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烂的拼音: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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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疾控发[2006]80号
颁布时间:2006-4-30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等疾病,在人群中具有一定的患病比例。由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时,对自己的行为丧失或部分丧失辨认力和控制力,容易出现肇事肇祸造成社会、他人和自身的严重损害,而又不能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所以使用医疗干预,开展患者的监管治疗工作是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的重要措施。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和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精神卫生项目示范区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财社[2005]185号附件3-5)。为保障项目实施,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各地,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部门协作,完善制度,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工作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作用,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开展部门协作,建立完善项目管理组织和技术指导组织,制定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和实施效果的评估考核。东部省份按照项目实施的实际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中、西部省份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项经费支持。
二、开展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对项目的理解和支持度,增加患者的依从性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也可以通过开展咨询、举办讲座、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精神疾病防治知识和项目内容。通过宣传教育使群众客观认识精神疾病,改变对精神疾病的错误认识,减少社会对精神病人的歧视。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取得精神疾病患者和家属对项目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责任,保证工作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项目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应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方案,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作质量。在项目的医疗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诊疗原则,保证医疗质量。
四、做好经费使用工作,严格按要求审批免费治疗患者,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和透明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和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制定完善项目经费管理、经费的申请、报销程序等制度和项目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严格项目经费和药品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审批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和免费紧急住院治疗的患者,提高审批的透明度,使贫困患者真正获益。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附件:
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3、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国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4、2005年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方案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的精神和《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工作目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目标:
1、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有效机制。
2、提高治疗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3、普及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对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治疗的认识。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除西藏自治区外,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农村各建立1个示范区。示范区名单见附件4.
(二)项目内容(即示范区工作任务)
1、登记、评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登记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全部资料建档立卡(电子版和纸质)。
2、随访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
从登记的患者中筛选出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由经过培训的个案管理员(精神科医生、社区医生、乡村医生和受过培训的专科护士等)对这些患者进行随访,做好随访记录。随访要求每月一次。
3、免费向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
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随访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提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以下简称“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每季度免费进行一次相关的化验和心电图检查,每半年由精神专科医生进行一次服药后免费疗效评价和治疗方案调整。
4、应急处置患者。
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派精神科专业人员,对有急性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提供应急处置(具体见附件2)。其中,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提供免费应急处置。
5、免费紧急住院治疗(以下简称“免费住院治疗”)。
在应急处置的患者中,按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需要住院的贫困患者提供一次性住院费用补助。
2005年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见附件4.
三、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和管理
(一) 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家庭居住地在示范区内;
2、 按照《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要求评定为具有肇事肇祸倾向者;
3、 城市患者的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或者农村患者的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当地贫困线确定,以前一年度政府统计资料为准)。
(二) 免费药物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对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药物治疗项目进展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免费住院治疗对象的申报、审批、费用支付
1、患者本人或家属向示范区项目办公室提交“免费紧急住院治疗申请表”、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已经属于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只需要提交免费住院申请表。
2、示范区项目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依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资料、患者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结果,以及医院的应急处置建议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报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批准。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免费住院治疗情况,按季度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符合条件的医院收治。医院应按照正常住院程序收患者住院治疗。
(四)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对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病情(包括暴力行为及肇事肇祸倾向)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定,根据需要对资助患者进行调整。优先考虑病情严重患者。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将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统计情况(人数、疾病诊断分类等)报卫生部。
四、招标采购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附件2)提供的治疗药品建议目录,合理制定计划购买药品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所购药品的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要进行登记保存,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五、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经费补助内容和范围
肇事肇祸病人筛选登记、肇事肇祸病人诊断与危险性评估、病人的治疗随访及管理、免费药物治疗患者的药物、化验及复诊、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患者免费住院治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国家现行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拓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费用的支付渠道,切实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费用问题,提高项目目标人群的覆盖率,降低肇事肇祸率。
(二)报账程序
被批准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在出院后,医院应将患者或家属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住院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提交示范区项目办公室。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医院一次性补助每例1500元人民币。按季度拨付。
(三)经费管理
1、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要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专款专用。
2、免费住院治疗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支付。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过补助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己负担。对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治疗要严格执行有关疾病的诊疗规定,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3、接受免费药物治疗的患者应使用项目采购的药品。非项目采购的药品的费用,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5、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其治疗方案不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其不合理费用由承担治疗任务的医院自行负担;已报账的,要予以扣回,不得转嫁给患者。
六、信息安全及档案管理
(一)纳入项目的患者信息应按照要求全部录入《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施专人管理和分级授权管理的制度。各省和示范区应安排专人负责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未经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所有用于教学、参观等演示的患者信息,应设置为虚拟病历,禁止直接演示患者病历。
(二)承担项目任务的医院,要妥善保存项目中每位病人的病案资料(病历、医嘱、各项检查结果、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可靠。
(三)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项目档案,及时完成资料整理、分析、统计,并将总结材料按规定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组织管理
(一)根据卫生部、财政部项目管理方案,卫生部负责项目的总体指导、质量控制、评估考核工作;建立《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管理;成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承担项目技术指导、督导工作;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建立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二)省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领导、协调、计划任务安排,落实配套经费,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完善项目实施计划和监督管理制度,成立由相关卫生行政人员、精神科专家等组成的省级精神卫生项目工作组,下设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项目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对示范区提供技术指导,开展项目质量控制。
2、对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评估。
3、对获得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资格、诊断、治疗方案和效果等)。
4、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指导。
5、培训项目业务骨干。
6、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项目相关的突发事件。
(三)示范区应按照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工作机制的要求,在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卫生、财政、计划、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
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2、成立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承担社区患者监管信息资料的管理、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患者资格审查、项目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3、建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村(居)委会为一体的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机制,组建由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培训过的精神科专业医师、防保医生和个案管理员等组成综合防治队伍,承担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工作。
4、指定本地区内符合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者具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项目中与医疗相关的工作。
(四)指定医院的主要职责是:
1、成立由精神科医师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监管治疗组,在项目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指导社区纳入患者和随访管理、对登记的患者进行精神科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
2、按《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的规定,向免费药物治疗和免费住院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3、承担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任务。
(五)示范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量(纳入的患者人数、需要随访的患者人数等)配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参加项目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1、登记、上报社区肇事肇祸病人。
2、设立个案管理员,负责:①提供病人线索并联系就医;②对经诊断评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开展随访,填写随访记录;③对纳入免费药物治疗的贫困患者,在精神科医生的指导下,根据治疗方案负责随访、定期发放免费治疗药物、监测病情变化,观察并及时处理药物可能发生的副作用,按要求认真填写治疗病历(具体见《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六)村(居)委会的职责是:
1、协助登记、上报辖区内居住的重性精神病人。
2、协助开展病人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
3、调查了解申请免费药物治疗、免费住院治疗的病人家庭经济情况,对符合项目资助条件者提供证明材料。
八、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逐级上报,按要求建立完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队伍,明确职责分工。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填写病例登记表、病例复核表、病例随访表、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应急处置表及实验室检查记录表等各种记录表格,登记信息完整准确,便于检查与核对。
(三)采用计算机病案登记系统,对筛查的病例进行上报,便于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及时了解项目进度和项目完成情况。
(四)适时召开项目中期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汇报检查,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项目执行单位更好地完成项目。
九、突发事件处理
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应由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卫生部。
十、监督与评估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项目督导考核办法和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定期督导和考核,并将有关方案、办法、要求、督导和考核结果、项目总结等材料,逐级上报到卫生部、财政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至少在项目中期开展1次督导,在项目终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卫生部将组织国家精神卫生项目指导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开展效果评估。
(二)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
1、管理督导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质量控制方案、督导方案及督导记录、项目进度、项目完成质量和总结报告等。
2、技术督导
包括:对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登记人数、其中有肇事肇祸危险的患者人数、患者档案(含计算机病案登记)质量;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的跟踪随访记录、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的免费药物治疗记录及化验检查记录、每半年一次的疗效评价与治疗方案调整记录;对肇事肇祸病人的应急处置记录及免费住院治疗患者的出院病历首页等。
3、项目评估
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各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附件2: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技术指导方案(试行)
一、建档立卡
根据《全国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内容,了解患者基本信息、疾病信息和随访动态信息,填写“病例登记表”(附表1:电子表卡A“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电子表卡B“精神疾病患者疾病信息”)和“病例随访表”(附表2:电子表卡C“精神疾病患者随访信息”)。
计算机系统专人负责,授权分级管理,应注意患者信息保密。
二、诊断复核与对肇事肇祸危险性的评估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肇事肇祸给社会、他人和自身造成严重损害,但由于患者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力和控制力,不能对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因而无法借助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使得医疗干预显得更为重要。
由精神专科医师对登记的患者进行复核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填写“病例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附表3)。具体要求如下:
1、诊断复核由从事精神科专业5年以上的精神科医师做出;
2、肇事肇祸行为与患者的精神症状密切相关;
3、重性精神疾病的诊断必须符合ICD-10或CCMD-3对下列疾病的诊断标准。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和躁郁症。
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行为产生的机制目前知之甚少,预测有较大的困难。根据目前的研究,以下情况与肇事肇祸行为的发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l 男性,青壮年
l 既往有攻击、冲动行为或犯罪史
l 既往有严重自伤、自杀行为史
l 既往有药物、酒精滥用史
l 目前有明显的与被害有关的幻觉、妄想、猜疑、激越、兴奋等精神病性症状
l 目前有攻击性、威胁性语言或行为
l 目前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刺激
l 目前有药物、酒精滥用史
l 目前缺乏较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l 具有冲动、判断力差、不成熟、情绪不稳、自控力差等性格特征或反社会型、冲动型人格障碍
l 早年不良家庭环境,遭受父母虐待
在以上因素中,男性患者,既往攻击冲动行为、严重自伤、自杀史,目前的精神症状和攻击性、威胁性语言或行为对于评估、预测肇事肇祸行为较为重要。考虑到本项目的可操作性,将暴力行为从轻到重定为以下5级: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应急处置原则
(一)应急处置包括下列3种情况。应急处置完毕后填写“应急处置表”(附表4)。
1、现场处理有暴力攻击行为的患者,包括紧急药物治疗和保护性约束等;
2、院外处理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出现的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作用;
3、处理需要紧急收住院治疗的符合免费治疗标准的患者。
(二)处置原则
1、暴力攻击行为的处理
1)评估
根据病史及目前的状况,评估冲动和暴力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暴力行为分级同肇事肇祸危险度评估: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5级: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
2)非药物性干预措施
(1)一般的安全技巧:与对方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直接的目光对视,不要随便打断患者的谈话,要有安全的逃离通道,及时发现患者愤怒的迹象,取走患者携带的凶器等。
(2)检查技巧:避免给患者过度的刺激(声光),予以足够的个人空间,尽量保持开放的身体姿势,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向患者表示随时愿意提供帮助。多做言语的安抚,以减少患者的恐惧,劝阻患者停止暴力无效时,则予以身体约束。
3)药物治疗
快速镇静,如使用氟哌啶醇肌肉注射(5-10mg/次),或氯硝西泮(2mg/次)肌肉注射,必要时可考虑重复注射。为避免急性锥体外系副作用,建议注射氟哌啶醇的同时注射东莨菪碱0.3mg/次。
4)积极处理原发疾病
2、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作用
抗精神病药副作用较多,特异质反应也常见,所以处理和预防药物的不良反应与治疗原发病同等重要。
1)锥体外系反应
系传统抗精神病药最常见的神经系统副作用,急性锥体外系反应主要包括3种表现:
(1)急性肌张力障碍:呈现不由自主的、奇特的表现,包括眼上翻、斜颈、颈后倾、面部怪相和扭曲、吐舌、张口困难、角弓反张和脊柱侧弯等。常去急诊就诊,易误诊为破伤风、癫痫、癔病等,服抗精神病药史常有助于明确诊断。处理:肌注东莨菪碱0.3mg可即时缓解。有时需减少药物剂量,加服抗胆碱能药盐酸苯海索(安坦)(2mg/次,2-3次/日)。
(2)静坐不能:在治疗1~2周后最为常见,发生率约为20%.表现为无法控制的激越不安、不能静坐、反复走动或原地踏步。易误诊为精神病性激越或精神病加剧,故而错误地增加抗精神病药的剂量,使症状进一步恶化。处理:苯二氮卓类药(如阿普唑仑0.4mg/次,2-3次/日)和b受体阻滞剂如普萘洛尔(10mg/次,2-3次/日)等,而抗胆碱能药通常无效。有时需减少抗精神病药的剂量。
(3)帕金森综合征:最为常见。治疗的最初1~2月发生,发生率可高达56%.女性比男性更常见,老年患者常见,并因淡漠、抑郁或痴呆而误诊。主要表现为:运动不能、肌张力高、震颤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最初始的形式是运动过缓,体征上主要为手足震颤和肌张力增高,严重者有协调运动的障碍、僵硬、佝偻姿势、慌张步态、面具脸、粗大震颤、流涎和皮脂溢出。处理:服用抗胆碱能药物盐酸苯海索(2mg/次,2-3次/日)。使用抗精神病药时,应缓慢加量或使用最低有效量。
2)恶性综合征
是一种少见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临床特征是:意识障碍(波动)、肌肉强直、高热和自主神经功能紊乱。最常见于氟哌啶醇、氯丙嗪和氟奋乃静等药物治疗时。药物加量过快、用量过大、脱水、营养不足、合并躯体疾病以及气候炎热等因素,可能与恶性综合征的发生、发展有关。可以发现肌酸磷酸激酶(CPK)浓度升高,但不是确诊的指征。处理是停用抗精神病药,给予支持性治疗。可以使用肌肉松弛剂硝苯呋海因和多巴胺激动剂溴隐亭治疗。
3)体位性低血压
在治疗的头几天最为常见,氯丙嗪肌肉注射时最容易出现。患者在突然体位变化(站立或起床)时可以出现头晕、晕厥(无力)、摔倒或跌伤。嘱咐患者起床或起立时动作要缓慢。有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剂量增加应缓慢。处理:让患者头低脚高位卧床;严重病例应输液并给予去甲肾上腺素、阿拉明等升压药,禁用肾上腺素。
4)过量中毒
精神分裂症患者常常企图服过量的传统抗精神病药自杀。意外过量见于儿童。需要转诊至专科医院处理。过量的最早征象是激越或意识混浊。可见肌张力障碍、抽搐和癫痫发作。脑电图显示突出的慢波。常有严重低血压以及心律失常、低体温。过量中毒的急(解)救措施包括:早发现、早诊断、洗胃及支持治疗和对症治疗。如抢救不及时可致命,如果合并其他药物尤其是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如酒精、巴比妥类或苯二氮卓类药物,后果更严重。由于多数抗精神病药的蛋白结合率较高,血液透析用处不大。抗胆碱能作用使胃排空延迟,所以服过量药数小时后都应洗胃。由于低血压是a和b肾上腺素能受体的同时阻断,只能用作用于a受体的升压药如阿拉明和去甲肾上腺素等升压药,禁用肾上腺素。
四、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原则
(一)适应证与禁忌证
抗精神病药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预防精神分裂症的复发、控制躁狂发作,还可以用于其他具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非器质性或器质性精神障碍。在本项目中发放对象为该地区贫困线以下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以及有严重的全身感染时禁用,甲状腺功能减退和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重症肌无力、闭角型青光眼、既往同种药物过敏史也禁用。白细胞过低、老年人、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应慎用。
(二)用法和剂量
1、药物的选择
根据预算,选择1-2种口服药,或1-2种长效制剂。主要取决于副作用的差别,在剂量充足情况下,各种抗精神病药的疗效没有明显差异。兴奋躁动者宜选用镇静作用强的抗精神病药或采用注射制剂(氟哌啶醇、氯丙嗪等)。
长效制剂[如氟哌啶醇癸酸酯(安度利可、哈力多)]有利于解决患者的服药不合作的问题,能提高患者的依从性,减少复发,但发生迟发性运动障碍的可能性较大。
2、急性期的治疗
用药前必须排除禁忌证,做好常规体格检查和神经系统检查以及血常规、血生化(包含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查。
对于合作的患者,给药方法以口服为主。多数情况下,尤其症状较轻者,通常采用逐渐加量法。一般1~2周逐步加至有效治疗剂量。急性症状在有效剂量治疗2~4周后可开始改善。疗程至少6~8周。
对于兴奋躁动较严重、不合作或不肯服药的患者,常采用注射给药。注射给药应短期应用,注射时应固定好患者体位,避免折针等意外,并采用深部肌肉注射。通常使用氟哌啶醇或氯丙嗪。一般来说,肌注氟哌啶醇5mg~10 mg/次或氯丙嗪25mg~50 mg/次,必要时在24小时内可重复一次。患者应卧床护理,出现肌张力障碍可以肌肉注射东莨菪碱0.3 mg。
考虑到基层医生的用药经验有限,在口服用药时,建议常规同时合用盐酸苯海索以预防锥体外系反应。
3、恢复期治疗
经急性期的治疗大部分患者的症状已缓解,需要进行恢复期治疗。恢复期治疗应用急性期的有效剂量继续治疗3~6月,使病情进一步缓解。
4、维持期治疗
抗精神病药的长期维持治疗可以显著减少精神分裂症的复发。维持治疗剂量因人而异,以最低的有效剂量预防复发为最好。传统药物的维持剂量一般比治疗剂量低,可以减至治疗剂量的1/3~2/3.但过低的维持剂量仍有较高的复发率。维持治疗时间一般不少于2~5年。对于首发的、缓慢起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维持治疗时间至少2~3年。急性发作、缓解迅速彻底的患者,维持治疗时间可以相应较短(1~2年)。反复发作、经常波动或缓解不全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常需要终生治疗。
以氯丙嗪为例,从50mg起始,1~2次/日,增加剂量,分2~3次饭后服用。如无严重副作用,1周内逐渐加至治疗剂量400mg~600 mg/日。如有效,持续6周。恢复期治疗应用原有剂量继续治疗3~6月。如缓解较彻底需维持期治疗2~5年,氯丙嗪的剂量每隔3~4月减少50mg,最低维持期治疗剂量200~300mg /日左右。
长效制剂在维持治疗上有一定的优势,只要2~4周给药一次,从而减少给药的次数,提高患者的依从性,并且肌注能保证药物进入体内起到治疗作用。
(三)随访
建议首次使用药物后的1-2周进行随访,主要目的是观察毒副作用,疗效,并进行相应剂量调整。在随访、治疗中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等。按照本项目的要求,如果病情稳定,毒副作用不大,随访间期可延长至1月一次。
(四)实验室检查
根据所用药物的特点,首次使用药物1-3周后应该进行血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检查。如果正常,可延长检查间期至2-3月一次。
实验室检查填写“实验室检查记录表”(附表5)
附表:
1、病例登记表
电子表卡A  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
电子表卡B  精神疾病患者疾病信息
2、病例随访表
电子表卡C  精神疾病患者随访信息
3、病例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
4、应急处置表
5、实验室检查记录表
6、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攻击行为预测表(参考表格)
附表1:病例登记表
电子表卡A  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
一、个人信息
病例编号 __ __ __ __ __ __ - __ __ - __ __ __ __ __
姓名
性别 男,女
出生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民族 汉族,回族,藏族,苗族,彝族,壮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蒙古族,朝鲜族,其它
身份证号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地区
文化程度 文盲,半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大学以上,不详
创建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创建者签名
二、婚姻和经济情况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丧偶,离婚
共同居住者 父母,配偶,子女,父母配偶,配偶子女,三代同堂,亲戚,朋友,同学,同事,无
医疗付款方式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自费医疗,公费医疗,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其它
职业 技术人员,公务员,军人,商业人员,服务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工人,公司职员,学生,教师,无业,离退休,其他
经济状况 好,一般,较差,贫困(按当地贫困线标准)
三、家庭
地址
邮编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四、工作或学习单位
名称
地址
邮编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五、看护人情况
姓名
与患者关系 父母,配偶,子女,亲戚,朋友,同事,同学,老师,无
地址
邮编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电子表卡B  精神疾病患者疾病信息
一、个人信息
病例编号 __ __ __ __ __ __ - __ __ - __ __ __ __ __
姓名
性别 男,女
创建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创建者
二、既往病史
初发病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初诊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确诊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确诊医院
确诊医院病历号
起病形式 急,亚急,慢性
家族史 阳性,阴性
住院次数  ________次
末次出院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确诊诊断
诊断编码
所用诊断标准 ICD-10 (F00-F99),CCMD—3 (00-99)
连续病程  <1年,>=1年
暴力 ________次0
肇事 ________次
肇祸 ________次
自杀 ________次
自伤 ________次
司法鉴定 无,有 (结论: )
劳动能力鉴定 无,有 (结论: )
伤残鉴定 无,有 (结论: )
关锁情况 无关锁,关锁,关锁已解除
三、本次病情和治疗情况
病情  急性发作期,稳定期,波动期,慢性残留期
就诊医院
就诊医院病历号
就治地点 门诊,住院
服药情况  连续,间断,未服
服药方式  自行服药,他人给药自己服,强制给药,暗中投放,注射给药,多途径,空
依从性  好,中,差
治疗药物及剂量
药物不良反应
未治原因  经济条件不允许,觉得病已好,对治疗无信心,药物不良反应,其它,空
治疗效果 痊愈,好转,无变化,加重,死亡,其它
附表2:病例随访表
电子表卡C  精神疾病患者随访信息
一、个人信息
病例编号 __ __ __ __ __ __ - __ __ - __ __ __ __ __
姓名
性别 男,女
创建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创建者
二、随访情况:
随访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失访原因 死亡,迁居,拒绝,失访原因不明,终止,空
三、本次随访病情和治疗资料:
病情变化 恶化,严重无变化,稳定无变化,好转
暴力 ________次
肇事 ________次
肇祸 ________次
自杀 ________次
自伤 ________次
接受治疗方式 门诊,住院,社区康复治疗,自购药物,未治
未治原因 经济条件不允许,觉得病已好,对治疗无信心,药物不良反应,其它,空
门诊就诊医院
门诊医院病历号
住院就诊医院
住院医院病历号
所用诊断标准 ICD-10 (F00-F99),CCMD—3 (00-99)
出院时主要诊断
出院诊断编码
服药情况 连续,间断,未服
服药方式 自行服药,他人给药自己服,强制给药,暗中投放,注射给药,多途径
依从性 好,中,差
主要治疗药物
药物不良反应
四、本次随访功能状况:
职业和工作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9-不适用
婚姻职能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9-不适用
父母职能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9-不适用
社会性退缩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9-不适用
家庭外的社会活动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9-不适用
家庭内活动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9-不适用
家庭职能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9-不适用
个人生活自理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
对外界兴趣和关心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 SDSS总分
责任心和计划性 0-无缺陷,1-有缺陷,2-严重缺陷 ___________
学习情况 良好,较差,极差,此项不适用
康复措施 在家,社区,工疗站,看护网,未落实
关锁纪录 无关锁,关锁,关锁已解除
创建日期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创建者签名
附表3:
病例诊断复核及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表
病例计算机网络编号
一、一般情况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职业
年龄
监护人及电话
住址
送诊者及电话
诊断
病程
病人电话
二、攻击行为相关情况
1. 既往、个人史


攻击、冲动行为史
有犯罪史
严重自伤、自杀行为史
药物、酒精滥用史
具有冲动、判断力差、不成熟、情绪不稳、自控力差等性格特征
具有反社会型、冲动型人格特征
早年不良家庭环境,遭受父母虐待
2. 目前情况
有明显的与被害有关的幻觉、妄想、猜疑、激越、兴奋等精神病性症状
有攻击性、威胁性语言或行为
有明显的社会心理刺激
有药物、酒精滥用
缺乏较好的社会支持系统
其他 (请指明)
三、肇事肇祸危险度(在相应的数字下画勾)
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1级
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2级
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3级
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
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 5级
四、总体危险度 (由评估医生判定,并在相应的数字下画勾)
0(无危险)
1
2
3
4
5
6
7(极其危险)
评估者签名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时
附表4:
应急处置记录表
病例计算机网络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一、总体评估:
1 该患者是否属于项目规定的重性精神疾病? 是 否
2 目前是否有肇事肇祸倾向? 是 否
3 肇事肇祸危险度分级? 1 2 3 4 5
4 该患者的病情是否需要紧急处置? 是 否
5 该患者目前情况是否难以自觉坚持治疗? 是 否
6 应急处理由谁提出的(请画勾)? 家属 警察 社区医生 其他(请说明)
7 诊断
二、应急处理方式
1 非药物干预 语言支持 是 否
安慰 是 否
躯体约束 是 否
其它(请说明)
2 药物治疗 名称
剂量
药用途径
效果
主要副作用及处理
其它(请说明)
3 其它处理 住院治疗 是 否
留观治疗 是 否
定期来诊 是 否
临时处理后返家观察 是 否
处理严重药物副作用 是 否
主要副作用表现为:
其它(请说明)
处置者签名      处置时间    年  月  日  时
附表5:
实验室检查记录表
病例计算机网络编号
根据所用药物的特点,首次使用药物1-3周后应该进行血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等检查,如果正常,可延长检查间期至2-3月一次。
请按照上述规定, 按时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 并按照时间顺序将化验结果记录在此表格上并保留原始化验及检查单。
填表人:
 
项目
检查时间
结果
异常项目
临床处理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附表6:
社区精神分裂症患者攻击行为预测表
(仅作参考使用)
说明: 如果攻击指数总分大于非攻击指数总分,即预测患者将会发生攻击行为,攻击指数总分小于或等于非攻击指数总分,即预测患者将不会发生攻击行为。
条 目
结 果
攻击指数
非攻击指数
1 年 龄 ≤39 9 8
≥40 3 6
2 性 别 男 9 6
女 1 8
3 既往攻击行为史 有 9 2
无 4 9
4 早年父和(或)母患精神病 有 2 -1
无 9 10
5 早年父和(或)母酒精滥用 有 6 1
无 8 9
6 酒精滥用史 有 4 -1
无 9 10
7 近三月重大生活事件 有 3 -2
无 9 10
8 自杀行为史 有 3 0
无 9 10
9 悲观抑郁 有 4 -4
无 9 10
10 被害妄想 有 8 7
无 5 6
11 冲动行为 有 5 -10
无 8 10
12 易激惹 有 8 1
无 6 9
13 诊断分型 偏执型 6 4
非偏执型 7 9
14 从家庭中得到的支持 少或无 2 -4
中等 9 9
多 -7 2
15 紧急情况下感情支持来源 少或无 8 3
中等 5 7
多 -2 4
16 生活满意度 不满意 5 2
过得去 8 9
满意 0 1
分列总分
附件3: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国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张明园 主任医师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副组长: 马  弘 常务副主任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精神卫生中心
成  员: 曹连元 主任医师  北京市回龙观医院
徐一峰 主任医师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谢  斌 主任医师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郝  伟 主任医师  中南大学湘雅二院精研所
于  欣 主任医师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何燕玲 主任医师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刘  津 博    士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
国家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
地  址: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内)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51号  100083
联系人:  马弘   刘津
电  话:  010 8280 2834
传  真:  010 6202 6310
Email:    cdcncmh@126.com
附件4:
2005年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2005年《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补助卫生经费的通知》(财社[2005]185号)精神,依照“2005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项目管理方案”中对“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附件3-5)的要求,制定2005年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示范区名单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示范区,为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项目中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队伍建设项目”确立的示范区。示范区名单见表1。
二、项目经费及使用要求
2005年中央支持地方的项目经费支出类别和标准要求见表2,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登记示范区内常住人口中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每个示范区登记1000人,全国共登记6万例。
2、每示范区从登记的患者中筛选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进行随访及康复指导。每个示范区400名,全国共24000名。
3、每示范区从随访的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中,筛选出贫困患者,经本人或家属申请,批准同意后,提供免费精神疾病长效药物注射治疗、化验和复诊。每个示范区120名,全国共7200名。
4、每示范区为有急性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提供应急处置。每个示范区40名,全国共2400名。
5、每示范区从应急处置的患者中,为其中需要住院但有经济困难的患者,经本人或家属申请,批准同意后,提供每人一次性1500元住院费补助。每个示范区20名,全国共1200名。
东部省份的各级财政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中央财政的不足部份予以配套,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鼓励中、西部省份的各级财政,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经费配套。
三、药品招标采购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在采购工作结束后,应登记保存所购药品相关资料(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填写“2005年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免费精神疾病治疗药品采购备案表”(表3),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进度安排
1、2006年2月,卫生部疾控司召开各省卫生厅负责人及重性精神病监管治疗项目执行单位会议,布置工作。
2、2006年4月,完成国家项目管理办法、技术指导方案、实施方案等。
3、2006年5月底,各省完成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计划,督导考核办法,并完成队伍建设和项目培训。
4、因为连续项目,故2006年3月各示范区同时开始筛查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工作。对纳入项目组的建档立卡,由项目组的精神科专家进行诊断复核,确定其中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400例,并按照要求开始随访。
5、2006年5月,对120例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开始给予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同时开始评估药物疗效、监测药物副作用。
6、2006年5月开始对肇事肇祸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应急处理,12月前要求完成40例,向其中20例情况严重者提供紧急住院治疗。
7、2006年11月,总结各个示范区的项目完成情况,评估项目质量。
8、2006.12月,国家项目指导组对各省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写出总结报告。
9、卫生部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抽查、质量评估。
表1:
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示范区名单
省份
城市示范区
农村示范区
北京
西城区
朝阳区
天津
河西区
蓟县
河北
保定市北市区
清苑县
山西
太原市杏花岭区
运城市稷山县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包头市
辽宁
沈阳市
开原市
吉林
四平
敦化
黑龙江
大庆
北安
上海
虹口区
松江区
江苏
南京市高淳县
镇江京口区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
台州市路桥区
安徽
合肥市
铜陵市
福建
福州市台江区
闽清县
江西
南昌市
赣州市
山东
济南市天桥区
章丘市
河南
新乡市
新乡县
湖北
武汉市武昌区
孝感市孝南区
湖南
长沙市天心区
浏阳市
广东
江门市新会区
中山市
广西
南宁市兴宁区
柳江县
海南
海口市(含城市和农村示范区)
重庆
渝中区
南川市
四川
成都市金牛区
绵阳市
贵州
贵阳市南明区
都匀市
云南
昆明市
玉溪市
陕西
西安市雁塔区
渭南市临渭区
甘肃
兰州市七里河区
天水市秦州区
青海
西宁市城北区
西宁市城中区
宁夏
灵武市
固原市
新疆
乌鲁木齐市
库尔勒区
表2:
2005年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资金分配明细表
项目
省份
项目内容说明
每省市覆盖例数
补助金额/例
每示范区例数
全年次数
示范区数
各项小计
同类示范区数
小计
分项合计
实际拨款
1.肇事肇祸病人筛选登记
危险性评估登记。每示范区40万人。重性精神病按1%终身患病计算,每示范区2005年登记1000人。北京等4省市每例补助12元,辽宁等5省市每例补助7元,其余省市每例补助15元。
北京等4省、市
2000
12
1000
1
2
24000
4
96000
上海等5省、市
2000
7
1000
1
2
14000
5
70000
其余省市
2000
15
1000
1
2
30000
21
630000
796000
800,000
2.肇事肇祸病人诊断与危险性评估
精神专科医师对登记的患者复核诊断和进行危险性评估。东部省市中央补助每例10元,中、西部省市每例补助15元。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 山东广东
2000
10
1000
1
2
20000
9
180000
其余省市
2000
15
1000
1
2
30000
21
630000
810000
810,000
3.追踪随访治疗
随访管理。按10%肇事肇祸倾向计算每区400人,每例每年随访12次,每次东部省市中央补助2.5元,中、西部省市中央补助5.2元。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 山东广东
800
2.50
400
12
2
24000
9
216000
其余省市
800
5.22
400
12
2
50112
21
1052352
1268352
1,270,000
4.免费长效针注射
1补助对象:有肇事肇祸倾向同时经济困难者。 2.按重性患者中10%有肇事肇祸倾向,其中30%无钱就医。每区约120人,每人每年维持治疗药费500元(按哈里多每月2针计算,每针招标采购价约16元,另外9元为苯海索等和针具费)
全部项目省市
240
500
120
1
2
120000
30
3600000
3600000
3,600,000
5.病人用药后专项化验
化验心电图检查费,每区120人,每例每年化验检查费东部省市中央补助108元,中、西部补助142元/例。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
240
27
120
4
2
25920
9
233280
其余省市
240
36
120
4
2
34080
21
715680
948960
950,000
6.贫困病人服药后免费复诊
接受免费精神疾病主要药物治疗者120人。效果评估及治疗方案调整,每人每年2次平均每次21元,全年共42元。
全部项目省市
240
21
120
2
2
10080
30
302400
302400
300,000
7.肇事肇祸病人应急处置
按每示范区肇事肇祸40人平均每人每年需医护人员出诊2次,每次人、车费用100元
全部项目省市
80
100
40
2
2
16000
30
480000
480000
480,000
8.肇事肇祸贫困病人紧急住院治疗
住院治疗费,按每示范区肇事肇祸40人中有一半共计20人因贫困需要救助住院1次,每次补助费用1500元
全部项目省市
40
1500
20
1
2
60000
30
1800000
1800000
1,800,000
合计
10,010,000
10,000,000
表3:
2005年重性精神疾病监管治疗项目-免费精神疾病治疗药品采购备案表
省    市     药品保管单位:
药品保管负责人:    药品保管地点      填表日期:
药品名称
剂型及剂量单位
生产厂家
生产批号
保质期到
采购量
预算
总计金额