利用的时间长……任何人不得垄断或封锁自然资源。”实际情况是,如果某人不在那里一直干下去,他就根本不可能保住他对矿山产权的所有权。而一旦建立起了保护机构之后,矿山的产权就成了可以进行买卖的财产了。

 

优先原则也适用于水的资源。美国西经一百度以外的地方,土地多得很,但水源却很少。而土地没有水则无法开辟成农场或牧场,黄金也无法从矿砂中冲洗出来。在这里,美国的优先原则再次成为法律,在英国,雨量充沛、河流众多的湿润地区,习惯法早就确立了一条“河岸”权利的原则(河流两岸的土地所有者拥有同等的用水权);不管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是在上游还是在下游,也不管他是什么时候开始拥有河岸土地的,对河流都拥有同等的权利。在英国,对水流的“自然使用”和“特殊使用”还订有技术性的区别规定,目的主要是限制上游的土地主的用水量,以使河水的流量不致减少。这样就保障了河流两岸所有拥有土地的人,大家都拥有一般习惯性用水的权利;而这也就不存在优先的问题。

 

但是在美国西部,这一点却有所改变。在几乎所有出现“土地热”的地方,对上述英国法律都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尽管各地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在水源特别稀少的地方,这种习惯法的修改幅度也就更大,从爱达荷和蒙大拿,往下直到亚利桑那和新墨西哥等州就是如此。)而在那些应该实施河流两岸的土地主拥有同等用水权的习惯法原则的地方,西部人却实行了优先原则。这种原则在西部发展到了极端的程度,它规定首先到达河边并占用河水的人,可以愿意使用多少水就使用多少水,他可以通过沟渠或渡槽把水引到遥远的矿山使用,或用河水灌溉远方的土地——甚至把河水全部抽干也可以。在这里,优先原则明显地压倒了平等原则。这条新规则在西部各地的习惯法里都可以找到,并通过一八六六年的一项立法而成为联邦的法律。有些历史学家(诸如沃尔特·普雷斯科特·韦布)强调说,关于水流法的这种改变主要是出于灌溉西部干旱土地的特殊需要。但这本身并不能解释西部水流法所具有的标新立异的特征。要理解这一点,我们还必须以总的美国背景来看问题,在美国,一切都是和优先的法则联系在一起的。

 

  先到先占的原则,奖励首先到达者的原则,至少延续到上世纪未。一直在(移民的)西部占支配地位的整个分配制度,在一八八九年四月的一天戏剧性地发展到了顶峰;那一天,十万名左右的男男女女(走路的、骑马的、坐篷车的、推着小车的)排列在印第安人领地的边界上,只等军官们发出出发的枪声便一拥而上。仅在几小时之内,俄克拉荷马地区的一百九十二万英亩土地就被瓜分完毕。很少有人知道他们为什么选中这一块或者那一块土地;没有人知道他们不在这里或那里定居下来又会失去什么:也根本没有人会想象得到在他们脚下几千英尺的地底还埋藏着尚未发现的乌金:但这些人都奔向前去,抢占自己最喜欢的那一块土地……或者说在他们前面跑得更快的旅行者遗留下来的那一块最好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